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章節安排
五、 無價生命的政治管理
當寵物如同商品突破國際的界線,要求普遍的權利也超越國界成為唯一的道德標 準。1990 年代,登記有案的寵物業數目大幅成長49,「動物權」、「同伴動物」、「人道」、
「動物福利」作為超文化的價值,也在此時隨著寵物的風潮進入台灣,生命是普世的標 準,生命價值與生活品質不僅是人,也是動物追求的目標。「同伴」動物不僅活得越來 越像人,也複製人的保障與規範,保護生命的邏輯背後,卻不免生命治理技術的滲透。
傅柯(Michael Foucault)認為當代政治關注的並非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而是以自然生 命為目標的權利:
生命成為政治目標、基本需求、人的本質以及潛力實現的可能,我們只是迎接 生命作為政治目標的價值,卻忽視生命如何受到系統的控制。生命取代法律,
成為政治奮鬥的議題,即使前者以權利的方式受到關注。生的「權利」,關於 身體、幸福、需求的滿足、超越壓制與異化,權利發現的是一個人是什麼,以 及只能成為什麼。(Foucault,1978:145)
現代政治將生命當作無限上綱的價值,卻隱含一套規範與限制生命的系統,將「生 命」當做身體、幸福、需求最基本也最終極的價值,卻忽略這種「權利」的追求包含一 系列控制和打造的過程,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將生命納入主體化(subject to)的權力技 術。因此該追問的不再是:誰該、多少程度、被賦予什麼內容的權利?而應該注意透過 什麼樣的權利設置,形塑出什麼樣的生命狀態?傅柯認為「生命取代法律」作為政治奮 鬥的目標,然而,在法律和權利無法切割的情況下50,法律規劃的「權利」更生產無數 的機構與技術,主宰生命存在的形式,問題應該導向「生命如何納入法律」。
法律對寵物的保障,並不強調權利的行使,而是接受國家、法律、道德的保護,保 護者與被保護者的劃分,關聯何者主導與形塑另一方的生活價值和秩序,保障論述往往
49 參考簡妤儒(2001:100,圖 4-2)「寵物批發零售」與「寵物周邊產業」是自 1990 年代中期後開始急速地 增加。但這個數字並不能直接視為寵物業的急遽增加,因為《寵物業管理辦法》1990 年通過,數字大幅 增加究竟是實際數量劇增,抑或辦理登記的數目上升,這個部分仍待資料佐證。
50 至今,法律仍是各種權利運動的里程碑,不論婦女、兒童、青少年、動物保護,即使強調生命的價值,
最終目的仍是透夠法的效力保護與防範。
將對象弱化與簡化,須透過保護者指導才能實現被保護者的利益。強調動物感受痛苦與 表達喜樂的能力與人無異,卻仍以語言、理性、智識的界線區分權利的範疇,寵物無政 治參與的可能,只有生命保存的權益。1789 年《人權宣言》保障的自由、安全、財產,
在寵物身上,生存與安全遠超過自由的價值,且仍作為人的財產。寵物權益突顯的問題 是:誰需要保護,受保護者的形象為何,又處於什麼形式的保護?排除在政治參與外的 生命,以何種形式進入政治範疇?
傅柯提到十八世紀末下半,出現一種新的權力技術,不再停留在個人身體的規訓,
更擴及集體生命的增長、降低、品質與生產力。從個人偶然的生、老、病、死,轉為整 體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疾病率的計算,政治的運作以一套細緻的技術計算、監控和 干預生命的變化與發展。權力不再停留於個體的訓練和懲罰,而提升至整體生產力的維 持和控制,避免生命的意外、疾病、無常造成的損失,生命權力在此的作用是增生,而 非扣除(deduction)。「人口」不僅攸關經濟和政治問題,也成為生物學式(biological)
的問題,政治的目標是延續和提升物種的生命,控制物種生存的環境,避免、清除威脅 或致病因子。以生命為價值的權利─政治(right of life),成為以生命為標靶的權力─政 治(power over life),國家對生命的照顧成為生命的控管。這種作用在自然生命上的政 治秩序,即是十九世紀以來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Foucault,2003a:242-243)
在〈治理性〉(Governmentality)中,傅柯形容治理如同管理一艘船,要照顧船員的 生命以及船務,還要面對外在環境的威脅,如天候、礁石、暴風雨等,治理如同經營家 計。國家對人口的經濟管理,不只是人與資源的分配整合,也包含自然現象對人口的影 響,如天災、飢饉、流行病對生產力的減弱,涉及「人與事物的複雜結合」(complex composed of man and things)。(Foucault,l991:93-94)主權不再是殺的權力展示,而是 使人與事務符合秩序、順利運行的權力。生命政治結合治理,即是將人口視為國家要務,
進行其與資源的整合、計算、預測與干預,同時清除危險、混亂、變動的元素,以減少 意外與提高生產。
生命政治使我們注意,保障是法令根據,管理才是實際執行的技術,生命保障的實 現,卻是經由生命的治理達成。例如寵物的生存權雖受法令保障,卻也是控制最細密的 生命,出生、死亡、轉讓、遺失都必須登記,疾病預防也最為徹底,實現寵物的福利成 為技術問題:透過何種知識或技術才能有效控制數量、防治疾病和公共衛生,如何控制 最小成本達成最大效益。值得注意的是個體照顧如何與集體管理連結,飼主如何成為國 家與寵物間的重要連接?透過什麼樣醫學或社會論述,落實國家管控生命的技術?寵物 個體的生物現象,如性、生殖、疾病,又如何成為集體的社會問題?
弔詭之處在於,生命政治宣稱保障生命權利,卻又滲透各種私領域進行監視與掌 控,以國家安全、傳染病預防、犯罪防治或人身安全為名,將各個細節統合在龐大的國 家控管,面對國家無所不在的權力,生命呈現的是毫無抵抗的赤裸狀態。如果人權試圖
成為抵抗生命政治的最後底限51,動物權利反而確保政治管理的暢行無阻,寵物的生命 無所謂公私區分,也毫無隱私堪慮,寵物的生命過去為飼主的財產,今日以動物保護之 名,成為國家管控的單位。如果人在現代政治的位置,強調的是自然生命的價值,以及 人口品質與發展的物種化管理,則寵物生命納入政治的方式,應證了傅柯所言:政治不 在賦予人主權的司法存在,而是整體人口的生物學存在(Foucault,1978:138)。
從個人的照顧(take care)至國家的治理(govern),寵物的生存徹底含括在法令的 規範,「生命」成為寵物的權利。寵物的生命,在消費過程是大量金錢消耗與投注的對 象,在政治層次則是權力滲透的個體。「生命無價」不只是寵物消費的驅力,也是政治 規範落實的口號。疾病檢疫、數量控制、晶片植入與登記、飼主限制52、交易規則,即 便寵物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確53,卻以生命治理的形式納入政治的一部分,雖然寵物未曾 擁有明確的政治權利,卻進入全面性的生命控制,成為沒有政治參與卻受政治管理的生 命。生物生命的各種現象:出生、疾病、死亡、性,各種考量生命福祉的實踐,包含的 是生命政治的控制思維,使寵物成為馴化、無害、溫和的同質生命。生命政治將個人的 生命化為國家的生產單位,防範人口的變化影響集體生產,但寵物不具生產力,也非具 經濟價值的牲口,生命政治又為何運作?管控寵物生命必要性為何?除了延長壽命、減 低死亡之外,又與什麼因素有關?這與寵物作為流動的生命個體是否相關?
六、生命政治的有價區判
寵物生命的保存並非絕對,任何人不可隨意剝奪的生命價值,可因控制疾病、衛生 防治、物種改良、數量控制的正當性,合法執行。如傅柯(Michael Foucault)指出,生 殺大權總非平衡的運作,而往往偏好死亡的權力,(2003a:240)種族主義與生命政治 的結合,殺的意義在使物種進化的邏輯更加正當,不再是過多主權權力的生命權力,而 是過多生命權力的主權權力。(2003a:253)生的權利,唯有透過殺才得以實現,殺的 意義又在於增進生命的品質。在國家治理的專家政治54與增進(物種)福祉的意義上,
保障生命與剝奪生命並不衝突。
因此,生命政治不只是確認生命的價值,也是生命價值極大化產生的評估與干預機 制,不是所有生命一視同仁,而是生命價值的有價區判。那些生命有價值,哪些則無,
51 對國家採取個人生物性特徵造成的侵犯,目前以資訊隱私權作為拒絕和批評的依據。見顏于嘉,2006,
《生物特徵與資訊隱私權─從國家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辨識人民身分談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王君軒,2005,《資訊社會下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之研究-以全民指紋建檔為例》,台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2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 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53 如前所述,寵物在《民法》的地位為財產,在《動物保護法》則是被保護的生命個體,在實際的判決,
常會出現的爭議,則是財產賠償與生命價值之間的衝突。
54 《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的宰殺只有獸醫師才得以執行。
哪些具有威脅,哪些可被接受。同伴動物是對主人在「心理上和生理健康上具有貢獻」
的動物,但缺乏心理和生理健康意義的動物呢?牠們仍有同伴動物的價值嗎,仍是生命 政治保障與管理的生命嗎?
動物保護的實踐涉及的是分類、評估和篩選的機制,寵物的生命不再由主人決定,
而是公衛部門、獸醫、動物行為專家裁定。同伴動物的福利,建立在生命價值的衡量與
而是公衛部門、獸醫、動物行為專家裁定。同伴動物的福利,建立在生命價值的衡量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