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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例介紹與比較分析

第二節 松山文創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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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松山文創園區

壹.發展歷史

(一) 菸廠時期

松山菸廠位在臺灣臺北市忠孝東路以北、臺北機廠以南、光復南路以東,及忠 孝東路 4 段 553 巷以西之範圍。清朝時興雅庄土地肥沃,舉目望去盡為阡陌良田。

1939 年開始興建松山菸廠,最初名為「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松山煙草工場」,菸廠 建廠時正值日軍發動太平洋戰爭,捲菸除供應臺灣市場所需,也外銷華中、華南 及南洋地區。菸廠規劃時引入「工業村」概念,其空間組織可溯源自西方工業革 命後出現的社會改革。從歐文(Robert Owen)、傅立葉(F.M.C.Fourier)帶有烏 托邦色彩企圖建構「工業村」理念開始,西方工業村理念為讓工人與工場經營者 共同持有工場的經營權與股份,並讓工人與其家眷終身成為該工場企業的終身職 工,享受工場的一切福利與營收,學習指標。日人興建國內工業廠房,將西方「工 業村」之規劃概念轉化,引進西方「工業村」住工合一的概念,設置員工宿舍、

醫護室、育嬰室,重視員工福利,吸引工人來工廠工作,用意在於替資方獲取最 佳利益,並改變資本家形象,由資方出資興建社區,使工人更賣力工作。從松山 菸廠的設計可發現縝密的現代性管理計畫,配合用餐、休閒、教化、衛生保健、

日常生活照顧、住宿,管制等層面,運用優厚的福利設施,提升生產力及職員和 職工的向心力。此工場的配置及設施設計成為當時的模範工場,作為新工場設計、

都市教化及都市觀光的範例點(張志源,2007)。

1945 年臺灣光復後,更名為「臺灣省專賣局松山煙草工廠」,1947 年再更名為

「臺灣省專賣局煙草有限公司松山煙草工廠」,專製捲菸、菸絲及雪茄等。因二 二八事件,臺灣省政府再將之更名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後因產量 逐年下降,於 1998 年停產,遷移至新店與臺北菸廠合併。此段時期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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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密集於此區進行都市規劃,本區經濟也活動迅速發展,如國父紀念館興建及 信義計畫區發展,松山菸廠相較於其他區域成為本區極少數低度利用的區域。從 1972 年開始,因松山菸廠內南側土地閒置,紛紛被其他單位借用。例如公賣局 包裝材料工廠、汽車調度中心、韓國大使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張 志源,2007)。

(二) 台北體育園區規劃時期

松山菸廠停產後,臺北市政府陸續開始進行園區規畫作業,2001 年的時候,

臺北市政府指定菸廠為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物,2002 年政府就開始擬議建設所 謂的「文化體育園區」,這個構想在 2003 年行政院正式核定(文獻會,2012)。2000 年臺北市議會通過「巨蛋體育館興建案」,同年臺北市政府選定松山菸廠基地作 為巨蛋之座落地點,並規劃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原松山菸廠所有單位於 2001 年改為民營,因此產權移轉給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而後再函請行政院文建 會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定古蹟保存維護計畫」進行協商,並於 2001 年辦理 撥用(張志源,2007;米復國,2004)。針對該區塊之開發,眾多團體皆表達對區 域發展不同的企盼與願景,部分文化界人士主張保留松山菸廠,並進行舊建築的 活化與再生,文建會表示希望爭取該區域為文化園區,閒置空間與歷史建築再利 用等活化文化資產的觀念是世界潮流,因此希望該區塊朝向展演空間、以文化空 間使用為主要做法,透過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賦予舊建築新生命,而非開發。

但是臺北市政府與體育界人士則有不同的看法。台北市以「作為一個國際城市,

台北市缺少大型室內體育與藝文活動之多功能空間」為由,提出「台北體育文化 園區規劃案」,擬將松山菸廠作為巨蛋體育場興建基地,促進大型體育及藝文活 動(米復國,2004;台北市議會公報)。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主張松山菸廠用地的規 劃應做整體考量,不應只為單一因素而否定其他用途的正當性。未來巨蛋將扮演

「綜合社區活動中心」的功能,除了部分時間舉辦大型活動,多數時間都將開放 供市民活動之用,市府追求文化、體育雙贏,把松山菸廠所在地規劃為「台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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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體育園區」,除了蓋巨蛋,剩下的土地都是朝文化園區的方向規劃,甚至連巨 蛋的利用,也不是「純體育」,而是要提供市民一個休閒活動的場所。至於古蹟 問題,將由文化局先舉辦公聽會,聽取文化界、體育界和松山菸廠附近居民的意 見(張啟楷,2000)。2001 年隨著世棒賽成功落幕,全國球迷們為中華隊的表現瘋 狂,重燃棒球運動希望,同時也讓「巨蛋」問題再次成為話題,中華棒球總會立 即向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反映台灣發展國際賽會產業的前景,並強烈希望在松山 菸廠的正中央位置建巨蛋,此次的世棒賽凝聚民氣催生巨蛋(程金蘭,2001)。

(三) BOT 規劃時期

松山菸廠全區約 18 公頃,規劃為文化體育園區特別專用區,分體育園區 10.8 公頃、文化園區 7.2 公頃,民國 2001 年指定古蹟,登錄歷史建築後,進行修竣 再利用整體規劃。在 2004 年 3 月 20 日決議園區要採取徵求民間參與即 BOT 的 方式來辦理,而松菸自民國 1998 年停產到 2003 年,這中間市府於 2002 年底以 總值 240 億餘元(含今世貿三館用地)向中央價購。BOT 有兩種方式,一為政 府公告,一為民間自提,當時 2005 年是採取民間自提的方式,由誠品獲得最優 申請人資格,並要求誠品在 2005 年 12 月 22 日以前提送審核資料。民國 2006 年文化局工作小組和審核委員會開始進行審查並與誠品協商,然而誠品吳清友 董事長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涵義應予以放寬,美食街的美食部分也應納入文化創 意產業的一環,此外,文創產業利潤相當低,不容易賺錢,市府所提的財務試 算,包括營運權利金、開發權利金等,都過於樂觀。文化局和誠品協商約十個 月,最後在民國 2006 年 10 月 18 日市政府確定誠品沒有依工作小組修正意見,

因此在沒有完成協商事件下,而於民國 2006 年 11 月 1 日第五次甄審委員會和 11 月 29 日第七次甄審委員會,判定誠品再審核不通過(文獻會,2012)。

(四) 變更園區設計與委外模式

2007 年李永萍局長上任之後,有鑑於誠品協商不成功的經驗,不再走民間自 提,而以政府公告。對於有些非屬營利性的、公益性質較高的,或者純粹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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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性質,這些功能較難去要求 BOT 的廠商來完成,所以由政府自己來做。在此 之後,文化體育園區的文化區部分加以分割,文創大樓的部分由富邦建設籌建 民間投資金額 84.53 億元興建。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區域,由文化局自己辦,

古蹟也是自己修,不再由 BOT 的廠商進行修整。因此,文化園區細分為 A、B 兩區,A 區約 6 公頃,屬古蹟、歷建區,規劃以藝文推廣為主的文化生產設施 空間,提供具潛能優勢的文化事業發展使用;B 區約 1.2 公頃,2007 年 12 月文 化局公告 BOT 計畫案徵件。由富邦建設與臺灣大哥大共同成立「臺北文創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009 年 1 月正式簽約。文化創意產業基本上兼有商業性 質,文化局在第二次規劃時,把過去一些舊的產業,比如說出版業、流行音樂…

等把它含括進來,而公益性的部分由市政府自己做,使 BOT 案的議約單純化(文 獻會,2012)。

圖表 11 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計畫分區示意圖 出處: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86 卷第 10 期

松菸文創園區的 B 區採政府規劃方式辦理 BOT,以「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 營運移轉(BOT)計畫案」之規劃結合民間經濟力量,減輕本府財政負擔,透過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以 50 年為期限(98-148 年)由民間興建及營運,期 將本區打造為『文化創意產業資源基地』,提供融合文化產業與國際交流的平臺。

建築物空間使用須符合「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允許使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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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及項目之主體事業及附屬事業經營。主體事業空間量體應至少佔總容積樓地 板面積 65%,附屬事業空間量體至多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35%。開發內 容為:文創辦公室、文創主題旅館、文創商場、文創展演設施、附設停車場等。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需定期向市府繳納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與土地 租金。北市府藉由 B 區權利金等之營收,挹注 A 區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再 利用及維護管理經費,推動古蹟活化、市民美育、文化產業育成、藝文實驗與 創新、基礎文化培育等政策目標,使松山菸廠成為文化資產保存與文化產業相 互結合之文化創意園區(台北市議會公報 b,2012)。除了古蹟區因為不易獲益而 收歸市府成立的基金會營運外,整個園區無法全數委外經營,還有受到一些委 外促參模式本身固有的缺陷所影響。

「BOT 有一個壞處就是,那塊地給廠商 50 年,等於把國家土地賣了 50 年,

能夠管制的手段其實蠻有限的。換個角度想,那塊地本來就放在那裏閒閒的,

不管它就荒煙漫草,五十年後還是荒煙蔓草,所以就會有兩派說法。其實所有 的營運者都在商言商嘛,你沒辦法期盼一個公共設施是由商業機制來提供,不 然你自己就要付更多的錢,如果你要由公部門來負擔這些,羊毛出在羊身上,

看怎麼出而已啊。」(受訪者 E)。

文基會的受訪者指出,園區為由基金會經營,而非企業經營,有點主要原因,

第一、松菸是台北市政府指定的古蹟也是市政府規劃的文創園區,市政府如果 希望園區能成為台北的創意基地,遂行文創產業發展與扶持的目標,那就必須 對園區有清楚的定位和相應的機制與設計。而 OT 或 BOT 的委外方式的風險在 於政府很難掌握委外後的營運樣態,為了不讓定位模糊,沒有辦法一開始就放

第一、松菸是台北市政府指定的古蹟也是市政府規劃的文創園區,市政府如果 希望園區能成為台北的創意基地,遂行文創產業發展與扶持的目標,那就必須 對園區有清楚的定位和相應的機制與設計。而 OT 或 BOT 的委外方式的風險在 於政府很難掌握委外後的營運樣態,為了不讓定位模糊,沒有辦法一開始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