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災害與防災
一、災害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災 害 的 定 義 各 有 其 論 述 , 而 災 害 英 文 可 作 Hazards 及 Disaster,兩者在文獻中時常並用,但由於意涵範圍有所區別,因此歸納國內外 學者論述作一說明:
(一)國內學者及相關論述定義:
1. 王志鏞(1997)認為:Disaster是直接或間接地對人類的生命、財產、
甚至產生危害或損害的自然現象。
2. 馬士元(2001)對災害的解釋為「因危害的發生,導致了人類生命財產 或環境資源大量的損失。」
3. 《防災教育宣導手冊》(2004)中,生活中的危機因疏忽造成生命、財 產的損失稱之為災害。
(二)國外學者及相關論述定義:
1. Nigg(1995)指出:Hazards造成的破壞範圍較小和死傷的人員較少,
一般是指小規模區域的損失;Disaster指的是大規模的災害損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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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與規模具有毀滅性質(引自劉建華,2004)。
2. Manuel表示當人們佔據了危險(Hazards)區域時,Hazards就會變成 Disaster。也就是說,Hazards只是表示一種自然災害;而Disaster已 經實際影響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引自劉建華,2004)。
3. 比 利 時 流 行 疾 病 災 害 研 究 中 心(Centre for Research on the Epidemiology of Disasters, CRED) 所 建 置 的 緊 急 災 害 資 料 庫 (Emergency Events Database, EM-DAT),則將災害定義為「單一事 件的發生或造成的情況,超出當地社群所能應付的能力,而必須尋 求全國性幫助或國際間的外援」(EM-DAT, 1992)。此外,同樣對 Disaster作出類似定義的還有聯合國國際減災策略署(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ISDR):「事件的發生造成生命、物 質、經濟與環境的損失,使得社會體制運作急速的崩解,超出社會 體制自有資源所能應付的能力(ISDR, 2004),以及歐洲環境協會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社會結構的嚴重瓦解,導致普遍 的人類、物質或環境損失,並且超過所受影響的社會自身能力無法 應付的程度。」(EEA, 2007)。
綜合上述所論,Hazards與Disaster各自代表的意涵在影響人類社會程度上有 所不同,為因應本研究需求,採取「Disaster」作為災害之英譯以作為蒐集相關文 獻上之準則。簡言之,災害即為災難所造成之禍害(災害防救法,2000)。
影響人類且產生危害的災害類型有許多種,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在1989年對災害做了三種分類:地質上的事件(如地震及火山爆 發);氣候相關的問題(如颶風、龍捲風、熱浪、冷的環境與洪水)以及人類造的 問題(如糧食缺乏、空氣污染、工業災害、火災及原子爐意外)。而根據災害防救
法(2000)對災害的分類為:
(一)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 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林秀梅(2000)指出災害本身及人類為災害的兩大要素,因此簡單來說,直 接或間接威脅人類生存環境及空間的危害,便可定義為災害(教育部,2004;
EEA, 2007)。
由上述看來,災害種類因災害性質之不同因而名稱各異,簡單可區分為天 然(Natural)與人為(Man-made)兩種災害類型。但災害類型的劃分,沒有絕對歸類 成自然或人為因素,由於科技的發達,人類開始大規模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因 人類不當活動而激化的自然災害,不論在規模、幅度和頻度上,都比以往的自 然災害增加許多(黃朝恩,1991),使得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兩者間日漸難以區 別,也讓防災的工作變得複雜又困難(吳燿任,2006)。
了解災害特性,有助於防災工作的進行。災害有五大特性:空間性、時間 性、連鎖性、累積性、複雜性(趙剛,1998)。從上述所示,前兩者與災害發生的 作用力有關,人類不易掌控,卻是決定災害嚴重程度的關鍵。此外,Burton 等 人在《The Environment As Hazard》(1978)一書中,指出評估環境災害的量度參 數,也是以災害的時間性與空間性為基準。後三者則與人類的活動有關,尤其 是在人口密集的都市地區,因為都市的土地利用方式提高了都市環境的脆弱 性,都市居民的抗災能力也隨之下降。另外過份依賴現代科技的都市生活方 式,一旦遭遇災害,對生活必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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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防災
俗語說:「預防勝於治療」正是防災工作最佳的註解,防災即是「對於災害 的防範與準備」(魏明通,1997),如何對災難加以有效防範,可以從災害發生過 程加以探討。災害發生之過程可分為減災(Mitigation)、備災(Prepared-ness)、應 變(Response)、復原(Recovery)四個階段(災害防救法,2000),其中以減災最為重 視,是根本而長期性的災害管理措施。而對災害的管理則必須包含這四個階 段,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行政院水土保持局,2007)。
(一)減災(Mitigation)
主要是透過政策管理、各種因應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減輕災害之 影響,可分為結構性減災、非結構性減災與基礎建設減災。結構性減災是指 強化建築物或構築設施以降低對人傷害的風險;非結構性的減災是指運用政 策與措施,分散居住的民眾以降低災害發生時傷亡的風險,例如立法禁止高 風險地區居住民眾,以優惠稅率鼓勵低風險地區設置住宅,或利用共同保險 措施以降低災害損失;而基礎建設減災則是強化供水供電設施以減少災害發 生時,因缺水缺電或管線破裂所造成的傷亡。
(二)整備(Preparedness)
指的是災害來臨前的準備,使其有足夠的能力熟悉運作程序、減少災時 的損失。包含災害分析、預警系統的建置、專業防救災人員的訓練和居民的 教育訓練等。
(三)應變(Response)
災害發生時的因應措施,須有急迫性之行動,依事先擬定之災害應變計 畫,動員救災人力並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於第一時間搜尋、搜救人民及 保護財產的安全,並迅速疏散、收容與撤離災民,以及緊急道路的構築、臨 時水電的供應與架設等。
(四)復原(Recovery)
復原重建行動為重建公共建設、讓社會與經濟恢復正常運作之長期政 策,並配合減災行動使災害後恢復至災害前的措施。包括短期的維生所需系 統的修復,長期產業、生活機能的重新規劃與建設,損毀建物的拆除與重建 等。
在災害防救法中,將災害管理四階段中之「減災」及「備災」兩階段合併為
「災害預防」,並將災害防救區分為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三個 部份,因此,防災可以廣義解釋為「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 之復原重建。」(災害防救法,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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