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二、 權利與治理
下拔高;而為了能在全國順利施行人口安置措施(參考註 4),非政府組織也開始 累積各式人口統計資料,許多調查工作領先官方,奠定日後非政府組織與鄉村地區 的緊密連結(Hossain 2018:6;Karim 2011)。
以上述兩例為引,Hossain 分析性別關係所牽涉的生命權力與國家治理。承接 前段所述與「成為工人」和「微貸計畫」相關的在地女性賦權計畫實踐過程,顯示 出在發展主義主導下,缺乏對權力關係、國家治理動態的考慮,也缺少對這些脈絡 下女性權利主體更立體的認識。因此,下一小節我嘗試從南亞研究中追索「權力關 係」及「權利」概念的轉變。
二、權利與治理
印度政治學者Partha Chatterjee 主張,現代國家對不同人口(population)採取 不同治理術,形成不同政治可能空間(Chatterjee 2004:35-36、60)。以印度為例,
所謂「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相對有限的概念,往往僅涵蓋都市中產階級和 富有農人,他們主動而積極地影響國家治理,也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視作推動獨立 後國家發展的主力;與之相對的,是被排除在公民社會之外,不被認為具有重要影 響力、主要來自鄉村或都市底層的人口,Chatterjee 認為他們組成了「政治社會
(political society)」(ibid.:38-40)。
然而,國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也無法忽視他們,畢竟有無數這樣的人口 群體,他們的生活環境或生存本身就牽涉非法。……對這些群體來說,
他們並不否認所作所為是非法、有違良善風俗,但他們對於居所和生存 而提出的要求,仍應該被看作是基本權利問題。(ibid.:40)
在Chatterjee 看來,政治社會與公民社會的隔閡,表現在國家機構透過福利制 度,將政治社會成員與國家維繫在一種效益評估取向的「照看」關係,因此相對於 公民社會,政治社會通常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安排或協商自身權利,包括和公民社會 建立各式連結關係;其參與政治的目的是以有限資源謀求生存,而不是競爭對國家 機構的掌控或領導。如此一來,一種有限而不穩定的政治空間得以開啟,使非公民 社會成員得以從國家機制運作中獲益(ib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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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像印度這樣的國家,國家法律機制無法到達一片巨大的社會實踐領 域,這片領域一直被其他信念調節、受其他權威治理。但是……這些地 帶正在被現代國家所實踐的福利制度穿透。(ibid.:50)
Chatterjee 認為,政治社會的存在顯示了印度的民主政治體質。從殖民時期的 民族主義政治動員,就持續在現代性規範價值和滿足群眾需求的道德主張之間,進 行著變動和妥協。政治社會的活躍表現,在1980 年代後又經由兩種形式彰顯:一 是在強調人口福利和保護制度的治理術,認為國家有義務為非公民社會共同體成 員提供基本生存利益;二是以民主選舉機制為主要考量下的政治動員擴大、增長,
納入例如宗教集會、文化節日等較不明顯屬於專門政治溝通的組織(ibid.:41、47)。
顯然,在推進底層屬民(subaltern subjects)成為國家公民(citizens)的 過程中,現代化的設計者遭遇到來自於政治社會活動而產生的抵抗力 量。但是,我所要強調的是,底層階級在因應強勢的現代化計畫時,走 上一條內部轉換之路……同時,現代化設計者在實現其對政治社會的使 命過程中,也同樣轉化他們自己。(ibid.:51)
Chatterjee 對印度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的探討,除了受底層研究學術群影響,
也延續他對獨立後印度社會同時經歷現代化計畫與民主計畫的觀察。同樣關注「非 公民社會如何行動」的問題,但不同於Chatterjee 採取的公民社會/政治社會二分 架構,人類學者Aradhana Sharma 嘗試從賦權計畫本身著手,探討底層社會治理的 動態性質。
Sharma 對印度賦權倡議(empowerment initiatives)的研究,首先是主張,賦 權計畫是社會運動者、非政府組織、官僚體系等不同行動方交涉的場域。她研究一 個自1989 年開始,在印度北方邦(Uttar Pradesh)、古吉拉特邦(Gujarat)和卡納 塔克邦(Karnataka)等地鄉村,所實施的大規模女性平等教育計畫(Mahila Samakhya,
即Education for Women’s Equality),是印度政府首次和民間女權倡議團體合作,成 立專責組織負責執行的計畫(Sharma 2008,2010)。在 Sharma 看來,這樣的編制 固然對計畫執行者而言,能兼具民間組織的操作彈性和官方機構的觸及度與公權 力背書,但也導致行政規訓系統的擴大(Sharma 2010: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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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ma 認為,賦權計畫作為一種新自由主義治理術,充滿風險和未定,與計 畫「並行的其他政治安排、行政階層體系、歷史情境、倫理論述」(ibid.:72),經 常才是界定治理性的關鍵,如Mahila Samakhya 這樣的賦權計劃,究竟使參與對象
「去政治化」、「再政治化」或其他介於兩者之間的可能,就很大程度取決於計畫執 行過程。她也指出,當印度各類賦權計畫趨向「官僚化、階層化、職業化」(ibid.:
85),應將國家視為權力關係的發生場所(loci),關注行政體系運作下參差的國家 表現,以及賦權計畫中不同政治能動者的生成及隱沒,才能不輕易陷入「公民社會 相對於政治社會、公民社會相對於國家、賦權相對於治理」等對立性思考(Sharma 2008:xx-xxii)。
除了 Sharma,人類學者 Veena Das 也開展有關都市貧民主張權利的思辨。她 認為,「無論是治理者與被治理者、合法與非法、道德群體與受治理形塑的人口、
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菁英民主與大眾民主」,應該要整合上述二元、整合人的生 理生存與社會生活的發展,才能重新再生成權利概念及主張權利的立場(Das 2011)。 為了進一步論證這個觀點,Das 檢視國家、法律、生命三者的關聯和相互作用,包 含對「例外狀態」的討論。
首先關於法律與生命,她認為法律有兩面性,即工具性層面和建構性層面。工 具性層面是指法律對社會關係的約束力,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效果」,與其他社會 規範效果有明確區別,這樣的法律是「片段、人為、侵入性的」。建構性層面是指 法律建構主體和社會關係,主體已然內化法律,僅能從社會關係追蹤法律的痕跡,
此時法律的存在基礎,並非來自能界定合法性的「法律效果」,而是來自於法律主 體之間對生命(life)的主張和互動。
從法律的建構性延伸,當生命成為國家管理的對象,也形成對身體與健康的權 利主張,而法律上的生命概念,不僅是針對生命的「生理生存」,更是指「生命形 式(form of life)的延續」,奠基於社會傳統和制度(ibid.:321)。換句話說,在法 律與社會傳統習俗的複雜關係中,生命政治(politics of life)表現在生命必然寓居 於關係性的社會生活中,生理生存(exist)與社會生活(lived)相互吸納後構成日 常;法律是日常生活經驗的抽象化,除了表達對生命的理解,也倚賴日常理性和關 係網絡來運作。就此而言,法律的工具性和建構性其實相互滲透(ibid.:321)。總 結來說,Das 認為從「單純存在的生命」到「建立好的生活」,即屬於生命政治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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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常態之外,另一方面,藉法律剝除生命的社會成份,使生命成為「裸 命(bared life)」,則是阿岡本所論由主權決斷的「例外狀態」,如此「棄置」其實 是使生命受到主權的完全管轄(ibid.:322-323)。然而,Das 提出,在印度古籍《摩 奴法論》中描述,當戰爭、飢荒或其他使秩序毀壞到難以恢復程度的情況發生時,
一些社會禁忌將被暫時解除,例如可以食用某些食物,以作為補償和救贖。這些補 償方案有條件地依身分地位適用,既確保秩序得以恢復,又鞏固既有社會階序,同 時阻止了阿岡本所謂「裸命」的發生。換句話說,Das 認為以印度的法理概念來說,
其實涵蓋更多「替代」和「補償」而不是「裸命」的邏輯;「如何遵守」法律的可 議性極可能大於法律內容(ibid.:323)。
由具有「替代」、「補償」邏輯的法律觀,形成一種「遞增的權利(incremental right)」形式,構成都市貧民主張權利的基礎,Das 對於法律及其所生成社會文化 脈絡的理解,我認為可以在另一位人類學者Jonathan Anjaria 的孟買研究中得到進 一步闡釋。Anjaria(2016)研究印度孟買的街頭小販,如何在都市治理規範中主張 他們的空間使用權,相關行動有如:共用有限的擺攤執照;以合法的工會組織和遊 行抗議來與政府協議,使擺攤區合法化;向執行驅趕任務的警察對小費(hafta)討 價還價。小販和執法者之間所達成的共識,不是以「合法/非法」來乾脆劃分;小 販也與商家、人力車伕、都市中產住宅社區,發展出共生關係和日常行動倫理,這 些關係和行動倫理都讓小販在都市治理地間隙斬獲更多棲身可能性。
Anjaria 認為,孟買的都市空間政治中不只有小販在想像與行動,都市中產階 級居民、組織運動者、政府機構、執法官員也都參與其中,他們之間的關係,即使 有明顯的權力主、被動方,卻沒有誰能成為單向主導者,例如他所記錄的一個例子:
1990 年,孟買市政府展開一項對街頭小販的普查,以便遂行更有效的控管。但普 查計畫遭遇來自低層執法人員的杯葛,多於來自小販;因為有不少低層執法人員認 為,這項調查會損害他們和小販之間的長期協商利益以及他們對小販的影響力;反 觀來說,小販們則是認為這樣的調查有助於他們取得「部分合法性」,甚至在2003 年一次針對設立合法擺攤區的法庭辯論上,這項調查還被小販工會視為有利的論 證資料。
最後Anjaria 主張,從想像到實踐過程都參差不齊的都市空間,有關都市公民 身份的法律界限,該訂定甚麼樣的目標、以誰的想像為優先藍圖,一直充滿偶然性
最後Anjaria 主張,從想像到實踐過程都參差不齊的都市空間,有關都市公民 身份的法律界限,該訂定甚麼樣的目標、以誰的想像為優先藍圖,一直充滿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