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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管理措施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漁業資源管理措施

為了讓漁業資源做最適切的利用,因此在漁業生產過程中藉由公權力的行使、

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以達到永續漁業的目標,稱為漁業管理(邱光中,1991)。過 去古代居住在島嶼附近的人民大多從事捕撈活動,但他們的目的僅是為了滿足個 人及家庭需要,漁具與漁法都相當簡單,對資源所造成的傷害性較小,因此沒有 管理的需求。但因現今人口增多、科技進步,漁撈的行為也從自給自足轉變為商 業性的活動,在漁船規模日益增大,漁具漁法也不斷創新的情況之下,海洋資源

迅速銳減,不得不在消極方面採取漁獲的限制,在積極方面則藉由人力的方法,

增加魚介貝類的增殖,長久下來,這些種種措施的運用就形成了漁業管理的方式

(邱光中,1991)。

「漁業法」是我國規範一切漁業活動之基本母法,關於漁業行為之管理、經 營許可、漁業型態之分類及資源利用與養護等有關規範,皆屬於漁業法之範疇。

其中與水產資源管理相關之內容,主要規範於第五章的「保育與管理」,內容包括 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實施漁業資料蒐集;違法查緝及特定水產動植物的 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之限制及禁止等措施(王崇義,2007)。

若從漁業管理學上來看,目前漁業資源利用主要有二種概念,一是任何人皆 可利用漁業資源,屬於自由加入(Open Access)。這種管理方式是依據最大持續生 產量來訂出總可捕獲量,亦即總量管制(TAC: Total Allowable Catch),未達到 TAC 之前可以允許捕魚,一達到 TAC 則全面禁魚。另一種是限制加入(Limited Entry),

採取的是漁業許可制,即一開始就限制作業漁船的總數量,但並沒有限制其個別 漁獲配額(李憲宗,2002)。而在實際的管理措施上,則有加入如努力量限制、漁 獲量限制、禁漁區、禁漁期、漁具漁法的限制、魚體大小限制等辦法(何宗儒等,

2008)。根據 2011 年漁業年報,我國目前的漁業政策主要是採取降低漁撈努力量 的「漁船筏限建及收購措施」和「獎勵自願性休漁制度」方向;另針對較易受衝 繫之漁業加強保育與管理措施,進行禁漁區、禁漁期及漁獲量等限制(表 2-2),

同時配合魚苗放流、設置人工魚礁及劃設海洋保護區來推動資源培育與養護工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1a)。由此可知,我國目前的漁業管理政策為減少 對資源的捕撈壓力、維護漁場作業秩序及增殖漁業資源三大方向,以下為綜合整 理:

一、降低漁撈努力量

(一)漁船筏限建及收購措施

我國從 1967 年起即開始實施第一次漁船限建,將 120 噸的雙拖網漁船及未滿 300 噸之單施網漁船凍結於當時的數目,此後亦陸續實施多次的限建及減船措施。

此措施主要是藉由限制漁船執照發放,並配合老舊漁船筏的收購措施,以達到避

免繼續擴張漁撈能力之目的(黃鴻燕,1991)。

(二)獎勵休漁制度

休漁政策亦是一種限制努力量的方法,係以發放獎勵金的方式來鼓勵漁民自 律減少出海頻率,減輕漁撈活動對海洋資源所造成的壓力(陳璋玲,2008)。以中 華民國 101 年度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為例(農授漁字第 1001290187 號令),

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且除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船以外之,

並符合當年累計出海作業達 90 天以上,以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 90 日以上,即 依噸級別核發一次休漁獎勵金。

二、加強漁業保育與管理措施

(一)拖網漁業

為養護及管理沿近海漁業資源,全面禁止未滿 50 噸拖網漁船於距岸 3 浬內作 業,以及禁止 50 噸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 12 浬內作業。

(二)刺網漁業

刺網漁業之作業漁船總噸數不得超過 100 噸,使用之流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 2.5 公里,並由各縣市政府分別公告使用規範。

(三)魩鱙漁業

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每年總容許漁獲量,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所轄作業 情形擇定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期間連續三個月為禁漁期,以及距岸 1000 公 尺以內之沿岸海域為禁漁區,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所轄海域狀況縮減禁漁區距岸距 離,但至少不得少於 500 公尺。

(四)飛魚卵漁業

於 100 年 3 月 1 日訂定發布「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規定 飛魚卵每年總容許漁獲量為 350 噸,採捕期間自當年度 5 月 15 日起至農委會 公告漁季結束日或 7 月 31 日 止。當總容許漁獲量達 330 公噸時,農委會將另 行公告許可採捕期間自公告日起第 7 日為漁季結束日。

(五)燈火漁業

燈火漁業包含焚寄網、棒受網及扒網。根據燈火漁業管理規範原則,燈火漁 業禁漁區至少以海岸至距岸 3 浬為範圍,倘超過 3 浬至 12 浬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

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每艘漁船之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為 180 千

止使用二層(含)以上刺網,並不得運入本縣,漁船出港亦不得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