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四節 法律知識中介者與跨領域知識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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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並非理所當然,並透過雙向溝通增加讀者的參與感。此外,法白也會舉辦跨領 域講座或是利用不同媒介,打破民眾對於法律枯燥的刻板印象,而願意踏出舒適 圈,感受法律與生活的距離並非遙不可及。而當越來越多受眾與法律知識領域產 生交集,知識中介者便能開始進行跨領域之法律知識傳播,其中所使用之不同知 識傳播模式將於下一節討論。
法白的策略確實吸引許多非法律背景的青年族群,並透過該族群間互相討論 時事的習慣持續擴大受眾年齡層,同時培養針對同件事情以各方角度深入思考的 習慣。然而突破環境制約的過程是漸進式的,法白目前的法普成果也多侷限於青 年族群,針對中老年族群的問題仍需更長一段時間進行溝通,以突破阻礙中老年 族群吸收新知的高牆。
第四節、法律知識中介者與跨領域知識傳播
法律,是一門充滿專業知識的學科,政府為把關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品質,
甚至舉辦國家考試篩選人才。法律知識對於欲通過國家考試且以法律服務為職業 者為必備條件,但不代表非以法律服務為職業者不需要理解法律知識。而這兩群 人所接受的教育也不盡相同,法律系學生在課堂中接收教授講授的法律資訊,經 過四至五年的消化吸收、反覆練習後才能將大量資訊內化成有體系的知識。對比 非法律背景的一般民眾,其接受的教育較少涉及法領域,從日常中獲得的法律相 關資訊也多來自於新聞媒體,大量的資訊湧入卻無法消化,導致這些資訊也僅是 大腦的過客,無法深化為知識,也萌發對於法律的陌生感。
如圖4-3 所示,最早的法律服務從業者屬於漁翁得利型的知識中介者,由於 其與一般民眾間存有法律知識斷層,因此從業者對需要法律協助民眾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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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是擁有一張經過國家認證的律師執照,更是因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一竅不通,
或是對於法律的掌握不敵從業者,才需藉助法律服務從業者的法學知識協助解決 法律糾紛,從業者再從中獲利。另一方面,法律知識的鑽研有賴學說界與實務界 共同發展,而法律服務從業者的存在將能夠為法體系提供更多個案研究,協助法 律知識發展。具體而言,法律畢竟是人所制定的一套標準,即使考慮再周詳,也 可能無法套用至每一種情形。當法院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時,人民經常將該案件 之承審法官謔稱為恐龍法官,然而法官為審判時也必須遵守法律明文所規定之範 疇,例如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規定竊盜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承審法官在宣告被告關於竊盜罪的罪行時,在沒有數罪併 罰或累犯的情況下,刑期至多不能超過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人民覺得被告故 意竊取的行為應受到更嚴重的懲罰,法官在法條的限制下也無能為力,因為法條 的制定屬於立法權的範疇。回歸正題,正是因為一般民眾可以提供許多事實各異 的個案,才能讓學說界與實務界發現現行法的盲點,再行研議後讓整個社會的法 體系更臻完善,而法律服務從業者正是其間的中介者,將個案提供給法律知識領 域後,將法規範進行修改則歸屬立法權,並非在研究之探討議題內。
圖4-3:漁翁得利型之法律知識中介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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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自身並非涉入司法糾紛的當事人,在試圖接觸法律領域時,也容易因刁 鑽的法律術語及法律人低落的文學造詣而不得其門而入,轉而妥協由新聞媒體接 收相關資訊。新聞媒體雖試圖將法律文字轉化為較易懂的內容,但畢竟法律與傳 播隔行如隔山,反而在轉化過程中出紕漏,傳遞片面且不全然正確的資訊予民眾,
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的誤解築起隔閡,漸漸對法律領域的陌生感昇華為不信任。
一、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知識中介角色
法白,是由一群致力消除民眾對法律排斥感的寫手集結而成的組織,如圖 4-4 所示,這群已將法律資訊轉化為知識的法律知識普及倡議者,同樣也利用其優 勢地位佔據存在於專業知識與日常知識間的結構洞。然而法白的佔據行為並非以 獲利為目的,而是透過第三方參與之知識中介模式,協助搭起一道將法律知識傳 播予普羅大眾的橋樑,且不僅是傳遞資訊,讓民眾有更多機會接觸到法律知識,
更是將專業的知識轉譯成更容易理解的內容,促進交流,並讓民眾體悟到法律與 民生生活的不可分離性。另一方面,民眾與法律知識領域間的知識鴻溝縮小後,
民眾所提供的反饋得以健全化法規範。具體原因有二,其一是民眾日常接觸的法 律知識,絕大部分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令相關聯,而部分民眾擁有法律知識以外 的專業,這些其他領域的專業得以協助立法者在建制法令上的考量更為全面。其 二是法律實務上強調經驗法則,而民眾的日常經驗恰好能提供具體實例予行政機 關與司法機關參考,讓法規範更臻完善。
然而,現階段法白的首要任務仍是弭平法律知識領域與民眾間的知識鴻溝,
當人民的法律知識水準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塑造出一個更理性針砭的社會,民 眾也不易被直覺或社會輿論牽動情緒。於未來,法白得憑藉其身為溝通橋樑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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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在與民眾進行溝通的過程中彙整民意,再反饋予法律知識領域以利規範更為 健全 (蘇嫻雅,2004)。
圖4-4:第三方參與之法律知識中介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法白此類進行跨領域知識傳播的組織,即屬第三方參與之知識中介者,扮演 知識鴻溝間的溝通角色。然而深究知識斷層的產生原因,主要是源於新穎知識的 存在,致使一般民眾無法透過日常知識理解法律。因此知識中介者在傳播資訊時,
必須先判斷欲傳播資訊的內容屬性是否在日常知識的範疇內,若是,則知識中介 者可以直接將資訊傳遞予受眾,若否,則知識中介者須先轉譯或改造知識後,再 行傳播。於前一節的討論中,已詳述法白內部審查文章筆調的流程,特別強調用 字遣詞是否易於民眾理解,當受眾在閱讀網路上的法白文章時,其內容皆已經過 轉譯或改造,故研究者將以追本溯源之精神,從文章的內容往前推導,試圖還原 寫手在處理法律知識時所採用的傳播模式。
二、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知識傳播模式
法白為了達到法普效果,透過多種媒介傳播法律知識文章,而目前主力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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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法白網站、臉書粉專與Instagram 帳號。法白網站收錄創立至今所有寫手撰 寫的文章,但電子媒體邀稿的文章並不會隨著公開發表而即時上架,原因是電子 媒體主要透過流量營利,若是法白網站同時上架,該文章的流量會被分散。因此 當邀稿文章於電子媒體上架後,法白會先在臉書粉專做第一次的分享,讓法白受 眾的流量也能流入該合作媒體,經過一至兩個禮拜後該文章才會上架於法白網站。
但縱使臉書粉專上的文章和法白網站的文章重疊度高,法白粉專還是會定期更新 短篇文案,雖然在排版上無法像網站那般好讀,但是內容架構上和文章並無不同。
而針對 Instagram 經營,由於站長希望粉專與 Instagram 能有差異性,因此 Instagram 上的文案大多與網站文章內容不同,除了日常與粉絲互動的娛樂性貼 文外,目前貼文以每日更新的「歷史上的今天」佔大多數,追蹤人數也已達到15 萬人。
有鑒於法白成立五年來勤奮不懈地發表文章,目前單是網站的文章總數就將 近一千篇,且仍未將散佈於不同媒介的文案數量計入。本研究者將分別從臉書粉 專的短篇文案、Instagram 歷史上的今天以及法白網站中挑出數篇較受粉絲喜愛 的文章或文案,先進行文章的摘要後再進行知識傳播模式的分析。
(一) 臉書粉專短篇文案-史上最慢還錢的公司
本篇談論高鐵公司為了營運,以公司債方式向大眾募資新台幣八十億元,並 預計於三十年後償還。作者首先解釋公司債與股票的差異,再說明公司如何向大 眾借錢,隨後將視角轉至大眾,討論大眾願意購買高鐵公司債的原因,最後則自 嘲想要認購一張公司債券,先去準備一千萬吧 (黃郁真,2019)。此篇文章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發表於臉書粉專,並於兩天後獲得超過一千次的按讚數、44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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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與55 次分享,在當月其他貼文的討論度中最為突出。針對文章架構,大致 可以區分為三個部分。
1. 事實交代:此部分正是總編輯提及的要透過具體實例讓讀者先進入狀況,因 此作者先交代高鐵向大眾借了新台幣80 億元且三十年後才需償還的事實。而 此部分幾乎未牽涉法律用語,因此一般民眾得以透過基本常識理解,作者得 以直接傳遞知識。
2. 解釋法律知識:由於作者在每段落都以小標題說明該段討論主軸,因此邏輯 脈絡較清晰。在解釋公司債時,法律人用語為:「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長期 資金,將其所需資金總額分割為數單位,並透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法,向公 眾、集團大量地負擔金錢債務」(柯芳枝,2013)。如此定義雖然精準,但是民 眾只是想知道的公司債和股份的區別,本篇作者僅提及公司債是公司向大眾
2. 解釋法律知識:由於作者在每段落都以小標題說明該段討論主軸,因此邏輯 脈絡較清晰。在解釋公司債時,法律人用語為:「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長期 資金,將其所需資金總額分割為數單位,並透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法,向公 眾、集團大量地負擔金錢債務」(柯芳枝,2013)。如此定義雖然精準,但是民 眾只是想知道的公司債和股份的區別,本篇作者僅提及公司債是公司向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