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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四節 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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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與觀察法

本研究係以參與觀察法針對大安戶政之成員及前往大安戶政洽 公之民眾,因洽公之民眾不會因研究者的出現而改變行為,而且戶 政事務所為一開放之洽公環境,觀察者置身在櫃台提供服務的同時 與民眾的互動,並不會被視為是入侵者,也就是說,研究者是被包 容,而不會成為好奇的對象(潘淑滿,2003:281)。透過觀察研究法,

採用 Robert B. Denhardt「行政日誌」4的步驟進行,期能瞭解民眾臨 櫃申辦戶籍登記相關案件時,對於戶政人員依循現有規定,予以核 准或否准申請案件之公共服務品質的反應為何。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下圖 3-2。在研究問題意識下,透過對相關文獻 的探討與了解後,進一步建立研究架構與討論及確定研究範圍與對 象;在確立前述流程後,以質性研究方法,併行深度訪談及參與觀 察進行資料的蒐集,最後將所研究之結果資料加以分析及歸納整 理,依此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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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研究流程圖(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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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架構建立

第一節 依法行政相關文獻

一、 依法行政之內涵

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性,並不是出於學理上的提倡,而是來自 國家最高規範—憲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法作為具體化的憲法」

(Verwaltungsrecht als 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recht)或「行政法 作為活的憲法」(Verwaltungsrecht als gelebtes Verfassungsrecht),是 早已存有的說辭,以憲法與行政法關係的密切,這類說法並不為過

(吳庚,2000:24)。

依法行政乃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 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從 Otto Mayer5以來一向區分為法律 優越(Vorrang des Gesetzes)及法律保留(Gesetzesvorbehalt)兩項 次原則(吳庚,2009:83;2000:24):

(一) 法律優越原則(Vorrang des Gesetzes):

謂行政行為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即行政命 令及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在規範位階上皆低於法律,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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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只需消極的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即可,故稱之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二) 法律保留原則(Gesetzesvorbehalt):

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做成行政行為,蓋憲 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故在法律保留之下,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 明文依據,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吳庚,2009:83-87)。

二、 國內依法行政相關論文

依法行政之主體均係針對公部門所做的依法行政研究,大多認 為公部門之組織或行為均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授權,並必須忠實遵守 法律規定,若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方能符合法治摑 家保重人民權益之意旨,而依法行政一詞在相關論文中不斷的被交 替使用,國內相關論文從不同角度解釋依法行政之涵義。

茲回顧近年來有關依法行政之相關論文,劉思祖(2002)從「依 法行政」觀點檢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稽核問題,認為「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對於醫療相關事項均有明確之規範,而行政機關對 於管制藥品之監督,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稽核行為,從「依法行政」

之觀點觀之,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 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同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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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之精神,必須要有明確法律規定,方 能符合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要求,也才能確保人身自由、財產、居 住、隱私、訴願及訴訟等基本人權。陳志成(2004)從國軍領導幹 部依法行政法治觀念建立之研究,認為依法行政指必須服從法律,

實際將法治能力導入於領導統御合法化之運作中,使官兵知法、守 法、崇法,讓法治的認知與實踐保障日常生活和權益,使依法行政、

公款法用真正落實於國軍單位內部。楊育灃(2007)從國家情報主 管機關依法行政下情報功能之研究,認為指國家機關須在法律明文 規定或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依法行政。周明怡(2009)從兩岸依法 行政理念與實踐之比較研究,認為依法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一 切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令規範,或有法律授權基礎,即指陳「在法 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茲將其整理如下列表 2-1 所示:

表 2-1 國內依法行政相關之論文研究成果分析彙整表

作者 論文題目 觀點

劉思祖(2002) 從「依法行政」

觀點檢證「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

之稽核問題

該研究從「依法行政」之觀點觀之,指出「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對於醫療相關事項明確之 規範,而行政機關對於管制藥品之監督,其 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稽核行為,因此,在行政 管理上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 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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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論文題目 觀點

較,該研究指出兩岸由於數十年來經濟、政 治及社會文化各方面差異,對於依法行政工 作之推動,便各自產生其不同之困難,就臺 灣方面而言,公民素質無法在急速發展自由 民主化的同時隨之提升結果,民意高漲但缺 乏理性判斷的失衡,使社會中偶有紛擾與抗 爭,因此如何深化公民素養度過民主轉換期 是挑戰;而中國大陸則由於政府堅持黨的領 導理念,因此執政上缺乏權力制衡,而依法 行政工作最大的難點便是如何增加多元化 管道以聽取民意。在這個研究中可以看到

「依法行政」在兩岸各自面臨的困境是來自 社會、經濟、民主的發展,因此,可以瞭解

「依法行政」可能的不足與障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以上依法行政相關之論文研究成果分析來看,多集中在「依 法行政」的正向功能與助益,這些正向助益可表現在藥品管理、軍 隊法治觀念建立、國家情報工作等(劉思祖,2002;陳志成,2004;

楊育灃,2007),但「依法行政」並非都是正面,亦有其缺失,劉思 祖(2002)藉由我國實例之解析導出管制藥品稽核制度可能之缺失,

指出「依法行政」的漏洞,周明怡(2009)則進行對「依法行政」

不足與障礙的批判。此提供了本研究對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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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行政的反思

「依法行政」這個源自於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所 倡導的理想型官僚組織(the Ideal Type of Bureaucracy)下之特徵之 一,未料應用於實務後的結果,竟是使此一特質所招致之毀譽參半

6,因而也使得面對民眾的第一線基層文官往往成為眾矢之的,變成 官僚體系無效率的代罪羔羊。韋伯之所以認為依法行政應是文官的 特質之一,乃著眼於政治/行政二分論的看法。其後之支持論者亦 認為,政治決策者是具有政治理性的,一旦其在多方考量下做出立 意良善的理性決策,則負責執行的行政人員僅需依專業技術理性,

忠實地加以執行,即可如使之臂地臻達政策的良善美意。(詹靜芬,

2010)

按前述之內涵及論文可得知,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 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違背上位法規範(法律優越),而且必須有法 律明文規定方可為之(法律保留),簡言之,即須在「法之範圍內達 成行政目的」,其出發點及目的均係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人民 的利益之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和高服務品質的廉能是人民所期待的 政府,但若事涉己身時,便不見得希望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並認為 自己是那最特別的個案,從而,常造成執法人員執法時的困境,也

6 由於其係韋伯個人先驗式智慧理念的創見,且實際應用的結果並不十分理想,故今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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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面對民眾的第一線基層文官往往成為眾矢之的,變成官僚體系 無效率的代罪羔羊。以戶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之案例而言,如民法 第 1059 條在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通過前,婚生子女之姓氏,在 出生登記申報姓名時,原則僅能從父姓,例外之情形亦僅於母無兄 弟時,方得以從母姓而申報戶籍,此一姓氏制度在中華文化下,已 數千年歷史,令想讓子女從母姓之父母,無法如願以償。在修法後,

婚生子女之姓氏在出生登記申報姓名時,父母可約定從父姓或從母 姓;約定不成時,可依戶籍法規定以抽籤定之;子女成年7前,父母 可再重新約定一次;子女成年後可自行決定自願變更姓氏為父姓或 母姓。

戶政服務人員對此類需求之民眾提供公共服務時,從修法前服 務人員說:「抱歉!無法辦理」,其中所遭遇的困難,在於規定而非刁 難或故意不作為,但無法達成目的之民眾,常會認為服務之戶政機 關應該將其視為特別的個案,並加以努力提供之公共服務,並認為 不應只是一味的依法行政,缺乏彈性的作為。在修法之後,對此類 需求之民眾,戶政服務人員說:「沒問題,可以辦」,公共服務品質 的提升,乃係法規為順應當前的社會現狀而推陳出新所成就,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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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第二節 政府公共服務相關文獻

一、 政府公共服務文獻的濫觴

政府公共服務最早出現在文獻的正式討論,應可追溯至 Wilson 於 1887 年所提出的「行政的研究」一文(Wilson, 1887:197-222)。

於此經典文獻中,Wilson 指出行政研究應專注在兩項重點,第一項 為「政府可以適當而成功地做哪些事?」;第二項重點則為「政府如 何能以最大的效率及最少的金錢或成本來運作?」。8 Wilson 此種 觀點,不僅反映出當時在十九世紀末,公共行政為了與政治學研究 焦點有所區分成為一門獨立學科,因而採取的政治行政兩分立場:

亦將「效率」相關的概念,作為政府與文官從事公共服務最核心的 價值。此後,整個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界,即將政府內部管理之效 率、效能,以及管理技術的發展,視為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主要價值

(Wilson, 1887; Goodnow, 1900)。即使一九七○年代新公共行政學 派為傳統以重視效率和效能為主的公共行政理論與研究,注入社會

(Wilson, 1887; Goodnow, 1900)。即使一九七○年代新公共行政學 派為傳統以重視效率和效能為主的公共行政理論與研究,注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