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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現況

此節將先敘述臺北市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發展起源,接著,

再針對現階段申請服務原則及運作方式進行說明。

壹、 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發展

臺北市最早於 1962 年便嘗試在中山國小啟智班,邀請教育學者、精 神科醫生、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教育行政人員與小學教師等專業人 員,以專業整合方式設立實驗班,藉由定期集會討論,從不同專業立場 尋求特殊教育的可能,雖然實驗的效果顯著,但可惜的是後續並未繼續 推展(陳榮華、毛連塭,1992)。在 1979 年,也曾嘗試以感覺統合為架 構,針對兩所普通學校之學習障礙學生提供直接和間接治療,但此服務 僅推行兩年即中止(曾美娟,2003)。真正開始以完整團隊提供相關專業 服務是在 1995 年時,起因於臺北市為協助啟智班教師改善智能障礙兒 童的語言問題,由臺北市教育局聘請兼任語言治療師到國小啟智班提供 語言巡迴治療服務,並於 1995 年 1 月 30 日邀請各市立醫院及台大、榮 總、三總等醫院復健科與相關人員,在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 召開會議,針對在家教育的復健與醫療相關事宜進行討論,隨後開始提 供在家教育學生定點相關專業服務(羅均令、楊國德,1999),而至 1997 年後,因應特殊教育修法,強調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提供與專業團隊 合作的重要性,臺北市教育局開始推展相關專業的整合,並逐一訂定法 令規範制度。

相關專業服務須由專業人員協助,以常見之物理、職能、語言專業 服務來說,特殊學校可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 制標準》(2014),依據各類特殊學校學生特質與需求,聘僱專任相關專 業人員;其餘學校專業服務人員之聘任,臺北市教育局自相關專業服務 入法後,與醫院或各專業學會簽約,由簽約單位派任適合之專業人員至

各校提供服務(朱尹安,2011),直至 101 學年度,特教科行文至學校單 位,改為各校尋覓適合之專業人員後,由學校自行簽約,而於 102 學年 度轉為由學校提供適合人選名單,由臺北市視障教育資源中心與聽障教 育資源中心協助簽約,表 2-4 為整理自曾美娟(2003)、朱尹安(2011)

與研究者自身實務經驗之臺北市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兼任治療師之合作

資料來源:整理曾美娟(2003)、朱尹安(2011)與研究者自身實務經驗。

貳、 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申請規定

臺北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須依據每學年之《臺 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計畫》(2016)進行,以下整理 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分別依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流程及相關人員所 需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一、 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流程

臺北市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提供服務,主要可分為三大階段:

(一) 學校轉介初篩,提出申請

學校教師發現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後,轉介校內特教教師或巡迴 輔導教師進行初篩,經評估後確認學生有相關需求,即於申請 時期上網提出申請,每學年申請時期約在 6 月份及 1 月份。

(二) 教育局審查派案

經教育局召開審查會議,評估學生情形,核予學生服務時數 後,由視障教育資源中心及聽障教育資源中心進行派案作業,

分配學校個案給簽約之專業人員。

(三) 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由專業人員與學校商議到校時間,到校提供學生服務,學校及 專業人員皆應於服務前後填寫相關表單及服務紀錄。

二、 相關人員所需注意事項

(一) 學校教師

1. 學校教師須主動發掘學生需求,並依其需求及實施計畫規定 進行服務申請。

2. 學校教師須主動與相關專業人員討論,依據學校行事曆及相 關專業人員需求,排定到校時間並告知相關人員,提醒專業

人員相關表單、紀錄填寫時限。

3. 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時,學校教師應全程在場討論,並提供學 生之完整個別化教育計畫,在後續將專業人員之建議納入學 生 IEP 或教學計畫進行。

4. 學校教師需協助與家長說明專業人員之建議,包含建議就醫 或結案評估等,並提供相關人員服務紀錄內容。

5. 學校教師應於時限內上網填寫相關表格,包含服務一週前提 問、服務建議實施一個月後的回饋意見、行政績效評估等。

(二) 相關專業人員

1. 相關專業人員應於時限內上網填寫相關表格,包含派案後兩 周內上網排定服務課表、服務後 7 日內填寫服務建議、學期 末填寫服務績效評估等。

2. 相關專業人員應依照排定時間,到校提供專業評估建議、協 助擬定學生 IEP,服務內容應以提供學校教師教學或輔導技 巧、家長專業諮詢為主,強調不以直接服務為目的。

3. 相關專業人員應與學校教師討論學生情形,並瞭解上次建議 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協助修正與調整。

4. 相關專業人員應依學生需求,協助學校輔具申請,教導輔具 正確使用方式。

5. 相關專業人員應詳實填寫服務紀錄、評估項目及教育訓練項 目,並提供就醫或結案等相關建議。

(三) 家長

1. 如有需要,家長應在場了解學生所接受之服務項目。

2. 家長應依據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老師之建議,協助學生在家 進行訓練或就醫。

從上述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整理,可看出實施計畫規範大致可分為

相關專業人員所需提供之服務內容、學校人員所需提供之協助、家長參 與內容,以及申請、填寫紀錄等規範,故本研究以此為依據,將研究工 具設計區分為四大向度,進行預試,四大向度分別為「專團服務內容」、

「學校協助情形」、「家長參與程度」、「相關制度規範」。

除依據《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計畫》(2016)

進行服務提供外,臺北市教育局為瞭解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情 形,另規劃了《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督導計畫》

(2016),由臺北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協助,負責特教通報網資料的檢 核及相關業務協助,其工作項目為行政督導及相關專業成長,行政督導 包含召開例行會議討論相關事宜、檢核特教通報網上相關資料填報情 形,以及輔導有困難之學校,必要時入校進行訪視;相關專業成長則是 包含每學年辦理 6 小時之研習及每個月一次的專業社群,提供臺北市內 專、兼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所需的特殊教育或專業團隊服務知能。

曾美娟在 2003 年調查臺北市國小教師在參與相關專業團隊運作的 看法時,發現專團人員與教師在溝通上面臨困難,難以落實相關建議,

趙威宜(2006)調查臺北市的國小特教教師對相關專業團隊運作現況發 現,特教教師在專業合作此向度參與最低;陳心慧(2012)進行特教教 師對相關專業團隊服務之滿意度的調查,發現臺北市四所特教學校特教 教師在專業合作型態上滿意度最低,綜合上述,可看出在 2012 年以前,

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間的合作、互動,仍有努力空 間,而在 2012 年後,臺北市教育局針對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有了更明 確的實施計畫規範,依據《臺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 計畫》(2016),臺北市學校教師與學校聘任之相關專業人員間的互動,

須至少符合多專業團隊模式之核心概念,而提供服務方式則明確指出不 以直接治療為服務目的,透過提供教師、家長建議與諮詢,為間接服務 或諮詢服務之概念,故本研究期許能調查現階段相關專業人員提供之服 務內容,瞭解是否符合實施計畫之規範,並瞭解到校服務時所遇之困擾。

第四節 國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現況之實徵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