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渣打併新竹商銀合併案之勞資爭議

第四節 渣打併新竹商銀合併案之勞資爭議內容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第四節 渣打併新竹商銀合併案之勞資爭議內容

渣打銀行購併新竹商銀最重要的勞資爭議在於工會成立與否以及後續工會 為勞工爭取的權利。相關的勞資爭議內容,本研究整理與分析如下。

一、工會組織過程:

本研究依表 5-5 所示,從時間序列來說明渣打國際商銀工會組織的過程來看

93

表 5-5 工會組織過程

時間 內容

1989

l 有員工想要籌組工會,但因為面對資方的壓力,因此,此想法並 未落實。

2006

l 因渣打銀行宣布要收購新竹商銀,員工擔心權益受損,希望籌組 工會來保障員工權益,並由工會向資方提出結算年資、員工留任 以及簽訂團體協約等訴求。

l 10.27 新竹商銀 34 位員工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籌組工會。

l 11.10 新竹市政府回函同意,開始籌組工會事宜。

l 11.20 工會發起人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

l 12.06 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此會議較為公開且當時新竹市政府勞 工處局長也親自出席。

l 12.22 於新竹市勞工育樂中心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選 出理監事跟常務理事,新竹商銀工會宣告正式成立。

2007

l 7 月,原渣打銀行正式合併新竹商銀後,以新竹商銀為存續銀行,

變更所有新竹商銀在台分行之名稱為「台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為台灣第一家被外商銀行合併的本國銀行。

93 依據渣打銀行公會資料顯示及渣打銀行工會郭寅 輝理事長口述整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l 7.16 新竹商銀工會並接獲新竹市政府頒發之更名證書,即日正式 更名為「新竹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新竹 商銀工會之名正式走入歷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工會存續問題:

2006 年 10 渣打銀行宣布收購新竹商銀,2007 年 7 月 1 日兩家銀行正式合併,

當然渣打銀行對外宣布以新竹商銀做為存續銀行,並且留用所有新竹商銀的員工,

但是後續卻將新竹商業銀行改名成渣打銀行,在實際結果上反而新竹商銀變成消 滅的銀行,導致內部員工對於渣打銀行的質疑。

而在工會方面,渣打銀行原本在台灣的員工並沒有組織工會,新竹商銀的員 工在兩銀行購併前已經組成工會,由於實際上新竹國際商銀是存續銀行,因更名 並不影響銀行存續問題,所以新竹商銀的工會是存續銀行已有工會的情形來判讀,

且取得新竹市政府頒發的更名證書,所以原渣打銀行的員工可以直接加入工會組 織。

後續發生渣打銀行工會通過罷工投票,渣打銀行高層向新竹市勞工處提出質 疑,引用工會法第 7 條,認為此工會組織應該只有在新竹市的新竹商銀員工才有 資格,且是區域型的工會其他新竹市以外的員工並沒有參與罷工的資格,此一事 件後續由政府判定,表示全體員工都可以加入區域性的工會,並且行使會員罷工 的權利,且在工會章程中清楚說明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加入工會。

因此,在渣打銀行購併新竹商銀的案例中,由於實際上新竹商銀為存續銀行,

所以其工會本身就是存續,並不因為後續更名為渣打銀行而使其工會消滅,也因 此後續工會能夠繼續幫員工在購併整合期間爭取員工應有的福利與權利。

三、勞資集體協商與爭議過程:

(一)工會訴求:

在發佈購併消息時,工會代表向當時的資方提出年資結清、員工留任及團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4

協約簽訂等訴求,但是當時工會正在改選理監事,因此無法派出合乎正當性的協 商代表,且當時渣打銀行以每股新台幣 24.5 元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其溢價幅度 高達 40%94,這些成本其實已經包含了員工權益的成本,員工權益問題應由購併 前的新竹商銀處理。後續工會認為應該跟新雇主渣打銀行簽訂團體協約才是保障 工會會員的權益,所以從 2007 年的 2 月到 11 月之間,經過了十次協商,但是並 沒有明確的結果,也因此工會向新竹市勞工處申請簽訂團體協約事項之勞資爭議 調解。在調解失敗後,渣打銀行工會遂召開會員大會並通過罷工決議。此時資方 又展現出願意協商之意圖,於是勞資雙方始進行實質內容協商,並簽定效力等同 於團體協約之備忘錄;該備忘錄更明訂勞資雙方應每月進行協商會議,以督促團 體協約協商之進度。

(二)爭議調解與罷工行動95

針對工會與資方的爭議過程與罷工行動,本研究以時間序列整理說明如表 5-6 所示。

表 5-6 爭議調解與罷工行動說明

時間 內容

2007.9.29

l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針對「員工安置計畫」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

尤其針對離職金方案,包含試用資格條件、適用日期以及優離計 算基數等,但是資方表示無任何修改空間,所以第一次調解宣告 不成立。

2007.11.23

l 簽訂團體協約事項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工會訴求資方不應該隨便 變更員工勞動條件,訴求要簽訂團體協約來保障員工,但是雙方

94 郭秋榮,<銀行併購風潮對台灣金融市場之影響>,經濟研究 - 國家發展委員會,Volume 8,

頁 162-170。

95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渣打銀行工會罷工投票動員令>http://www.hibu.org.tw/?q=node&page=54。

http://www.hibu.org.tw/?q=node&page=5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5

仍然在協商代表性與正當性打轉,並未實質協商。而工會也打算 如果此次協商無結果,將採取罷工投票的打算。

l 協商不成立後,當日下午工會官方網站上發佈「渣打銀行工會罷 工投票動員令」之文章,並清楚公告罷工之日期、地點與參加對 象,以及罷工的理由、目的、罷工投票之法源與意義。

2007.12.15

l 渣打銀行工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會員大會於新竹市新竹中學展 開,參加對象為渣打銀行工會全體會員,該次臨時會員大會的主 要目的即是希望能夠通過罷工投票,取得與資方平等協商之籌 碼。渣打銀行工會全體會員總計 1,839 名,當天共計有 1,523 名 會員出席,出席率達 82.8%。投票結果有 1,518 票同意罷工,1 票不同意,4 票廢票,以壓倒性票數通過罷工決議。會後工會向 資方表明若是後續談判仍無法達成協議,屆時工會將不排除在 2007 年 2 月 5 日前舉行無限期罷工96

l 由於罷工投票通過後,勞工處請資方盡快進行實質的協商,讓勞 資爭議能夠盡快落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勞資協商發展:

渣打銀行與工會之間因為投票罷工的事件,使得資方願意積極與勞方進 行協商,其後續協商發展本研究整理分析如表 5-7 所示97

表 5-7 勞資協商發展

時間 內容 結果

2008.1.21 l 勞資召開團體協商會議,討 l 與工會代表針對這些勞工權益

96 林冠慧 ,2007 年 12 月 15 日,<渣打假存續真併購 工會將無限期罷工 - 台灣首樁外銀併本 土抗議員工權益受損>,卡優新聞網報導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7&ns_pk=2951

97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頁 28-48。http://www.hibu.org.tw/?q=node/29&page=27

98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http://www.hibu.org.tw/?q=node/29&page=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8

示範意義。其最新之第三次團體協約也在 2015 年 9 月 22 日,在勞動部、全國金 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及友會貴賓的見證下,簽訂了第三次團體協約99

(四) 備忘錄內容簡述100

針對 2008 年勞資雙方簽訂的備忘錄,本研究簡單說明如下。

1.雙方之和平義務:「於前開期間內,工會同意不應有不合法之勞工活動運作,

資方亦不應有不利益之對待。於前開期間內,勞方及工會同意不因團體協約 所涉之議題而進行罷工。」所謂的「前開期間」是指簽妥團體協約日之前,

也就是指 1 年半的期限。第 3 條規範勞方及工會在這段期間內,不應因為 團體協約所涉之議題而發動罷工,同時呼應前條「工會同意不應有不合法之 勞工活動運作」。至於資方之不利益之對待,係指資方違反「勞動基準法」

或「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對勞工採取不利的對待,例如蓄意減 薪、無預警調動員工,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30-1 條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

2.資遣員工需先告知工會與勞方「資方表示目前暫無大量資遺之計畫。但未來 如因(1)業務緊縮(2)業務性質變更(3)因工作地點變動或工作性質變更而致 員工無法勝任或無法適應之情形,導致資方須資遣員工,資方同意將事前先 通知受影響工會及勞方並與工會協商。」渣打銀行表示目前並無大量資遣員 工的計畫,但是未來如果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之業務緊縮、業務 性質變更、因工作地點變動或工作性質變更而致員工無法勝任或無法適應之 情事者,導致資方須資遣員工,資方同意事先預告工會及該勞工,並與工會

99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 http://www.hibu.org.tw/。

100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工會協商代表昨 2008 年 1 月 21 日下午 2:00 起,經與資方代表進行團體 協約協商,在工會代表的力爭下,資方代表同意就團體協約內不裁員及變更工作條件及離職、調

動等有關保障會員工作權部份有具體成果,直到22 日凌晨 12:30 簽妥備忘錄,效力等同團體協

約,並自即日起立即生效,備忘錄全文詳見網址 <http://www.hibu.org.tw/?q=node/19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協商。

3.工作條件之變更:「資方如欲變更工作條件(以減薪、工作時間變更、加班 時間為限)而對勞方有重大不利影響者,須每三年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 後為之。」若資方有意對勞工減薪、變更工作時間或加班時間的話,則必須 與工會協商,並且需要經過工會的同意資方才可變更實施。而「須每三年與 工會協商」應意指團體協約須每三年重新檢視協商。

4.離職金之議題:「勞資雙方同意離職金議題保留另議。」備忘錄第 10 條「勞 資雙方同意離職金議題保留另議」,其實是一種策略性的說法,因為資方早 已表明離職金制度沒有修改的空間,計算的基數就是以原渣打銀行離職金制

4.離職金之議題:「勞資雙方同意離職金議題保留另議。」備忘錄第 10 條「勞 資雙方同意離職金議題保留另議」,其實是一種策略性的說法,因為資方早 已表明離職金制度沒有修改的空間,計算的基數就是以原渣打銀行離職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