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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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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經由實際個案研究瞭解,已經發現公務人員在依法行政 之要求下為民服務時,權衡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因素及影 響,並進一步探討改善策略。本章將研究之結果做成彙整後,針對 研究發現提出建議,供實務上之參考。透過深度訪談以及參與觀察 的研究方法,契合研究動機與目的來進行分析討論第一節總述研究 發現;第二節提出實務上之建議;第三節說明本研究之限制及對後 續研究提出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以下為本研究根據個案進行研究結果與分析討論後之發現,從 認知、權衡之原因、民眾之評價、影響及認知落差之情況及改善策 略分別整理出其結論,並逐一說明如下。

一、 對「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認知

(一) 依法行政雖然受到限制,卻是人民與政府間共同認知的最小 公約數

從研究中發現不論是公務人員或者是民眾,在一般情況下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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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少數無法符合法定要件之案件申請人來說,則會認為公務人員,

不應只考慮依法行政而不知變通。

(二) 公共服務品質的認知已隨時代演變,而有所提升

現代的戶政人員在心態上普遍能用同理心和熱忱來提供公共服 務,隨著時代及科技的進步,戶政機關硬體設施及軟體方面均有大 幅的提升,因此,所提供之公共服務品質往往超出民眾所預期;充 滿親切感的服務為民眾感受最深的,戶政人員亦樂於積極善用專業 知識,來為民眾提供更好之公共服務。

二、 「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間權衡因素

(一)公共服務與依法行政之權衡,要以是否造成損害為優先考量 若於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民眾之要求一旦有危害提供服務之公 務人員或他人權益之虞時,公務人員為保障自身或他人之權益,則 以依法行政為優先考量,惟若民眾所要求之事項法規並無明確規範 或並非法規所明文禁止之事項,且民眾所要求之事向可能只是事實 現況,並未侵害他人權益、社會秩序或整體公共利益…等等因素,

戶政人員則通常以公共服務品質為優先考量。

(二)裁量權是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間的權衡關鍵

戶政人員於提供公共服務時,除法規未賦予裁量權而無裁量餘 地,必須毫無彈性空間的依法行政之情形外,如法規有賦予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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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可於裁量空間內作最大的發揮,而在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品 質之間取得最佳之平衡點。

(三)在不可歸責事由的情況下,應採取對民眾有利之公共服務 如民眾之申請案件不符規定是因為有不可歸責於民眾之情形發 生時,如單單奉行依法行政原則,民眾之權益則恐將無法保障,戶 政人員在此情況下則必須權衡兩者之間孰輕孰重,而採取對民眾最 有利或損害最少之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三、 專業程度與權宜方式影響民眾對服務品質之評價

如權衡之結果是必須依法行政而不能辦理之情況,並非絕對影 響民眾對於戶政機關公共服務品質評價之因素,而與戶政人員提供 公共服務時之專業程度及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有關。因此,如經戶 政人員經權衡之後必須依法行政而不能依民眾之要求辦理時,如能 提供其他有幫助之建議,令民眾在其他機關之相關案件得以繼續辦 理時,亦有可能給予滿意之評價; 惟若戶政人員因忽略或不知有 其他法規之權宜方式,而令民眾感到專業性不足,經權衡之後依法 是可以辦理之情形,民眾亦有可能給予不滿意之評價。

四、 「依法行政」對「公共服務品質」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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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心提供服務

(三)提供完整資訊,減少抱怨情緒

(四)創造雙贏 從負面影響來看

(一)期望落差而產生質疑及不滿

(二)僵化與冷酷無情之誤解

(三)法令不合時宜或限制過多時,無法積極保障民眾利益

(四)法令多如牛毛,民眾難以完全瞭解法令所有規定

依法行政成為戶政機關在公共服務過程中,與民眾之間所普遍 共同認知的「遊戲規則」,戶政機關除了得藉以提供穩定公共服務品 質外,法規之制定與修正通常係以民眾之利益為依歸,從而依法行 政與公共服務品質之性質看似互異,實則互為影響並相輔相成。

在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日趨複雜,加上各級政府近 年來均強調「公共服務品質」、「為民服務」、「簡政」、「便民」之氛 圍中,戶政機關在有限的法令,欲應對無窮的現象,則必然影響民 眾對於公共服務品質之認知與期望。

五、 公共服務品質落差因素與改善策略

(一) 民眾本身之因素

從民眾本身之因素來看,「公共服務品質」落差會因為:1.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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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辦理而情緒失控、2.無法提出法定證明文件、3.涉及其他機關申請 案件的壓力因素,而受到影響。

民眾在申辦案件時,有時會因所提供法定要建不齊全,而無法 在一次的洽公完成辦理,對於戶政機關依法公共服務品質之認知與 期望則產生落差,若民眾因而產生情緒不滿,戶政人員必須預防民 眾情緒失控之情形發生,而這必須透過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使戶政 人員具備預防民眾情緒失控之溝通能力,此外,政府亦應透過多種 管道建立民眾尊重公務人員之觀念,增加公務人員對公共服務投入 的動機與熱忱,並激發公務人員權衡時之創意作為。

若因種種原因而導致無法提供所必需之證明文件,有時民眾會 認為所提供之私人信建或文書已經足以成為有力證據,若戶政機關 無法據以參採時,民眾則會試圖說服戶政人員不應僅遵行依法行 政,而使戶政人員必須加以權衡時,則可先以本身之專業知識,就 民眾現有之資料旁敲側擊出可行之方式,若可能之證明文件為其他 機關所持有,則可利用法定權限,主動幫民眾調閱;如法令之適用 產生疑義,亦應主動為民眾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建議准許民眾之請求。

民眾在其他機關之申請案件已有時間壓力,會轉而希望戶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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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間的對話及溝通,仍有解決民眾燃眉之急之可能。

(二) 戶政機關之因素

從戶政機關之因素來看,「公共服務品質」落差會因為:政策因 素、戶役政資訊系統設定因素而有影響。

從研究中發現,有時因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政策或因戶役政 電腦之設定問題,而使設籍台北市以外之居民無法享受台北市夜間 服務之戶政便民措施,通常戶政人員權衡之後,均樂於積極為此類 民眾先行收件,並在隔天辦理完成相關案件後,再通知民眾到所取 件,雖民眾普遍滿意此種方式,但仍有不能接受無法馬上辦理而感 到不滿之情形,此時則亦須透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公務人員與民 眾進行溝通之能力,並試著在溝通過程中,為民眾設法尋求可行之 方式,將其不滿情緒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