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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慧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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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慧電視

南韓學者 Song(2010)定義「智慧電視」為透過搭載有 CPU(中央處理器)

及操作系統平台的機上盒或面板顯示器,可以提供廣播電視、網路、應用程式、

數位匯流及智慧功能服務的媒介,同時參考 Cesar 與 Chorianopoulos(2009)對 互動電視的分類定義,提出智慧電視應著重於內容編輯、內容分享、內容控制;

而 Han(2010)認為消費者在使用智慧電視時,能夠安裝、解除安裝各式各樣的 應用程式,且可以分享、消費任何他們所需要的內容或資訊。

喬維、薛楠(2012)則認為在具有足夠性能的硬體條件基礎上,智慧電視不 僅擁有傳統電視功能,還要具備有嵌入式的操作系統平台及應用支持環境,以及 網路接入功能,可擴展性較強,消費者可以自行安裝和解除安裝各類的應用程式,

是滿足多樣化且個性化需求的產品;而且,智慧電視順應著電視「高畫質化、網 路化、智慧化」的發展趨勢,改變了傳統電視單一的服務模式。

在智慧電視發展部分,Kim 與 Park(2011)將智慧電視的發展歷程分成 Internet TV、Smart TV 1.0、Smart TV 2.0 三階段,其服務間發展差異如表 2 所示,並將智 慧電視企業廣義的區分為兩種類型:平台提供商及數位家電製造商,前者典型代 表為 Apple 及 Google,後者為 Samsung 及 LG。另進一步提出智慧電視擁有三大 特點:(1)智慧電視將傳統電視與網際網路融合而創造新服務的可擴展性是關鍵;

(2)智慧電視可以將原本廣播電視服務提供商導向的商業模式,擴大為開放式 的商業生態系統,創造多元化的營收來源;(3)用戶可以積極參與。

本研究將採納 Song(2010)及 Han(2010)論點,將智慧電視定義為:除 了提供觀賞傳統廣播電視基本功能,進一步可透過網路連線提供下載安裝應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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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即時影音串流,所有的內容資料都儲存在雲端,消費者透過電視終端設備就可 以立即使用。科技發展帶來智慧電視發展,同時也改變了既有的家庭廣播電視生 態,傳統的廣播電視業者(例如:有線電視業者、衛星業者…)可能會被智慧電 視平台所取代,過去內容服務提供商必須透過傳統廣播電視業者來上架提供服務,

但未來將可以打破限制,直接上架到各個智慧電視平台,這將有助於內容服務提 供商拓展其接觸消費者的管道。

周子學等人(2011)認為由於智慧電視的興起,促成電視功能的重新定義,

導致產業邊界逐漸模糊,尤其是傳統電視製造與網際網路、IT 之間的界線,帶來 了新的競爭參與者,這使得電視機製造產業從原先單純以產品技術為競爭籌碼,

逐漸演變成為依賴內容、軟體、運營商等多元素的綜合性競爭;而全球智慧電視 產業鏈包含:軟體(含主機晶片)及操作系統供應商、內容製作商及運營商、網 路運營商、終端設備製造商…等,未來將是小前台、大後台的競爭格局,操作系 統、應用軟體、晶片將超越面板成為產業的關鍵競爭要素。

Shin, Hwang,與 Choc(2013)認為高速網路的發展帶動智慧電視產業,而智 慧電視提供消費性電子產品製造商新的機會得以差異化產品,並透過使用者導向 的產品創新創造價值。對於電視機製造商而言,雖然擁有製造能力的優勢,但由 於缺乏軟體的能力,以及內容服務傳輸相關經驗,建議應尋求與影音、娛樂相關 內容服務提供商合作,以降低進入智慧電視產業之門檻。

曾應欣(2011)則透過資源基礎觀點探討 Apple、Google、Samsung 發展智 慧電視的條件,發現這三家企業所發展的智慧電視差異性非常大(如表 3),不 僅是在提供給消費者的服務面不同,在企業延伸的獲利模式也有所不同;而這三 家企業的最大共通點為,皆為世界知名的品牌,並擁有穩固的財務基礎,其認為 知名品牌可以降低智慧產品對於消費者的距離感,而穩固的財務基礎有助於企業 發展新的產品。

表 3:智慧電視廠商(Apple、Google、Samsung)比較表

Apple Google Samsung

主機型態 機上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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