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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治教育的概念及推展

自解嚴以後,政府逐步放寬各項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台灣開始真正邁入民 主法治國家,惟在社會、政治轉型的過程中,傳統與現代價值的混淆衝突,例 如原住民上山打獵原是一件「英雄式的行為」,現在卻有可能因為違反自然保 育法規而有可能遭到處罰。因而,苑舉正(1999)提醒我們,只有透過教育的 方式,才能夠讓當事人擁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遵循「法治價值」的必要性,讓 人主動地接受法律規範的意義,否則很可能原住民因上山打獵而被逮捕的時 候,會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根本沒有像立法機構所認定的那麼嚴重,而他或許 也並不真正地認為自己犯了什麼罪。

那麼,從舊社會到新社會的社會變遷之下,不同於戒嚴時期的「新法治價 值」是什麼?「法治教育」所要達成的目標及內涵又是什麼?以下便從法治的 意義、法治教育的意涵、以及我國法治教育的推展概況及限制來探討:

壹、法治的意義

「法治」一詞來自於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的「rule of law」,或在德國等大陸 法系國家,相當於德文中的「Rechtsstaat」,也就是「法治國家」的意思,臺灣 身為繼受法國家,自西方引進法治制度至今一百餘年,對法治的精神及其真正 意涵自不能瞭解的不透徹。林孟皇、陳叡智(1998)指出,法治的真義在於政 府與人民皆應遵守法律,使法律得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即維持社會秩序、保障

人民權利、增進公共利益。張樹倫(1998)的觀點說明,法治就是「合法的法 律至上」的意思,其認為此定義包含兩個重要內涵:(一)以法主治—法治真 正目的並非是要限制人民,要求人民守法,而是著重於限制國家的公權力,要 求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該要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二)前述依法行政、

審判的法律必須是公正的、普遍有效的,同時法律必須是抽象的,不為任何政 治團體服務的。

黃國峰(2004)的看法與上述法治兩個重要內涵的解釋類似,其主張近代 法治理念包含兩個重要的意義:首先,法治是指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至上,

國家一切的權力要根源於法,行政、立法與司法機構必須在合法的法律內行使 職權,法律是政府與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為規範;而法治另一項最根本的要 義在於至高的法律重要精神在於保障個人的自由與尊嚴。

高涌誠(2003)大致同意以上討論,其認為「人權價值」與「法律知識」

同樣是法治教育中重要的內涵,但其提出法治另一個可貴的內涵是「民主」。

要使國民的意志能貫徹到國家權力的運作,有賴於國民成熟的民主素養,包括 對公民意識的認識、理性討論及解決問題的習慣、公平的選舉制度、對政府機 關運作的了解等。國民如果沒有這些民主素養,將使政治與國民漸行漸遠,政 治淪為政客操弄的玩具,這對法治社會的發展將有極大的殺傷力。

翁國彥、許育典(2005a)則是從憲政主義的架構指出,現代的法治國原 則下,整個法秩序的規範是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使人民的自由能獲得最大程 度的保障。而法治國主要被承認的重要構成要素有:憲法的最高性、基本權的 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的安定性、比例原則、權利救濟的保護,到國 家賠償責任,從頭到尾都串連在實質法治的概念下,其目的無非在實現人民的 最大可能自由。

簡言之,「法治」即依法而治、法律至上的意思,其核心精神在於透過憲 政制度約束政府權力,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以實現個人人性尊嚴、達到保障人 民權利的目的。

貳、法治教育的意涵

鄧毓浩(1998)從青少年犯罪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惡質化發展的傾向為警 訊,提出為防治犯罪,需透過教育途徑積極推展法治教育,而要落實法治教 育,以學校階段的教育最為重要。又誠如前文提到的脈絡,許育典、翁國彥

(2005a)從法律文化的角度來探討臺灣法治理念的發展,可以發現目前我國 仍尚未達到實質法治國的理想、人民尚未能真正將法治精神內化為一種國民意 識與生活態度,因此如何實現實質法治國理想,便須依賴「法治教育」的實 施。可見不管是從消極犯罪防治或積極實現法治國理想的目標來看,法治教育 都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歷程,以下分別整理法律專家及教育學者對法治教育內涵 的主張:

一、法律學者的見解

(一)黃旭田(2003)認為法治教育是要使學生了解在法治國家中人人均享有 合法權利,盡應盡之義務,使學生了解法律乃人民權利之保障,並樂於守法 且避免違背法律。

(二)高涌誠(2003)指出法治教育的目的是要使每個人了解身處在現代法治 社會的權利和責任,進而能適應並參與法治社會的運作,其內容包含法律、

人權、民主等主題。另外,法治教育要能使受教者親自討論、思考,使其見 證法律的意義及價值,並能在生活中加以實踐,才能顯出其意義。

(三)張傑生(2003)主張法治教育的內涵,諸如人權、平等、正義等觀念,

都是在帶領人們學習「相互尊重,理性互動」,法治教育的特點,即在於培

(四)莊世同(2005)則從哲學的觀點來描述法治教育,其論述法治教育是一 種守法意識的養成教育,而守法意識是一種人性價值的展現。在這個意義之 下,法治教育既是一種人文教育,也是一種道德教育;同時,其認為成功的 法治教育不應只是以消極守法意識為宗旨,而是應該致力於培養人民具有關 心他人、關懷社會正義的積極守法意識。

(五)許育典(2005、2010)的觀點則認為,法治教育並非是讓全國人民成為 專業法律人,所以除了讓學生知悉實體與程序法律的相關規定外,法治教育 的目的在於使「法治國」內涵深植人民心中,藉由權利與義務間的互動,使 學生明白法治國的核心,在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以促使台灣成為實質法治國 家。

(六)翁國彥(2006)主張法治教育包含兩大面向,一、實現法治國家:在教 育過程中,傳授學生法治知識與憲政素養,瞭解現代社會生活中的權利與義 務,使人權知識內化為學生的生活態度。二、建立公民社會:培養學生公共 參與的態度,以及獨立、多元的思考與批判力,使現代公民意識在學生心中 紮根。

(七)林孟皇(2011)援引美國 1978 年制定的法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對法治教育的定義:「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 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 教育。」在此意義下,法治教育不應以守法或法律常識為重點,也不是威嚇 教育,而應培養現代公民所應具備的法律價值、思辨能力等公民素養。

二、教育學者的見解

(一)Starr(1997)主張理想的法治教育不僅在讓學生獲得正確的法律知識,

更重要的是讓學生真實感受法律的本質與法律的需求,同時藉著在學習過程 中的積極參與,以發展現代公民的技能。因此,理想的內容應包含:1.引導

學生瞭解社會中法律的本質;2.發展學生面對價值衝突時之分析能力;3.協 助學生探求道德與倫理的困境;4.發掘學生對司法程序、法律基礎的鑑賞 力。

(二)鄧毓浩(1998)提出青少年法治教育必須自建構公民社會的觀念做起,

融入公共領域的理念,以「公」為主體,培養公民意識,明辨權利義務,強 化公民責任,在社會生活中,能發揮尊重他人、容忍差異、理性溝通、追求 正義、自我反省的精神,並體會人與人相處之道理。

(三)林孟皇、陳叡智(1998)認為法治教育的重點有:1.使學生了解個人的 權利與義務之所在,及其規範的原因與用意,從而養成知法與守法的習慣,

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2.使人民不但自己能恪守法律,並能監督政府制定 良法及徹底執法。法治教育的目標,在於培養現代公民所應具備之政治知識 與民主素養,要使公民具有獨立思考能力、了解民主憲政的基本常識、認識 公民的權利義務,

(四)張樹倫(1998)主張實施法治教育的當前要務在於加強憲法教育,除教 導國民認識憲法條文的規定外,更重要的是使人民了解民主制度背後的根本 精神、民主憲政的基本原理與法治觀念的介紹。

(五)林佳範(2000、2002a)從法治教育的身教及言教兩方面來談。其認為 法治教育的言教,在於人權理念與人權保障制度運作的認識。現代法治觀,

人民是法律的主體,以權利為本位,人民除得消極地主張國家不要侵犯其權 利,更可積極地要求國家保障其權利。身教方面,則是認為法治教育不僅是 用講的,更要落實於日常生活與學生的教育關係中,因此首先須肯認學生為 權利主體,朝向以學生為中心的法治教育模式。

(六)黃國峰(2004)從《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的內涵來建構法治教育的理 念,認為法治教育應該是以下各項:1.設計以學生為中心的人權法治課程,

經驗出發,透過覺察與反思形成抽象概念與通則,再引導學習者將所習得之 概念應用於新的情境,形成經驗學習循環。3.批判反思的法治教育:教師應 使用議題中心、合作學習的教學策略,引導學生討論、思考爭議性的議題。

4.使用多元評量方法的法治教育。

(七)蔡慧雯(2005)分析九年一貫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內涵的研究中指 出,法治教育課程的內涵應包括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法律的基本概念、與 少年相關之法律,及各種有助於涵泳學生法治態度之相關時事及重大議題

(七)蔡慧雯(2005)分析九年一貫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內涵的研究中指 出,法治教育課程的內涵應包括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法律的基本概念、與 少年相關之法律,及各種有助於涵泳學生法治態度之相關時事及重大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