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烏山頭水庫風景區作為水庫集水區空間規劃的新思維
第四節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地方環境基礎資源
壹、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現況說明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位處於臺南市新營區東南方,橫跨六甲、官田、柳營及東 山四個區,本特定區包含東側烏山頭水庫集水區(5,824 公頃)全部範圍,整體面積為 7,433 公頃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2011);整體特定區範圍屬曾文溪流域支流 官田溪上游,東側有曾文水庫,風景區入口距國道三號官田交流道約五分鐘車程。
烏山頭水庫於 1906 年由水利先賢八田與一技師規劃官田溪埤圳,水庫堰堤於 1926 年(大正十五年)開工,為灌溉嘉南平原最重要的建設。水庫集水區內聚落最早發 展於平埔族時期,歷經日治時期以及水庫建造時期,區內原居民與此期間被迫不斷遷 村,病例經國民政府來臺後,由於觀光與產業發展,使得當地逐漸穩定,形成區內目 前約 19 處原有聚落區。
自民國約 70 年後,由於相關產業活動已逐漸影響水庫供水機能,因此政府逐漸 訂定相關法令與規範,進行區內關於污染水庫水質、水量與集水區穩定行為規範與土 地使用管制,造成既有居民發展權益逐漸受影響,使得本區人口逐漸外流與產業沒 落。
圖 12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研究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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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內既有聚落發展背景5
烏山頭水庫內的聚落發展可追朔於史前時代約兩、三千年前,此區最早為平埔族 的生活場域,後因殖民與各時期的統治以及水庫的興建,使得區內居民不斷的遷移,
集水區內的聚落變遷可分為四個時期:
1. 早期開發時期(1895 年前)
烏山頭水庫堰堤內與周邊開發可追溯至史前時代,歷經平埔族開墾,清領時期以 及日治時期為了部分聚落為了水庫興建而遷村,大正九年此區域屬於曾文郡內六甲、
官田與大內庄,包含約 34 個村庄。在此區的漢人因自然環境下限制產業活動,多以 農業活動為主,為生存,進而出現簡易的灌溉設施。
2. 日治時期至水庫興建之遷徒時期(1895 年-1930 年間)
日治初期,本區域內一共歷經五次行政區劃改革以及兩次管轄區域的調整。1896 年(明治二十九年)日本人在蕃仔山地區進行人口調查,當時有 46 庄,821 戶共約 4381 人。由於 1895 年馬關條約的簽訂,造成山區動盪不安,許多居民逃往六甲、烏山頭、
社仔、內庄等地區。1900 年後日本人擬定兩次番仔山移住計畫形成目前各聚落主要 雛形。1920 年後因農業區要烏山頭水庫開始興建,貯水池內較低地區聚落紛紛往高 處或水庫外遷移,形成目前聚落分布全貌。
3. 穩定而居時期(1931 年至 1978 年間)
自 1930 年後聚落趨於穩定發展,日本人與原有水庫周邊居民透過相關發展許可 與補償措施,逐漸形成穩定關係,如圈地、遷山(租地),並允許水庫周邊種植龍眼、
甘蔗、柳丁等,並透過人力行駛竹筏進行運送之區外;民國 50 年代此區因灌溉與地 形受限,逐漸發展出竹林產業紅極一時,區內當時也有零星之畜牧業、漁業之發展;
5 本段內文資料主要彙整自黃瀅純,2010,烏山頭水庫遷村聚落的發展,國立臺南大學臺灣文化研究 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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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0 年代後水庫觀光開始盛行,居民透過平時水上操舟之能力,並配合當時主要 電影拍攝於此取景,觀光熱潮湧進使得當地居民嘗試新的遊湖觀光產業發展,此時期 烏山頭水庫周邊聚落逐漸發展穩定與繁榮。
4. 逐漸沒落時期(1978 年~至今)
自 1978 年以來由於水庫保育與環保意識抬頭,諸多限制措施、法令規定紛 紛出爐,造成既有居民發展漸漸受影響,主要包括:
1978 年依「自來水法」劃設為水質水量保護區,依照其規定,所有貽害水 質水量之行為均被禁止或限制,包括濫筏林木、畜養家禽、土石採取等措施。
1987 年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集水區內全區除了 設置三處小學外,其餘皆為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並沿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 施行細則保護區規定。
1988 年農田水利會考量行駛快艇速度相當快,容易造成水庫邊坡土壤流失 與崩塌,造成水庫淤積,頒布快艇執造於 1989 年後不再發放。由於遊艇管 制且抵達點影拍攝場景如夢之湖等地山路崎嶇難以抵達,觀光產業逐漸沒落。
1993 年頒布遊艇管理辦法,訂定各項水上活動不得於飲用水水源之水庫之 規定。
2000 年劃設烏山頭水庫特定水土保持區,區內土地禁止任何關於開挖整地 之開發行為。
2004 年劃設烏山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訂定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 量之行為。
2008 年劃設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訂定相關水庫範圍內之限制項目。
2011 年劃設烏山頭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訂定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 之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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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體發展計畫(87.01)、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入口公園附近地區整體規劃(87.06)等大型 計畫案之提出,九十二年始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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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四個區,本特定區包含東側烏山頭水庫集水區(5,824 公頃)全部範圍,整體面積為 7,433 公頃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2011);整體特定區範圍屬曾文溪流域支流 官田溪上游,東側有曾文水庫。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自於民國 76 年 4 月 23 日公告實施後,歷經數十次個案 變更,並於民國 81 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於 95 年 6 月 13 日核定實施,計畫範圍 7,433 公頃,其中水庫集水區面積約為 6,000 公頃,非集水區面積為 1433 公頃。
目前水庫集水區內除三處文小用地與計畫道路外,其餘均為保護區與河川區之土 地使用分區,既有聚落區並無設置住宅區。
《都市計畫概要》
計畫年期:民國 100 年
計畫人口:11000 人
現況人口:約 5000 人
居住密度:450/公頃
《第一次通盤檢討重點》
增訂都市防災計畫
調降計畫旅遊人數
調整水庫分區為「河川區」
訂定市場、機關、文小、文大用地之管制規範
圖 13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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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位計畫
(一)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內政部,98 年)
依國土保育為先之理念,就現有相關法規規定及相關機關規劃研究結果,提出環 境敏感適宜性分析策略分區,各分區重建原則如下:
1. 第 1 類策略分區:本區原則禁止開發,並應強化環境保育及生態防護。
惟相關法令容許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國防設施及生態保育設施經 環境評估無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2. 第 2A 類策略分區:本區應降低土地使用強度,原則禁止新的開發行 為,並依發展總量負成長的目標進行管理。
3. 第 2B 類策略分區:本區在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提下,可維持 原有使用,並進行重建。但新開發行為均需辦理環境安全評估,如有 安全之虞者,不予許可開發。
(二)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 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內政部,99 年 6 月)
1. 土地使用基本方針
劃設環境敏感地,並建立資源及土地使用績效管制制度
全面落實國土使用管制
加強水資源保育,並管制水源地區使用種類與規模
強調公平合理機制,改善土地使用變更許可制度
落實成長管理措施
指定城鄉發展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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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變更。
3. 水庫集水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 為因應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法律規定(例如「曾文南化烏山 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土地使用主管 機關應配合水利主管機關研擬之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治理)
計畫加強土地使用管制,會商水庫管理相關機關,針對現行 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及容許相關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並針對檢 討問題癥結(例如高山農業之墾植、農路開闢及其農藥使用、
違規使用及超限利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等級查定標準 及土地使用管制法令是否過於寬鬆等)擬訂執行計畫,交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執行,以利保育水源並管制水庫 集水區內之分散性點源污染及不當之使用。
(2) 水庫集水區之使用管制:配合內政部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及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監測計畫之實施,加強對違規使用及 超限利用之查處,以利水庫及其集水區之保育及永續利用。
(三)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內政部,民國 102 年 10 月)
1. 計畫目標與發展策略
(1) 賡續劃設環境敏感地區,落實國土保育與管理
考量土地所在之環境特性與資源敏感情形,劃設環境敏感地區,
並予以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類型,
針對不同敏感程度進行差別管理。
透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災害潛勢及防災地圖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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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易致災地區,並適度檢討調整其土地利用型態。
對於依法劃設之各種保護(育)區,應透過土地使用管制,維 護保護區域內之生物多樣性及其棲息環境,並於總量管制原則 下,適度提供學術研究、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 育及自然體驗等活動使用。
位處高山地區之都市計畫區應辦理通盤檢討,以環境保育為原 則,降低土地使用開發強度。
(2) 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進行土地使用規劃與檢討
配合綜合治理計畫,就流域範圍進行整體規劃,針對河川上、
中、下游地區,分別研擬空間發展策略。
尚未污染或污染輕微的河川流域應加強自然環境保育。
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開發案應進行逕流總量管制,規範 透水面積、留設滯洪與蓄洪緩衝空間,並加強水資源回收利 用。
為確保水源供給、增加滯洪功能等目的所施設的人工湖、平面
為確保水源供給、增加滯洪功能等目的所施設的人工湖、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