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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文化遺產與類博物館

第四章 類博物館理論與實踐

第二節 無形文化遺產與類博物館

在擴充定義後的博物館定義中,無形文化遺產的加入,完備了博物館未來任 務不僅是物件中心的,同時更是以類博物館為經營與管理文化現象與表達的執掌 者。本節將先簡述無形文化遺產的緣起、工作項目與重點內容後,從類博物館與 無形文化的關係看博物館性質的漸變與影響。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觀念為日本首先提出與「無形文化財」(“むけいぶんか ざい”)保護專業職人技能與國寶認證的制度有關,自1950 年頒布《文化財保 護法》(綜合其前《國寶保護法》與《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中的〈無形 文化財〉,與〈民俗文化財〉的〈無形民俗文化財〉等項目,其概念在當時應已 為世界文化遺產必須廣泛重視,卻一直未納入管理範疇的導引方針。

具有指標性的 UNESCO,於 1977 年遺產保護計畫中首度將遺產保護分為「有 形」與「無形」兩個部分;在1982 年《世界文化政策會議》中提出「無形文化 遺產」的定義日益重要,同時成立「非物質遺產處」(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部門負責權責處理;1997 年通過《人類口頭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宣言》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與

116 「阿房宮大火」實應為「咸陽宮大火」,此流傳係因受唐代詩人杜牧《阿房宮賦》的影響,經

考古已證實《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項羽「屠其咸陽,燒其宮室」,指的實為秦宮建築群的 一部份「咸陽宮」。可參考1923 至今陝西考古研究所之考古資料。本文另選讀王學理〈“阿房宮”、

“阿房前殿”與“前殿阿房”的考古解讀〉《周秦漢唐文化研究》4-3(2003): 37-44。

2003 年《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護公約》),117一連串的工作與會議才產生了 與無形文化遺產相關的公約與信條,此後便陸續分批公布非物質遺產名錄,成為 世界各國競相爭取無形遺產認證的指標,對國家文物、文化資產等的國際名聲與 定位,為樹立國家文化行銷具有標竿的意義。前一節略以農民曆為無形文化財的 範例,是藉以提出說明農民曆作為無形文化遺產申遺的項目;2016 年 UNESCO 以「二十四節氣—中國人通過觀察太陽周年運動而形成的時間知識體系及其實 踐」,118而非以「中國農民曆法」之名登錄,可以見出UNESCO 對申遺項目著 重在護衛人類之於「表達」、「社會實踐」與「對自然界宇宙知識」等文明與智慧 的結晶。

承上UNESCO 之於《保護公約》的工作梗概上,可以同時看到「非物質」

(non-physical)與「無形」(intangible)兩個用詞,119但在使用「非物質」的 時候,僅用於UNESCO 部門的項下,而所有與無形相關的條文均使用「無形」

117 UNESC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ttps://ich.unesco.org/en/convention> (Retrieved:

2017/10/3)

118 UNESCO, ‘The Twenty-Four Solar Terms, knowledge in China of time and practices developed through observation of the sun’s annual motion.’

<https://ich.unesco.org/en/RL/the-twenty-four-solar-terms-knowledge-in-china-of-time-and-practices-d eveloped-through-observation-of-the-suns-annual-motion-00647> (Retrieved: 2019/3/31)

119 UNESCO 官方中文的翻譯將“intangible”譯為「非物質」,如此與“non-physical”的「非物質」

則無法以中文區分。依據官方的英文版本來看主要使用的都是“intangible”,而“non-physical”僅曾

同時也將博物館視為一種「現象」而非「機構」(詳本文第三章第一節),這種轉 變說明無形文化遺產在賦形的技術與方法上,需以類博物館式的現象思維,藉由 物質文化傳遞的技術,再現無形文化資產的體驗式現象。此後的博物館學幾乎就 在UNESCO 所帶領的基礎上發展,而目前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討論上,絕大多 數都是以案例實作為研究的對象,這表示《保護公約》至目前仍是認證與辨識工 具,與各國適應與試探邊界的階段。它是否還有尚未完成的部分?以下就從無形 文化遺產所保護的對象,試圖尋找這個問題。它的保護範圍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口述傳統與表達,包括傳達無形文化遺產的語言;

(二)表演藝術類;

(三)社會實踐、儀式與節慶活動;

(四)對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與實踐;

(五)傳統工藝技能。

此五個項目必須藉由文化形式表現的載體、所需的工具與空間(或場所、位址等), 為達成表現與展演的目的均無法脫離敘事表達的形式,與類博物館所掌握的空間 敘事的範疇有關。如第五個以技藝傳承的工作項目來看,所需條件包括以具有「技 能的傳承者」與「傳遞無形文化知識技能」兩者間的控制關係,以及如何保護傳 承者與這種知識技能的發展、生產等的社會過程,這部分是關於保護行政的職責。

這個關鍵環節落在1993年所啟動的「傳人珍寶」(Living Human Treasures)121體 系的保護制度,其關鍵在於上述傳承者與傳遞相關知識技藝外,還必須提升傳承 者的社會地位,以確保其技藝知識能繼續傳承。UNESCO為此訂定了《建立國家

「傳人珍寶」制度指引手冊》(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Living Human Treasures” Systems ),但內容側重在技藝的傳承上,而非《保護公約》

中注重的傳承者與技能之間的創造關係,122這方面成為未來保護行政方面的重要 課題。

雖然知識必定有其結構形式與方法,但是對於傳統工藝知識技能的傳承上,

我們不能排除仍然有藝術性創造的生產。知識的結構與形式在不同的使用者或操

121 “Living Human Treasures”目前尚無統一譯詞,也有「人間活瑰寶」與「人類活財產」等譯法,

本文譯為「傳人」即已同時指仍「在世者」與「傳承」兩個概念的結合,便不用與其他譯法為強 調指還在世的「活」人;而日本的漢文名稱「人間國寶」之中文字面意義,較容易導致中文理解 上指的是人間「物」的文物寶藏,而非指還在世的人。

122 黃貞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成立與其影響〉《2008 文化專刊》,頁 198。

演者的手中,也會生產個人化再現的創造性。簡單的說,每個大師所指導的學生,

素描出來的維納斯石膏像絕對不同,每個鋼琴家彈奏的吧哈小步舞曲也會呈現不 同版本詮釋的差別;台灣的唸歌國寶楊秀卿在23歲以前都是以傳統唸歌為主,但 因時代的變遷她開始在「口白歌仔」中運用不同聲腔模仿不同的角色,改良了曲 牌與僅有簡單唱法的唸歌,適應了光復後歌仔戲拉走聽眾的環境。123這些技藝知 識以傳承者為載體,在生命歷程中藉由技藝形式創造藝術的過程;楊秀卿的傳承 不僅只有曲藝傳統必須護衛的知識與技藝,還包括了傳承者的技藝生命歷程與藝 術創造的內容,這點是未來《保護公約》在「傳人珍寶」制度推行上所應保護並 注重的行政方向。

前章已探討過類博物館的範疇在創造敘事空間與內容,而此處所論述傳承者 的技藝生命歷程與藝術創造的內容,即經過時間軸與空間軸交互構成的文化敘事,

以此觀點來說「傳人珍寶」著重的的技藝與傳承,反過來成為傳承者的載體,傳 承者藉由技藝分派藝術形式,改變結構並重組內容而構成新的敘事,簡言之,應 將無形文化資產的創作再現視為類博物館的現象之一種。

無形文化遺產是以國家為單位登錄的文化資產,必須以國家的資源永續經營,

尤其在維繫民間參與和文化觀光的推展方面,於國力展現常提的國家軟實力,即 是以文化為脈絡所展現與眾不同的差異與多元的人類智慧,將文化資本視為國家 發展的重點項目之一,與推動文化產業互為相輔相成的國家事業。在此有必要提 出說明的是,台灣在2005 年修訂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中,並未 觸及「無形」與「非物質」的定義與概念,因此雖然其中第五章的「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等項目雖是屬於無形文化資產的相關範疇,但我們卻無法從無 形文化去理解《文資法》中所列舉傳統藝術與民俗文化的特性為何,這有可能導 致因對象與內容理解上的差異,而使得對於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護原則或技術等,

朝向不同方向發展的局面。124這也是本文在開始時對題旨對象「類博物館」定義 爬梳的原因,UNESCO 對於「無形」與「非物質」的定義也進行過同樣的辯論 歷程。無形文化是國家發展文化觀光最具潛力的所在,《文資法》明定與國際公 約同步的協調認定,至少可以有明確的依據來源作為理解與應用的準繩。

123 竹碧華,《楊秀卿的台灣說唱(CD 二張)民族音樂叢書第六輯》(台北:行政文化建設委

員會,1992),頁 25-43。

124 黃貞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成立與其影響〉《2008文化專刊》,頁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