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三節 營運模式之類型

針 對 組 織 營 運 模 式 之 類 型 , 研 究 團 隊 參 照 整 理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 同 時 參 酌 政 治 大 學 相 關 組 織 規 程 與 我 國 關 於 人 民 組 成 社 團 的 法 規 , 提 出 四 種 可 參 酌 的 模 式 , 分 別 為 「 校 內 非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 、 「 校 內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 、 「 社 團 法 人 」 以 及 「 財 團 法 人 」 , 以 下 分 別 敘 述 之 , 並 陳 列 各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

一、校內非一級研究單位

在 各 大 專 院 校 , 可 在 系 層 級 下 以 實 驗 室 、 特 色 研 究 團 隊 、 中 心 的 方 式 ,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 領 域 發 展 研 究 特 色 ; 如 果 是 在 學 院 之 下 , 各 校

各 院 辦 法 不 一 ,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為 例 , 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科 院 院 組 織 辦 法 》 相 關 規 定 成 立 。

這 類 非 學 校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但 在 學 校 內 運 作 的 模 式 , 其 特 色 在 於 教 授 個 人 或 團 隊 可 向 外 爭 取 研 究 經 費 與 資 源 , 透 過 學 校 名 義 簽 訂 合 約 並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 優 點 在 於 :(1)學 校 聲 譽 有 助 於 這 類 單 位 爭 取 研 究 計 畫 或 從 事 學 術 交 流 ;(2)學 校 行 政 與 會 計 管 理 支 援 , 管 理 嚴 謹 ; (3)共 享 學 校 場 地 、 網 路 等 相 關 資 源 ;(4)單 位 組 織 規 模 較 小 , 溝 通 充 分 且 運 作 有 彈 性 。 缺 點 在 於 :(1)組 織 結 構 與 目 標 相 對 鬆 散 , 績 效 不 易 呈 現 ;(2)行 政 管 理 運 作 成 本 較 高 , 各 校 研 究 計 畫 行 政 管 理 費 有 一 定 比 例 ( 至 少8~20%)、結餘款亦有相當比例(至少40%)繳回學校;(3) 依 照 學 校 相 關 行 政 、 會 計 程 序 管 理 , 整 體 過 程 較 繁 瑣 。

二、校內一級研究中心

我 國 各 大 學 均 有 校 內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的 設 立 , 各 校 辦 法 不 一 ,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為 例 , 依 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準 則 》 內 之 規 定 設 置 , 同 時 接 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 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評 鑑 辦 法 》 之 規 範 。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下 置 主 任 一 人 , 由 校 長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 負 責 處 理 中 心 業 務 , 主 任 得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 且 每 學 期 應 於 校 務 會 議 作 一 次 業 務 報 告 。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得 使 用 學 校 提 供 的 辦 公 場 所 , 並 得 依 需 要 , 聘 請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 或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行 政 業 務 , 並 得 領 取 學 校 對 於 人 員 的 薪 資 補 助 等 經 費 。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初 成 立 後 兩 年 須 接 受 第 一 次 評 鑑 , 往 後 每 三 年 評 鑑 一 次 , 評 鑑 工 作 則 由 校 評 鑑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 承 接 研 究 案 的 部 分 , 則 是 統 一 由 中 心 名 義 對 外 承 接 。

該 模 式 的 優 點 在 於 :(1)學 校 聲 譽 有 助 於 中 心 爭 取 研 究 計 畫 或 從 事 學 術 交 流 ;(2)學 校 會 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與 管 理 健 全 , 有 利 於 支 持 中 心 的 運 作 ;(3)中 心 初 成 立 , 原 則 上 得 領 取 學 校 對 於 中 心 人 員 的 薪 資 補 助 , 以 及 使 用 學 校 提 供 的 辦 公 場 地 與 網 路 等 資 源 , 可 降 低 初 期 的 營 運 成 本 ;(4)評 鑑 制 度 施 行 , 有 利 於 追 求 績 效 發 展 與 成 果 呈 現 。 缺 點 則 有 :(1)研 究 中 心 的 主 任 人 事 權 由 校 長 所 主 導 ; (2)學 校 會 計 相 關 行

政 規 定 較 無 彈 性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 捐 助 款 及 其 他 收 入 , 須 依 預 算 程 序 及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編 列 預 算 ,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 並 依 相 關 會 計 、 審 計 程 序 辦 理 , 同 時 上 述 費 用 亦 尚 須 繳 交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 整 體 過 程 繁 瑣 ; (3)成 立 於 特 定 學 校 或 院 所 , 各 校 不 同 規 定 , 將 影 響 他 校 教 授 的 個 別 參 與 意 願 。

三、社團法人

社 團 法 人 是 「 人 」 的 組 合 , 以 「 人 」 為 主 體 , 名 稱 可 為 協 會 、 協 進 會 、 學 會 等 , 設 立 目 的 不 限 於 公 益 目 的 , 依 《 人 民 團 體 法 》 規 定 , 欲 成 立 社 團 法 人 須 先 有30位以上發起人來召集社團成員,編列社員名 冊 後 , 發 起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 章 程 草 案 等 相 關 文 件 , 一 般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 地 方 則 為 縣 市 政 府 ) ,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成 立 社 團 後 , 尚 須 向 地 方 法 院 登 記 才 能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 成 為 合 法 的 「 社 團 法 人 」 , 並 召 開 發 起 人 會 議 , 推 選 籌 備 委 員 、 組 織 籌 備 會 、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 社 團 法 人 要 開 展 活 動 , 也 必 須 要 有 相 應 的 經 費 支 持 , 財 產 、 經 費 可 由 國 家 撥 給 、 其 他 組 織/個 人 提 供 或 會 員 集 資 而 成 , 由 該 社 團 法 人 獨 立 支 配 使 用 , 並 有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能 力 ,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 規 定 其 財 務 處 理 之 會 計 基 礎 與 一 般 社 會 團 體 同 , 平 時 採 用 現 金 收 付 制 , 年 終 結 算 時 採 用 權 責 發 生 制 , 並 應 逐 年 提 列 準 備 基 金 , 但 決 算 發 生 虧 損 時 , 得 不 提 列 。 社 團 法 人 以 「 人 」 為 成 立 基 礎 , 因 此 以 社 員 為 最 高 意 思 機 關 , 有 董 事 ( 理 事 ) 、 社 員 的 編 制 , 並 以 理 事 長 為 法 人 代 表 。 另 依 《 社 會 團 體 許 可 立 案 作 業 規 定 》 , 申 請 團 體 名 稱 若 涉 及 專 門 學 術 者 , 發 起 人 應 檢 附 具 有 專 門 學 術 資 格 的 證 明 , 學 術 文 化 團 體 以 促 進 教 育 、 文 化 、 藝 術 活 動 及 增 進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要 功 能 。

成 立 社 團 法 人 的 優 點 在 於 :(1)其 性 質 為 自 律 法 人 , 有 獨 立 的 權 利 義 務 能 力 , 得 依 社 員 決 議 修 改 章 程 或 變 更 組 織 , 有 較 大 的 變 更 彈 性 ;(2)成 員 參 與 較 多 元 性 ; (3)具 備 法 源 依 據 , 有 從 事 募 款 、 銷 售 活 動 的 正 當 性 ;(4)其營收(所得)如用於社團創設目的或公益目的,可 獲 得 減 稅 或 免 稅 的 優 惠 。 缺 點 在 於 :(1)非以「財產」為成立基礎,所 需 經 費 來 源 不 穩 定 , 缺 乏 學 校 場 地 與 人 力 等 資 源 ;(2)理 、 監 事 改 選

或 有 變 動 , 須 逐 次 向 法 院 提 出 變 更 登 記 , 由 老 師 擔 任 理 事 長/ 秘 書 長 , 全 職 投 入 的 可 能 性 低 , 需 要 長 期 固 定 的 專 職 專 業 人 員 ;(3)營 收

( 所 得 ) 享 減 稅 或 免 稅 優 惠 的 規 定 較 嚴 格 , 若 非 用 於 社 團 創 設 目 的 或 公 益 目 的 , 尚 須 依 法 繳 納 所 得 稅 , 增 添 財 務 會 計 作 業 的 複 雜 性 。 四、財團法人

相 較 於 社 團 法 人 , 財 團 法 人 是 以 「 財 產 」 為 成 立 基 礎 , 名 稱 不 一 定 包 含 「 基 金 會 」 三 字 , 尚 有 宗 教 法 人 或 其 他 特 殊 法 人 , 我 國 民 法 規 定 , 財 團 法 人 於 登 記 前 , 須 先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 並 以 公 益 為 成 立 目 的 , 設 立 與 運 作 既 以 「 財 產 」 為 基 礎 , 有 最 低 基 金 數 額 的 限 制 , 依 主 管 機 關 不 一 而 有 不 同 的 最 低 金 額 的 門 檻 規 定 ( 例 如 , 成 立 全 國 性 財 團 法 人 其 設 立 基 金 為 新 臺 幣3千 萬 元 以 上 ) 。 設 立 財 團 者 應 訂 立 捐 助 章 程 , 由 董 事 會 全 體 檢 具 章 程 及 相 關 文 件 向 法 院 聲 請 登 記 , 而 非 以 財 團 法 人 名 義 , 財 團 之 組 織 和 管 理 方 式 即 依 該 章 程 規 定 。 財 團 法 人 其 經 費 來 源 可 大 致 分 為「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和「 民 間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

若 屬 前 者 , 乃 政 府 為 達 成 特 定 行 政 目 的 或 行 政 任 務 , 所 捐 助 成 立 或 依 法 設 置 , 依 我 國 《 預 算 法 》 與 《 決 算 法 》 規 定 ,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 每 年 應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將 其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決 算 書 ,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民 間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則 無 此 類 限 制 。 在 人 員 編 制 方 面 , 財 團 法 人 無 社 員 的 編 制 與 最 高 意 思 機 關 , 其 下 設 董 事 會 , 為 財 團 之 決 策 機 關 , 並 由 董 事 長 負 責 提 案 與 表 决 , 董 事 長 為 財 團 法 人 代 表 , 每 年 應 檢 具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業 務 計 畫 書 連 同 董 事 會 會 議 記 錄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

我 國 目 前 擬 訂 定 《 財 團 法 人 法 草 案 》 , 明 確 區 分 政 府 捐 助 與 民 間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 各 設 專 章 予 以 規 範 , 健 全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及 運 作 。 而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的 優 點 在 於 :(1)其 所 得 可 享 免 納 所 得 稅 的 優 惠 ; (2)財 產 不 受 捐 助 人 支 配 , 亦 不 受 人 事 變 遷 之 影 響 , 成 立 目 的 與 經 營 有 較 高 的 永 續 性 ;(3)由 捐 助 人 訂 定 捐 助 章 程 , 可 依 設 立 目 的 享 有 較 高 的 運 作 彈 性 。 缺 點 在 於 :(1)有 成 立 的 基 本 資 金 門 檻 ; (2)須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經 費 維 持 日 常 運 作 , 原 則 上 不 可 處 分 基 本 財 產 , 資 金 運 用 彈 性 較 低 ;

(3)性 質 為 他 律 法 人 , 董 事 會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捐 助 章 程 , 除 非 有 民 法 所 定 事 由 , 僅 能 由 主 管 機 關 斟 酌 情 事 向 法 院 聲 請 變 更 , 來 自 公 部 門 的 捐 助 資 金 若 超 過50%,須受公部門相關監督,運作彈性降低;(4)主管單 位 監 督 功 能 有 限 。

表3為各營運模式之說明,並列出優缺點參照比較。

表 3: 各營運模式之優缺點比較表

營 運 模 式 主 管 單 位 需 求 優 點 缺 點

校 內 非 一 級 研 究 單 位

1. 在 系 下 成 立 , 遵 守 所 屬 系 所 要 求

2. 向 所 屬 學 院 提 出 申 請 , 遵 守 所 屬 學 院 對 研 究 單 位 的 要 求

1. 學 校 聲 譽 有 助 於 中 心 爭 取 研 究 計 畫 或 從 事 學 術 交 流,並 發 展 諮 商 或 教 育 訓 練 等 較 多 元 化 的 營 運 內 容

2. 學校行政管理支援 3. 學校經費挹注,加上

學 校 場 地 網 路 等 學 校 資 源 共 享,降 低 營 運 成 本

4. 組織規模小,溝通充 分 且 運 作 有 彈 性

1. 組 織 結 構 與 目 標 相 對 鬆 散 , 績 效 不 易 呈 現

2. 行政管理運作成本高 3. 須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行 政 、 會

計 程 序 , 過 程 較 繁 瑣

營 運 模 式 主 管 單 位 需 求 優 點 缺 點

營 運 模 式 主 管 單 位 需 求 優 點 缺 點

社 會 公 信 力 較 高 4. 主 管 單 位 監 督 功 能 有 限,須 注 意 董 事 會 運 作 的 透 明 性

第四節 國際電子化政府評比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