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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自一九八O年代以後,各國政府為了解決一九七O年代以來的停滯性通貨膨 脹的經濟危機,紛紛解除政府管制,走向經濟自由化。金融市場的開放、貿易自 由化及開放外國直接投資等因素,世界經濟逐漸地走入全球化時代。一九九O年 代初期,資金的充沛及金融商品不斷創新,使得公司在籌措資金變得更為容易,

加上隨著一九九O年代資訊與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應用,更加速全球化的腳步。

資訊科技的發展,伴隨著運輸成本的下降,使得跨國產品生產與服務在技術上與 經濟上成為可行,徹底地改變了企業的組織結構、經營方式與競爭的型態。

面對經營環境的快速變動,併購是企業提升競爭力的途徑,企業希望藉由併 購達到擴大規模、節省成本、產生綜效等利益。台灣經濟發展的歷史上,於一九 九O年代以前並未出現企業併購的風潮,其因素大抵因中小企業林立,企業多屬 家族性經營,規模擴展大都採自力成長之方式。但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轉型,因 台幣升值、關稅降低、兩岸ECFA簽訂等國內外經濟情勢的演變,中小企業生存的 空間縮小,在資金及規模經濟的需求下,企業合併是自然的趨勢。同時在金融融 資工具的多樣化,及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下,我國合併風潮可謂風起雲湧,

除了國際化企業大舉進入本國市場外,本國企業亦積極在海外進行併購行動,包 括宏碁科技(Acer)併購美國捷威(Gateway)及佰德(PackardBell)、明基電通 (BenQ)併購德國西門子公司(Siemens)的手機部門、鴻海集團併購奇美電子等。

台灣政府相關部門因應此全球性企業併購風潮,加速國家經濟發展,並協助 企業透過法律依據,調整企業結構提昇競爭力,前後制定與企業併購相關法律,

藉以規範企業併購適法性。例如:2000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金融機構合併法」,

2001年7月9日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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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並施行之「企業併購法」,2004年4月1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 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企業可以利用換股方式進行併購活動,而且不必承擔被併 購企業單一部門財務無底洞問題。這些多為有關本研究探討之金融併購案相關之 制約法律。

而在國內金融市場,有關台灣金融機構家數是否過多之討論,迄今仍時有所 聞。在1998年金融風暴及2007年金融海嘯之襲擊,多數產業歷經數年不同循環之 不景氣,亦採取併購策略以求能更具競爭優勢。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機 構,金融主管機關鼓勵優質外資金融機構參與我國金融機構之併購。在銀行端有 花旗銀行(CITI Corp.)併購華僑銀行、荷蘭銀行(ABN AMRO)併購台東企銀,旋即 又被澳盛銀行(ANZ)併購、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併購新竹商銀、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HSBC)併購中華銀行及星展銀行(DBS)併購寶華銀行等實例;在證 券端則包括元大證券併購京華證券、凱基證券併購台証證券、群益證券併購金鼎 證券等。

企業併購活動涉及之問題與範圍相當廣泛,包含企業組織文化、財務結構、

人力資源、工商技術、生產設備與發展規劃整合之外,勞資衝突問題亦是主要影 響企業併購案成敗重要關鍵。企業併購發展過程必須有效率快速完成併購活動之 外,也要重視併購後衝突管理策略問題,才能使企業在併購之後以最短期間發揮 如期最大綜效,這是企業併購時必需面對之審慎問題,亦是本研究之研究背景。

目前金融市場的整合或併購,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勢必對台灣的金融市場 產生影響。縱使我國政府推動第二階段金融改革(下簡稱二次金改),仍有諸多檢 討與改進之處,惟二次金改「金融整併」的目標正確,已成為社會共識。上述金 融業之併購案,無一不是數十至數百億之股權轉讓,且為複雜度極高的併購案件。

兩家機構的結合固然有市占率的提升及經營效率的進展,惟台灣金融業為一特許 行業,其併購利益遠勝一般企業,併購複雜度亦非一般併購案可比擬,因此對於 公平、公開及公正的程序有著更多要求,避免落入圖利財團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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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極為複雜的併購行為過程中,除了所有權或經營權變更的相關商業行為外,

勞雇雙方關係是否應繼續維持的人事管理問題,及員工權益保障問題,則更為本 研究所關注。根據台灣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粗估,自2002年台新銀行合併大安 銀行起至2005年中興銀行標售案為止的3年間,因合併而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工 作的銀行員約有5000人,且此數字尚未計算信用合作社因合併而離職的勞工。1由 此可知,在併購案發生後,員工之工作權的保障是一項重要的課題,也是本研究 最主要的研究動機。

這即是說,企業併購除了產生所有權或經營權改變之法律問題,亦發生勞雇 雙方關係是否應繼續維持的人事管理問題,及員工權益保障問題。勞動基準法之 規範主要以事業單位改組轉讓為主2,其適用範圍是否涵括所有企業併購型態?

雖然企業併購法3保障了勞工留用同意權、年資併計、退休金、資遣費等權益,

但併購後組織變化,如關係企業、控股公司下員工的法律地位為何?面對企業大 型集團化現象,集體勞動關係如何因應?在企業併購過程中,由於企業經營權或 所有權之變動,勢必導致勞工之勞動契約受到影響,政府除了放寛併購限制,提 供企業主併購優惠外,如何保障勞工權益,實為應值得關注之問題。

1 夏傳位,2005,禿鷹的晚餐—金融併購的社會後果,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頁 20-31。

2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

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

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3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

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 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

視為同意留用。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留用 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

讓公司應予以承認。」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

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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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資料蒐集

根據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在現在的企業環境中,企業大者恆大,為了不斷 的擴張,在各個產業中的大企業都藉由購併來擴張本身的規模或產品線,來增加 客群、產品內容以及經濟規模,而在金融業來說,購併一途是可以快速取得分行 以及人力資本的方式,因此在台灣許多外資企業都採用購併的方式來進入市場,

而金融業受限於較為嚴格的法規限制,採用購併來擴增規模是較為便利與快速的 方式。在台灣過去也有許多銀行購併的案例,而本研究則是鎖定在渣打銀行購併 商業銀行個案,因渣打銀行屬於外商公司,其購併台灣本土商業銀行,由於文化 與組織差異太大,使得在購併期間產生許多勞資爭議的問題,因此本研究問題與 目的如下。

一、研究問題:

(一)渣打銀行購併新竹商銀為何會產生勞資爭議?

(二)購併過程中產生哪些勞資爭議?

(三)勞資爭議又採用哪些方式解決?

二、研究目的:

(一)瞭解可能產生勞資爭議的原因。

(二)探討勞資爭議產生的解決方式。

(三)如何降低購併過程中的勞資爭議發生。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根據上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下圖1-1所示。本研究在確定研 究動機與目的後,確認了採用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購併一案作為個案,進一步蒐 集相關購併與勞資爭議的文獻,並針對文獻擬定訪談問題,並與參與此購併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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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士進行訪談,從訪談內容中進行歸納與整理,並得出本研究之研究結論與 建議。

圖1-1 本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目的與主題確定

收集資料、文獻及理論探討

建立研究方法與架構

選定研究個案公司

擬定訪談內容

訪談內容整理與歸納

進行理論分析提出觀點

結論與建議 進行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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