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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設施維護與修繕、對策

第 9 節 陸閘

11.4 橋梁

11.4.2 橋樁

<概說>

設在河道內的橋樁周邊,容易出現局部淘刷現象。橋樁設計時多半會設定可能局部淘刷深 度,因此,通常不會局部淘刷就成整個橋樁危險,但仍須注意,局部淘刷不只會影響橋樁正常 功能,也可能帶給河道與河川管理設施不良影響。

<標準>

設置者應負責確認是否有淘刷危害橋樁安全狀況,若河川管理者發現橋樁周邊淘刷(最大 淘刷深度、淘刷範圍)等狀況、河川管理出現漏洞,應立刻通知設置者,並給予適當的指導監 督。

11.4.3 橋樑引道

<標準>

橋樑引道若出現鋪裝裂縫等狀況,容易造成滲水現象。基本上此時應立刻由道路管理者負 責維修,河川管理者應適當地給予指導監督。

11.5 堤外、堤內水路

<概說>

堤外與堤內水路應進行適當的維護管理。除了確保水路正常機能,也可避免對堤防等造成 不良影響。

<標準>

(1) 堤外水路的部分

堤外水路容易因為水流造成損傷,基本上應適當地實施指導監督,以檢查提早發現異常,

進行維修。沿堤防設置的水路若有損傷,容易惡化堤防淘刷與漏水狀況,這部分須適當地實施 指導監督,進行維護管理。基本上可視情況給予加強護岸與高灘地保護工等的指導監督。

(2) 堤內水路的部分

堤內水路基本上應準用第6章第6節2.1.6,適當地給予指導監督,實施維護管理。

第7章 河川區域等的維護管理對策

第1節 一般狀況

(1) 河川區域的維護管理

①河川區域邊界與用地邊界

<概說>

河川區域土地應進行適當的維護管理,在此前提下,有必要明確劃分官民用地邊界線。

<標準>

基本上應設置官民邊界樁。

<建議>

官民邊界樁破損或亡失時應予以復原。因此,其設定位置應設座標,進行管理。此外,必 要時應設置載明河川管理者姓名等的標誌,盡量周知民眾官民用地邊界等。

②河川地的占用

<概說>

要河川地適當地利用,核發河川地占用許可時,應比照河川地占用許可準則等1)2)3),進行審 查。河川地利用常與地方民眾關係密切,核發河川地占用許可,應儘可能尊重當地鄉鎮市等的 主體性,給予能擴大鄉鎮市等參與範圍的措施概括性占用許可。此外,也有必要爭取地方各界 支持可協助都市更新與地區更新的占用許可,適度地反映民意。

<標準>

河川地之許可占用而成立公園與運動場等設施時,該設施應由占用者遵照許可條件及占用 申請書附件之維護管理計畫,適當地利用與維護管理。此時河川管理者應給予占用者適當的指 導監督,確認占用者的維護管理有符合許可條件與該計畫。河川地占用者有時會設置各種構造 物,這些河川區域內的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本上應依據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準等4)5),和河川區域 內民有地所設置的構造物一樣,都不可影響河川管理。河川管理者應針對這部分給予適當的審 查。

(2) 高規格堤防特別區域的維護管理

<概說>

高規格堤防設置的前提是,基地區域內土地大部分仍能進行正常利用。因此,該基地從堤 頂坡面頂部到普通堤防計畫堤頂寬度為止地點的堤內地側土地,應指定為比河川區域更放寬規 範的高規格堤防特別區域。高規格堤防特別區域應以河川巡視等進行適當的維護管理,避免高 規格堤防治水機能無法維持正常。

<標準>

高規格堤防特別區域係提供正常土地利用的區域,為了預防該區域範圍難以確認的問題,

基本上現場應設置立牌,揭示高規格堤防特別區域位置及範圍。

(3) 樹林帶區域的維護管理

<概說>

河川堤防上的樹林具有防止洪水溢流淘刷堤內坡腳,坡面並抑制破堤時洪水氾濫導致破堤 部擴大的治水機能,因此有必要由河川管理者實施積極的整治與管理。

<標準>

樹林帶的土地區域界線外觀並不明確,基本上應由河川管理者指定樹林帶區域範圍,在河 川現況手冊上記載樹林帶區域區段與寬度,並現場設置立牌,標示樹林帶區域位置,範圍與管 制之行為等。

(4) 河川保全區域與河川預定地的維護管理

<概說>

河川保全區域應指定與河岸、河川管理設施等(樹林帶除外)保全所需河川區域相鄰的一 定區域,管制其開挖土地等改變土地形狀、構造物改建等的行為。

<標準>

為了避免河川保全區域影響河岸與河川管理設施等(樹林帶除外)之保全,基本上應以巡 視等方法掌握狀況。河川預定地應準用河川保全區域進行維護管理,河川管理者取得權原的河 川預定地,則準用河川區域實施維護管理。

(5) 廢棄河川地的管理

<概說>

若預估整修工程完成後會有河川區域改變或廢止狀況,應從治水與利水乃至於河川環境的 觀點,針對河川區域土地的必要性進行充分的檢討。

<標準>

不需劃入河川區域的土地,基本上應依據河川區域內土地管理相關通知6),變更或廢止該河 川區域,並且適當地進行舊國有河川地廢川處分。

<建議>

進行廢川處分時,最好靈活地和依據法第92條所劃定的新河川區域土地進行交換。

(6) 製作河川記事簿

<概說>

河川區域、河川保全區域、河川預定地、河川保全立體區域與河川預定立體區域有各種限 制行為。此外,河川有流水占用及其他各種河川使用,河川管理者除了須有效、不引起糾紛地 實施河川管理,要明確劃分私人權利義務關係,也須詳細列舉河川管理工作的基礎事項,比如 一級、二級河川區分、河川區域等的範圍、主要河川管理設施所在地、種類、使用河川許可內 容等。從事河川管理工作或與河川有利害關係者,必要時都應事先掌握、了解這些內容。

<必須>

河川管理者須依法第12條第1項製作河川記事簿,妥善保管。製作記事簿應詳細、無遺漏地 記載河川法施行規則第5條與第6條所定事項,並在適當的時期實施。

<相關通知等>

1) 河川地的占用許可:1999年8月5日,建河政發第67號,建設事務次官 2) 河川地的占用許可:1999年8月5日,建河政發第68號,河川局長

3) 河川地占用許可準則部分修正:2005年3月28日,建河政發第140號,河川局長 4) 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準:1994年9月22日,建河治發第72號,治水課長

5) 修訂解說、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準:河川管理技術研究會編,(財)國土技術研究中心,山海 堂,1998年11月

6) 河川區域內土地的管理等:2009年2月5日,國河政第86號,國河環第79號,國河治第118號,

水政課長,河川環境課長,治水課長

第2節 非法行為的對策

2.1 基本原則

<概說>

河川非法行為主要有下列幾項,須針對其個別狀況適當地處理。

①流水的占用關係:非法取水、許可期間外的取水,違反許可條件

②土地的占用關係:非法占用、超過占用範圍、違反許可條件、非法繫留

③產出物採收相關狀況:盜挖、非法採伐、違反採收位置、亂設構造物、排出污濁水

④構造物的設置狀況:設置非法構造物、違反構造物許可條件等

⑤土地形狀變更:非法開挖、堆積、違反形狀變更的許可條件等

⑥竹木流送與膠筏通航狀況:非法流送竹木、非法通行舟船或膠筏

⑦可能造成河川管理不良影響的行為:損傷河道、亂丟垃圾、車輛進入禁行區域、違法排 放污水、違法放置船舶等

⑧河川保全區域及河川預定地的行為:設置非法構造物、非法變更形狀

非法行為最好能在進行河川巡視時就予以掌握。要了解非法行為對治水、河川利用者乃至 於水防活動有何影響,必要時應實施重點巡視,或實施目的別巡視等。針對非法行為不同的內 容,必要時應會同鄉鎮市、警察等有關機關,共同實施河川巡視。

<標準>

發現非法占用且行為者明確時,應立即拆除,或下令其恢復原狀。行為者不明時,應豎立 警告看板,做必要的知會動作,或依據法令等,適當且迅速進行各項糾正措施。非法行為的處 理流程大致上如圖7-1所示。

<建議>

2.2 垃圾、土砂、車輛等的非法丟棄

<概說>

垃圾、土砂、車輛等的非法丟棄,最好和有關機關、當地居民加強合作,鼓勵民眾檢舉非 法丟棄行為,並和當地社區共同實施清掃工作,強化河川巡視,設置警告看板與車擋等,防範 於未然。

<標準>

發現非法丟棄時,首先應找出行為者,適當地指導監督行為者進行撤除動作。相關流程與 做法,基本上應遵照圖7-1。

<建議>

很多非法丟棄垃圾都是發生在夜間或假日,為了掌握行為者並當場處置,必要時應實施河 川巡視。

2.3 非法占用(非法繫留船除外)的對策

<概說>

非法繫留之外的非法占用處理方針,應參照圖7-1。整體而言須視個別狀況,迅速且適度地 處置。遊民非法占用河川地,則依協助遊民自立相關特別措施法(2002年法律第105號),會同 自治體社會福利部門,擬定有效對策、適當地執行。

<標準>

發現非法占用(非法繫留船除外),應儘快找出行為者並拆除非法占用物,要求、指導行 為者恢復原狀等,相關作法參照圖7-1。

2.4 非法繫留船(放置艇)對策

<概說>

有些河川地出現大量非法繫留船,須有計畫地實施非法繫留船對策。此時應依據非法繫留 船對策相關通知1)2),配合當地實際狀況,在該水系或主要河川擬定非法繫留船對策相關計畫,

有計畫地實施撤除非法繫留船工作。此外,2014年4月河川法施行令第16條之4第1項修正,河川 管理者可指定不同河川禁止放置等的對象物。但實施非法繫留船對策時,應掌握當地民眾的習

有計畫地實施撤除非法繫留船工作。此外,2014年4月河川法施行令第16條之4第1項修正,河川 管理者可指定不同河川禁止放置等的對象物。但實施非法繫留船對策時,應掌握當地民眾的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