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知識中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知識中介

知識中介 (knowledge brokerage),是一套將知識在不同領域間互相傳輸的過 程,由知識中介者串連不同領域之知識,聚集雙邊或多邊對自身知識領域有所瞭 解,且對其他知識領域抱持興趣的人。而知識中介者的角色並非僅是將某領域知 識原封不動地傳達至其他領域,而是能夠調和不同知識領域,將知識經過整理轉 譯後,再進行傳遞,並引起不同知識領域間的討論 (Canadian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Foundation, 2003)。知識中介的概念時常被運用在新興領域與政府的政 策制定間,政策制定者或許立誓提升社會褔祉並熟稔立法程序的相關知識,但是 對於新興領域卻一竅不通,或是該領域所涉及的議題過於複雜,需要透過該領域 的專家共同參與決策制定的過程,透過溝通討論俾使政府得以制定完善的政策 (Clark, & Kelly, 2005)。例如在醫療領域 (Tasselli, 2015)、環境影響評估 (Sheate,

& Partidário,2010)、商業 (Walter, Lechner, & Kellermanns, 2007) 等領域都能搜 尋到許多學者對於知識中介的討論及應用。透過知識中介,不同領域間的知識得 以互相交流,甚而激發結合不同領域的創新成果。

一、知識與中介

「知識」是一項儲存於人類大腦裡的無形資產,日後得以在有需求時進行提 取。有學者將知識類比為資訊或認知,但知識相比資訊而言更有體系 (Blackmore, 2007)。也有學者將知識步驟化,拆解為資訊生成、蒐集與分析,人會透過閱讀或 研究獲得資訊,並將不同資訊蒐集後進行分析,最後產出知識 (Weaver, Pope, Morrison-Saunders, & Lochner, 2008)。文獻也指出,知識是得以被人回想起的資 訊,但其意義絕不僅止於此,資訊需要透過人的學習,進而產生真知灼見成為知 識刻畫在大腦 (Bloom, 1956; Sheate, & Partidário, 2010)。此外,根據美國教育心 理學家 Bloom (1956) 的認知範疇層級,人在擁有知識後,才可進一步應用、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析、評估以至創造,讓知識昇華為智慧 (Partidario, & Sheate, 2013)。以上有關知 識的定義,大多是以資訊接收方的角度出發,接收者接收資訊後,經過學習,將 資訊轉換為知識。

相對地,資訊接收的另一面為資訊產出,身處於資訊產出方,勢必對該領域 已經有一定程度的知識,並且會持續對該領域鑽研,稱為知識專業化 (knowledge specialization) , 且 透 過 知 識 專 業 化 , 該 領 域 的 知 識 產 出 效 率 會 逐 漸 提 升 (Carnabuci, & Bruggeman, 2009)。然而若僅針對單一領域進行鑽研,在研究上也 容易遇上瓶頸,因此有學者認為不同知識領域間不應劃清界線,而應透過不同知 識領域的交流,將不同知識領域既已存在的知識重新結合產出新知 (Weitzman, 1996)。該文獻進一步討論,不同知識領域間又可依知識性質區分為同質或異質,

同質知識領域間互相交流,該知識屬於較簡易之線性移轉,移轉後仍仰賴知識專 業化產出新知;異質知識領域間互相交流,則有賴知識中介者之轉譯後,得以跨 領域挖掘新知,並將知識重新結合後產出有創意的貢獻 (Weitzman, 1996; Burt, 2004; McFarlane, 2006)。

資訊給予方提供資訊予資訊接收方,而接收方經過學習後轉化資訊為知識,

於此過程中,由於雙方知識領域的內容可能有極大差異,若以單純線性方式傳遞 資訊,接收方有極大概率無法透過學習轉化為知識。故介於資訊給予方與資訊接 收方之間的角色,稱之為「知識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與中介者相關的文 獻起初著重於討論中介者如何利用社會中不同網絡間的資訊斷層以獲取利益,在 現今複雜的社會存在許多不同的社交網絡,每個社交網絡間可能有所交流而建立 起聯繫,但也有許多社交網絡間存在資訊斷層,學者稱之為結構洞 (structural hole)。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介者若能佔據該結構洞,將不同社交網絡串起聯繫,不僅得以獲利,在資 訊獲取上也能跨領域產出創新成果 (Burt, 2004)。此時的中介者所使用的方法被 稱為「漁翁得利」型 (tertius gaudens),由於被中介的雙方網絡資源有限,且缺乏 適當的管道得以交流資訊,而中介者佔據該結構洞,並利用其優勢地位向雙邊進 行協調,以取得利益。因此漁翁得利者在中介時,不會讓被中介的雙方建立直接 的聯繫管道,而是充當居間傳遞、協調資訊的角色,該中介者始有其存在的意義 (Vernet, 2012)。

而後有學者提出另一中介模式,稱為「第三方參與」(tertius iungens),即中 介的真諦並非僅是佔據結構洞而從中獲利,而是協助先前未有聯繫的不同個體互 相合作、交流資訊或是強化已有聯繫的個體間的互動,藉以提升創新產生的機率 (Obstfeld, 2005)。雖有學者批評此模式將導致佔據結構洞的中介者喪失其存在的 意義,但該篇作者認為舊有結構洞的填補代表有更多不同的社交網絡建立起聯繫,

同時也促使新結構洞的產生 (Obstfeld, 2005; Vernet, 2012)。

除了上述漁翁得利型及第三方參與型,有研究認為這兩種中介方法不互相排 斥,在某些中介情形應混合使用,例如音樂產業中,歌手與唱片公司間的中介者 為製作人,彼此間的目標皆為打造出暢銷歌曲,而製作人在製作過程中,便必須 依據當時情況採取不同的中介模式,有時需要聚集雙邊關係人共同討論,有時卻 必須攔阻部分資訊傳遞至對邊 (Lingo, & O’Mahony, 2010)。

二、跨領域知識傳播

綜合上段三種中介模式,除了漁翁得利型的主要目的在於獲取利益,其餘兩 者都是聚焦在促進不同領域間的互相交流,並藉此激發更多創意的想法。不同領 域的知識須經由知識中介者傳播至另一領域,而在傳播過程中,知識中介者須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雙方知識領域間的差異採取相異的資訊傳播模式。而在選擇模式前,必須先瞭解 在不同知識領域間所存在的三項要素,分別為差異性、依賴性與新穎性 (Carlile, 2004)。

(一) 差異性 (difference)

不同的知識領域在內容上顯然有所差異,且知識領域開始發展的時間不同,

其知識量的多寡也有差異。而差異性正是不同知識領域可以互相交流學習的契機,

若差異性越大,知識中介者在知識轉移的過程也較費工 (Carlile, 2004)。

(二) 依賴性 (dependence)

知識中介者將多個知識領域串連,目的是讓知識可以互相流動,而其背後的 原因是觀察到知識領域間有互相依賴的特性存在。學者將依賴性定義為兩個個體 為了達成其共同目的,在決策前會將對方納入考量 (Litwak, & Hylton, 1962)。由 於彼此依賴,知識中介者在傳遞知識時,同時也會協調雙方在資源或決策上達成 共識,避免因利益不一致而導致中介破局。若依賴性越大,知識中介者在知識轉 移的過程也更複雜 (Carlile, 2004)。

(三) 新穎性 (novelty)

新穎的反義詞為共通,當兩個以上的知識領域串起聯繫,雙方在知識上重疊 的部分被稱為共通知識 (common knowledge);雖然共通知識有助於雙方之間跨 領域的溝通,但跟隨共通知識而生的經驗法則也潛意識地影響雙方依循過往經驗 處理事情,反而導致新穎知識傳播受阻。若新穎性存在,則雙方之間無法透過共 通知識直接進行溝通,而需要知識中介者協助。因此知識中介者在知識轉移的過 程便必須針對新穎知識進行內容重塑 (Carlile, 2004)。

不同知識領域間以新穎性為影響知識傳遞方法的首要因素。若不同的知識領 域間欠缺新穎知識,即使存在知識量差異及雙方間的依存關係,雙方仍得依循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有經驗或共通知識進行溝通,並整合領域間的知識差異。但若新穎知識存在,雙 方間無法透過共通知識進行溝通,一味依循既有經驗或共通知識反而成為傳播新 穎知識的阻礙,讓創意發展的空間受限 (Carlile, & Rebentisch, 2003)。因此在傳 播知識的過程中,根據上述三項要素的差異,知識中介者必須突破不同知識領域 間的阻礙 (McFarlane, 2006),而建立聯繫的方式也有可區分為知識傳遞、知識轉 譯及知識改造 (Carlile, 2004)。

(一) 知識傳遞 (transferring knowledge)

此為最樸實的一種知識傳播模式,由於兩方知識領域的共通知識重疊度高且 沒有新穎知識存在,因此雙方在處理差異性及依賴性時,可以直接透過共通知識 進行溝通,知識中介者在此一情形單純負責將一領域的知識以資訊的型態傳遞予 另一領域,該領域的人接觸該資訊後,透過既有知識及共通知識嘗試學習,再將 資訊轉化為新知識,並與既有知識相融合,激發創意,反之亦同 (Shannon, 1948)。

也因為知識中介者在欠缺新穎知識的情況下,僅負責知識的傳遞,有學者也稱為 線性傳遞 (McFarlane, 2006)。然而若有新穎知識存在,則共通知識無法處理新穎 知識的部分,會導致知識傳遞不完善。如圖2-1 所示,雙方知識領域間的共通知 識重疊度高,且未有新穎知識存在,因此知識中介者得以直接傳遞知識。

2-1:知識傳遞概念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 知識轉譯 (translating knowledge)

當不同知識領域間有新穎知識存在時,透過知識轉譯得讓雙方取得共識,此 外,知識中介者也必須協調雙方間的利益。在轉譯的部分,由於新穎知識存在,

若直接將該知識傳遞至另一方,他方可能無法理解該資訊之意義,因此必須透過 知識中介者將該資訊進行翻譯後再行傳遞。然而在翻譯的過程,同一件事物在不 同知識領域所使用的用詞可能不同,導致翻譯後的內容和原意有些許誤差,因此 有學者認為知識中介者除了針對知識進行翻譯外,也應建立雙方皆有共識的共享 意義 (shared meanings),透過統一稱呼降低雙方間對於知識差異性的誤解 (Dougherty, 1992)。此外,當知識中介者在建立共享意義時,也必須居間協調雙 方間的利益,讓雙方對於知識的轉譯達成共識。如圖2-2 所示,雙方知識領域間 存在共通知識 (以黑色區塊表示),且因彼此間存在知識鴻溝,因此當一方傳播新 穎知識予另一方時,知識中介者需先行轉譯新穎知識,以建立雙方知識領域的共

若直接將該知識傳遞至另一方,他方可能無法理解該資訊之意義,因此必須透過 知識中介者將該資訊進行翻譯後再行傳遞。然而在翻譯的過程,同一件事物在不 同知識領域所使用的用詞可能不同,導致翻譯後的內容和原意有些許誤差,因此 有學者認為知識中介者除了針對知識進行翻譯外,也應建立雙方皆有共識的共享 意義 (shared meanings),透過統一稱呼降低雙方間對於知識差異性的誤解 (Dougherty, 1992)。此外,當知識中介者在建立共享意義時,也必須居間協調雙 方間的利益,讓雙方對於知識的轉譯達成共識。如圖2-2 所示,雙方知識領域間 存在共通知識 (以黑色區塊表示),且因彼此間存在知識鴻溝,因此當一方傳播新 穎知識予另一方時,知識中介者需先行轉譯新穎知識,以建立雙方知識領域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