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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之起源與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服務學習之起源與定義

本章旨在探討服務學習之相關文獻,第一節說明服務學習之起源與定義,第 二節闡釋服務學習之理論基礎,第三節敘寫服務學習之實施內涵,第四節彙整服 務學習學習成效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服務學習之起源與定義

本節主要探究服務學習之起源與定義,先就服務學習之起源分國內外做整 理,再就服務學習之定義做統整及歸納。

壹、 服務學習之起源

一、國外

服務學習的概念,其實是由外國引進的,此一名詞的出現,究其根源要追溯 至 19 世紀末及 20 世紀初,從其發展的歷史脈絡中不難發現,它與社區服務及志 願服務有密切的關聯性,當時的杜威 (John Dewey) 就是服務學習的倡導者,他 認為學生若能參與社區服務,並將服務融入他們的學科課程,將能有效地學習並 成為更好的公民。就美國服務學習的發展時程觀察,再根據 1995 年 Garman 在

「Civic Education Service Learning」一文中將服務學習分為三個時期,即服務傳 統時期、青年理想時期、政策和教育推廣時期。服務學習企圖透過在學校和社區 之間協同的服務項目來讓年輕人執行這個知識並且從而學習它 (Sara, Dristyn, &

Linda,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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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傳統時期(1930 年代以前)

這個時期屬於美國早期農業社會,由於當時以開墾發展為最主要的工作,故 互助合作是其生活特色,當時的社會氛圍,主要是結合眾人的力量,共同照顧貧 窮者、殘障者、鰥寡孤獨者和年長者 (Garman, 1995) 。

(二)青年理想時期(1960 年代~)

1960 年代理想主義盛行,加上傳統時期服務人群的優良道德影響,「服務」

被視為重要的青年工作,當時還是參議員的甘迺迪總統 (J. Kennedy) 在密西根大 學演講時,鼓勵學生通過參加「和平工作團」(Peace Corps) 花兩年的時間做為和 平使者到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去幫助貧困的人群,以促進世界和 平與增加美國的影響力。這個團體呼應了甘迺迪總統在就職演說所說的:『不要問 國家能為你做什麼,而是問你能為國家做什麼』 (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but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和平工作團主要的精神是用服務來 達成人與人之間的瞭解,以促進世界和平;至今有超過十四萬名的義工,分散在 世界一百餘個國家,從事服務人群的工作(林振春,2000;郭芳妙,1996)。

這個時期有兩個社會背景因素,促使服務學習的成形,一是美國政府發起一 場反貧困戰爭;二是高校學生也在教育的相關性方面有強烈的要求。這兩個因素 構成了服務學習的兩大主要任務,及服務與學習的需要。因此,美國「南區教育 委員會」 (Southern Region Education Board) 在 1967 年將學校的學習經驗與社區 服務、社區發展結合,以發展學生的學習機會,並促進社區的改善,開始了「服 務學習」一詞的使用。1969 年設立的「國家學生志工方案」(National Center for Volunteer Program) 不久也更名為「國家服務學習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ervice-Learning),但 1970 年代,服務學習在校園中蓬勃發展,主因在於服務方 案未能統整於學校的課程目標、服務的提供與需求間存有差距、未產生有意義的

學習 (張民杰,2006) 。

(三)政策和教育推廣時期(1980 年代~)

1980 年代由於學校教育嚴重與社會脫節,加上青年對民主政治認知產生混 淆,當時的布希總統 (George H. W. Bush) 推動學生加入社區服務工作,青年服務 再度受到重視,除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致力推動社區服務外;同時許多教育學者 開始倡導年輕人加入社區服務之行列,進一步強調教育並非獨立,追求自我的年 輕人要與其社區結合(溫健蠶,1997)。

服務學習正式成為法令是在老布希總統主政時,美國國會於 1990 年 10 月正 式通過「國家暨社會服務法案」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Law),並成立

「國家與社區服務委員會」(Commission on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負 責規劃全國服務方案補助與技術支援,包括有中小學社區服務方案、高等教育服 務方案、青年服務團方案與社區服務方案等。歸納相關文獻(曾慧媚,2003;馮 莉雅,2001;楊惠婷,2003;張民杰,2006)可發現美國對於服務學習之重視程 度。除了上述的「國家與社區服務法案」,1993 年更通過了「國家與社區服務信 託法案」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Trust Act of 1993),使得服務學習之教 育價值獲得國家政策肯定與地方政府支持。

1997 年開始由各州教育協會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創立「促 進學習暨公民公約」 (Compact for Learning and Citizenship, CLC),將服務學習統 整於幼稚園至十二年級的主要課程中,正式全面的實施服務學習課程。至 2002 年,布希總統提出「公民服務法案的原則與改革」 (Principle and Reforms for a Citizen Service Act),規定經費補助的各項措施和原則,透過國家及社區服務法人 組織,推動社區服務與服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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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

反觀國內,有關服務學習於國內發展的歷程,以東海大學於民國 1955 年開始 實施的「勞作教育」為最早及最負盛名,實踐大學也於民國 1958 年跟進實施。民 國 1998 年起,台大、中原、元智、成大等大學也將「勞動服務課」列為「通識教 育」必修課,將此課程列為畢業條件之一。依據沈六(1997)的歸納,將我國的 發展時程分為:青年建設時期、宗教熱忱時期、社會服務運動時期、志願服務時 期、政策推廣時期等 5 期。之後在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的推展下,歷經「志願 服務法」的立法,也讓青少年服務學習開始在各級學校萌芽。茲就國內服務學習 發展歷程整理如下:

(一)青年建設時期(1923-1949):

此時期因為戰亂,大量的青年投入鄉村建設的工作,是我國青年從事社會服務 開始。

(二)宗教熱忱時期(1940-1970):

這個階段基督教與天主教開始較具規模的傳入我國,吸引許多大專青年的信 仰,此時期的主要特色是年輕人因為宗教因素而參與社會服務工作。另外,東海 大學在 1955 年取法美國實施勞作教育制度,主要目的是藉由勞作或社區服務,培 養學生勤勞務實的習慣和態度及服務的精神。

(三)社會服務運動時期(1971-1975):

中國國民黨臺北市委員會在 1971 年成立「義務服務工作團」,是我國歷史記 載中最早的服務工作推動組織。此時期也是我國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工作最蓬勃的

時期,許多服務性社團紛紛成立,學生們也利用寒暑假服務社會弱勢族群,奠定 了日後校園服務性社團發展的基礎。

(四)志願服務時期(1975-1991):

在這個時期是我國學生參與義務工作的興起階段,不僅服務領域擴大,義工 訓練工作也受到重視,1980 年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志願服務實施方案」;1982 年高雄市政府開辦志願服務工作;1984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推展志願服務實施細則」、高雄市頒訂「高雄市政府社會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 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組織要點」等,開始招募志工於各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推動志工服務工作。

(五)政策推廣時期(1991-2001):

1995 年 6 月,內政部推動「祥和計劃」,透過計畫性的政策推動志願服務,

有目的、有組織、有規模的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沈六,1997)。行政院青年輔導委 員會於 1997 年完成「青年對志願服務之看法」研究報告,開始推動青少年參與志 願服務活動;臺北市政府更於 1999 年頒訂「臺北市國中以上學校推動公共服務教 育實施要點」,後經修正為「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其目標明訂為 1.

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2.輔導學生認 識生命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3.提供學生回饋學校、

鄰里、社區及社會,從生活體驗中,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規定學院、高中、

高職一、二年級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公共服務教育 8 小時,高三可自由參加,

並將此公共服務時數,列為高中職升學之參考條件之一。

綜觀以上的研究論述可發現,服務學習成為美國教育的主流,乃是時勢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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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傳統的服務有別,是一種讓學生可以將知識應用在真實情境,在服務過程中達 到學習效果,並且又與社區互相合作的概念。國內從 2001 年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 會陸續出版服務學習相關刊物,並藉由服務學習指導手冊及方案彙編、辦理服務 學習種子教師研習營及補助學校推動服務學習等一系列措施,由政府機關輔導學 校推動服務學習。同年公布「志願服務法」,在推動志願服務的同時,也一併推展 服務學習,青輔會亦訂立「中等學校服務學習補助辦法」,讓青少年服務學習活動 獲得鼓勵。然而,在中國人「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歷史框架下,臺灣從 農業社會一路發展至今,期間無論是藉由宗教的力量或者是政黨的力量,仍無法 讓服務學習成為教育現場中重要的學習課程,一直到近幾年相關實施辦法與課程 綱要的訂定,讓服務學習在學校的教學活動中開始萌芽,更希望藉由本研究的實 施,瞭解臺北市公立高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的現況。

貳、 服務學習的定義

「服務」行為依社會心理學觀點觀之,是一種不期待外來酬賞,且利用餘時 餘力,以實際行動直接或間接的對社會人群表達關懷,支持協助或提供服務的自 願性助人行為,本質上是屬利他、利社會的行為(黃春枝,2002)。「學習」則是 因經驗而獲得知識或改變行為的歷程(張春興,2002)。

服務學習 (service-learning) 強調學習與服務並重,並藉由反思以為相互增強 的教學法。透過其反思的歷程,使學生可以將服務活動與專業或任何知識學習進 行整合(尹美琪,2002)。服務學習將「服務」與「學習」、「教室」與「社區結合,

藉服務過程達到學習成效,以增強兩者並產生比任一項學習之總和還要大的學習 效益,課堂知識在社區真實情境中被考驗而加深(沈六,1997)。在服務學習的歷

藉服務過程達到學習成效,以增強兩者並產生比任一項學習之總和還要大的學習 效益,課堂知識在社區真實情境中被考驗而加深(沈六,1997)。在服務學習的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