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環境教育參與角色
一、環境教育內涵概念
永續發展是一個全民行動的目標,人是社會永續發展的主體與動力的主要來源(行 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999),相同的,國家公園的永續發展也應是全民動員,而 遊客更是永續發展之主體,因此國家公園永續發展之觀念的建立甚為重要,遊客永續發 展教育與環境教育之加強是最根本的做法,亦是永續發展的動力來源,然而國家公園如 何在不影響資源之永續性經營條件下,滿足我們這一代與下一代研究、教育及育樂的需 求,是目前面臨的經營難題(黃福賜,1987),尤其國家公園面臨遊客量大增的問題,
且旅客人數過多經常性地造成人為災害,或以不當行為破壞國家公園環境(宛湄,
2000),都將讓國家公園在經營管理上有其困擾之處,在 IUCN 將國家公園歸於保護型 地區的分類中,保護型地區發展的環境教育,不論是在內容或是方法,都跟在其他許多 場域中是相同與重要的,因此在近年來,人類體認其生態系統位階後的公園定位調整,
代表國家公園的保育核心價值,從「人類使用」轉變到「生態永續」(周鶴樹,2010),
也再次強調教育為國家公園的重要功能之一,而環境教育的提供將有助於協助資源的管 理,大多數國家公園管理架構中都有專門的教育部門,負責開發針對不同年齡的教程或 旅遊項目(劉世昕,2010),此外為解決遊客過度集中超過該環境之負荷,並達成環境 教育的目的,依據環境教育的需要配置遊客服務、解說及保護設施(黃福賜,1987),
並可藉由解說服務所帶來「認知(knowledge)→了解(understanding)→欣賞(appreciation)
→保護(protection)」的過程,引領人們珍惜可貴的自然及文化資產(蔡慧敏,1992)。
回顧人類對於環境態度的歷史,自古以來人類對於環境抱持著仰賴其自然資源之關 係,然而國際間開始面對人口急遽增長、環境資源之浩劫、污染公害等環境問題時,國 際間才逐漸重視環境與永續之議題,並持續於國際會議中提出相對應之解決方式,自 1972 年於瑞典斯德哥爾摩所召開之人類與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中提出人類若持續對環境肆無忌憚地破壞,則整個地球環境很快 將會面臨滅絕之浩劫,故人類必須改變過往破壞的行為並採取對環境友善及尊敬態度
(楊冠政,2003),並接連舉辦數次重大國際會議,起始了國際環境教育的潮流(張子
超,2003),如 1975 年經歷貝爾格勒環境教育會議,提出貝爾格勒憲章(Belgrade Charter),清楚指出環境教育的理念包含永續發展國際合作(王佩蓮,2000),以及聯合 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在伯利西(Tbilisi)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中,所提出之伯利西宣言(Tbilisi Declaration),對環境教育的定義為:「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 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分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 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UNESCO,1977)
其中也特別強調環境教育的倫理價值觀(楊冠政,2002),而環境教育也就是透過在環 境中教育(education in environment);教育有關環境(education about environment);以 及為環境而教育(education for environment)的作法來實現。
環境教育一詞起源於 1965 年英國學者 W.B. Yapp 之建議,將環境(Environmental)
與教育(Education)組合而成複合性名詞-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並沿 用至今(Palmer J.A. , 1988)。回顧與分析國際間的發展趨勢,可以發現 1970 年代是環 境教育發展的關鍵,除了在十年間所舉辦之數次重大環境教育國際會議,1974 年聯合國 科教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擬定國際環境教育計畫並核定實施(楊冠政,2003),而美國在此潮流之下於 1970 年立 法通過《環境教育法(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Public Law 91-516)》,正式揭開環境 教育於國家政策推動的序幕。
歐美諸國等先進國家進行環境教育之推廣已進行多年,各國政府隨著時間的演變,
在體制、法律及策略的施行上皆有其調整,而我國在建制環境教育法前夕,也曾收集並 比對了世界諸國之環境教育相關法案,因此本研究針對人員部分回顧各國之環境教育 法,透過文件內容歸納並分析彼此間之內容。
美國於歷年來重視環境問題的解決,相較於世界各國較早已教育之手段來改善並保 護環境,然而隨著環境問題仍不斷產生,政府意識到環境惡化與生態平衡破壞是由於民 眾缺乏瞭解環境及生態平衡之概念(李聰明,1979)。美國身為第一個為環境教育立法 之國家,其立法與執行之歷程幾經波折,但美國一開始的《環境教育法(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即針對人員於教育部底下有環境教育部門的設立,以發展並提供環境教
育課程並持續到 1981 年廢止該法案。
然而美國歷經數年對於環境教育法的修改與醞釀,於 1990 年重新通過《國家環境 教育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Public Law 101-61)》更完善的提出環境教 育體系的建構,包含環境教育組織架構、人員訓練計畫,並提供環境教育相關獎項,鼓 勵人員從事環境教育與精進自我能力。由美國立法、執法之歷程,可以發現美國的環境 教育是透過立法的過程來創造一連串的制度,所以環境教育仍須透過法制化,以政府權 力來強化全民之環境知能。
2010 年 6 月 5 日我國正式通過《環境教育法》,首條即揭櫫其要旨:「推動環境教育,
以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 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 續發展。」表示人類在邁入新世紀後,環境教育的生態觀念勢必將融入到多元的自然保 育、生產消費、生活文化裡,更將環境教育之層級推展至國家政策之層面上,其中針對 環境教育於《環境教育法》第三條指出為:「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 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 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環境教育的生態思維,協助我們檢培植人類對 環境的價值觀、態度與行為等環境素養。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環境教育所下的定義為:「環境教育是以達到改善環境為 目標的教育過程,是一種澄清觀念與形成價值的教育過程,是發展人們瞭解與體認人與 文化及生物、物理間相互關係時所必須的知識、技能與態度。環境教育也教導人們在實 際面對有關環境品質課題時,如何作決定,暨發展自我行為依據之準則。」(行政院環 保署,1999)。
從法規回歸到環境教育學習上,有關於環境教育的本質,楊冠政(2003)認為應包 括科際整合性、整體性、價值性、生活性、實踐性、終身性及全民性等七個特徵。然而 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透過公民社會的運作來達成,因此,環境教育又具備了全民教育與 終生教育的特色(UNESCO,1978;1980)這與汪靜明(2001)所認為環境教育在本質 上,是一種引導人類順應自然與維護環境的生活教育,且認為環境教育的發展目標,是
一種為了環境保育(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而實施的教育,以教導人類關愛環境、善用 自然資源、維護自然生態與文化、並妥善處理相關的環境問題,以兼顧生態、經濟和社 會的永續發展(汪靜明,2000)。
二、角色的定義
政府組織是社會體系中的一種,組織的存在或社會體系的產生,是為了實現某種重 要功能。美國社會學家 Parsons 認為社會體系的概念單位乃是角色。角色代表個人在社 會團體中的地位、身分與職位,同時包含一組社會所期望於個人表現的行為模式(陳奎 憙,1999)。國家公園組織中的處長、副處長、秘書、課長、主任、組長、基層職員等 角色,即構成國家公園的社會體系,個人因其角色的不同而被期許各種適當的行為表 現。隨著身分、地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為規範與行為表現,我們是否能合宜且成功 的扮演各種角色,端賴個人對於自己身分地位有清晰的瞭解,且樂於實踐(何雪真,
2002)。
然而歷年對於角色的研究所產生的定義,國內外學者所持論點及見解都有所不同,
本研究是將歷年相關研究概述,進行相關的回顧及分析:
法國社會學家 Durkheim(1893)是最早應用角色概念的一位,他在《社會分工論》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的著作中,不時以「角色」一詞表示「職務」的意義
(引自王維銘,2004)。自角色一詞被提出後,在社會中也逐漸被廣泛的運用,以近三 十年來的眾多研究來進行回顧,李緒武(1982)認為,角色可以解釋為相關身分適當行 為間的正確關係及規則,也就是身分和其相關行為規則。而 Myers(1983)認為,角色 是界定人們在某一特定社會位置上應如何表現的一組規範。或是指一個人因具有某一社 會位置而產生的行為心態(張華葆,1984)。
李長貴(1984)根據了這些被提出的定義,提出角色的涵義包括下列四種:
(一)角色是個人行動的規範:自我意識、認知世界、擔負責任和義務等社會行為,
都與角色相關連。
(二)在情況中學習角色:當個人負起某角色的時候,個人就開始學習該角色。
(三)角色是被期待行為:角色乃指個人在團體中所扮演的行動,也是社會關係中 的個人被分劃的地位。
(四)角色是個人行為的指標:角色指出個人行動所涉及的範圍,以及如行動來維 持個人的社會關係。
奠基於近百年對於角色在社會系統中的研究,郭丁熒(1985)認為,角色是指角色
奠基於近百年對於角色在社會系統中的研究,郭丁熒(1985)認為,角色是指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