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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沿革與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沿革與定義

第一節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沿革與定義

我國特殊教育發展之法規及理念,大致是依循美國立法政策的發展 方向,美國特殊教育相關法律已訂立近半個世紀,隨著時代修正趨近完 善,值得我國借鏡,故本節先從國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法令規範 開始介紹,再說明國內之相關法規定義。

壹、 國外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沿革與定義

特殊教育的相關服務(related services),最早出現於美國 1975 年

《殘

障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稱 為 PL94-142 公法)中,該法規定必須要提供免費且適性的公共教育給所 有身心障礙學生,並強調在設計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時,須符合學生獨 特需求,使他們可以為未來的教育、就業和獨立生活做好準備,基本目 標分別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不受障礙限制而被剝奪就學的機會」,以 及「身心障礙學生應在最少限制環境中學習」,故在校所提供給學生的 相 關 服 務 , 必 須 是 和 教 育 有 關 , 且 係 協 助 學 生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所 需

(Giangreco, 1995)。

為達成上述兩項目標,美國在 1990 年、1997 年,直到 2004 年的 IDEA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修正法案中,更明

確地增修出所需提供的相關服務是指交通服務、心理服務、語言病理學 與聽力學、翻譯服務、物理和職能治療、具治療性的休閒娛樂、障礙兒 童早期的鑑定安置、家長諮詢與訓練、定向行動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服 務、診斷或評估為目的之醫療服務、學校健康和學校護理服務、包含復 健諮商的諮詢服務等十三項,各項服務之舉例說明可參考表 2-1。

表 2- 1

相關專業服務內容舉例

相關專業服務 所提供之服務舉例

語言病理學 提供有語言相關障礙、遲緩的學生個別或團體服務 聽力學服務 進行聽力篩檢和測試;為有聽力損失的學生設置聽力

設備;監測聽覺障礙學生的進展 翻譯服務 將老師的口語翻譯成手語

心理服務 以成就、智力、社會、情緒和行為能力測驗作為診斷 要素

物理治療 提供個別服務,使其盡可能在學校環境中獨立移動,

並參與課堂活動

職能治療 提供學生個別或小組服務,建立精細、粗大動作的相 關能力,改善他們在學校的活動表現

休閒娛樂 /治療性娛樂

評估學生並製定計劃確保他們有足夠技能參與休閒 活動

諮詢服務 /復健諮詢

提供學生自我決策和自我覺知的相關指導,並幫助學 生認識自身優勢、訂定未來目標

資料來源:取自 InInterdisciplinary Connections to Special Education:

Important Aspects to Consider (p. 122), by Bock, S. J., & Borders, C. ,2015.

Bingley, WY: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續下頁)

相關專業服務 所提供之服務舉例

定向與行動服務 指導視覺障礙學生安全地在學校環境中移動,並協助 他們在未來的新環境定向

醫療服務 醫療上診斷或評估學生特定的狀況 學校健康

/學校護理服務

提供必要的醫療照護使障礙學生可在學校環境中學 習

社會工作服務 為可能處於在家或學校環境中掙扎的學生提供團體 或個別輔導

家長諮詢與培訓 協助家長獲得必要的技能,以幫助學生在學校的環境 外達成 IEP 目標

交通 提供學生往返學校、學校間、學校內或周圍的交通,

包括使用輔具的學生

資料來源:取自 InInterdisciplinary Connections to Special Education:

Important Aspects to Consider (p. 122), by Bock, S. J., & Borders, C. ,2015.

Bingley, WY: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在 IDEA(2004)法規中,將「物理治療」定義為「由合格的物理治 療師提供的服務」;「職能治療」定義為「由合格職能治療師提供的服 務」,其服務內容包含(a)改善、發展或恢復因疾病、受傷而受損或喪 失的功能,(b)如果功能已經受損或喪失,則增進獨立完成任務的能 力,以及(c)透過早期介入,防止功能進一步的損害或喪失;「語言病 理服務」,也稱為「語言治療」包含(a)辨識有言語或語言障礙的兒童,

(b)診斷和評估特定的言語或語言障礙,(c)轉介言語或語言障礙所 需的醫學或其他專業,(d)提供語言障礙適應訓練,預防溝通能力受 損,和(e)提供家長、兒童及教師言語和語言障礙相關的諮詢和指導。

美國各州對於州內物理、職能等治療專業人員有各自的規範,但先 決條件是專業人員都需取得美國專業協會核發之合格證照。其中,從事

語言治療之專業人員,須先取得碩士學位,完成一定實習時數後,始能 參加考試,獲取美國語言-聽力協會(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ASHA)的證照(Whitmire &Eger, 2003);2002 年前就職 的物理治療專業人員最低學歷要求為學士學位,2002 年後美國物理治療 教育認證委員會(AmericanPhysical Therapy Association,APTA)規定,

若要考取物理治療證照,至少須取得碩士學位(Ong & Boomer, 2012);

2007 年 開 始 美 國 職 能 治 療 協 會 ( Americ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AOTA)規定,職能治療專業人員需先取得碩士學位(Bock

& Borders, 2015),而專業治療人員取得專業證照僅是入校執業的條件 之一,部分州政府在治療師欲進入學校體系前,亦會要求治療師持有教 育方面的相關認證許可,並在後續教育方面提供多元管道,積極的教育 策略(吳芳瑜,2015)。

此外,相關專業人員入校應提供的服務與義務,除了依循聯邦政府 相關法規外,州政府亦可考量各自情形,訂定屬於州內的法規與建議事 項,以美國加州為例,加州教育部集結州內物理及職能治療師相關建議,

出 版 《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Therapy and Physical Therapy in CaliforniaPublic Schools》(Ong & Boomer, 2012),提供在公立學校從事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工作之物理及職能治療師指導方針,說明治療師在校 內服務包含早期介入、轉介評估、特殊教育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轉 銜計畫、目標發展等,且也需協助與家長、教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溝 通,並規劃、精進校內相關教師的專業知能。

貳、 國內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沿革與定義

我國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概念,最早出現於 1997 年的特殊教 育修法,該法除提及特殊教育外的服務,並明確指出「…身心障礙之診 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引自教育部,1997),

且於後續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1999)以及《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 實施辦法》(1999)中,更詳細補充相關專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所需提 供之服務內容與實施流程,隨著時代演變,法令規範日益完善,但在各 項法規中,各項服務的名稱隨著法規沿革變更,出現不同名詞,包含了

「復健服務」、「支援服務」、「復健訓練」、「支持服務」、「相關專業服務」、

「相關服務措施」等詞,依據陳明聰、吳亭芳與王華沛(2013)的看法,

對照美國所定義之「相關服務」內涵,我國各項法規中,較符合之定義 為「支持服務」此詞彙。

《特殊教育法》(2013)第 33 條明確規範,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 所需,提供支持服務,而支持服務中就包含了復健服務,亦即本研究中 所指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特殊教育法》(2013)第 24 條、《特殊 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第 4 條,也提及需視 需要結合不同專業類別之相關專業人員,並建議採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進 行為原則,給予個案適性的服務與協助,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2014)中規範相關專業人 員之資格,並在各項法規中羅列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所需提供的服務 內容,包含像是提供服務紀錄,在有需要時為學生進行鑑定的評估、訓 練,擔任教師或家長等相關人士的諮詢對象,幫助學生設計或選用適當 輔具,必要時視學生需求轉介相關資源等,表 2-2 為我國特殊教育相關 專服務有關的法規之整理。

表 2- 2

年代 法規

年代 法規

年代 法規

Greer 與 Goldhamme(2001)發現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特 殊教育四類專業服務是特殊教育學生最常接受之專業服務。王雅瑜等人

(2001)、楊俊成、羅湘敏(2003)及孫世恆、王天苗(2004)也提到相 關專業服務以物理、職能、語言需求最多,故本研究以職能治療師、語 言治療師和物理治療師為主要研究對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的聘任除需符合法規規範之資格外,其聘僱 方式分為專任與兼任,特殊學校可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 併及人員編制標準》(2014)規定,可視學生需求進用六至九位特殊教育 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其所指之相關專業人員包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醫師、聽力師及社會工作 師、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因此各校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正式 員額編制,可駐校服務全校學生,同時特殊教育學校亦可採約僱方式聘 請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楊俊威、羅湘敏,2003);以臺北市立啟 聰學校為例,校內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正式編制為職能治療師、語言治 療師、社會工作師及臨床心理師,另以約僱鐘點方式,聘任聽力師與精 神科醫師提供校內學生服務(朱尹安,2011);其餘各級學校,需依照各 縣市所規定之申請方式,聘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為所需學生 提供服務,而受限於經費短缺以及專業人員人力不足,故多為兼任之治 療師(林鋐宇、甘蜀美、陳瑄妮,2006),另外,部分縣市之教育局特教 科或是特教資源中心,亦會聘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朱璧瑞,

2005),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之業務,及提供學生相關專業服務。

依據傅秀媚(2002)整理專任與兼任專業人員之工作差異,專任之 相關專業人員工作從最初的學生分配、提供服務,到協助鑑定、制定轉 介流程等相關事宜,更可以擔任個案資料管理員,建立相關評估量表等,

依據傅秀媚(2002)整理專任與兼任專業人員之工作差異,專任之 相關專業人員工作從最初的學生分配、提供服務,到協助鑑定、制定轉 介流程等相關事宜,更可以擔任個案資料管理員,建立相關評估量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