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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實主義與中日海軍戰略

第二節 現實主義與當代東亞地區

和歐洲不同,冷戰結束至今,亞洲的國際關係仍然受現實主義支配。後冷戰 時期的亞洲只有低度整合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也不存在區域性集體安全體系、並

5 John J. Mearsheimer, 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 pp. 21-22.

且缺乏和平解決爭端的機制。可以說,當前的東亞為典型的無政府狀態。加上區 域內存在崛起的大國、明顯的海軍競賽、許多島嶼與海洋領域爭端等現象,都使 得東亞地區相當不穩定,爆發衝突的可能性比歐洲高。換言之,後冷戰時期的東 亞地區提供了權力政治的良好溫床,而此區域各國的權力競逐態勢亦逐步升溫。

在二戰以前,現實主義盛行歐亞地區乃不爭的事實。從 19 世紀以來,無論 是歐洲還是亞洲,權力競爭乃至於戰爭皆非常頻繁。1815 年,歷經十餘年的拿 破崙戰爭(Napoleonic Wars)方告結束;1848 年、1859 年薩丁尼亞王國為了統 一義大利而和奧地利交戰,法國也於1859 年加入戰爭;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

的普魯士王國為了統一德意志,於1864 年誘使奧地利一起攻打丹麥,又於 1866 年、1870 年和奧國、法國開戰;1914 年和 1939 年血腥的兩次大戰眾所周知,1919 年剛復國的波蘭甚至攻打新生而稚嫩的蘇聯。

歐洲國家的權力競逐甚至在歐洲以外的地區上演,從中東、非洲直至亞洲,

歐洲國家征討海外殖民地或彼此在海外大打出手──俄土戰爭、英俄在中亞的大 博弈(The Great Game)、波爾戰爭(Boer Wars)、法碩達危機(Fashoda Incident)、

鴉片戰爭、英法聯軍攻打中國、英國入侵緬甸、中法戰爭……族繁不及備載。在 亞洲,日本是唯一完成現代化的亞洲國家,其他國家要不是成為歐洲國家的殖民 地,要不就是如中國般積弱不振、現代化進程嚴重落後。在日本工業化成功後逐 步將琉球正式納為版圖,並於1894 年、1904 年分別與中國、俄國開戰最終獲得 勝利進而大幅擴張其版圖。1937 年日本開始了其歷史中最血腥的戰爭,直到 1945 年投降為止。

冷戰時期,雖然意識形態的對抗是形塑當時國際關係的重要因素,但仍無礙 於現實主義在國際政治的首要地位。儘管歐洲的區域整合同時進行中,但歐洲的 團結很大一部份要歸功於對蘇聯可能稱霸歐洲的恐懼──這是權力平衡的邏輯 使然。同樣地,在亞洲,日本、韓國與台灣深怕蘇聯或共產主義的擴張而需要美 國的安全承諾,後來甚至連中國也與美國對付蘇聯。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期的歐洲由於北約和華約在該地區的兩極體系使得歐洲 並未爆發戰爭。然而,當時的亞洲可謂烽火連天──美國為了阻止蘇聯與共產主 義的擴張,參與了1950 年的韓戰並於 1955 年逐步捲入越戰,在 1964 年東京灣 事件(Gulf of Tonkin incident)後派遣地面部隊至越南作戰;北越在 1946 年起與 法國廝殺,接著又和美國搏鬥,南北越統一之後,1975 年越南進攻柬埔寨,又 與中國於1979 年戰鬥;中國和印度在 1962 年爆發邊境戰爭,和蘇聯也爆發一系 列邊境衝突,在1979 年更出兵攻打越南;此外,印度與巴基斯坦分別於 1947、

1965、1971 年爆發三次戰爭。可以推斷,亞洲國家在冷戰時期的歷史和歐洲國 家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歷史背景也許是造成後冷戰時期兩個地區的國際政治走 向分歧的原因之一。

蘇聯解體後,歐洲走向自由主義的國際關係,而亞洲則繼續維持現實主義的 邏輯。從權力平衡的邏輯來看,為了圍堵蘇聯而生的北約組織,理應在蘇聯崩解 之後便解散。然而,儘管北約的軍事同盟屬性已大為減弱,集體安全體系卻逐漸 成為其主要功能而繼續存在。而集體安全並不屬於現實主義的概念,這個構想假 設國家應拋棄本身利益而為被侵略的國家而戰,具有根深蒂固的自由主義傳統,

一次大戰後的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即是典型的例子。

此外,北約不但沒有消失,反而吸納了許多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不斷東擴。

另一方面,歐洲國家於1993 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標 誌了歐洲地區的政治整合與貨幣統一。馬斯垂克條約包括了歐洲共同體(EC)、

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CFSP)以及刑事領域的警政暨司法合作(PJCC),6並發 行歐元(Euro)。7簡言之,歐洲地區的高度整合、北約的集體安全屬性,加上美 國支持自由民主向東歐及俄羅斯的方向擴張的政策,皆顯示歐洲地區的國際關係 日益背離了現實主義的邏輯。

6 邱淑美,〈兩岸關係與歐盟經驗(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12 期,2000 年 12 月 30 日,

頁78;卓忠宏,〈從歐盟「政府間會議」論歐洲憲法條約及其爭議〉,《國際關係學報》,第20 期,

2005 年 7 月,頁 68-69。

7 邱奕宏,〈歐債危機的結構性因素分析〉,《全球政治評論》,第 37 期,2012 年 1 月,頁 7-8。

相對於歐洲,現實主義延續冷戰及其之前的歷史,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主導著 亞洲的國際政治,亞洲地區提供了現實主義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是重要的原因。

首先,在亞洲,儘管存在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這個最具代表性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其功能仍然聚焦於經濟層面,政 治與安全層面的整合也僅停留於「對話」形式。第一,在制度上,東協的「不干 涉」原則以及欠缺「約束力」的規範都使得爭端難以和平解決,並限制了進一步 的整合;第二,東協只能擱置衝突的爆發,卻不能根本解決衝突復發的可能;第 三,由於美國、中國與日本盤算各自利益,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徒具對話形式;第四,東協的會員國主要仍以雙邊關係而非東協下的多邊 制度因應本國的安全問題。8可以清楚發現,現實主義──特別是權力政治、大 國政治以及國家主權原則皆顯著影響了東協的發展,使得亞洲的區域整合遠遠不 及歐洲。

其次,後冷戰時期的亞洲也不存在區域性的集體安全體系,即使存在,也不 能防止衝突的爆發。有些人也許會產生一個疑問──我們不是還有聯合國嗎?但 不幸地,儘管聯合國確實為全球性的集體安全體系,在冷戰時期也並未發揮嚇阻 侵略的作用(冷戰時期的許多衝突上文已提及),這點即使在後冷戰時期也一樣。

1991 年的波斯灣戰爭曾一度被認為是集體安全體系發揮作用的指標,但進入二 十一世紀,美國於 2001 年和 2003 年分別入侵阿富汗與伊拉克;俄羅斯於 2008 年和2014 年分別入侵喬治亞和烏克蘭。

由此可知,聯合國並不能有效嚇阻侵略,特別是牽涉大國利益時。而亞洲也 存在中國、日本、印度等大國,一旦這些大國決定發動戰爭,很難靠聯合國的力 量阻止衝突爆發。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大國主動發動的戰爭之外,大國也可能由 於小國間的戰爭或內戰升級而被迫介入衝突。在這種衝突類型中,南斯拉夫內戰、

利比亞內戰以及敘利亞內戰皆為典型的案例。

8 關於東協的歷史、整合、制度及其實際效果,參閱宋興洲、林佩霓,〈東南亞國協與區域安全〉,

《全球政治評論》,第25 期,2009 年 1 月,頁 1-44。

在亞洲,朝鮮半島的衝突也是聯合國不能發揮作用的例子。事實上,在1999 年、2002 年、2009 年、2010 年,朝鮮和韓國便多次在海上交火,並造成傷亡。

此外,1995 年的台灣海峽飛彈危機也重新提醒世人兩國爆發戰爭的可能,而兩 國的衝突可能將大國捲入──美國可能不得不介入雙方的衝突。雖然後冷戰時期 迄今不過二十餘年,國與國之間的武裝衝突卻仍然持續著,沒有理由相信光靠聯 合國能夠阻止亞洲的可能衝突,更何況亞洲地區並不像歐洲存在區域性的集體安 全體系,戰爭的可能性要比歐洲更高。

再者,亞洲缺乏爭端解決機制。首先,在朝鮮半島方面,1982 年,朝鮮希 望蘇聯轉移核電廠技術,故在蘇聯的要求加入並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的監督。但蘇聯解體後,朝鮮為了自身存亡而積極發展核子武器。1993 年,朝 鮮發展核武一事被國際原子能總署發現,平壤於同年退出禁止核子擴散條約

(NPT),由於美國不答應原先承諾協助朝鮮建立輕水反應爐,朝鮮仍持續進行 核試爆。經過一系列爭執,並於2003 至 2007 年舉行多次六方會談未果後,朝鮮 半島核武危機就延宕至今、懸而未決。9

在東海爭端上,1968 年,美國地質學家艾默利(K. O. Emery)率領團隊探 勘東海和黃海水域,並發表報告指出台灣和日本間的大陸棚可能蘊藏龐大石油與 天然氣,從此東亞各國便為了此區域的領土與水域領有爭執不休。除了釣魚台列 嶼主權歸屬問題以及因經濟水域重疊引起的爭執外,中日台三國對大陸棚劃分的 方式亦存在分歧,中國和台灣堅持「自然延伸」原則,而日本則主張以「中間線」

劃分。10儘管當事國未爆發軍事衝突,隨著中國漁船、公務船與日本海上保安廳 船舶頻繁在此水域對峙,加上日本在 2012 年將釣魚台國有化,短時間來看東海 爭端尚不能平息。11

9 關於朝鮮半島核武危機始末,參閱李明峻,〈北韓戰爭邊緣政策的形成與國際環境〉,《台灣國 際研究季刊》,第8 卷第 1 期,2012 年春季號,頁 178-184。

10 關於中國與日本對東海水域劃分的立場,參閱 Peter Dutton, “Carving Up the East China Sea,”

Naval War College Review, Vol. 60, No. 2, Spring 2007, pp. 47-50。

11 關於東海爭端的經緯及現況,參閱王冠雄,〈國家海洋戰略與周邊海域爭端:東海〉,《海洋事 務與政策評論》,第3 卷第 1 期,2014 年 12 月,頁 75-81。

最後,就東協而言,除了前述的「不干涉」以及「不具約束力」原則損害了 東協和平解決爭端的功能之外,儘管根據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在 2010 年成立了「東協爭端解決機制」,並具有仲裁功能,但只適用有關東協文件的解

最後,就東協而言,除了前述的「不干涉」以及「不具約束力」原則損害了 東協和平解決爭端的功能之外,儘管根據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在 2010 年成立了「東協爭端解決機制」,並具有仲裁功能,但只適用有關東協文件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