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烏山頭水庫風景區作為水庫集水區空間規劃的新思維
第三節 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受既有管制之關鍵課題
壹、多元管制限制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內行為
現在臺灣地區內有許多水庫,集水區呈現不同的開發,而且大部分人民或業者已 開發久遠,可謂根深蒂固 (李志賢,2004)。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既有聚落居民祖先們 早在水庫建造之前就住在水庫集水區內,也因水庫的畫設歷經多次的遷村,尋求最適 合生存的地點,長久居住下來,並將土地與生活方式傳承下來,生活與此仰賴著水庫 而生存,與水庫集水區的土地有著強烈的鏈結。
黃瀅純(2010),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既有聚落居民,長期以來產業活動為經營竹林、
種植龍眼、檨仔、甘蔗為主,由水庫遷出後,所依賴的山林在水庫之內,為了生活,
必須學習水上舟楫的本事。民國六零年代,水庫觀光風氣開始盛行,居民善用所學會 的新本事,開始嘗試新的產業-遊湖觀光。因此集水區內的居民產業活動的局限必須 自尋出路,以利生計。而在劃設水庫集水區,以法律層層保護大眾利益的同時,卻造 成集水區範圍、水質水量保護區相關水利法令限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地主的 損失,無法隨意種植果樹,亦無法蓄養家畜、家禽,因水庫興建而遷村的居民沒有水 庫水源可以使用,又要顧慮集水區的維護,這雙重的打擊更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內的 產業活動受到相當大的侷限。
通常水庫的劃設隨著法令的規定,水庫集水區、水源保護區等保護水質、水量之 分區伴隨著劃設,其目的主要為保障水源、保護水質、維護水量、穩定供水等因素而 劃定。但保護與開發往往是相衝突的。在臺灣其他水庫特定區,均考量水庫興建前既 有聚落,劃設相關發展用地,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既有聚落之居民發展嚴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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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在劃設時默認水庫集水區內有居民聚集之事實與生存需求。依據: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保護區」規定,1.容許使用項目:經申請許可 14 個項目;2.原有合 法建築規定: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3.禁止行為:禁止砍伐、污染水源等六項 行為;4.計畫發布前原有農作:依據農業區管理規定。
參、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保護區檢討 一、缺乏適當管理機制
僅依賴傳統分區管制工具,未考慮土地性質與特性差異,將同樣管理制度與使用 項目套用所有保護區上,無法發揮保護水庫水質與水量功能。
二、 保護區許可使用項目與水庫水質水量保護使用背離
目前烏山頭保護區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27#28 所訂定之容 許使用項目與禁止行為,除了其管制寬鬆外,僅從許可使用項目進行消極管制,未能 達到積極穩定供水(水質、水量)之目的。另外,審查上述許可使用項目與細目,依據
「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規定,主要為臺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水利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農業局、
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消防局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故水庫集水區主管機 關無法為保護水庫水質與水源進行有效管理與把關。
三、 水庫集水區主管機關與土地使用管理機關權責分離
目前水庫管理機關於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並由嘉南農田水利會執行相關業務;
土地使用管理單位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地方為臺南市政府。
四、容許使用規範不當
容許使用項目審查以事業主管機關為導向,並非全盤能由水庫管理機關所能管理;
透過申請容許使用之方式,規避進行土地使用變更之程序與管制意義;施行細則所訂 定之「保護區」為通則性標準,未能反映烏山頭水庫集水區環境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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