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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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何提升有效的問責制仍然是一個主要挑戰了。222
Morlino(2004)認爲法制是一切民主品質的根本,因此,若蒙古政治菁英將不尊重法 治、落實責任政治、回應人民要求以及有效地鬥爭與貪污腐敗的情形,使得民主政體伸張 公平正義的威信下降,並侵蝕政府機關的公權力,甚至增加民衆對於民主政權的不信任。
總之,本論文所論有關政治菁英的互動與公民社會回顧如何影響憲政制度與選舉制度 的設計,由於台灣和蒙古的經驗看來,若能夠從政治菁英間互動以及社會運動的觀點來看,
大抵可了解政治菁英的改革動機與社會運動的壓力,是特定選舉制度與憲政制度被建立的 重要關鍵。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蒙古
以上章節的分析看來,蒙古政治菁英需要遵守民主制度遊戲規則,其進一步落實憲政 體制、選舉與政黨制度的改革以及提昇民主政治之品質。然而,政府必須在開放政治參與 的同時,提高民衆對於民主政權的知識、能力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工程。此外,蒙古必須積 極進行發展國民經濟與培植中產階級,以避免發生民主倒退,才能獲致良好健全的民主政 治發展。由此發展策略建議分項敘述如下。
Silliman 和 Noble(1998)指出,公民社會對民主政治的推動總結為三個方面:(1)
公民社會可以培育一個活躍的公共討論空間。在這個空間裡,民眾的表達權得到充分實現,
從而在民意上對強勢的國家和政府形成一定的制約;(2)公民社會重新定義了政治的內 容。之前,獨裁主義政府把政治的內容定義為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經濟發展和保護生態環 境,公民社會則把政治的議題擴展到自由選舉和人權保護等權威主義政府不願意開放的領 域;(3)公民社會可以促使民主過程的制度化;223
蒙古在 1992 年建立民主憲法,雖其保護公民言論、集會、結社,動員等自由,不過 之後的制度機制建立的不細節、不完全,224因此,民主轉型之後,蒙古主要兩大政治勢力 民主黨和人革黨皆一直沒有重視公民社會,卻將社會大眾降格成為民主化發展中的旁觀者,
忽視了公民社會對民主鞏固的角色與作用。蒙古學者 Mendee 認爲,現今在蒙古雖然民間 社會的空間已存在,但它既不完全制度化,也不得到政府、政治家、企業或其他行爲者尊
222 Fritz, Verena, 2007,“Democratisation and corruption in Mongolia”,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 Vol. 27, Issue. 3, pp. 191-203.
223 G. Sidney Silliman and Lela Garner Noble ed., 1998, Organizing for Democracy: NGOs, Civil Society, and the Philippine State, Quezon City: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Press, pp. 18-19.
224 在蒙古 1992 年憲法第 1 章第 3 條和第 2 章第 16 條第 9,10,12,16,17 項提供公民參政的基礎,然而,蒙古 1997 年通過非政府組織法,不過,政府執法的不夠好,亦這些法規存在文字語意模糊地方、並複雜執行(L.
Anar-Erdene 等,20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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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Jargalsaikhan, Mendee, 2012, Civil society in a non-Western setting: Mongolian civil society,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MA thesis.
226 李酉潭、張孝評,2002,〈台灣民主化分析──Rustow 與 Huntington 模式的檢驗〉,《中山人文社會科學 期刊》,第 10 卷第 2 期,頁 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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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制度上大抵使用多數決制,由此,此種選舉制度使得小黨無法進入國會及不利於第三方 政治力量的發展,並政治文化朝二元化的局面發展。蒙古綠黨領袖 D. Enkhbat 則認爲,蒙 古的兩大黨人革黨和民主黨比社會的發展落後了,因此,蒙古的主要困境就是沒有國家的 領導以及政治制度不明確的問題。執政的兩大黨,無能力修改此困境,因爲它們自己下沉 了自己建立的這些困境中。229
而根據蒙古獨立研究所研究者 Ch. Tamir 所說:首先,需要整修 1992 年的憲法,接著 需要修改行政單位制度,因爲在蒙古已進行政治改革,但是沒有進行行政體系的改革,還 是維持共產主義政體時的行政體系。行政體系制度直接影響國會選舉,例如目前烏蘭巴托 人口已超過 100 萬,首都一個區的人口達到 12 萬,而一個省人口大概 7 萬,有 5 萬人的 差別,但皆一樣享有四個選區委任。若不進行行政制度等基本改革就不能繼續下去了。公 民社會來説,在蒙古正在開始形成公民社會,就是近年新出現的這些保護大自然,保護河 流、森林的地區牧民民間活動是真正的公民社會活動,因爲他們保護自己的實際利益。就 是,不少礦業公司持擁有河流附近的採礦許可證,而牧民不讓這些礦業公司在他們使用的 河流附近採礦,各自保護利益,而它們中間議會需要協調,如此公民社會能影響制度的建 立,我希望,如此將會慢慢形成真正公民社會。230
總之,筆者希望在未來蒙古政治菁英修正憲政體制時,將會提供民衆的公投等直接參 與,換言之,公民社會能直接影響憲政制度的設計,因爲,今日的蒙古公民社會已不同與 民主鞏固初期的公民社會,其民衆所支持的民主價值觀念和民主政體方面的智慧也有進一 步改善。231因此,蒙古除了憲政改革外,仍必須進行選舉與政黨的制度化改革,尤其是國 家與執政黨之間的區分必要釐清將是當務之急。
貳、台灣
在憲政制度改革上,即使在 2005 年第七次修憲中,為未來修憲定下一個極高的門檻,
232但研究者仍希望不同政黨的政治菁英間能夠透過不斷的議事協商,培育健全的協商文化,
以修改目前的憲政制度,使得國會能回復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減少未來出現少數政府的 情形。在現行總統議會制下,國會欠缺對行政院長,即總理的同意權,行政院長是由總統 來任命。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當總統與國會多數為不同政黨時,易形成少數政府的存在,
原因在於總統可逕行任命行政院長,而無需經國會同意。加上,台灣的社會內部意見分歧,
229訪談目錄筆者於 2014 年 3 月 6 日與 D. Enkhbat 訪談時所作筆錄。
230筆者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與 Ch. Tamir 訪談時所作筆錄。
231近年在蒙古大抵政治參與者以及公民社會不斷的提出憲政體制的改革,例如筆者做深度訪談時,受訪者 皆提出需要改善目前的蒙古憲法,他們認爲該憲政制度無法滿足今日蒙古的政治及社經需求。
232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正,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和其他各國相較,修憲 門檻極高,參見廖達琪、簡赫琳、張慧芝(2008:35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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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黨的政治菁英間缺乏足夠信任,更使得聯合政府可能性降低,進而增加少數政府的可 能性(許恆禎,2012)。這樣的少數政府,所造成的是行政提案通過率低,不利於國家發 展(黃秀端,2003)。蘇子喬亦認為透過回復國會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可確保國會多數 所組成的政府,能順利運作。在憲政配套制度上,筆者則建議透過法律來釐清總統與行政 院長的權限,以避免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衝突,行政權二元化而存在的雙頭馬車情形才可能 抒解(蘇子喬,2013)。
除了憲政改革外,仍必須在「自由的民主」體制之下從事選舉與政黨的制度化改革,
尤其是落實基於正義的法治原則,觀察的焦點就是馬政府是否能夠體現如下正義的精神:
「不同的人、不同的政黨,做相同的事情,應該獲得相同的對待」(李酉潭,2012)。尤 其是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國民黨擁有巨大黨產,可能對於政黨競爭的公平性持續造成影響。
對於社會運動而言,筆者建議執政者應重視社會運動者的政治訴求,透過協商方式,
求同存異,使社會運動成為政治制度改革的一股動力來源。雖然民主政治制度逐漸建立,
投入社會運動人才將逐漸被執政團隊所吸納,使得批判性社會運動逐漸產生空洞化的情形,
但這並不代表執政團隊與社運團體間沒有磨擦產生(吳介民,2001)。當執政者無法對人 民有所回應,心理上的不滿動機或將成為既有政治制度下,新一波社會運動的起因,如:
紅衫軍與太陽花運動便是例證。公民社會與社會運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的運作,如何透過 適當規範引導公民社會與社會運動的發展,促其有效發揮對民主政治的建構功能,這也是 未來研究可以繼續探索的方向。233
233 丁仁方(2006),《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的相互建構—日本與台灣近年組織性公民社會發展之比較》,台灣 民主季刊第四卷,第二期,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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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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