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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六節 非法捕魚

所謂非法捕魚,包含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毒物、炸藥、電氣、或增加、變更漁 船設備,以斷絕魚類通路而捕捉水產動植物等,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之行為(陳 世一,2001)。Pauly(1994)認為,當漁民面對其他同業的強大競爭,以及自身的 經濟壓力下,將會使漁業遭受更大的壓力而趨向毀滅,也就是走向使用如炸藥或 毒藥等終極性的手段來進行漁撈。這種使用炸藥、毒藥、通電設備及其他毀滅性 漁法來捕魚的行為,已使得海洋生態系逐漸走向毀滅的階段(Shao, 2009)。

炸魚

炸魚法是利用炸藥在水中爆破所產生的強力震波,將魚的內臟(如魚鰾)震 破而使其死亡,再加以撿拾、撈捕的一種方法(Guard & Masaiganah, 1997)。由於 炸藥的威力強大,使得該區域的魚類,不論種類或大小全都無法倖免於難,因此 吸引為了得到更多漁獲的人來鋌而走險:

像以前基隆,我們基隆那邊…彭佳嶼…那邊…都用炸魚的。…一大包的魚餌,

放給魚吃,吃一吃…底部放了一半的炸藥…,吸引過來炸掉,但是整群(漁 民)都穿那個潛水衣,準備潛水去撿魚。你就等那個流水在走,流水…他知 道,漁民知道說什麼流的時候可以捉,不然他炸了之後流走就沒有用啦!…

那個地方是我最喜歡去作業的地方,那裡叫作三腳亭。那裡的魚很多喔!

但是一次就…連小魚都炸掉了(EL-N-01-P13&19)!

據研究指出,以炸魚法作業,其實只有少數比例的死魚會浮上水面供漁民撿 拾,剩下來的則是沉到海底,或者隨著流水漂散到遠方,有些陷入海底礁岩中的 魚類則會成為其他生物的食物來源,但事實上這些魚當中真正能被充份利用的比 例並不高(Guard & Masaiganah, 1997)。這種不永續的漁法除了利用率低之外,對

於捕撈物種更是沒有篩選機制,不止對目標魚類造成傷害,還廣泛性的殺害所有 非目標生物,連尚未成熟的小魚和其他無脊椎動物也無一倖免(Pet, 1999)。

由於使用炸藥對海洋生態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在本國漁業法的第 48 條已明 白規定禁止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採捕水產動植物,不過相關新聞卻仍時有所聞,

顯示出在非法炸藥的管理上仍有待加強。

毒魚

雖然本研究的受訪者中並無人提及毒魚的相關經驗與看法,但從研究者與一 位嘉義東石漁民的非正式訪談中得知,台灣西部海岸仍普遍存在著以氰化物毒魚 的事件,尤其在雲林、嘉義及台南一帶更是履見不鮮,嚴重的程度可由以下的新 聞報導窺知一二:

海巡署中巡防局破獲台灣治安史上最大宗毒魚案,起出多達一千零七十五 公斤氰化鉀,…巡防區召集人呂振民表示,如上千公斤氰化鉀全部入海,就 像在雲嘉沿海投了一顆砒霜原子彈,當地海域生態將全軍覆沒,形同死海。…

專案小組說,該集團主要在出海口犯案,外海外傘頂洲也有犯案蹤跡,多 利用海水漲潮時先布網,再把毒物投入水中,靠著水流波動,不到十分鐘 大小魚群全部昏死浮起,把不值錢的小魚丟棄,只留下不到一成體型較大、

價 格 較高 魚種 ,賣 到特 定餐 廳或 有合 作 的中 盤商 。 (摘錄 自中 國時 報

2012-05-25)

使用氰化物來昏迷、捕捉活魚出口,首次出現在 1970 年代中期的菲律賓,如 今,這項技術已經傳遍了整個東南亞和印度--太平洋地區,對珊瑚礁生態系統造成 廣泛的破壞(Thorburn, 2001)。由於氰化物是一種強力而且作用快速的毒物,使用 它來毒魚不止會對目標魚種造成傷害,連帶的包含未成熟的小魚和其他物種都同 樣受到影響。Pet(1999)指出,當一個珊瑚礁地區密集地使用氰化物來毒魚時,

將會使得大部份的生物滅絕,藻類接著會大量繁生並覆蓋在珊瑚上面,導致該地 區最後只有少數的生物得以存活下來。

毒魚除了會危害海洋生態之外,若人類不慎食入、飲用、呼吸或接觸大量的 氰化物,也都會對健康產生危害,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呼吸衰竭而死亡(劉順漳、

洪東榮,2003)。因此當毒魚流入市場後,消費者很容易經由食用而影響到身體健 康。在台灣,氰化物為環保署管制的毒性化學物質之一,其販賣及使用都必須通

報列管,法律中也明文禁止用來毒魚,但由於採行毒魚法所得的漁獲中,不乏許 多高經濟價值的魚類,故許多人還是寧願冒著被捕的風險犯案,唯有加強嚴格取 締,才能有效遏止這類層出不窮的非法事件。

通電的網具設備

本研究的受訪者認為通電的拖網亦是加速資源枯竭的原因,而使用這些漁具 的人大多是越界捕撈的大陸漁民,這樣的情況也讓受訪者感受到資源被他人濫捕 的壓力。

還有大陸有沒有,現在他們拖過來了,他們拖網都會放電。…拖網本來就已 經會有破壞了,還外加他們會有通電的(設備)…!(KL-B-03-P3)

通電的拖網是利用電線連接至拖網底部的網袋及網板處,再用漁船上的發電 機使其通電,造成海底附近的魚類因觸電而加以撈捕的方法(陳世一,2001)。其 原理是利用魚類對於電流的反應,例如以弱電流引導魚群趨向漁具設備、強電流 擊斃魚類(鄭森雄,1992),或是利用電流去混亂魚類判斷能力(Wathne, 1967)

的設計原理。過去已有相當多的報告指出拖網漁法對生態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如今在拖網網具上再加裝通電裝置,在提升捕獲率的同時,對於海洋資源的衝擊 必定也會相對提高,對於原本已經面臨枯竭的海洋資源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最 後可能就會如同受訪者所說的,資源少到連毀滅性的漁法也捕不到魚了:「現在炸 魚是很少了啦!…現在沒有用炸的啦…(因為)炸不到了啦」(KL-B-03-P4)!

為生計鋌而走險

根據我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毒物;炸藥或 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法律已明訂罰則卻仍無法遏止犯法,部份漁民 在貪圖漁獲的誘惑之下仍鋌而走險。

據犯嫌供稱,該等之前係各開一艘船出海用烏魚網圍捕烏魚,最近改為出 海找尋魚群後,再回港內帶烏魚網前往魚群區或再叫其他漁船前往共同圍 捕;但因黃嫌看到其他漁船用炸藥炸魚成效不錯,所以計劃要用炸藥爆裂 物炸魚,該批爆裂物係由黃嫌自行去化工廠購買原料自製,雖明知製造爆 裂物係屬違法,但為增加魚貨量才攜帶出港炸魚。(摘錄自中央社新聞)(中

央社, 2012b)

明知會觸犯法律,但為何仍要鋌而走險呢?關於這一點,若能以「漁民從事 討海活動是為了養家餬口、滿足一家大小生計需求」的角度來看,便不難理解大 家為何會這麼做了!尤其在這個漁業從業人口眾多,但海洋資源卻愈來愈匱乏的 年代,毀滅性的漁法看似能夠更快速地達到目地,減少漁業收入不穩定的不安全 感。

厚,現在油錢太貴,昨天賠本三千元!(KH-K-03-P3)

啊現在油也貴、餌也貴,每一樣都貴。以前我們那時候(的餌料)…魷魚差 不多一箱都四百多塊,…現在一箱一千六百多!(PT-D-02-P2)

你如果…像現在的油很貴啦,出去一天最起碼都要有二千五、三千的油錢,

你如果出去鏢一尾小尾的,有賺到涼水錢而已啦,你隔天若再出海,沒鏢 到,(錢)就被吃掉了。(TT-C-03-P5)

在捕魚成本不斷上漲、資源愈來愈少,以及收入不穩定的壓力下,漁民在面 對生計與保育的兩難問題時,必須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心理學家馬斯洛認 為,人類的動機是由多種不同性質的需求所組成,這些需求按其性質由低而高分 為七個層次,依序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隸屬與愛的需求、自尊需求、知的 需求、美的需求及自我實現需求。只有在低層需求獲得滿足之後,高一層的求需 才會產生(張春興,1994)。由此可知,當漁民在面對「過漁」議題時,必先選擇 溫飽肚子,才有可能考慮如更換使用友善漁具這樣的環保行動。Pajaro(1994)的 研究結果亦指出,要說服原本使用氰化物毒魚的漁民改為使用較永續的漁法,則 必需要利用如穩定魚價的誘因,才能使他們願意做出長期的改變。由此可知,當 政府單位在進行漁業管理時,唯有將保障漁民生計視為優先考量,才可能說服他 們踏上永續漁業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