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河川狀態掌握
第 5 節 檢查與維護
5.1 汛期前、颱風季、汛期後等的檢查與維護
5.1.1 汛期前、颱風期的檢查與維護
<概說>
檢查與維護係為了發現、觀察、量測檢查與維護對象河道與個別河川管理設施之治水機能有 無異常與變化等。具體而言包括掌握堤防、護岸、丁壩、坡腳保護工、固床工之異狀,掌握排水閘
、水門、堰堤等損傷,以及確認有無造成閘門開閉功能受損的異常狀況。
又,河道、堤防、護岸等設施應個別檢查與維護,掌握其狀態。還得掌握河川整體狀態,綜 合判斷汛期對策的必要性與優先性,適當地維護管理。
此外,河道與河川管理設施維護管理的重點是累積長期經驗。檢查與維護時應活用有管理經驗 者的知識,傳承技術。
(1) 檢查與維護對象
<標準>
汛期前河道與河川管理設施的檢查與維護,應掌握其結構、維護與修繕狀況,乃至於河川管 理設施所在河川狀況、當地地形、氣象狀況等,整體考量地實施。颱風季土堤(排水閘等構築物周 邊堤防)應實施檢查與維護。
(2) 檢查與維護時期與檢查與維護頻率
<必須>
河川管理設施的檢查與維護應了解河川管理設施之結構與維持、修繕狀況、河川狀況、河川 管理設施所在地區氣象狀況及其他狀況,並在適當時期實施。此外,河川法施行規則(1945 年建 設省令第 7 號)第 7 條之 2 第 1 項所規定河川管理設施(水庫除外),每年應以至少一次的適當頻 率實施。
<標準>
大河川毎年應在汛期前適當的時期實施河道檢查與維護。
<建議>
會發生融雪洪水的地區或豪雪地區,最好將融雪與積雪難以實施檢查與維護的狀況納入考量
,適度地設定洪水期前的檢查與維護時期。
中小河川最好準用大河川,在適當時期實施河道檢查與維護。
(3) 檢查與維護的方法
<必須>
河道與河川管理設施,應了解河川管理設施結構,以及維護、修繕狀況、河道狀況、河川管理 設施所在地區氣象狀況和其他狀況,用徒步等方法目視,或其他適當方法實施。
<標準>
前往檢查與維護對象地點,應配合管理用道路狀況等,選擇汽車、機車、腳踏車或徒步等適當 的方法。
應靈活運用有管理技術的管理經驗者,配合河川特性,適當地進行維護。
大河川的河道與河川管理設施檢查與維護,基本上應依據檢查與維護要領等 1)實施。
中小河川具體的檢查與維護方法,應依據中小河川檢查與維護要領 2)實施。
<建議>
若要提高檢查與維護效果,最好活用河川檔案資料、重要水防地點相關資料、過去的河川巡視
、檢查與維護結果、災害紀錄等。
最好利用乾季河川水位明顯降低時,實施平常沒入水中的設施與河床等維護。
<例示>
進行堤防等河川管理設施檢查與維護時,可使用「電子地圖系統」(MMS:Mobile Mapping System)等,掌握長又大的構造物異狀,或運用「電達空洞探測技術」,進行護岸背面的非破壞調 查等。
河道檢查與維護技術推陳出新,最新技術有運用航空雷射的河川地形監控技術,以及運用無人 載具(UAV:Unmanned Aerial Vehicles)的地形測量技術。
(4) 檢查與維護結果的保存
<必須>
檢查與維護結果應依河川法施行規則第 7 條之 2 第 2 項加以保存。
<標準>
河道以及河川法施行規則第 7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治水主要河川管理設施(水壩除外)以外的設 施,也應記錄其檢查與維護結果,並至少保存到下次實施檢查與維護為止。
<相關通知等>
1) 堤防等河川管理設施及河道檢查與維護要領:2012年 5 月 17 日,國水環第 14 號,河川環境課長 2) 中小河川堤防等河川管理設施及河道檢查與維護要領:2014 年 3 月 31日,國水環保第 4 號,河川 保全企畫室長
5.1.2 汛期後等的檢查與維護
<要點>
水位暴漲後等的檢查與維護,主要是為了掌握水位暴漲後、高潮後、海嘯後等河道與河川管 理設施異狀等。特別掌握河道狀態內容,指掌握河床淘刷、堆積、河岸侵蝕、樹木倒伏狀況、漂流 木發生狀況、生物棲息、繁殖等狀況,累積起來便是修正河道計畫、維護管理計畫等的重要參考資 料。因此,檢查與維護時應將河川檔案資料等記錄下來。
<標準>
水位暴漲後的檢查與維護應配合水位突破泛濫注意水位等的河川狀況,設定水位暴漲後、高 潮後與海嘯後等洪水條件,鎖定河川管理設施災情、河道異狀等,實施目視檢查與維護。若發生 高過計畫洪水位的大規模洪水,基本上應配合堤防等受災狀況,視必要實施詳細檢查與維護。
<建議>
急流河川即使低水位也可能釀成災情,因此,過去的災情等也應納入考量。然後,泛濫注意水 位以及與之相當水位以下的洪水之後,也應視必要實施檢查與維護。若要有效實施檢查與維護,
最好活用過去河川巡視、檢查與維護結果,以及災情紀錄。
(1) 掌握河道的狀態
<標準>
大河川應視情況實施緃横斷面測量等。局部出現淘刷、堆積等現象時,實施詳細的調查。
<建議>
大河川發生大規模河岸侵蝕等時,也可視必要實施空中攝影測量。
中小河川應視必要實施洪水後的檢查與維護,以及河床變動狀況等的檢查與維護(調查)。
(2) 洪水痕跡調查 1)
<標準>
大河川洪水水位到達高度(洪水痕跡)是河道計畫檢討的重要參考資料,因此,基本上應在出現 越過泛濫注意水位等大規模洪水而於堤防等留下連續痕跡時實施洪水痕跡調查。
<建議>
發生溢流水時的堤内地側痕跡,最好也要調查。
中小河川最好準用大河川,實施洪水痕跡調查。
(3) 掌握河川管理設施的狀態
<標準>
大河川基本上應針對洪水造成堤防等河川管理設施的異狀,進行目視調查。目視確認有異狀時
,應實施詳細調查。
<建議>
為了有效實施檢查與維護,應活用過去的河川巡視、檢查與維護結果以及災情紀錄。
中小河川應視必要實施洪水後的檢查與維護。
(4)堤防異狀的記錄
<標準>
大河川應維持堤防耐侵蝕、耐浸透機能,若出現可能妨礙其機能的異狀,應即時予以掌握。應記 錄所掌握的結果、整理在河川檔案資料等上。河川檔案資料相關做法,參照第 4 章第 6 節。
<建議>
中小河川最好準用大河川,針對上記異狀進行適當的記錄。
<相關通知等>
1) 河川砂防技術基準調查編,第 2 章:2014 年 4 月 1 日,國水資訊第 52 號,水管理・國土保全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