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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協商:海協會與海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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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6 年 4 月 16 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 第 26 號發佈)來實施大陸居民的赴臺審查權。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先向「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 赴臺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報名,交納所需費用後,憑組團社出具的收費票據,

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申請,由常住戶口所在 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 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的申請。因此,「公安部」的審查效率與標 準,是可以直接影響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或其他因素來臺的數量,由於赴臺事務的 指揮序列上,是由國臺辦(中臺辦)總指揮,因此「公安部」的審查效率與標準,

是可以被控制的。

第五節 民間協商:海協會與海旅會

兩岸協商談判須有代理國家意志的機關或代理人,以遂行談判目的或達成國 家偏好的政策目標,這是需要相適應的制度建構。自 1987 年 11 月臺灣開放前往 大陸探親以來,兩岸交流所衍生的爭議、糾紛或有待協商的問題,是需藉由雙方 的政府與公權力加以解決與規範的。相對的,中共為因應我方不進行官方接觸,

亦於 1991 年 9 月,成立民間團體屬性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兩岸各自成立的

「海基會」與「海協會」,除接受政府委託代為行使公權力外,還負有拓展兩岸 事務與交流的責任。因此,自 90 年代以來,兩岸所展開的協商與談判方式,即 是以「海基會」與「海協會」為主體的協商談判機制與模式。在兩岸相繼成立中 介團體以後,「海協會」與「海基會」進行了包括「辜汪會談」等數十次事務性 會談。67

67 初國華,「兩岸談判機制與模式」,中共研究,42 卷 12 期(2008 年),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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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於 1991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

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為實現上述宗旨,「海協會」致力於加強同贊成本會 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 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 益;接受大陸有關方面委託,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 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定性文件。

依「海協會」的章程可知,「海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由社會 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海協會」設會長一 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海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 和顧問。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 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海協會」辦事機構現設秘書部、

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請見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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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一:海協會組織圖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彙整

「海協會」內部的談判層次劃分,所謂的談判層次是指「海協會」在遂行對 臺談判時,其結構功能的配置與分工。若將「海協會」對臺談判區分為戰略、戰 術與戰鬥三個層次,則會長居戰略層次。因「海協會」會長往例都是中共中央對 臺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負責對臺的談判政策,會長在談判層次上是從戰略角度 切入,以指導「海協會」對臺談判的方向。其次,「海協會」的常務副會長與秘 書長則居戰術層次,負責落實談判策略擬定,並運用新聞媒體作為對外聯絡管道。

最後,「海協會」副秘書長與辦事機構則居戰鬥層次,負責實際的兩岸會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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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

另一個牽涉執行中共對臺旅遊政策的民間協會是「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 簡稱為「海旅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業有關社團組織、企事業

68 初國華,「兩岸談判機制與模式」,中共研究,42 卷 12 期(2008 年),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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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專門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非盈利性 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協會遵守中共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增 進海峽兩岸旅遊業的溝通和瞭解,加強海峽兩岸旅遊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 旅遊業發展。69

「海旅會」雖然說是由民間自願人士組成,但是目前會長一職其實是由「國 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擔任,執行會長一職也是由「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江擔 任,民間人士或半官方人士頂多擔任到副會長一職,可以說「海旅會」就是由中 共涉臺旅遊部門的官方所組織起來的「民間」協會。2008 年「海協會」與「海 基會」簽署了「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一文,協議第一條文就 明訂了「海旅會」在兩岸旅遊交流中所扮演的角色:70內文為:本協議議定事宜,

雙方分別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與「海峽兩岸旅 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聯繫實施。

有關「海旅會」的業務範圍,參考「國家旅遊局」網站對「海旅會」的介紹 如下。

1、 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

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2、 開展對臺灣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對臺 旅遊的政策、計畫和方案。

69 「海峽兩岸旅遊協會介紹」,國家旅遊局,

<http://www.cnta.gov.cn/html/2011-5/2011-5-31-10-57-62918.html>(2011 年 5 月 31 日)。

70 「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全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8212&ctNode=6396&mp=1>(20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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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國家旅遊局」和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公佈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 務的旅行社名單。

4、經「國家旅遊局」和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公佈臺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 臺旅遊的旅行社名單。

5、與臺灣民間旅遊行業組織、團體建立關係,通過洽談會、研討會、專業 性、技術性對口磋商等各種方式促進海峽兩岸旅遊業的交流與合作。

6、與臺灣民間旅遊行業組織、團體研究、磋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中存在的 相關問題。

7、協助政府處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中產生的問題、糾紛和突發事件。

8、為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諮詢和服務。

9、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工作以及會員等委託的其他事務。

由「海旅會」第二點的工作內容可知,海旅會負責開展對臺灣旅遊市場的調 研和預測,這是真正深入臺灣旅遊市場的中共觸角,加上第五點與第六點賦予海 旅會的任務是接觸臺灣民間旅行業組織與團體,進行合作交流或研究問題,做為 中共對臺旅遊政策的建議或參考來源,來完善整個中共對臺旅遊政策的全方位考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