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蒙古民主轉型與民主鞏固相關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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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蒙古民主轉型與民主鞏固相關的文獻
隨著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發生在 1989 年至 1991 年的東歐民主化歷程,造成了蘇聯解 體,同時,蒙古亦從極權政體快速地轉變為民主國家。47 因此,蒙古的民主化發展歷程成 為研究民主化學者所關注的議題,並探究了蒙古民主化特徵,其民主化的因素,分析了蒙 古各政黨所扮演的角色與民主化後的政治體制設計,而幾乎所有的學者認爲蒙古民主化成 功之主要的因素是政治菁英的理性選擇,48 較少談到蒙古公民社會的角色與作用。
西方學者主要探究蒙古民主化過程,其民主化特色以及民主鞏固的挑戰,並指出,蒙 古表現出與其他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及同屬中亞與東亞地區的國家不同的民主轉型模式,具 有幾種特質:蒙古並不具備現代化理論 (modernization perspective) 所謂民主化的前提,也 不具備現代化理論的内生或外生因素(Przeworski & Limongi, 1997; Landman, 2005a)。首先,
在 1990 年以前,蒙古的生活水準並不高,在各方面深深的依賴蘇聯,其國際經濟關係也 依賴其它共產國家,到 1980 年代,全國 95%的貿易是與蘇聯往來,蒙古的人民大多貧窮
(GDP 多在 500 美元以下,至 2004 年才到 590 美元 )49,因此,不具備有一定數量的中 產階級(Fish,1998:128, Fritz,2002:75-80)。第二,蒙古自 1921 年獨立,1924 年蒙古 人民革命黨掌權至 1990 年首次民主大選爲止,前後維持了七十多年的共產政權,大多與 外界隔絕(Fish, 1998 : 127-128)。第三,蘇聯解體時在中亞國家出現的反對運動與蒙古發 展的反對運動在内容、目的、結構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此時的蒙古改革者認爲,蒙古面 臨的主要問題是,一黨專政和計劃經濟,並改革的目的為發展多黨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
議會制式民主是他們改革思想的基礎而努力去宣傳給民衆民主的思想。反而,中亞國家當 時的反對勢力議程優先係以民族思想,例如,保護與恢復伊斯蘭教等民族文化。因此,蒙 古建立係以政黨的政治體制,而不是係以個人的政治體制。50
台灣國内研究蒙古民主化的學者,主要有政大研究員廖淑馨和蒙藏委員會參事王維芳 等學者。廖淑馨對於蒙古的民主化過程在各個時期均有相關著作與論述,蒙古因蘇聯瓦解,
藉機脫離其掌控,且人民革命黨也放棄 70 年來的共黨專政,從事政治改革活動,並快速 的推動民主自由化。1988 年底,人民革命黨提出政治改革,1989 年,蒙古反對人士組成 了「民主聯盟」,並開始組織民主改革的示威運動。1990 年 3 月,蒙古民主聯盟進行打 倒官僚及要求民主的示威遊行而大約有十萬多人參加,由此,當權者避免武力鎮壓帶來社 會動亂,因此執政菁英選擇和反對派協商,而正式開放黨禁,並蒙古人民革命黨(共產黨)
的中央政治局辭職。該年 5 月,舉行的人民大會會議修改憲法,改掉「共產黨的領導責任,
建立社會主義」等等規定,此為蒙古自由化之開端。1992 年,蒙古新的憲法通過且選舉
471989 年時,蒙古仍被自由之家評為全世界最不自由的國家之一,無論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的評等皆為最 低的「7」,請參見表一。
48可以在廖淑馨,王維芳,黎晉禎,紀慧貞,祁玲玲等學者的研究中參考。
49 Fish, Steven M., 1998, ‘Mongolia: Democracy without Prerequisites’, Journal of Democracy, 9 (3), pp.127-128.
50 Balazs Szalontai, 2010, Mongoliin ardchilsan shiljiltiin tusuuloogui amjilt (Unimaginable Successes in Mongolia during the Democratic Transformation), Shine toli, 68, 55-67x, Uls toriin bolovsroliin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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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後,歷經多次國會、總統改選、政黨輪替、修憲、倒閣及新政府組閣,過程中皆 透露出蒙古朝野政黨之間、政府與國會及總統之間存在若干的問題,亦可看出蒙古民主化 後朝野的互動對民主化多所影響。51
在民主轉型的觀察中,紀慧貞(2008)以蒙古的民主化歷程分為三期:民主萌芽期 (1988-1992),民主成長、轉型期 (1992-2000) 及民主鞏固期 (2000-2004),其次採用激進菁英 的假設「認為菁英會影響國家的民主轉型」,把權力菁英分為三類,總統、行政菁英及立 法菁英,政治發展即是這三者互動之下的產物,最後以蒙古為例,回顧過去民主化歷史上 菁英互動與政治發展的關係。52
在憲政制度方面,Fish 指出,在 1992 年 1 月,蒙古已經傾向採用法國式的半總統制,
但必須搭配較強大的立法機關(Fish,1998:132-134)。而蒙古當時採用議會制和總體制 的辯論中支持議會制者獲勝,支持總統制者則贏得了否決權(veto power)和總體直選,
支持議會制者認爲議會制的權力為分散,不易為單一外國力量所操縱,而總統制則容易將 權力集中在單一個人身上,易為鄰近強權國家所掌控。最後蒙古選擇以議會為主導的半總 統制政權作爲最終妥協結果(王維芳,2003:41-42)。
政治體制設計方面,王維芳(2009)針對蒙古總統權力、國會政黨體系及府會關係進 行分析。她指出,從蒙古國家權力分配的角度來看,制度設計之初為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個 人而選擇「總理-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其總統所擁有的憲政權力本就不大,但總統選舉 制度仍採取絕對多數決,以強化總統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礎。然而,憲法並未賦予總統主動 任命總理任命的權力,總統若要制定與行政體系相關的法令,均須總理副署才能生效;在 解散國會方面,總統完全處於被動或甚至毫無權力。其次,每逢國會選舉之前,選舉制度 就會被提議修改,最後多半以選舉在即而暫緩,但對國會選舉制度的不信任確實會影響蒙 古國會政黨體系的穩定發展。53
蒙古學者 D. Ganbat 則對蒙古民主轉型歷程與憲政制度運作進行研究。他以民主轉型 歷程分爲兩個階段,從 1989 年底到 1992 年 1 月的這段時間類為「共識型民主的階段」,
因爲,此時在新政治勢力的壓力下,執政菁英選擇與反對派協商,而多次的政治協商之後 達到共同的決議,達成 1990 年 5 月人民大會會議修改憲法,從舊的制度轉換為人民大會54、 國家小呼啦爾55、總統、政府的制度配套。他認爲,1992 年 1 月制定新的蒙古國憲法至 2002 年,這段時間爲「多數決民主的時期」,因爲,新的憲法制定國家大呼拉爾56、總統、
政府、法院的政體架構,而國家大呼拉爾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權只由國家大呼拉爾 行使,而且之後的三次議會選舉(1992、1996、2000)由單一選區—單一委任或單一選 區—複數委任的多數決選舉制度舉行。在憲政制度運作方面,他指出,蒙古兩大黨(人革
51有關廖淑馨之各期著作詳見參考文獻。
52紀慧貞(2008),《政治菁英與蒙古的民主化》,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53 王維芳(2009),〈第三波民主化後的蒙古政治體制設計〉,《政大民族學報》第二十八期,頁 33-72。
54 這次的人民大會是與以前的人大不一樣,大部分權力轉給為國家小呼啦爾。
55 呼拉爾是蒙語裏會議、議會的意思。國家小呼啦爾是蒙古的第一個長期委任、二院制、多黨議會。
56 變成一院制,國家大呼啦爾是蒙古的第一個長期委任、一院制、多黨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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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民主黨)多次協商之後 1999 年修改憲法,以強化議會多數的權利,因爲修改之前的 憲法規定是議會任命總理前必須與總統「協商」,而在國會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成員才能 反否決。而憲法修改后的議會任命總理時,若與總統 7 日内不能達成「協商」就直接提在 國會其決定,而在國會只有多數(50%+1)的成員可以反否決。Ganbat 強調,這些憲法的 修改是爲了強化蒙古建立的議會制,而不是虛弱該制。57
若將民主鞏固視為民眾對民主體制的支持來看,蒙古在 2003 年時民衆選擇民主體制 總是比過去共產體制來的好的比率有 54%,因此研究發現,蒙古民衆對於民主的支持,是 建立在本質性的正當性之上,已經使得蒙古的民主有其穩定性,但是蒙古民衆仍須要提升 其民主價值,否則蒙古民主將會失去進步的動力 (吳心喆,2006;Ganbat et al., 2008) 。
在蒙古公民社會方面,學者 Mendee 認爲,自 1989 年開始蒙古民主化之後,蒙古公民 社會常被認為是充滿活力及強大的,然而,實際上蒙古公民社會不是充滿活力而強大,它 具有明顯的缺點。蒙古在極權政體時以可怕的手段控制其公民,例如 20 世紀 30 年代末消 除批判統治者的菁英、喇嘛以及貴族。80 年代開始降低民間社會的管制,但仍然保持著 對公民的思想監控,並通過教育機構傳播共產主義的價值觀和規範。自 1990 年開始成長 的自主性公民社會,力量卻仍然薄弱,易受各類行為者的剝削。58
綜言之,蒙古開始民主化的當年的國家政經水平與國内外的因素都不利於民主化,不 過,蒙古過去二十年所作的民主化轉型堪稱為世界上民主轉型最成功的案例之一,因爲其 他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當初轉型時的政經條件與國內外因素都較蒙古為優越。59
不過,近年有些學者提到,蒙古的民主是假裝的,雖然在國際上被視爲自由的民主,
不過實際上的民主品質並不好。Carothers(2002)認爲,即使一個國家擁有民主的成分,
這並不是意味著這個國家會成爲一個鞏固的民主國家。他認爲,大多數轉型國家,既不是 獨裁,又不是明確地朝向民主政權,然而,這些國家進入了一個政治上的灰色地帶(蒙古 被評爲在其中),在灰色地帶的國家既然存在一些重要民主的因素,但是也存在嚴重的民 主缺陷。這些國家的政治菁英普遍腐敗且不誠實,國家衰弱,菁英主導的經濟表現經常不 理想,國家和執政黨之間的界線模糊,司法機構為政治權力服務的現象明顯,普遍腐敗,
因而,民衆對政治行爲不滿,並切斷從政治的參與。60
Fritz (2007) 提出,在蒙古貪污腐敗已經發展成爲一個嚴重的問題,而民主制度並沒有
Fritz (2007) 提出,在蒙古貪污腐敗已經發展成爲一個嚴重的問題,而民主制度並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