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治菁英與公民社會互動對台灣民主化的影響
第一節 民主轉型期政治菁英與公民社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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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治菁英互動與公民社會運動對蒙古民主化的影響
1980 年代末,在蘇聯進行的「重建」(perestroika)政策及在東歐進行的民主化革命 浪潮衝擊「蒙古人民共和國」時,大多數蒙古人民樂意接受政治改革。因為在蒙古人民革 命黨(以下簡稱人革黨)129的近 70 年的「一黨專政」統治下,蒙古難免會發生貪污腐敗、
大佬心態及官僚主義,此政治改革便可減少此類情事的發生。蒙古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 關為人民大呼拉爾(人民大會),大呼拉爾選出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即為國家元首,另有 部長會議負責行政執行。當時,人革黨是唯一合法的政黨,擁有對應政治體制的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則為黨内權力核心(史耀古,
1984:35-41)。
同前所述,蒙古在民主轉型之時,人革黨不採取武力鎮壓反對派的方式,以避免帶來 社會動亂。在蒙古執政菁英中,無論是保守派或改革派,均選擇與反對勢力社會運動透過 協商的方式,啟動蒙古的民主改革,因此蒙古能順利完成民主轉型,短短 10 多年即成為 民主鞏固國家,其中政治菁英與公民社會的互動對其影響極深。
第一節 民主轉型期政治菁英與公民社會互動對選舉制與半總統制的影響
壹、執政黨與反對勢力協商重組國家制度
隨著蘇聯的「重建」政策,蒙古既有統治菁英也開始進行改革政策,從 1980 年中期 開始人革黨(共產黨)實行「改革建立、公開形式」政策,130因此共產黨及國家安全部的 監督開始弱化,而 1989 年 2 月為了修改共產黨黨綱與修改 1960 年的憲法,因此建立特權 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開始進行任務。不過,此「改革」沒有超過馬列主義和社會主義理論 範圍,而還是維持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系及中央計劃經濟原則,甚至沒有突破該政治,社 會-經濟體制範圍。
從 1989 年底始於「蒙古民主聯盟」領頭的社會新運動以及 1990 年初產生的政治新黨 派在蒙古國以和平手段開始進行積極性改革活動。剛開始時這些社會運動使用於比較柔和 的手段,僅能提出改善社會主義的需求,並沒有提出民主化的要求。後來大衆開始支持這
129 該黨剛建立時叫蒙古人民黨後來以蘇共影響下成爲蒙古人民革命黨(共產黨)。
130 1984 年上台的蒙古人革黨總書記 J. Batmunkh ,為尋求黨和國家的延續與發展,以較開明的視野,認清該 黨當前所面臨的種種困境,於是在 1986 年 5 月召開的人革黨第 19 次黨代表大會,會中為蒙古的經濟政策 做出了重大的改革指示,使蒙古的經濟改革邁向一個新的紀元。之後,包括蒙古人民革命黨政治局委員以 及中委會重要人士等,在對外發表的談話中,也透露出該黨對於的開放的立場,這些改革不僅是經濟上的,
也包括政治制度的改革。1988 年 12 月底人革黨召開 19 大 5 中全會,會議中宣示政治改革方針為:要實行 公開性、民主化,讓群眾參政、議政等。會議中更明確指示必須改變黨的選舉制度,改變過去基層組織領 導人的產生由上級任命的作法,應實行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時限制各級黨領導人的任期,連任 不得超過一屆等(紀慧貞,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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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組織社會運動的社團,他們參與示威活動時,開始提出民主化及市場經濟等訴求。1989 年 12 月,在首都烏蘭巴托「蒙古民主聯盟」連續幾次進行打倒官僚及要求民主的示威遊 行,參與人一次比一次增加,12 月 21 日的活動大約有十萬多人參與。「蒙古民主聯盟」
對人革黨政治局提出,實行多黨制度、保障公民權利、尊重人權以及保護新聞自由等;並 督促政府修正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範圍包括:人革黨應放棄單獨執政,遵循國際人 權宣言,把人民大呼拉爾(人民大會)改成為常設國會(紀慧貞,2008:48)。
當權者人革黨,並未太過干預異議人士的示威抗議行動,不過為了防範抗議行動過於 激烈,即透過電視宣布禁止民眾舉行示威,並陸續在《真理報》發表有關無政府或民主的 社論,以及專文用來警示民眾,切勿受到煽動而過度激情,社會秩序的混亂等,但這些不 痛不癢的警示行為,不但不能抑制公民社會的抗議行為,反而因為政府沒有干預這些新興 社會運動的示威行為,而無形中給予民衆極大的鼓勵。131 1990 年 3 月「民主聯盟」領導 委員會的委員們開始絕食,並提出新的要求為共產黨的中央政治局全面辭職。132
由此,在民主改革的壓力下,長期執政的人革黨不得不接受「民主聯盟」的要求,於 1990 年 3 月,蒙古全國人民大會會議決定刪除 1960 年蒙古第 3 部憲法對於該黨特殊權益 的保障規定,133並選出了新的人民大會主席團主席,從此,該黨總書記不再兼任人民大會 主席團主席,134同時為因應社會對於政治多元化的需求,與該次會議亦通過人民大會選舉 法修正。此決心提供與在蒙古歷史上首次進行多黨參與,公開、自由選舉的制度環境。接 著,當年 5 月人民大會會議通過憲法修增法案,其修改機關制度以及通過政黨法。如此原 本屬於共產主義體制中的蒙古,在政治改革後完全拋棄極權政體,而轉型社會民主發展。
當時構成反對勢力的三個民間社會運動的領導組來看看,蒙古「民主聯盟」領導階層 具有 20 個人左右,「民主社會主義」運動的 20 個人,「新進步聯盟」的 10 個人,大概 總共 50 個人來看,都是高學歷的知識分子,其中三分一以上的人是在蘇聯及東歐讀書的。
第一次 1989 年 12 月 10 號的示威遊行來看,參與的 300 左右人中大部分是大學學生、老 師、記者、畫家、藝人等都是知識分子,後來進行的第二、第三次的示威遊行時工人等其 它陣營一起參與。135由此可以看出,構成當時反對勢力的主要人士具有在蒙古新形成的高 學歷分子階級,民主轉型時他們主要扮演了反對勢力的角色。
執政黨蒙古人革黨黨内也具有保守派與改革派菁英,然而,當時人革黨政治局討論過
「武力鎮壓計畫」,不過,該黨主要領袖菁英,其國家主席 J. Batmunkh(巴圖孟和)、
總理 D. Sodnom(索德諾木)、共產黨思想家 Ts. Namsrai(那木西來)等領導人還是支持 了改革者。因爲,第一、他們了解到蘇聯已不存在,第二、此次的民主改革係以民族思想 為基礎,代表著人民希望國家的真正獨立。簡言之,由於既有統治者不知道蒙古應往哪個
131紀慧貞(2008),《政治菁英與蒙古的民主化》,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頁 49。
132 E. Bat-Uul, 2014, “Mongol tulgatnii 100 erhem”(蒙古民族的 100 個重要人物),Televiziin nevtruuleg(電視 節目),蒙文。
133蒙古 1960 年的憲法規定:「……蒙古人民革命黨是領導國家及社會的力量。」
134廖淑馨(1998),《民主改革後的蒙古國家大呼拉爾:「民主團結聯盟」的國會》,台北,蒙藏委員會,頁 2。
135筆者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與 Ch. Tamir 訪談時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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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H. Hulan, 1996, “Mongolia's New Constitutional Regime: Institutional Tensions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The Mongo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no. 3, p. 47.
139D. Ganbat,2002,Mongol Uls dahi ardchilliin zagvar, hugjliin asuudald(對於蒙古國民主化的類型與發展問 題的探討),Mongol Ulsiin ih surguuliin Uls turiin tenhimiin doctoriin ajil, 蒙古國立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蒙文。
140筆者於2014 年 2 月 26 日與 Ch. Tamir 訪談時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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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公民社會,應該說人民皆希望國家能獨立而上街頭參與改革運動,就可以理解,政治菁 英呼應人民的需求,兩方面相互配合而能成功進行改革。141
由此可看出,蒙古民主轉型期間,執政菁英和反對者之間的協商是政治改革的重要推 進力量,而下面的大衆抗議社會運動則提供了這些菁英之間達成協商的條件,或者可以說,
政治菁英和公民社會都扮演了重要角色。142 確實,公民社會的動員在許多第三波民主化國 家中,是迫使威權政府下台或民主改革的關鍵的角色,而大多學者也同意公民社會在完成 民主轉型之後,應該持續監督民選政治人物、持續參與政治並保持獨立性(Shin, 2008;
Schmitter, 1997),不過,蒙古的組織大眾運動的社團,在得到公民社會支持後轉化為政 治社團,成為積極參與政治的政黨。143
貳、建立民主憲政制度
蒙古於 1924 年成立了第一部憲法,保障人民經濟及政治權力的自由,此次憲法的主 要功能為分開政府和宗教。1940 年蒙古通過第二部憲法,本憲法特徵乃是以選舉活動成 為是有限制的或是間接的行使。1960 年蒙古制定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提倡社會民主主 義原則,雖然宣揚人民民主的重要性,但仍是以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為主,使唯一的政黨掌 握了國家的所有資源,憲法亦有別於民主體制下能發揮的功能,而成爲僅為專政的政黨服 務。1441992 年蒙古成立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明定以建立發展民主政體及民主公民社會,
並保障人民集會、言論和宗教的自由權利。
國徽公民社會運動領袖 B. Lhagvajav 說:1990 年的蒙古民主改革的主要宗旨是人權、
自由及追求政治獨立,迫切需要自己管理國家,以往看,蒙古並不是在 1992 年突然醒來 修改憲法,而在 1924 年建立第一次憲法,接著在 1940 年第一次修憲,後來在 1960 年第 二次修憲,以每個 15 到 20 年時間的世界上的社會改變指定在憲法中,更往前看,1911 年時滿清覆滅之後博格多汗145的蒙古宣佈獨立之後開始建立憲政制度工作,當時翻譯成日、
美、法、挪威、比利時等 5 個國家的憲法,而 1914 年博格多汗宣佈君主二院議會制的蒙 古國,不過,此建憲政制過程只到 1923 年,該年博格多汗過世,而 1924 年 11 月,蒙古 以蘇聯的壓力下建立憲法,成為共產主義國家。146
自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半總統制已是最多國家採用的憲政體制,而在蒙古經過既有統 治菁英和新興反對勢力大約兩年時間的激烈爭論相互較勁,蒙古的第四部憲法終於在
自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半總統制已是最多國家採用的憲政體制,而在蒙古經過既有統 治菁英和新興反對勢力大約兩年時間的激烈爭論相互較勁,蒙古的第四部憲法終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