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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繫留船(放置艇)對策

第 7 章 河川區域等的維護管理對策

第 2 節 非法行為的對策

2.4 非法繫留船(放置艇)對策

<概說>

有些河川地出現大量非法繫留船,須有計畫地實施非法繫留船對策。此時應依據非法繫留 船對策相關通知1)2),配合當地實際狀況,在該水系或主要河川擬定非法繫留船對策相關計畫,

有計畫地實施撤除非法繫留船工作。此外,2014年4月河川法施行令第16條之4第1項修正,河川 管理者可指定不同河川禁止放置等的對象物。但實施非法繫留船對策時,應掌握當地民眾的習 慣。上述河川施行令相關修正案,將居民謀生用的船舶與休閒用船舶分開處理,並非不合理。

其他河川也有必要配合河川管理,適當地實施非法繫留船強制撤除措施。

<標準>

河川區域內有非法繫留船時,基本上應適當地加以糾正。強制撤除非法繫留船,基本上應 參照圖7-1處理流程。可否設置具體的繫留、保管設施,判斷時基本上應遵照圖7-2的順序。

以下是非法繫留船的定義,以及非法繫留船相關計畫、繫留與保管設施設置要點。

(1) 非法繫留船的定義

<概說>

非法繫留船指未依法第24條、第26條等規定取得河川管理者許可而在河川區域內繫留的船 舶,不問該船舶是遊艇等休閒用途,還是工作漁船等事業用途。

此外,即使未設置船舶繫留設施而只用錨或繩子連結橋墩等的繫留,即便該繫留並非一般 臨時繫留,只要未依法第24條等規定取得河川管理者許可而任意繫留,該船舶就是非法繫留 船。

(2) 非法繫留船相關對策計劃

<概說>

非法繫留船對策相關計畫內容包括,①重點撤除區域(確認非法繫留船的繫留已對河川管 理造成不良影響而有必要重點強制撤除措施的河川區域)之設定相關年次計畫,以及同區域非 法繫留船強制撤除措施年次計畫、②暫定繫留區域的暫定繫留設施設置相關年次計畫(只限暫 定繫留區域存在時)、③斜坡路與船舶上下架設施的設置相關年次計畫、④河川的恆久性繫 留、保管設施整備的相關年次計畫(搭配其他公共水域與陸域的恆久性繫留與保管設施整備

(含民間為主體實施整治者)相關計畫)等。

擬定重點撤除區域相關年次計畫時,應逐年擴大重點撤除區域。除了認可設置恆久性繫 留、保管設施的區域,最終目標是所有河川區域都成為重點撤除區域。

(3) 設置繫留、保管設施

<相關通知等>

1) 促進計畫性非法繫留船對策:1998年2月12日,建河政發第16號,河川局長、河川六法、河川 法研究會編集,2010年度版,大成出版社

2) 促進計畫性非法繫留船對策:1998年6月19日,建河政發第62號,建河環發第21號,見河治發 第42號,水政課長、河川環境課長、治水課長,河川六法、河川法研究會編集,2010年度 版,大成出版社

3) 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準:1994年9月22日,建河治發的72號,治水課長

4) 修正 解說、構造物設置許可基準:河川管理技術研究會編,(財)國土技術研究中心,山海 堂,199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