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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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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企業併購的成功與否, 必須觀察兩家企業合併後的整合程度而定。因此, 併 購後公司的整合, 往往成為左右併購目標是否能達成的重要關鍵。美國管理大 師 Peter Drucker 曾就公司併購成功之要訣, 提出說明: 1.併購公司在併購後 公司整合的過程中,必對被併購公司有所貢獻,例如資金的挹助或管理上專門技 術的移轉等; 2.併購公司與被併購公司必須要有一共同的核心組織, 如此才能 確保彼此的目標不至於有所偏離; 3.併購公司必須尊重被併公司的企業文化與 體制,以免造成被併公司員工的反彈,增加併購後公司整合的成本; 4.併購公 司必須加強員工對公司為何要進行公司併購的認知, 藉以移除其內心之疑慮及 恐慌, 進而凝聚對公司的向心力, 以減少或排除公司整合計畫執行所可能面臨 的阻礙106。在 2008 年再次對全球經濟造成重大衝擊的金融風暴影響下,新一輪 的銀行及證券整併潮又再度展開。然而, 不論是跨國或國內的金融併購案件,

對勞動權益衝擊都是巨大的,面對此加以探討有其必要性。本章節將說明本研究 之研究結論與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企業併購必然產生存續公司與消滅公司,存續公司將不同組織文化、人力資 源、管理制度進行整合,消滅公司成員擔心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變動,會出現焦 慮不安情緒與反彈抗爭舉止,未能適當溝通處理將導致衝突問題產生。企業發生 勞資衝突問題,存續公司之衝突管理策略是否積極與靈活,攸關衝突管理策略之 成敗主因,而企業併購中為事先防範勞資衝突,建立溝通、申訴管道是有效方式。

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購併的過程產生的勞資爭議,在彼此仍有誠意解決爭議的狀

106 林進富,1999,<公司併購交戰手則>,聯經出版事業公司,頁 126-128。

渣打銀行工會網站,頁 28-48。http://www.hibu.org.tw/?q=node/29&page=27。2012 年 5 月 15 日前訂 第二次團體協約、2015 年 9 月 22 日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最新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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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長所述)。

(二) 因為銀行改名的問題,造成工會存續問題的產生,但是由於實質上為新竹 商銀為存續銀行,因此原新竹商銀工會有其正當性與代表性,能夠代表勞 方跟資方進行勞工權益協商 (以上為渣打銀行郭理事長所述)。

(三) 渣打銀行勞資雙方簽訂的備忘錄,在隔日後勞方代表又表示因為簽訂備忘 錄討論過程長達八小時,在體力、時間壓力下,並未審慎評估其備忘錄內 容,勞方認為資方在此簽訂的備忘錄中玩文字遊戲,因此後續片面否定備 忘錄的效益(以上為渣打銀行郭理事長所述)。

(四) 組織文化的差異,使得彼此心中的不信任與產生溝通問題,也進而影響彼 此對於勞資雙方協商的誠意與想法。

受訪者 S3 表示:「當初以為兩家銀行合併後,新竹商銀是存續銀行,但除了統編 一樣之外,什麼都改了,大主管都是外國人,業績壓力也變大,文化也融入的很 辛苦。」

三、員工工作權保障相關影響 (一)年資結算問題

年資結算在企業併購案中, 因後續衍生之資遣費、退休年限及退休金計算,

均與工作年資有關, 因此常是勞方爭取的重要條件, 也常是勞資爭議之處。與 其他金融併購案相比,本研究之併購個案因採全部員工留任,未將消滅公司之年 資結算,按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 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且工作年資應予繼續承認)外,其餘勞工 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非有如歇業、轉讓、虧損等法定事由或有同法第 13 條規 定之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資契約。另參照最高法 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11 號裁判見解:「…該條所稱之『其餘勞工』,亦當指除『新 舊雇主商定留用並經勞工同意留用者』外之其餘勞工而言,並應涵攝『未經新舊 雇主商定留用』及『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在內,始不失其立 法之本旨…」。再按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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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從而,依照此一「概括承受」

原則,除非勞工有勞基法第 14 條之事由,自願離職,不受年資或資遣等保障外,

原有之勞動契約,於勞雇雙方間,仍繼續存在。被留用員工在消滅公司、讓與公 司之工作年資,應由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承認之。

(二) 勞動條件變動

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 準日三十日前, 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因此,

留任員工的勞動條件必需清楚載明於留任通知書中, 勞動條件的變動也成為企 業併購引起勞資爭議的問題之一115

四、工會角色模糊

在歐美等工會組織成熟的國家, 企業進行併購時, 工會是併購案中很重要 的角色, 除了能與資方協商勞方未來的勞動調條件及重新訂立團體協約外, 對 於穩定勞工的不確定感扮演重要的角色, 也因此工會為併購案中勞資關係和諧 與否的關鍵, 並突顯工會組織在併購案中的重要性116

我國因時代背景的因素, 政府長期取代工會的功能, 勞工權益保障均依賴 政府勞工政策及勞工法令的保障, 工會組織逐漸在民營企業失去其重要性, 喪 失了工會與資方協商的能力等基本任務。但在「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等勞工相關法令中,工會又成為必需存在的組織, 所以在實務上許多與勞資關 係相關的法令,對無工會組織的企業形同虛設。另金融業為政府特許行業,併購 方為避免因勞方不滿意併購條件進行抗爭,導致政府審核之不順利,通常在一開 始即給予勞方可接受的勞動條件,以免發生勞資爭議,導致特許審核變數增加。

115 依註 31。

116 銀行員全聯會秘書長,2006 年 5 月 15 日,<企業併購與工會地位變動及團體協約效力之探討

>,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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