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漁業資源變動的覺察

過去當大家在探討過度捕撈的議題時,通常僅依賴學者所提供的研究數據作 為理論的支持,成為研擬管理規範的參考依據。但在這個過程中卻往往忽略了傾 聽漁民的聲音,以致於無法獲得漁民的了解與認同,久而久之即造成雙方之間的 疏離感。研究結果顯示,這些經年累月從事討海工作的漁民,對於海洋的變化其 實是非常清楚的,從他們來自漁撈現場的經驗得知,目前正經歷一段漁業資源急 劇變動的時代,除了捕魚季節縮短、資源愈來愈少、漁獲體型變小之外,有些種 類甚至已消失絕跡,如此一來,漁民必須花費更長的時間、投入更多的設備等成 本支出,卻未必能增加漁獲量,這些現象嚴重地影響著他們的生計。研究者認為,

漁民在面對海洋現況的改變時並非是無感、冷漠或者不關心的,而是由於長期以 來缺少為自己發聲的機會,只能無奈地被迫接受現況。

二、討海人的「過漁」認知

從研究結果中發現,漁民雖然普遍不曾聽聞「過漁」一詞,但卻能清楚表達

「過漁」意涵,並指出加速「過漁」的重要因素,包含了「混獲」、「科技提升效 率」及「非法漁法」。

(一)過漁即超量

在漁業資源減少的議題中,受訪者也點出「超量」是最重要的影響關鍵,過 度捕撈和過多的漁民數及漁船數量,導致漁業資源日益枯竭,但在面對超量的問 題時,他們卻深陷在無能為力的困境中。由於出海捕魚的漁獲量具有不確定的特 性,又缺乏可供依循捕捉量規範的情況下,漁民不知道自己究竟能捕捉多少,抑 或捕捉多少數量才算合理?甚至認為自己的漁獲量很少,並不足以影響整體的資 源量。研究者認為,由於管理單位未提供捕捉量的相關資訊與規範,導致漁民深 陷在一個自己無法掌控的漁撈作業環境中,但為了維持生計,卻又得勉強持續捕 撈,長期下來就走向「公有地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結局,繼而成 為「過漁」的代罪羔羊。

(二)混獲

受訪漁民指出,部份漁具漁法所造成的「混獲」是加速過漁的重要因素。不 分魚種、甚至大小通吃的捕撈方式,已經嚴重衝擊到海洋生物的資源量,更危害 海洋生態系的健全。探究其原因在於部份漁民看待海洋資源時只著重於經濟價值 層面,因而忽略了牠們同時還擁有其他價值,或者因為漁民缺乏正確的魚類生理、

生態學的知識概念而對混獲行為不以為意。這樣的結果顯示漁民會因為自身所使 用的漁法而對混獲議題具有不同的價值判斷,以致於忽略漁法所造成的混獲問 題。

(三)科技提升效率

漁撈設備的提升是為了幫助漁民花費較少的努力而得到更多的漁獲。然而在 設備愈好,捕撈量愈多的情況下,資源卻也受到更巨大的衝擊,最後終究導致漁 業資源枯竭。研究者認為,漁民在面對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漁撈設備時,其實並 沒有選擇抵抗的機會,為了能在捕撈場域中與他人競爭,漁民想盡辦法添購不斷 更新的生財器具,被迫捲入這場科技的洪流中,然而最終卻也淪為資本主義的犧 牲者:有錢人可以買好設備、捕更多魚、賺更多錢;窮人沒錢買好設備、捕不到 魚、變得更窮。在不斷的惡性循環下,最後不但犧牲小規模漁業的漁民生計,總 有一天,可能連大型的商業性捕魚業都再也捕不到魚了!

(四)非法漁法

受訪漁民深知非法漁法對海洋環境所帶來的破壞,但相關事件仍時有所聞,

其原因在於因漁民無法承受同業間愈來愈強大的競爭及自身的經濟壓力,便不擇 手段來進行漁撈,以期獲取更多的漁獲。使用這些毀滅性的漁法,除了將會導致 漁業資源遭受巨大的壓力以外,甚至可能因為棲地的毀滅而使得資源永難回復,

因此在面對非法漁法的議題時,除了要加強巡邏及查緝之外,更要深入探究其問 題的根本,以保障漁民的生計為誘因,並配合正確的漁業管理方式,才能說服漁 民願意做出長期的改變,一同邁向永續漁業之路。

三、永續漁業的新契機

社區管理係強調由資源使用者所組成的社群自創和主導的管理模式,透過成

員之間的討論來建立作業規範,這種由下而上所產生出來的決策,將使得漁民具 有更高的遵從意願,進而達成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由我國屏東東港櫻花蝦漁業 進行社區管理的經驗可知,此法不但成功地提高了櫻花蝦的經濟價值,同時更讓 產銷班成員體會到資源永續的重要性,由社群發揮共同監督與管理的機制亦能降 低政府在管理上所付出的成本,是政府單位在面對資源管理時值得參考的可行方 案。然而目前我國除了東港櫻花蝦已建構出稍具雛形的漁業管理模式之外,其餘 漁業均尚待建立,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可參考國內外許多社區管理的成功案例,

以作為我國漁業管理上的借鏡。

第二節 建議

根據本研究的結果,將分別針對漁業管理的政策面、環境教育可著力之處,

以及未來的研究方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對漁業管理措施的建議

(一)漁具漁法

本研究的受訪漁民皆深刻地體認漁業資源的衰退情況,且認為漁業主管機關 應確實負起有效管理之責,尤其針對具有爭議性的雙拖快速網漁業、扒網漁業和 刺網漁業應提出合宜的管制措施,甚至採取階段性的退場機制,提供漁民轉型為 永續漁業的可能性。在漁具方面,受訪者亦建議應加強各類魚網網目尺寸的限制 規範,以避免因混獲小魚而影響資源的入添量,同時應重新審慎評估燈火漁業的 集魚燈亮度上限,以免落入無止盡的燈光競賽。

(二)休漁措施、禁漁期及保護區

目前所實行的獎勵休漁措施對漁民而言並不構成誘因,探究其原因在於獎勵 金太少,不足以貼補休漁時期的損失,且受訪者認為單就個人的休漁行為對於資 源量的恢復並沒有幫助,故應統一制定全國性的禁漁期,讓海洋資源有機會得以 休養生息。此外,受訪漁民亦對於劃設保護區的作法持肯定態度,但卻礙於對管 理機制的不信任感而產生疑慮,顯示出管理單位在設置保護區的過程中,應與權

益關係人進行充份的溝通與協調,才能避免因參與不足所產生的誤解。

(三)實行社區管理的可能性

從東港櫻花蝦社區管理的經驗可知,由社群所共同創立與執行的管理方式比 起傳統的政府管理還來得有效,是未來值得努力與嘗試的方向。然而我國目前各 漁會對於社區管理的知識仍相當缺乏,且尚未具備所需能力,因此中央漁業主管 機關應積極提供相關資訊與教育訓練,協助提升漁會自立自主的能力,並調整公 部門過去由上而下的管理心態,確實賦權給漁民團體進行自主管理,才能真正落 實一個健全的社區管理體制。

研究者認為,欲擬定一套有效的管理策略,需仰賴長期的漁業資源調查與監 控所提供的參考數據,因此不論是進行漁具漁法的管理、禁魚期和保護區的規劃,

或是實行社區管理型的漁業之前,都需要有完備的科學調查資料來提供支持,因 此進行全國漁業資源現況調查應為當務之急。其次,訂定良好的管理政策,卻無 法落實執法效能,將導致成效大打折扣,本研究的結果顯示,空有政策卻沒有執 行能力將導致漁民對政府的信心不足,故應加強海巡人員的執法訓練,或可思考 增設專職海上保育警察,以提升漁業巡護的管理效能。

二、對於環境教育的建議

環境教育是一個認知價值及澄清概念的過程,透過教育讓個人和社會認識所 面臨的環境問題,並且學習解決問題的知識和技能。同時,教育也必須考慮環境 的所有層面,包含經濟、社會、政治和生態間的相互關係,並針對不同的對象實 施不同型態的教育方案(楊冠政,1997)。Fien 和 Jensen 兩位學者同時也指出環境 問題是社會問題而非生態問題,原因出在人的生活形態(人性的貪戀)及社會結 構(如政治、經濟、世界觀和機構等),若要處理環境問題,則需從社會科學層面 著手,並且同時兼顧社會及物理環境的整體面向(王順美,2004)。由此可知,「過 漁」並非單單只是漁民的責任,唯有人人都具備正確的環境意識、知識且全心投 入,才能真正有效解決漁業資源的衰退現況。故本研究將針對不同對象,分別給 予不同的環境教育實施建議:

(一)漁民/釣客/漁販/海產店業者

不論採取何種管理措施,對於依賴漁業維生的業者,將是受到最直接衝擊的 一群人。由於可能影響到個人的生活與生計權,因此這些權益關係人在面對管理 時,也可能是反應最激烈的一群,故宜採取溝通和協商的方式來進行教育。漁政 管理單位應確實提供予社群有共同參與問題討論及尋求解決辦法的機會,包含相 關資訊的公開透明化、傾聽他們的立場和看法,並藉由意見的表達、討論與持續 地溝通、對話激盪出未來的願景,透過意識的喚起、反思的實踐,讓個人和社群 能逐漸看見自己的問題,進而願意面對問題,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行動方案。

不論採取何種管理措施,對於依賴漁業維生的業者,將是受到最直接衝擊的 一群人。由於可能影響到個人的生活與生計權,因此這些權益關係人在面對管理 時,也可能是反應最激烈的一群,故宜採取溝通和協商的方式來進行教育。漁政 管理單位應確實提供予社群有共同參與問題討論及尋求解決辦法的機會,包含相 關資訊的公開透明化、傾聽他們的立場和看法,並藉由意見的表達、討論與持續 地溝通、對話激盪出未來的願景,透過意識的喚起、反思的實踐,讓個人和社群 能逐漸看見自己的問題,進而願意面對問題,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