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加州,一隻三歲名叫尚恩的拉布拉多混種犬於一九九九年被獸醫誤診而 死,飼主馬克‧藍石為了替尚恩討公道,不僅對獸醫提起告訴,整起官司還打 了五年,光是律師費用就花了藍石三十七萬五千美元。聖塔安納高等法院在今 年二月終於做出判決,判定獸醫敗訴,且須賠償飼主共三萬九千美元,其中三 萬元是賠償該狗對主人的「特殊價值」。媒體引述飼主代理律師馬賽賴洛的一 段話說,判決顯示陪審團相信寵物不只是財產,「法律承認寵物對主人的價值,
陪審團認為這隻狗是有人愛的。」加上訴訟成本,藍石對尚恩的愛,值四十一 萬四千美元。(姚惠珍,2004:107)
寵物的生命所引起的爭議越益頻繁103,不論是購買糾紛104、醫療糾紛105、車禍賠償
106、虐待新聞,寵物的生死足以步入法庭,成為道德與司法的議題。這些爭議的焦點在 於寵物究竟是物,抑或「非物」107,是具有一定行情的財產,還是超越行情的生命?美 國法庭的判決雖然並無認定寵物的死亡等同人的死亡,卻不再以財物的賠償作為標準,
而訴諸寵物對主人的價值和主人對寵物的愛。因為飼主對寵物的付出,早已超過寵物本 身的價格,寵物在飼主心中的地位,也非價格能夠衡量,如同在寵物身上的消費,一再 證明寵物的生命是無價的,或說這種「無價」難以衡量,不能以財產的模式計算,而要 以「超越財產」的價值作為考量,例如抽象的愛或特殊意義等,才值得高額的賠償。
然而,在法律的意義上,什麼樣的生命才稱得上是「無價」?有一定衡量標準嗎?
「無價」指的究竟是主人的情感投注,還是寵物本身?一方面,法庭的判決仍未形成共 識的標準,無法確立寵物的道德地位,寵物非人,卻也非物,只能暫且認定「寵物是有 人愛的,牠不只是財產」,寵物對主人具有「特殊價值」,因此值得鉅額的賠償。108另一 方面,動物保護團體努力地將寵物打造為無價的生命,使寵物的生命價值不再因人而 異,而有一定的標準。國內的法令和政府機構,也傾向將寵物視為值得保障的生命,設 立一系列的登記、防疫和監督機制,這些保障指向的是生命的無可計價,生命的價值不 因個體差異均受肯定。然而,這些保障與權利的宣稱形塑什麼樣的生命?成為無價的生 命究竟是接近人的地位,還是停留在物品般的控制與支配?為了保存生命又須付出什麼 樣的代價?
103 見蘇位榮,2005/03/10,〈增訂動物權法律,有其必要〉,《聯合報》,A9 版。
104 見王淑瑛,2005/05/11,〈解決寵物買賣糾紛,加強管理繁殖業者〉,《民生報》,A2 版。
105 見喬慧玲,2005/03/22,〈寵物醫療收費誰管,市府傷神〉,《中國時報》,C2 版。
106 見蘇位榮,2004/08/02,〈撞死土狗,判陪近萬喪葬費〉,《聯合報》,A5 版。
107 「非物」的意義指的究竟是「寵物是與人相同的生命」、或是「一種非物」、還是「『寵物為物』概念 之揚棄」,這三者的差異足以影響判決的標準。
108 在這個意義下,法庭的判決仍舊以賠償人的損失為主(民事),而不是針對剝奪寵物生命所做的懲罰
(刑事),只是賠償的標準不再只以物品的行情計算。
第一部份 無價生命的照顧
一、代理政治:保護抑或支配
在《動物保護法》中,寵物是唯一不可任意宰殺的生命。這看似獨特的寵幸,卻是 因為寵物的價值建立在使用價值之外。其他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或野生動物)都 可能因為使用價值而被宰殺,寵物卻一點也不實用,牠們提供的是活著的價值(消耗),
而不是死亡的價值(被消耗),寵物存在的形式界定了其生存的保障,法律只是確定了 各種類別的動物與各自的生死。在消費的領域,寵物的「無用」形成其獨特的情感與社 會價值,在政治的領域,寵物的「無用」則形塑保護生命的理由與方式。
寵物被納入法律的形式不是主動的參與,而是被動的保護,牠們的「權利」無關政 治參與,只是基本的生存保障。因為寵物並無政治參與的能力,給予寵物政治參與的權 利是沒有意義的,「既然狗不能投票,談牠們投票的意義也是沒有意義的」(Peter Singer,
1996:38)。換言之,寵物權利代表的是無需政治參與即可享有的權利,亦即生存的權 利,牠們的權利並非建立在語言的能力,而是能夠「感知痛苦的能力」。(Peter Singer,
1996:46)不再以語言作為權利的鴻溝,以擴大權利的範疇,雖然不是權利突破語言範 圍的第一次(普遍人權已經做過這種嘗試),卻是權利首度跳脫物種限制成為物種平等 的政治保障。法律史中權利主體的擴張,可見於「奴隸、囚犯、外國人、婦女、黑人、
胎兒,陸續成為權利主體,甚至公司企業被賦予享受權利之能力。」(吳瑾瑜,2005:
193)由此看來,權利的賦予不再需要語言作為門檻,也不必然要求政治參與的能力,
尤其當權利保障擴張至寵物,已經無關語言使用或政治參與,而是痛苦的感受能力。
一方面,寵物權和人權的相同之處在於「政治生命」與「純粹生命」109的區分,亦 即某些個體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某些個體則是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前者如婦女、黑 人,既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也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是政治生命與純粹生命合一的權 利主體,後者如囚犯、胎兒、寵物,缺乏政治參與的權利,只有基本的生存保障,則是 缺乏政治生命只保障純粹生命的權利主體。110其它的權利主體有朝一日都有獲得政治生 命的可能性,能脫離既有的身份成為公民(胎兒長大、囚犯釋放、外國人歸化),寵物 卻始終作為一個純粹的生物生體—僅僅是活著的生命。這種剝除政治生命的自然生命,
或者根本無法獲得政治生命的自然生命,猶如阿岡本在《神聖人》(homo sacer)描繪的
「裸命」(bare life),是一種剝除一切政治意義的生命,主權得以取之而不違反法律。
109 這裡指的「政治生命」是具有政治參與的資格,如公民權,「純粹生命」則是指自然生命的存活與生 長,無關政治參與。
110 外國人在這些例子之中是個例外,雖無政治參與的可能,卻不見得只有基本的生存保障,端視其合法 身份與在當地的社會經濟條件。例如有些外籍人士,不僅享有政治和法律的豁免權,還能獲得經濟上的 優勢,有些則處於經濟上的劣勢,被剝奪政治生命,不時需要登記、受檢或遣返。
另一方面,寵物權和人權的差異在於保護者/被保護者的區分。不論在法律規範或 動保運動中,寵物權利訴求的是對人的規範—要求人保護寵物,而非寵物自身的權利,
也就是藉由規範保護者,來維護被保護者的利益。由於寵物沒有政治參與的可能,被保 護者的利益,仍由保護者(主人/國家)決定。至於寵物是否需要保護、什麼形式的保 護、保護哪些利益,並不考慮寵物的意願,而由人類代理決定。在這樣的權利設置中,
寵物的權利猶如一種「弱者」的權利:因為弱者沒有發言的能力,必須經由一些人代言
/代理弱者的需求。
寵物進入政治領域的樣貌—缺乏政治生命和弱化的被保護者形象,正好接近兒童保 護維護的兒童形象。兒童權利運動與動物權利運動都出現在十九世紀,1875 年兒虐預防 會社(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甚至晚於 1822 年「對待牲畜法 案」(Ill-Treatment of Cattle Act),1960-1970 年代的新社會運動,兒童與動物同樣成為解 放運動的對象。兒童權利運動處於「保護論」與「解放論」的爭議之間,前者視兒童為 身心發展未成熟的個體,賦予權利以免於傷害,但仍接受政府與父母的雙重保護,後者 賦予兒童更多自主性,而視父母與國家為主要的壓迫者。(余漢儀,1995:15)保護論 以「親權主義」為代表,其預設兒童為非理性、衝動、脆弱、無知的生物,以干涉或控 制兒童的自由,作為保護兒童的方式,親權主義贊同國家權力介入兒童虐待的個案;「解 放論」則提出「兒童平權」,希望使兒童從系統性和常態性的壓迫解放出來,因此不應 以年齡作為能力界定的標準,兒童應享有與成人一樣的權利111。(沈寶瀅,2006:5-6)
保護兒童多半採取干預或禁止的形式,並以成人作為兒童利益的評估者。因此,成 人可以決定什麼是對兒童有益的事物,例如性就是嚴厲的禁忌,教育則是正面的發展。
這些天真、半主體、未成熟的心智狀態,成為最好的陶冶材料,童年的出現彰顯的是幸 福、溺愛、商品化的消費經驗,也是持續不斷的監控、規訓、矯正的肉體。生命免於受 到直接暴力的威脅,其自由與自主卻處於心智暴力的控制。兒童權利處於「未來兌現」
的可能112,亦即一種受到時間歧視的權利觀「等你長大就可以…」,相較兒童,寵物的權 利根本缺乏時間,牠們始終被視為不成熟的兒童,甚至預設一種永遠停滯的心智狀態。
兒童被隔絕在成人事務之外,不只是政治參與,色情、死亡、暴力、戰爭,也都被 視為兒童的禁忌。「保護論」的論點認為兒童的心智尚未成熟,無法接受和處理這些過 於複雜的經驗,必須適當地防止與隔離,才不致形成偏差的思考與行為。雖然「解放論」
一再攻擊「保護論」的生物中心論(以年齡-能力為權利標準),而且認為壓迫兒童最深 的對象並非這些素材,而是來自國家/學校/家長主導,卻難以回應平權是否可以完全 不需要能力的基礎,例如讓小嬰兒投票是否有可能。在現實的權利設置中,解放論區居 下風,兒童保護成為兒童專屬的「安全泡泡」,根據年齡和能力,過濾不必要的資訊或
一再攻擊「保護論」的生物中心論(以年齡-能力為權利標準),而且認為壓迫兒童最深 的對象並非這些素材,而是來自國家/學校/家長主導,卻難以回應平權是否可以完全 不需要能力的基礎,例如讓小嬰兒投票是否有可能。在現實的權利設置中,解放論區居 下風,兒童保護成為兒童專屬的「安全泡泡」,根據年齡和能力,過濾不必要的資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