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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活動類型與漁具漁法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漁業活動類型與漁具漁法

凡採捕水中生物的行為稱為漁撈(fishing),用於漁撈的工具為漁具(fishing gear),漁撈的方法稱為漁法(fishing method),漁業(fishery)則是指以漁撈活動 來營利的行業。漁具漁法是藉由長年累月,觀察水產生物的生態習性及行為模式 而發展出來的漁撈工具、手段與方法,因此可以反應出當時的漁業技術水準(周 耀烋、蘇偉成,2002)。由於不同的漁撈活動類型和漁具漁法深深地影響著漁獲的 組成和數量,故本章節將根據中華民國台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對於漁業的定義(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2)、台灣漁具漁法(2002)及台灣的漁業(2003)就 目前台灣常使用的各式漁具漁法與漁業活動類型進行綜合整理(表 2-1)。

漁具依材料、結構的不同,主要分成三大類,即網漁具、釣漁具和雜漁具,

而各大類的網具又細分為許多不同的樣式(圖 2-1):

一、網具類:大部份為網地所構成,以捕獲成群性高的魚群為目標魚種,網漁具 的種類很多,大致又分為五類。

(一)曳網類

即是俗稱的拖網。利用將網具長距離拖曳的方式,使目標漁種進入囊網而捕 獲。曳網又分浮曳網和地曳網,浮曳網以中水層生物為目標,地曳網則是以底層 生物為目標,皆是利用船行的過程中拖曳網具以完成漁撈作業(圖 2-1-A)。

(二)圍網類

本類網具適合用在群集性高的魚群,以圍捕的方式捕捉魚群,通常會配合魚 探機及聲納來輔助探測魚群,能有高效率的漁獲能力(圖 2-1-B)。

(三)定置網類

通常設置在沿岸附近魚類經過的通道,誘導魚群在不知不覺中進入網內,而 達到漁撈的效果(圖 2-1-C)。

(四)刺網類

通常刺網的網形均呈帶狀張設,用以遮斷魚群的通路,讓魚刺入網目或纏陷 於網地。以張設的位置不同可分為張設在水面附近的浮刺網;固定於海底的位置 上則為底刺網;另還有張設位置不需固定,能隨海潮流漂動的流刺網;以三片網 地合組成的三重刺網;最後則為旋刺網,是用網子將魚群包圍後,用威嚇的方式 讓魚群受驚嚇而纏住於網目被捕獲(圖 2-1-D)。

(五)敷網類

敷網類為敷設於水中的網漁具。等待魚類以自然的方式,或是經由集魚燈、

撒布餌類而誘集入網時加以捕獲的一種漁具。過去較常見的焚寄網即屬於此類,

但因所需的能源及人力較多,現已被棒受網及扒網所取代(圖 2-1-E)。

二、釣漁具類:以釣鉤和釣繩組合成漁具,主要漁獲為深海性或岩礁性的魚類,

或是密集成群但不適合使用網漁具來捕捉的魚群。釣漁具可分為單繩釣類和延 繩釣類,單繩釣大多一支釣鉤構成一件漁具,因此每次只能釣獲一尾,一支釣 則為此類;而延繩釣則由一條主繩上以等間隔的方式繫著枝繩,在海上常可綿 延數 10 浬遠,是釣具中規模最大的(圖 2-1-F)。

三、雜漁具類:凡不屬於網漁具和釣漁具之各種漁具皆統稱為雜漁具。較常見的 有用來鏢旗魚的鏢刺類漁具,以及利用餌料來引誘魚獲的誘導陷阱籠具(圖 2-1-G)。

表 2-1 台灣常見漁業類型與漁具漁法

A 曳網類-單船拖網 B 圍網類-單船圍網

C 定置網類 D 刺網類-流刺網

E 敷網類-棒受網 F 釣漁具類-延繩釣

G 雜漁具類-鏢旗魚具

圖 2-1 台灣常見之各式漁具漁法(引自周耀烋、蘇偉成,2002)

漁業活動若以離岸距離之遠近可分為遠洋漁業、近海漁業及沿岸漁業三大類,

並可再依不同的營利類種來分類:

一、遠洋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200 浬)外從事漁撈作業者,作 業時間長達數月之久的大規模漁業,主要的作業海域遍及白令海域、大西洋海 域、太平洋海域、澳洲海域及印度洋海域等。所包含的漁業類別如下:

(一)單船拖網漁業:使用二塊網板,利用船側或船尾拖曳魚網以撈捕水產生物 之作業。

(二)雙船拖網漁業:使用不具網板的漁船二艘,合力拖引一張魚網撈捕之作業。

(三)鰹鮪圍網漁業:使用漁船一艘或二艘以上,共同操作長方形魚網包圍魚群 之作業。

(四)鮪延繩釣漁業:使用漁船遠行重洋以主幹繩及支繩釣捕大型鮪、旗、鯊等 魚類之作業。

(五)魷釣漁業:使用自動魷釣機裝置釣捕魷魚之作業。

(六)秋刀魚火誘網漁業:使用漁船在夜間以燈光誘集秋刀魚群捕獲之作業,亦 稱秋刀魚棒受網。

(七)其他:指不屬上項各種漁業者。

二、近海漁業:使用動力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12 浬~200 浬)內從事漁業者。噸 數約在 20-100 噸之漁船。作業時間一日至數日不等,作業位置大多在東海、

臺灣四周海域及南中國海。

(一)單(雙)船圍網漁業:包含巾著網,指使用動力漁船一艘或二艘,在近海 合力使用長方形魚網包圍魚群之作業。

(二)鯖鰺圍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船團(含主船、燈船及運搬船組成),在近 海合力使用魚網包圍魚群之作業。

(三)火誘網漁業:指使用漁船一艘或二艘以上,以燈船、網船在夜間利用燈光 誘集魚群於燈下,供網船捕獲之漁業,包括焚寄網、棒受網及叉手網漁船。

(四)中小型拖網:指使用動力漁船一艘或二艘按照單船拖網或雙船拖網漁法作

業者。

(五)刺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將網橫遮水流,以待魚群刺上魚網而捕獲之作 業。

(六)追逐網漁業:使用二艘以上漁船,由漁夫入水驅逐魚群進入網內而捕獲之 作業。

(七)其他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從事近海不屬上列之網具作業。

(八)鮪延繩釣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主要為釣捕近海鮪魚之延繩釣漁業。

(九)鯛及雜魚延繩釣漁業:為釣捕近海鯛及雜魚類之延繩釣漁業。

(十)曳繩釣漁業:使用動力漁船一艘,於船尾拖曳釣繩,繩之末端結釣鉤,曳 行海中釣捕魚類之作業。

(十一)一支釣漁業:使用漁船一艘,釣線一根或數根,並結釣鉤於線上,從事 釣捕水產生物之作業。

(十二)珊瑚漁業:使用動力漁船,將珊瑚網投入海中,纏捕珊瑚而採獲之作業。

(十三)飛魚卵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捕撈飛魚卵為對象之漁業。

(十四)扒網漁業:俗稱三腳虎,指使用動力漁船一艘,配合小艇或燈船,合力 使用有囊類為圍網包圍魚群之作業。

(十五)其他釣漁業:指在近海使用不屬上列之釣具作業。

三、沿岸漁業:指使用船筏或不使用船筏在我國領海(12 浬)內從事漁業者。漁 船噸位數較小,多屬當日往返作業。

(一)定置漁業:指將魚網長時間固定放置於一定漁場,其網由袋網及翼網二部 份所構成,兩翼左右張開,並藉沙包、錨或石塊固定其位置,以遮斷其通 路並誘導魚群進入袋網而捕獲之作業。

(二)地曳網漁業:俗稱牽罟,是一種較為古老的捕魚方式。使用舢舨或漁筏一 艘以上,自海岸向海面作半圓形或半橢圓形之投網,再將魚網牽引至陸上 之漁業。

(三)火誘網漁業:包括棒受網及手網,指使用舢舨或漁筏,操作與近海漁業中 之焚寄網相同。

(四)刺網漁業:使用舢舨或漁筏,操作與近海漁業中之刺網相同。

(五)其他網具漁業:使用舢舨、漁筏或不使用船筏從事不屬上列之網具作業。

(六)一支釣漁業:使用舢舨、漁筏或不使用船筏,操作與近海漁業中之一支釣 相同。

(七)延繩釣漁業:使用舢舨或漁筏操作延繩釣具捕獲魚類之作業。

(八)其他釣漁業:使用舢舨或漁筏從事不屬上列釣具之作業。

(九)鏢旗魚漁業:使用動力漁船一艘,以鏢槍鏢捕魚類之作業。

(十)遊漁業:在沿岸從事海釣、潛水、於滿潮採捕等之作業。

(十一)櫻花蝦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捕撈櫻花蝦為對象之漁業。

(十二)魩鱙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捕撈魩鱙為對象之漁業。

(十三)其他:使用舢舨或漁筏從事不屬於上列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