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節 水防等的對策
1.1 水防的活動等
<概說>
為了因應汛期可能帶來的災情,應適當地儲備所需資機材、確保需使用時能迅速送達,並 提早和有關單位協調,建立有效活用民間機材與災區重建的體制1),這點非常重要。
鄉鎮市等水防管理團體應實施下列做法,以便洪水發生時迅速有效實施水防活動。
<標準>
①周知重要水防地點
發生洪水時應立刻確認需特別注意水防的地點,並撤離、周知水防管理團體該地點位 置。基本上,設定重要水防地點2)3)時,應先掌握當地災害狀況、參考河川檔案資料記載內 容與堤防與護岸等檢查、維護結果。
②水防訓練
基本上汛期來臨前應完成相關人力訓練,以便汛期時能確實有效地傳遞資訊。
<建議>
為了洪水時能有效周知相關人士重要水防地點,汛期前應會同水防管理者與水防團等,進 行河川巡視。
為了能讓水防管理團體能在洪水發生時迅速有效地實施水防活動,河川管理者應積極參加 水防管理團體所實施的水防訓練,給予水防工法等的指導與建議。
為了解決洪水、高潮與海嘯所帶來的水位暴漲問題,河川管理者除了確保所需機材,也應 協助水防管理團體實施水防活動。
河川管理者平常應與水防管理團體密切交換資訊,透過水防管理團體,掌握水防團所在地 點、人員與活動狀況等,以便河水暴漲時,水防團能在發現異常的地點實施水防活動。
<相關通知等>
1) 建立災後重建活用民間機械等的架構:1985 年 1 月 25 日,建設事務次官 2) 河川管理的強化:1982 年 1 月 25 日,建河治發第 4 號、第 5 號,治水課長
1.2 提供水位資訊等
<概說>
洪水時的水位資訊及其預測資訊、洪水氾濫相關資訊,係水防活動與當地居民避難行動乃 至於鄉鎮市長發佈避難勸告的判斷基礎。河川管理者應依水防法(1949年法律193號)第10條與 第11條提供洪水預報,依同法第12條通報水位,依同法第13條周知水位資訊,並依同法第14條 指定淹水潛勢區等,提供適當的資訊。
2013年6月災害對策基本法修正,鄉鎮市長判斷應否發出避難勸告時,得請求指定行政機關 長官與都道府縣知事等提供建議。此時被要求提供建議的指定行政機關首長與都道府縣知事 等,應就其所職掌事務,提供必要之建議。該法修正後,2014年9月修正避難勸告等的判斷、傳 達技術手冊製作綱要1),規定有關單位提供資訊應遵照實施要領2)與綱要1),盡量讓接收資訊的人 能簡單清楚地了解。非洪水預報與水位資訊周知對象的河川區段,也最好在可能範圍內提供水 位等的資訊。水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指定直轄河川出現氾濫災情時,有關單位應提供氾濫淹 水區域及水深資訊。
(1) 危險水位與氾濫危險水位
危險水位原則上指「洪水氾濫可能導致許多房屋泡水的危險水位」,河川不同區段可能都 有危險水位,應逐一設定。
氾濫危險水位指可作為鄉鎮市長發佈避難勸告等的判斷標準,也可作為居民判斷避難參考
3)、負責實施洪水預報的觀測所(以下稱為「洪水預報觀測所」)針對該洪水預報區域所發佈氾 濫危險資訊的水位。每個洪水預報觀測所,應設定一個或數個氾濫危險水位。
設定水位時應準用設定要領4)。 (2) 特別警戒水位與避難判斷水位
特別警戒水位係非洪水預報河川,但可能因為洪水產生重大或相當損害而指定的河川(以 下稱為「水位周知河川」),依「超過警戒水位而應特別警戒洪水造成災害的水位」(水防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水位,也是負責決定水位周知河川特別警戒水位的水位觀測所(以下稱 為「水位周知觀測所」),將基本上相當於危險水位的水位(以下稱為「危險水位相當水 位」)換算過來的水位(以下稱為「危險水位相當換算水位」)。
洪水預報河川的避難判斷水位係開始提醒居民氾濫發生危險的水位,把它設定3)為鄉鎮市長 發佈避難準備資訊的參考標準。水位之設定,應準用設定要點4)。
(3) 氾濫注意水位(警戒水位)
水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都道府縣水防計畫所規定的量水標管理者,一旦發現水位超過都 道府縣知事所設定的警戒水位,應立刻依據都道府縣水防計畫規定,發佈該水位狀況的消息。
一般而言,氾濫注意水位相當於水防法上的警戒水位,係水防團是否出動的參考標準。水防團 應出動的水位,基本上係氾濫注意水位,設定3)其水位高低時,基本上應考量河川與當地特性。
此外,應制定警戒水位5),以便河川管理者也能充份維護河川管理設施。此時所制定的警戒水 位,最好和水防法的警戒水位使用相同的觀測地點與水位。
氾濫注意水位多半是為了施實水防活動,保護河川管理設施而設定。但以下情況也可考慮 重新設定水位。此時應將水防活動實況納入考量。
①計畫洪水量達到流量五成左右時的水位
②從平均低水位到計畫洪水位區段,由低往上約六成的水位
③每三年重現一次的水位
④未修正部份從平均低水位到計畫堤防高為止五成左右的水位
⑤融雪洪水量大的河川與急流河川,其水位通常比①~④低 (4) 水防團待機水位(指定水位、通報水位)
水防團待機水位係水防團判斷是否該出動的待機水位1),一般而言等於「指定水位」。指定 水位是發生洪水之後應開始每小時觀測水位的水位,後來運用在許多河川上,當作水防法第12 條第1項所規定的通報水位(都道府縣知事所規定、依水防計畫而通報相關人士的水位)。
水防團待機水位(指定水位)係為了方便水防活動而制定,但若有以下需要,也可重新制 定。重新制定時,應考量水防活動實況。
①計畫洪水量達到兩成左右流量時的水位
②大河川每年約重現一次的高水位
③中小河川每年出現5~10次的高水位
④ ①②③水位之中,考量到達警戒水位的時間而設定之水位
<必須>
在該於洪水預報河川、水位周知河川等的該河川,應依據水防法等,適當地提供洪水預報 與水位相關資訊,作為汛期舉辦水防活動團體、或鄉鎮市、當地居民避難相關參考。
<標準>
提供水位資訊之前,得先設定河川的各種水位,此時基本上應依據危險水位等的設定要領4) 等實施。此外,基本上這些水位應配合河川整治狀況與其設定目的,隨時做必要的修正。
<相關通知等>
1) 避難勸告等的判斷、傳達技術手冊製作綱要:2014年9月,內閣府 2) 洪水等相關防災資訊體系:2006年10月1日,國河情第3號,河川局長
3) 如何充實洪水時的資訊提供架構:2014年4月8 日,國水環第2號,國土交通省水管理..國土保 全局長
4) 修正危險水位等的設定要領:2014年4 月8日,國水環第3號,河川環境課長 5) 洪水時的河川管理:1975年4月4日,建河治發第32號,河川局長
第2節 水質事故對策
<概說>
流域通常有許多社會與經濟活動,也可能出現車輛排放廢油、工廠流出有毒廢液與藥品 類,乃至於非法丟棄垃圾等造成水質事故。河川法規定,有關單位得要求造成水質事故的當事 人進行水質事故處理,恢復河川原狀(同法第18條),並負擔其費用(同法第67條)。發現肇事者 時,應依法律要求其處理。
<必須>
發生蓄水池等的水質事故,河川管理者應迅速蒐集事故相關資訊,通知有關機關,並和有 關機關合作,迅速擬定對策。
<標準>
應事先在流域內掌握與水質事故有關的污染源資訊,才能有效解決突發性水質事故。此 外,應由河川管理者與有關機關組成防止水質污濁的連絡協議會1),建立資訊傳遞機制。
此外,應明確區分相關機構的功能與角色分擔,除了建立緊急狀況發生時能因應對策、分 析水質並查明肇事者、給予肇事者指導等的體制,也應視必要定期實施資訊傳遞訓練與現場對 策訓練等,確實而順利地實施緊急對策。
水質事故原則上應由肇事者負責解決,恢復原狀。但有些水質事故需緊急因應、解決,或 者事故所導致水質污染太大,非肇事者一人所能迅速有效解決,此時基本上須由河川管理者出 面協調,執行必要的措施。
河川管理者除了了解過去發生過什麼水質事故,事先儲備發生水質事故時所需的對策資 材,還得掌握相關機構的資料蓄備狀況,以便發生事故能確保快速供應所需資材。
<相關通知等>
1) 河川法施行令局部修正的相關政令的實施:1970年9月10日,建河政發第100號,河川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