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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三節 權衡後民眾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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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在作出行政裁量時,必須去遵守一些基本原則,以防 止裁量的結果背離政策本意與不利於民眾。如公務員明確地瞭解地 板與天花板的距離在哪裡,即戶政人員清楚本身擁有量空間,在權 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時,兩者則是可以同時並存的;相對的,

若戶政人員在提供公共服務時,並未被賦予裁量權限,則在做成處 分時,則無彈性空間可言,在時代環境的逐漸轉變之下,公務人員 所扮演的角色,較以往單純負責單一業務不同,並且經由在現實狀 況下,於政策制定上的專業分工、民眾期望得到有效率的服務與回 應性,使得戶政人員的行政裁量權更顯重要。

我認為兩者可以並存,你所謂要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其實 就我們公務人員最重要的角色跟最低的門檻就是要依法行政,那你 怎麼作到不管什麼角度切入,明確的了解地板與天花板的距離在哪 裡?你就可以依法行政,相對的可以提昇更好的公共服務品質,就 我的角度來看並不衝突,可以共同達到某種需求。(訪談員工 A1)

就是要看法律依據,所給予我們什麼樣的權力及多大的裁量空間,

利用這個裁量空間,去為民眾請求比較能夠達到他的目的或符合他 需求的方法。(訪談員工 A5)

第三節 權衡後民眾之評價

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對戶政人員來說,是ㄧ門藝術,

即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惟對於權衡後之評價,係掌握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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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手中,然而權衡後是否達成民眾之需求,並非民眾對戶政人員公 共服務品質滿意與否評價之絕對因素,而與戶政人員專業程度和對 民眾權益尊重及民眾對戶政人員尊重的因素有關。

就是人有百百種,一種米養百樣人,同樣一個案子同樣的情況,你 對他們兩個所有的外在環境、所有你對他們的處理模式完全相同,A 這個民眾可能給你百分百滿意的回饋,B 可能會認為那是你應該做 的啊就走了,那 C 可能滿懷著:ㄟ~你讓我等五分鐘ㄟ,你怎麼沒 跟我說不好意思。讓我久等了,這是跟民眾素質有關係的。(訪談員 工 A4)

如果能順利達成民眾所要求的事項,他們的評價可能是「還算滿 意」,若在所有努力皆落空的情形下,評價可能通常是「不滿意」,

要看民眾理解與接受程度,有些可能很無奈的接受現況,但部份民 眾則全盤否定行政機關之前為其所作努力。(訪談員工 B2)

我認為民眾想到的公共服務品質與法令規定之間有時,戶政事務所 會站在「法、理、情」的角度來處理,但民眾所站的角度則是「情、

理、法」,這樣一來我們和民眾的看法就會產生出入,所以癥結點就 在於「法、理、情」與「情、理、法」的排序上。民眾來所辦理案 件就是希望一次完成,通常不會在乎法令如何規範。(訪談員工 B3)

受訪之民眾認為並不會因權衡之結果是不能辦之情況,就覺得 公共服務品質不好,因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而係認為民眾本身亦有 提供資料之義務,因此,如戶政人員提供之公共服務依法無法辦理 時,仍會尊重戶政人員權衡之結果;反而是一樣之案件,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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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好吧,可以辦的話,應該都是有照規定,像我今天也都照規 定帶資料來,如果知道別人可以不用帶也辦的成,那我對這樣的服 務感覺會很不好。(訪談民眾 C1)

其實我辦過很多次印鑑證明了,我想戶政人員依規定幫我們辦理,

要準備的東西也不是他們憑空想像出來的,所以我認為他們有義務 把關好該準備的資料的義務。(訪談民眾 C3)

來辦事情帶證件是最基本的吧,不然他們怎麼知道我是誰?銀行還 要雙證件呢。(訪談民眾 C4)

一、 滿意之因素

(一) 符合民眾需求

戶政人員權衡後之結果,係符合其所期待,且民眾能感受到戶 政人員之積極服務,如最後能順利辦理完成相關登記或申請案件,

因民眾之願望得以達成,或已向其他機關之申請案件因而得以順利 進行,通常給予戶政人員滿意之評價。

在可能的範圍內,在合理的範圍內,雖然他沒有達到這條件,但是 呢基於他有這種狀況,我們也願意主動把他的案件轉陳給市政府,

讓他在考量依法行政之外呢,還可以考量到民眾的需求,民眾的近 況時在不是他所能夠處理的,所以呢幫他報上去之後,局裏頭也非 常的從善如流,就核發了這個個案的獎勵金兩萬元給他,那當然個 案的申請人是非常的高興。(訪談員工 B1)

(二) 未符合民眾需求,但能提供有幫助之建議

戶政工作需要具備相當的法令知識,在實務工作上經常涉及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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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的個案以及兩岸和涉外身分關係,經戶政人員權衡之後,對於民 眾之申請案件依法應核予駁回之情形,如能提供民眾有幫助之建

議,民眾在其他機關所申請之案件得以順利進行,因而感到滿意。

又如在個案 D03,民眾在日據時期在台灣原來就有戶籍之民 眾,因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可供參考,有別於如民眾係民國 38 年左右自大陸隨國民政府播遷來台而出生別有誤之情形,而無參考 資料不能辦理更正之情形是和以往不同的,即使無法辦理更正出生 別登記,如能積極協助解決民眾的問題,民眾雖不滿意結果,但仍 能接受接果。

阿率(化名)一看完戶籍資料馬上跟櫃台服務人員說,像這種情況 內政部早在民國 41 年做出解釋,如民眾不能提出有力證明文件,可 以先暫時不受理更正,由我來跟民眾解說明。阿率走到櫃台跟民眾 問好並表明自己是更正承辦人之後,並沒有直接跟民眾說不能辦 理,而是問民眾是否是正在辦理繼承案件,被地政機關通知補正更 正出生別?民眾點頭的說對對對!應該是你們當初把我的出生別弄 錯了,現在要幫我更正過來呀!阿率跟民眾說明內政部的解釋後,

馬上跟民眾說要跟你們拿所謂的有力證明文件,幾乎是不可能拿的 出來,所以要更正更是不可能,但是既然是為了要辦理繼承登記案 件,像這種情況的人很多,所以阿率已經準備一張繼承登記法令補 充規定第 92 點給民眾,並說明不能更正有不能更正的做法和準備的 資料及程序,民眾一聽完便不再堅持要更正,而是高興接受阿率的 建議。(參與觀察備忘錄 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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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方能提供民眾參考,並保障民眾之利益。

二、 不滿意之因素

(一) 不符合民眾需求

在民主時代裡,不斷灌輸公務人員「民眾是頭家」、「無官不是 公僕」的觀念,戶政機關也一再要求戶政人員要「為民服務」及「便 民」的,便產生有些民眾依法不符合申請要件之情形,就會強調他 是納稅義務人,公務人員的薪水都是他們付的,是公務人員的「頭 家」,而要求戶政人員不應刁難,若未予核准,則會產生不滿意之評 價。

如果針對非常少數而偏激的作為,你只能用個案處理,因為他並不 是據理力爭,而是無理取鬧。(訪談員工 A1)

他認為你所謂依法行政,是不便民,是再讓我再跑一趟,是故意刁 難,是官僚。(訪談員工 A4)

如個案 D19,民眾於夜間延長服務時間,向小綸詢問有關稅捐 的問題,但因非戶政相關業務,要避免提供錯誤資訊,而請民眾於 日間上班時間再直接以電詢問稅捐機關,卻引起民眾不滿。。

民眾所問的問題,令在場的服務人員都無法回答,於是小綸請民眾 於稅捐機關日間上班時間再以電話詢問。民眾不悅的向小綸說你們 都是公務人員,納稅人繳稅給國家,付給你們的薪水,你們怎麼可 以連這個都不懂呢?小綸向民眾解釋稅捐的問題還是要問稅捐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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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所得到的資訊才會正確無誤,不一樣的機關會有不一樣的專業 領域…民眾插嘴說你的理由很多,懂的卻沒有理由多,問你也是白 問了,浪費我的時間,說完便氣沖沖的離開戶所。(參與觀察備忘錄 D19)

戶政人員在民眾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所提出的文件有向其 他機關查證之必要時,如戶政人員依法定程序為民眾查證相關資 料,因無法及時滿足民眾之需求,民眾亦有可能認為戶政人員是在 拖延時間,而感到不滿意。

可是如果説相關程序部分,他覺得公務機關沒有盡力時,民眾就會 認為公務機關是怠惰,沒有依其職務盡他的職責,這時才有不滿意 的狀況。(訪談員工 A3

我們依法行政看來就是不可以的,………,我們會用這個的方式為 他設想,有的人會接受,覺得這樣很好,可是有的人,就會覺得你 們無能。(訪談員工 A4

(二) 雖符合民眾需求但仍不滿意

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案件時,如所具備之要件,均 能符合,有時會因戶政人員對戶政相關法令的不夠熟悉、欠缺工作 經驗的因素,而發生在臨櫃提供公共服務時,對民眾硬性要求單一 法規之限制,而忽略有其他法規之權宜方式,在民眾要求以符合其 他法規之變通方式,如戶政人員仍堅持,通常民眾會要求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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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個案 D06,民眾因不認識字,所以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簽,

但戶政人員要求民眾慢慢簽,不過一定要簽名,造成陪同辦理的家 屬和當事人均相當不滿。

當事人之子女聽到母親與小陳的對話後,口氣不悅的跟小陳說,不 是已經跟你說我媽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了嗎,那我牽著她的手寫 總可以吧!小陳回答說不行,戶籍法規定一定要自己簽名,你牽著

當事人之子女聽到母親與小陳的對話後,口氣不悅的跟小陳說,不 是已經跟你說我媽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了嗎,那我牽著她的手寫 總可以吧!小陳回答說不行,戶籍法規定一定要自己簽名,你牽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