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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及動機;第二節說明本研 究的研究目的及問題;第三節則闡釋本研究相關名詞的定義,最後第四節指出 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實質法治國理想的追求

西方現代法治理念強調在憲政制度下,國家於執行公權力時,必須落實人 民基本人權的保障,以促成個人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且此種法治精神是「自 下而上」地從歷史文化中自發性的成長,已內化為民眾的國民意識與生活態度

(翁國彥,2006)。而位在亞洲的臺灣,我們常自翊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以憲 法作為國家統治、政府行政及人民生活的最高規範,在民國 104 年總統府公告 的國慶演說內容1中,更直接地表述:「在歷史的長河中,每個國家都會尋找一個 讓國民高度認同的精神基礎,以建立彼此的歸屬感。在現代社會,這個精神基 礎就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在臺灣,人人都是國家的主人,人人都受到憲 法的保障。」

然而根據學者許育典、翁國彥(2005a)的研究,臺灣作為法制繼受國,自 西方引入許多法律制度,百餘年來卻見人民在生活中無法視法律為值得遵守的 規範,國家公權力的違法行使也隨處可見,即使政府大力宣導法治教育,法治

1 民國 104 年國慶演說主題為「以民主為傲,以臺灣為榮」,演說全文可至中華民國總統府網

精神卻仍停留在憲法與法律的形式規定,無法在人民與執政者心中紮根,使臺 灣至今仍難以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是什麼原因導致法治精神無法與人民固有法 律觀念相契合呢?許育典、翁國彥(2005a)認為,我國法治精神具有由政府主 導推動的「由上而下」特性,並非源出於本土的歷史背景,再加上傳統儒家禮治 文化、日本殖民高壓統治、國民黨戒嚴時期威權治理等影響,因此仍無法真正 達到「實質法治國」2的理想。

(一)傳統儒家禮治文化的影響

首先是「傳統儒家思想文化」的影響,傳統儒家思想非常重視倫理、秩 序、個人道德義務,過於重視「禮」對社會秩序的規範力量,以「禮」作為衡 量個人行為舉止的標準,並強調個人對社會應負的義務,個人應首先滿足國家 社會的利益。這樣的禮治社會和西方的法治社會迥異,儒家社會中難以培養具 備爭取獨立權利地位的個體,且當時法律的地位只是統治者用以維持秩序的刑 事制裁手段,和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更遑論法律對統治者權力的約束。

(二)日本殖民高壓統治的影響

學者許育典、翁國彥(2005a)指出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時期,雖引進西方 法制,但仍停留在「絕對皇權、君主立憲,以法律鞏固統治權的階段」,並未 接受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法治精神,且日治時期以嚴刑峻罰管控臺灣社 會,法律淪為富國御民的工具,而缺乏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三)國民黨戒嚴時期威權治理的影響

民國三十八年國民黨遷台後持續了數十年的高壓統治,例如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條文、實施戒嚴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等手段,直到蔣經國先生

2 相對於「形式法治國」,「實質法治國」並非僅在限制人民權利,要求人民守法,而是著重在 限制政府權力、要求政府守法。政府必須守法,才是法治在近代以來發展的寶貴意義。實質法 治國原則重要的構成要素有:憲法的最高性、基本權的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的安定

於民國七十六年宣布解除戒嚴,才結束長達38 年的白色恐怖時期。學者許育 典、翁國彥(2005a)說明,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雖早已西化,但執政者基 於鞏固政權的想法,法治僅是掛在嘴邊的政令宣導口號,從未認真思考以法治 教育落實法治國的理想。

中國傳統文化中,除了儒家重禮、法家重刑思想影響人民法律思考外,劉 恆妏(1999)的研究提供吾人另一個文化思考的面向。其從「包公文化」來分 析探討臺灣繼受西方法制百年來何以未能將實質法治基本精神或中心價值推展 至社會深層意識中,並從中省思以提出建言。在包公的衙門式問案方法中,可 以為求「絕對真實」、「實體正義」,而不考量「程序正義」、「被害人權益保 障」或忽略「訴訟終結」的概念,並且包公問案「人治」色彩相當濃厚,不僅 大量使用刑罰、問案態度嚴厲,且「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差別主義」盛行,

種種中國法制3只重「律」而無章「法」的制度,和現代司法體制大相逕庭。

但儘管如此,劉恆妏(1999)認為:「『包青天』三字所蘊含的司法形象,是一 個全民族記憶中難以泯滅的典型人物,與『公正廉明、正義、清官、明鏡高 懸』,甚至『日斷陽、夜斷陰』的神話色彩無法割離。長久以往,這樣的典型 伴隨著傳統中國法制運作,一直為廣大人民所嚮往。」

從上述法律文化的角度來探討臺灣法治理念的發展,可以發現目前我國仍 尚未達到實質法治國的理想,國家透過立法引入西方法制價值雖有助於加速法 治精神的推展,但現行司法體制是否仍存在缺失,使得人民仍如同過去一般無 法信賴體制運作結果,而必須去期待聖人(如包青天一樣公正廉明的人)出現 之救贖?現行法制架構下,是否填滿了傳統中國法律的思維,使人民無從感受 制度保障、程序正義設計的優點?(劉恆妏,1999)。

3 根據劉恆妏(1999)的說明,「傳統中國法」指的是西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訂定「秦律」,

因此,如何讓人民「自下而上」地將法治內化為一種國民意識與生活態 度,學者許育典、翁國彥(2005a)建議「毋寧是透過法治教育的實施」了。

目前,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國民都必須完成義務教育,此義務教育對於每一位公 民資質的培養和提升是不可或缺的過程,因此法治教育在義務教育過程中的實 施,會深刻影響每一個公民的法治素養,進而決定我國是否能成為真正的民主 法治國家(許育典,2010)。

二、法治教育在社會變遷中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研究者從觀察報章雜誌、新聞媒體報導等資料4,不難發現許 多違反法治精神的實例。首先,政府權力未受到適當約束的事實有:檢察總長 黃世銘濫權竊聽案、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官商勾結的貪污賄賂事件、教育部 針對高中歷史、公民與社會科課綱調整被法院判決違法卻仍執意行使等;其 次,人民逾越法律規範的案件也層出不窮,諸如駭人聽聞的媽媽嘴咖啡廳兇殺 案件、台中夜店殺警事件等,社會脫序、犯罪事件時有所聞。

然而,社會變遷也非完全與法治背道而馳,從許多社會運動的觸發及其倡 議5,例如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爭取、抗議都市更新條例 侵犯人民居住權益、洪仲丘事件引發要求國防改革的白衫軍運動,以及抗議立 法院黑箱通過服貿協議的太陽花學運等,更凸顯出「法治教育」在社會急速變 遷中的重要性。

由以上新聞案例可見我國政府官員有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甚至有違法 犯罪的情事,或是所制定的法律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而人民違法犯紀的

4 黃世銘洩密案 改判 1 年 3 月定讞(2015/2/13);八德合宜住宅案 高院裁定續押葉世文

(2015/4/20);黑箱課綱敗訴 教育部:八月仍上路(2015/3/9);謝依涵被控八里雙屍案 三 審27 日宣判(2015/11/13);夜店殺警案違反交保規定 3 被告當庭遭押(2015/3/10)。2015 年5 月 4 日,取自: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index

5 集遊法修正草案 立院今審查(2008/11/19);戴立忍王小棣聲援文林苑-電影圈出錢出力 關 注居住正義(2012/4/28);萬人送仲丘 今穿白衣上凱道(2013/8/3);太陽花學運

反服貿黑箱-行為也不斷發生,法治精神中最重要的法律至上價值未被體現出來,反而還停 留在形式法治國的階段。因此,如何透過「法治教育」來深化、形塑政府依法 行政、保障人權的法治核心精神,對於繼受法國家的臺灣至為重要。

三、法治教育的推廣及限制

有鑑於法治教育對實現實質法治國的重要性,我國法治教育的推展自民國 七十六年解嚴以後逐漸受到重視,不論是政府相關單位或民間團體、學界專家 等皆開始要求各級學校加強法治教育,並成為學校校務工作的重點項目之一。

但政府政策或計畫的教材編排、實施方式,例如青輔會編輯的「小執法說 故事」補充教材或學校配合舉辦的法治作文比賽、書法比賽、為接受評鑑而蒐 集製作的檔案等,大多會有流於政令宣導、形式固定僵化,且師資因法治素養 不足及課程教材過於艱澀枯燥而無法配合等限制。再者,我國學校教育長期以 來受升學主義影響,偏重學生考試成績,導致老師填鴨式的教導,學生只懂得 書本知識、應付考試,而缺乏生活應用、實際操作、批判思考等能力,結果只 是虛應故事,培養出一群單純守法的「順民」。(林孟皇、陳睿智,1998;謝國 村,2002;林佳範,2002a、2003;黃旭田,2003;高涌誠,2003;黃國峰,

2004;翁國彥,2006;許育典 2010;洪頌媖,2013)。

從以上背景討論可以了解到,若從臺灣社會法律文化角度切入,臺灣由於 歷史統治、文化成分、繼受法國家的限制,人民尚無法如西方社會一樣自下而 上的將法治精神內化成生活態度,所以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不乏政府濫權、

社會犯罪的案例發生。正好因為如此,如何實踐法治教育帶領臺灣邁向實質法 治國的理想、如何克服現階段推廣法治教育的固定僵化,使法治教育更有效地 在校園中推展,種下法治精神的核心種子在學生心田,成為亟需大家共同努力

社會犯罪的案例發生。正好因為如此,如何實踐法治教育帶領臺灣邁向實質法 治國的理想、如何克服現階段推廣法治教育的固定僵化,使法治教育更有效地 在校園中推展,種下法治精神的核心種子在學生心田,成為亟需大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