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汪薇的詩歌教育觀及其選編之《詩倫》
第二節、 汪薇《詩倫》凡例的選詩觀點
《詩倫》書首序文,並非由汪薇本人所作35,而是其同年上榜的友人張伯行
(1651-1725)所作;張伯行的詩歌教育觀頗可互參對照,故另闢一節,於本章第 四節討論。此外,《詩倫》書末有由清代藏書家傅以禮(1827-1898)所作的跋 文,指出本書的內容、分類及其後收錄於乾隆敕刊《聚珍版叢書》情形:
甄采商周迄明歌謠樂府,暨五七言古詩,義關倫紀者
‧‧‧‧‧‧‧‧‧‧‧‧‧‧‧‧‧‧‧‧‧‧‧
,衰(筆者謹按:筆 誤,應為裒)為一集,每首標題及篇末各加註,以申明之。與沈易《五倫‧‧‧‧‧‧
詩》、鄭人炳《明倫集》命意略同
‧‧‧‧‧‧‧‧‧‧‧‧‧‧‧
,蓋總集也。丁氏《持靜齋書目》列入
「經部詩類」,誤已。謹案:聚珍版諸書,……本朝,官書而外,私家紀 載僅《琉球國志略》、《畿輔安瀾志》,并此而三耳。……而薇以康熙間 儒臣,身後遺書獲邀 睿鑑並蒙排印 頒行,洵千載一時之遭際云。36
此段跋文總括了《詩倫》選詩內容是「甄采商周迄明歌謠樂府,暨五七言古詩,
義關倫紀者」,且「每首標題及篇末各加註」,以申明所要傳達的倫紀大義。該 書選編用意,近於明代沈易的《幼學日誦五倫詩選》37、鄭人炳《明倫集》38等。
儘管《詩倫》序跋皆非由汪薇所寫,但汪薇的選詩標準、選編詩集的動機等 意見,仍可參見本書書前的「凡例」六條。汪薇的選詩標準,可參看凡例第一 條、第四條、第五條。凡例第一條指出:
35 汪薇本人未寫序;其選編標準,可參「凡例」,詳見後文分析。
36 〔清〕汪薇:《詩倫》,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第一百七十六冊,卷下,跋,頁 1b。
37 沈易《幼學日誦五倫詩選》的選輯內容與觀點,可參連文萍:《詩學正蒙:明代詩歌啟蒙教習 研究》,頁333-341。
38 鄭人炳《明倫集》已失傳。按:鄭人炳亦為汪薇任福建學使時,選拔的人才之一。查《(乾 隆)莆田縣志》記載:「鄭文炳,字慕斯……人謂鄭氏有子,汪學使薇取進郡庠,亟稱其學行兼 優。中丞張伯行撫閩,選入鼇峰書院,既而調撫江蘇,復遣使聘至江蘇書院,講業年餘而歸。歷 任郡守皆欽其行誼,嘗請為洞橋書院師訓,課儒童倡修衛庠,創祀五子,著《明倫集》、《性理 廣義》諸書,年八十六卒。」詳見〔清〕廖必琦:《(乾隆)莆田縣志》(清光緒五年補刊本民 國十五年重印本),卷二十八,頁44b。
茲集所錄,大旨不出君臣、父子、夫婦、昆弟、朋友之間‧‧‧‧‧‧‧‧‧‧‧‧‧‧‧‧。此外縱名篇絡 繹、佳句駢羅,而無與人倫者,‧‧‧‧‧‧槩‧不載‧‧。39
第五條亦云:
歷代詩汗牛充棟,今所收入不過二卷;非一意以少為貴,且取便行笈也。
詩非言倫‧‧‧‧
、體非樂府‧‧‧‧
,無論歲月遠近,不敢濫收‧‧‧‧
。40
第四條則指出:
詩之所以能感人者,詠嘆淫佚之效多也。故是集一以樂府為主,而輔以五‧‧‧‧‧‧‧‧‧‧‧
七言古詩‧‧‧‧,更擇其頓挫深長足以羽翼樂府者‧‧‧‧‧。而陳勢浩瀚、修辭密麗之 作,無取焉。要使讀者有所感發,不至以才掩情‧‧‧‧‧‧
,斯已矣。41
綜上三條凡例所述,汪薇的選詩標準,可分別就「內容」與「體裁」兩方面而言
──就內容而言,是選取君臣、父子、夫婦、昆弟、朋友之間的「五倫」。若「無 與人倫」,就算是名篇、佳句,也一概不載。這種選詩標準,極近於樊浚對明代 沈易《幼學日誦五倫詩選》選詩標準的描述:「合乎類而裨世教者,採而錄之,
其不合者,雖麗不取。……幼學之士,□卷一覽,而父子之親、君臣之義、夫婦 之別、長幼朋友之序,信昭然易見。」42也就是「不合乎類而裨世教者」,「雖 麗不取」。而《詩倫》除了揭櫫選詩內容必定要「言君臣、父子、夫婦、昆弟、
朋友間之倫」以外;再就體裁而言,也限定為「以樂府為主,而輔以五七言古 詩,更擇其頓挫深長、足以羽翼樂府者」。換言之,若單就凡例來看,汪薇是
「完全不打算選近體詩」的;這種選詩標準極其罕見。
39 〔清〕汪薇:《詩倫》,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第一百七十六冊,卷上,凡例,頁 1a。
40 同前注,凡例,頁 1b-2a。
41 同前注,凡例,頁 1b。
42 〔明〕沈易:《幼學日誦五倫詩選》(臺南縣:莊嚴文化出版公司《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總集類第290 冊影印明洪武刊本,1997 年),卷前,頁 1。
至於《詩倫》此本選集的詩作編排,見於凡例第二條:
集中詩不分五倫類編‧‧‧‧‧‧者,以一詩專言一倫則可分;間亦有旁及數端難以篇‧‧‧‧‧‧‧‧‧
舉‧
,如黃涪翁〈贑上食蓮有感〉一篇是也。故甯依世代編次‧‧‧‧‧‧‧
,觀者詳之。43
與本論文下一節要討論的《小學弦歌》相較之下,《詩倫》並不依照「五倫」綱 目或倫理德目分門別類,而寧可依照時代先後編序。原因是並非所有詩作都是
「一詩專言一倫」,有些詩作同時涉及五倫中之數者,譬如黃庭堅〈贑上食蓮有 感〉等。按此詩於《詩倫》所錄如下:
蓮實大如指,分甘念母慈‧‧‧‧‧
。共房頭𧥄𧥄,更深兄弟思‧‧‧‧‧
。實中有幺荷,拳如 小兒手。令我憶‧‧‧衆‧雛‧,迎門索梨棗。蓮心政自苦,食苦何能甘。甘餐恐腊 毒,素食則懷慚‧‧‧‧‧。(選者注:引入事君)蓮生淤泥中,不與泥同調。食蓮 誰不甘,知味良獨少。吾家雙井塘,十里秋風香。安得同裘子‧‧‧‧‧,歸製芙蓉 裳。44
詩中不僅言及母慈子孝之倫(「分甘念母慈」)、手足情誼(「更深兄弟
思」),更講到事君任官唯恐尸位素餐(「素食則懷慚」)、渴望能夠結交足以
「共裘」、品德高潔的朋友(「安得同裘子」)。全詩確實是「旁及數端難以篇
45舉」,不只專言一倫。筆者謹按:從詩作無法依「五倫」分類編選這點,其實 恰好證明「五倫」不足以完全涵蓋、牢籠詩歌範疇。相較之下,本論文下一節要 討論的《小學弦歌》,也無法純用「五倫」這五類,而以28 類倫理德目分類選 編;並且還創了「廣勸戒」這種分類置於最後,以容納那些隱含有道德教訓,但 並非淺顯直白地一語道破,或其道德教訓難以用德目分類割裂的詩。
43 〔清〕汪薇:《詩倫》,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第一百七十六冊,卷上,凡例,頁 1a。
44 〔清〕汪薇:《詩倫》,收入《武英殿聚珍版叢書》第一百七十六冊,卷上,頁 11a-11b。
45 依上下文,「篇」疑為「遍」字之訛。
儘管《詩倫》是一本訓誡童蒙倫理道德的啟蒙詩選,但在凡例第三條中,汪 薇仍約略提及自己的詩歌審美主張:
詩家以雅令‧‧
相尚,或失之腐‧‧‧
,或失之俚‧‧‧
,均魔也。是集獨言人倫,尤易混‧‧‧‧‧‧‧‧
入‧。繙閱歷代詩,嚴加簡別,一近乎二者,必汰去‧‧‧‧‧‧‧‧‧。不惟秦箏之聲調不容 雜,而蘭蕙之氣味亦留心辨之矣。46
要言之,是主張詩歌語言以「雅令」為高,汰去「失之腐」、「失之俚」之作。
汪薇又指出「有關人倫的詩作」特別容易混入「失之腐」與「失之俚」者,故須 嚴加甄別,留心辨識。此項主張在後文分析汪薇詩注時,將再提及。
最後,凡例第六條則點出汪薇的選編動機:
從來詩道之升降,關乎氣運。 昭代揚風扢雅,海內嚮風,稱極盛矣。然 名家大集不盡出,且未經作者選定。小子敢自許知音,跂予望之,且有待 焉。47
由上述引文所說「從來詩道之升降,關乎氣運」可見:汪薇認為「詩道」與國家
「氣運」息息相關,此種想法頗類於《禮記‧樂記》所謂「治世之音,安以樂,
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
與政通矣」,汪薇可說是認為「詩歌之道與政通矣」。而其選編該詩集之動機,
則自稱是要彰顯清代「揚風扢雅,海內嚮風」之極盛,故以知音自許,希冀可令 名家大集盡出。
時人對於《詩倫》此書的評價,目前見於陳弘謀《五種遺規‧養正遺規‧補 編》中,〈王文成公訓蒙教約〉篇下之按語:
46 同前注,凡例,頁 1a-1b。
47 同前注,凡例,頁 1b-2a。
惟詩歌種類不一,愚意爲‧童子計,宜取其有關倫理性情,而又易知易從‧‧‧‧‧‧‧‧‧‧‧‧‧‧‧‧‧‧‧‧
者‧。偶得汪君薇所選《詩倫》‧‧‧‧‧‧‧‧‧,歎其用意之善,有功詩教,因採得數十首 附於後。苦可歌者正不止此也。他如風雲月露,雕琢雖工‧‧‧‧‧‧‧‧‧‧‧,無裨性情,此‧‧‧‧‧‧
不必歌者‧‧‧‧也。若夫靡曼之音,等於鄭‧‧‧‧‧‧‧‧衞‧,實童子迷性之‧‧‧‧‧‧麯‧蘗‧,此萬萬不可‧‧‧‧
歌者‧‧也。48
陳弘謀為雍正、乾隆朝名臣,官至東閣大學士,曾編纂家教彙編本《五種遺 規》;其中的《養正遺規》整理了歷代的幼蒙論述文獻,如上引之〈王文成公訓 蒙教約〉。陳弘謀的詩歌教育主張,與汪薇頗為相似:他認為應當在種類不一的 詩歌中,專門選取「有關倫理性情,而又易知易從者」,作為啟蒙教材。此外,
他也批判描寫「風雲月露」的詩作,是「靡曼之音,等於鄭衛」,就算雕琢再工 巧,也對童子性情毫無裨益,「實童子迷性之麯蘗」;不僅「不必歌」,也「萬 萬不可歌」。至於詩歌啟蒙教材的典範,陳弘謀即以汪薇《詩倫》為範例,盛讚 其「用意之善,有功詩教」,還採錄了數十首《詩倫》所選詩歌,附於本篇之 後。由此可見陳弘謀對《詩倫》之推崇備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