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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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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依法行政在代議制度之下,已從過去的「領導民眾」,發展成「為 民服務」,然而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卻時常面臨「究竟應按照法規 辦事,以避免事後究責,還是應從寬處理,以滿足民眾需求」的局 面。二者看似性質互異,實則為一線之兩端,一體之兩面

一、研究背景

孟子曾言:「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只有先有規矩,爾後才 有方圓,並且方圓總是在規矩之內,這個道理小到民眾家務事處理,

大到國家的治理,均適用之。傳統數千年君主專制的政治結構,產 生「臣民的心態」至為根深蒂固,因而民主的價值與信念,缺乏厚 實堅定的基礎,人民受民主法治生活之薰陶亦覺貧乏,導致國家缺 乏承平時代中穩當運行的民主制度、宏揚法治的精神。

依法行政係指要求公務機關若涉及影響人民權利或義務者,必 須要有法律規定的依據或授權,才得據以適法執行職務,相對的,

一旦法律強制規定機關應作為事項,機關不作為則成為行政怠惰。

換言之,法律供給面決定了機關提供服務的範疇,機關才得以據以 實施服務的內容,而公共服務則強調重視民眾的需求面,認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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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為應以民眾需求為依歸,兩者如何權衡?

當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間有落差時,法律優位原則下,「在法言 法」、「惡法亦法」是否成為政府機關僅有的無奈回應呢?還是變通 的在「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似是而非的行政便宜下,限縮或排除 法律應執行事項或範圍(林桓,2007:63)。

然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各種產業進步飛快,政治經濟亦 日益蓬勃發展,現代社會日趨多元與複雜,人民思潮亦隨之產生變 動,當今是主權在民的時代,政府施政必須深入了解民眾的需求,

順應民意潮流,才能獲得民眾的支持,政府的角色更是必須跟隨時 代的脈動及人民的主流意識加以調整。在「顧客至上」的年代,政 府施政必須講求服務品質的持續改善和不斷的超越(孫本初,1999:

20),人民對政府的要求與日俱增,使政府機關服務功能持續擴大;

而且人民對政府所提供之服務標準也日漸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角 色也愈受重視,在現代民主國家中,民眾就是顧客,民主政治以民 意為依歸,政府施政須符合多數民眾的需求,本著「顧客導向」1的 理念,亦即所謂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

我國各級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行政革新與政府再造工作,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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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實務需求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有關擬定整體性與個別性的 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架構與指標的需求甚切。雖然前述研究發現已 對各類調查指標架構、調查方式及標準作業流程而提出研究主張,

但細究前述主張的內容仍有賴配套性的政策作為,才得以改善其整 體公共服務滿意度(江明修等,2009:222)。著名的管理學者 Peter Drucker 就 此 主 張 :「 政 府 再 造 之 前 , 應 先 再 思 。 」 所 謂 再 思

(rethinking)即在於檢視:政府的角色與任務為何(江明修,1998a:

36)?為了因應日新月異的社會變遷及未來挑戰,和因應民眾日趨 強烈和多元的需求,先進國家政府莫不競相以強化公共服務功能,

以及透過公私協力關係的建立,來提供更好的行政績效和品質(江 明修,1998b:4)。1990 年代網路時代開啟後,政府在公共服務方 面大量運用資通訊科技,此舉除了能更快速有效的遞送服務外,資 通訊科技更是重新形塑政府為民服務的結構,也顛覆了過去以官為 中心的服務思維(廖麗娟、呂雅雯,2010:19)。

John Rawls 在正義論中所述「社會是為了相互利益的一種合作 性冒險事業,其典型的標誌是利益的衝突與認同」,這種認同來自個 人認識到合作比單打獨鬥會生活的更好;這種衝突則來自每個個人 都希望得到合作成果的較大份額,為了得知「如何分配合作成果(決 定合作利益劃分)」,需要種種原則加以規範(Rawls,19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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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在規範之下,必然出現陽奉陰違的順服(paper compliance)、表 面主義的順服(tokenism),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驅使下,

政策不可能心悅誠服,換言之,在執法者眼前,表現出完全順服的 態度,一旦離開執法者的眼界,則展現出完全不順服的態度,這種 情況所在多有(丘昌泰,2008:338)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人 民公共服務時,大多仍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即使如此,並非每 個人都可受益,進而衍生以非理性手段抗爭收場,政府機關的公共 服務品質便得到負面評價,但這也是依法行政所造成的結果。

以上所述即為本文之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概念下的政府天職,「公共服務」則乃福 利國觀念下的政府使命。前者旨在箝制政府的權力,以免迫害人民;

後者重在保障人民的權益,以防失去民心。因此兩者其實是相輔相 成的並不矛盾,因為出發點都是為了人民。然而,之所以會發生兩 難的局面通常是公務員忘卻了這個出發點,而只以工具性的思考來 滿足上級對於依法行政的形式上需求2,這樣官僚化的思維誠然是一 種守法心態上的異化,實際上,很多政府官員為求表現,往往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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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視為妨礙公共利益與決策程序的「刁民」,因此,視民眾參與為畏 途,甚至認為民眾參與和行政效率是矛盾的(丘昌泰,2008:182),

亦即,政府機關兢兢業業地守法只是為了避免違法而惹禍上身,「依 法行政」成為現代政府機關熟諳之語詞,惟其意義,在一般的理解 上,多僅止於「行政要依法」的粗略概念而已(黃聰明,2010:27),

至於制定法規的最初目的卻早已丟失。是故,究是為了人民而守法 抑或是為了自己本身而守法呢?此為本研究的首要動機。

在法令多如牛毛的今天,依法行政為國家機關與公務員行使公 權力所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之一,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 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 賠償責任。3因此公務人員在辦理國家公務,要遵守國家法令,依法 律命令執行職務。不過,在現實社會的情況中,對大部分的公務員 而言,依法行政而不營私舞弊毋寧是比較容易的,因為是為了自己,

提升公共服務品質而不僵化,反而是較為困難的,因為是為了別人。

從而,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如何權衡,對政府機關來講,確為 一項考驗,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二。

「服務優先」是源自私部門經營上的顧客導向思維,政府機關 在公共服務供給上具有獨佔性,並無供給者的競爭,所以與私人企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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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比較起來,政府機關較無提升績效的動力與誘因,即使顧客再怎 樣不滿意服務品質,由於並無替選方案,當然顧客也沒有選擇的餘 地,惟此與公務人員的「素質」有很重要的關聯,在公共服務上應 該是一種「態度上」的心理能量,而不是「行為上」的行動準則,

必須得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去做最大的發揮。意即,公務人員 要能衡酌依法行政的「公益」(一體適用的公平性)與服務優先的「私 益」(個案判斷的妥適性)間,?這沒有標準答案,會因人因事而異。

從而,公務人員是否能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對於公共服務品質去 做最大的發揮?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三

面對民眾的服務機關無奈只能有「依法辦理」的權責,依法行 政的尺度何在?如何拿捏?依據法令行使公權力來為民服務的公務 人員,到頭來卻可能成了負面題材,但試想,若服務機關提供人民 公共服務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方得行使之事項,卻未依法 辦理,就真能得到人民的喝采嗎?此為本研究動機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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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本研究最主要之目的乃透過相關文獻與理論的整理、研究與分 析,以服務品質的觀點,探討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大安戶政)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現況,並對此進行實證研究。

預期達到之目的為依法行政要求在公務人員為民服務過程產生的影 響與改善的策略。

二、研究問題

戶政機關主要負責戶籍登記業務之重責,攸關民眾身分權益甚 鉅,而在政府推動全面提升公部門之服務品質下,為達成此一目標 有賴於全體政府部門、機關、成員之合作,因此,本研究以大安戶 政為探討對象,以研究成果解釋戶政機關提供為民服務之創意作 法,並期望藉由本研究之結果提供戶政機關參考,以提升其公共服 務品質。茲將本研究問題歸納為以下幾點,並彙整研究目的與問題 對應關係如表 1-1:

(一) 公務人員所認知的「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為何?

(二) 公務人員如何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

(三) 在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後,民眾對服務機 關提供之公共服務評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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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行政對於公共服務品質有何正面及負面影響?

(五) 民眾對於公共服務品質之期望與認知產生落差之原因為何?

如何改善?

表 1-1 研究目的與問題對應關係表

研究目的 研究問題

探討依法行政要求公務人 員在為民服務過程產生的 影響與改善的策略

(一) 公務人員所認知的「依法行政」

與「公共服務品質」為何?

(二) 公務人員如何權衡「依法行政」

與「公共服務品質」?

(三) 在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 務品質」後,民眾對服務機關提 供之公共服務評價為何?

(四) 依法行政對於公共服務品質有

(四) 依法行政對於公共服務品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