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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環境教育與戶外教育

本節分成三個部分來說明環境教育與戶外教育之關係,首先說明環境教 育的定義、目的與目標、教學方法;接著說明戶外教育的定義、內涵、特性 與原則、教學方法與模式;最後說明環境教育與戶外教育之間的關係。

一、環境教育

(一)環境教育的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於1970 年召開的 學校環境教育課程之國際工作會議(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eting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the School Curriculum),又稱為內華達會議 (Nevada Meeting)所下的環境教育定義(Palmer,1998):環境教育是認知價 值和澄清概念的過程,藉以培養出能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以及生物與 物理環境間互動所需要的技能和態度。環境教育也需要擴展到有關環境品質 議題時的決策以及自我行為的規範上。

1977年聯合國 UNESCO 在蘇俄伯利西(Tbilisi)的國際環境教育會議 中,對環境教育作了明確的定義 (楊冠政,1998):「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過 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學習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 理和社會文化間的交戶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的或集體 的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

由上述聯合國 UNESCO 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對環境教育所下的定義

中了解,環境教育是一種改善人與環境關係的過程,藉由此教育過程,學習 到生態環境的知識和技能,培養正確的態度和價值觀,進而對環境採取負責 的行動。環境教育的目標包括了培養學生對環境的價值觀,並且具備適當的 知識、技能、態度和動機,進而採取行動參與解決環境問題和預防新問題的 發生,成為具有環境素養的公民(王鑫,1995;楊冠政,1998)。此外,還 應該由人與環境是共同體的觀點,培養對自然、人文、傳統、環境、鄉土懷 著尊重與感激之情(郭實渝,1999)。

(二)環境教育的目的與目標

1975 年 在 貝 爾 格 勒 召 開 的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會 議 中 制 定 貝 爾 格 勒 憲 章

(Belgradecharter),對環境教育的目的與目標作了明確的決議,作為國際 推行環境教育的準繩。其中提到環境教育的目的為:使人類認識關切環境及 其相關問題,並具備知識、技能、態度、動機與承諾,從個人及團體致力於 現今環境問題的解決,預防未來新問題的發生,並詳盡描繪出環境教育的目 標,詳述如下(賴雅芬,1997):

1、覺知: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對環境問題獲得覺知和敏感度。

2、知識: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了解環境及其相關問題。

3、態度: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獲得關切環境的一套價值觀並承諾主動參與 環境改善和保護。

4、技能: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獲得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

5、評價能力: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以生態的、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

美學的和教育的因子,來評鑑環境措施與教育計劃。

6、參與:協助社會群體和個人發展環境問題有關的責任感與迫切感,並保 証採取適當的行動來解決問題。

然而,北美的環境教育研究者 Hungerford 等人卻認為,Tbilisi會議所 提出之五點環境教育的目標類別,僅是一般性的宣言,對於環境教育的課程

發展而言,很難將這些一般性的目標類別轉化為具體的環教教學目標。因此,

針對課程發展的實務需要,Hungerford,Peyton,& Wilke (1980)提出環境教 育四大循序漸進目標(引自楊冠政,1998)簡述如下:

1、生態學基礎--使學習者獲得足夠的生態學基礎知識,以作出合乎生態 法則的決策。

2、概念上的覺知(議題與價值)--使學習者瞭解個人與群體的行為如何影 響環境與生活品質,並因此形成了環境議題。而欲處理環境議題,必須 同時透過調查、評估、價值澄清、決策、與公民行動。

3、環境議題的調查與解決方案評估--使學習者獲得必須的知識與技能,

去調查分析環境議題,且評估各種解決方案,並明瞭環境議題背後各相 關團體的價值觀。

4、技能與行動--使學習者獲得必須的技能,採取環境行動來維護環境與 生活品質。

(三)環境教育的教學方法

目前環境教育並非教育部訂定課程標準中所列的科目,而是九年一貫教 育的六大議題之一。環境教育實施的方式,可以從課程組織型態、活動過程 來區分:

1、從課程組織型態區分 環境教育的課程模式有:

(1)單科性科際整合式

從各科中,擷取與環境教育相關的教材,組合成一個完整的課程(楊冠 政,1998),如圖1:

化學

物理 數學

生物 環境教育 語文 藝能科 地球科學

社會學科 圖 1 單科性科際整合環境課程

(資料來源:楊冠政,1998)

(2)多科性融入式

1977年聯合國 UNESCO 在 Tbilisi 召開環境教育會議中決議:「環境教 育不是在現行的課程中增加一個學門或科目,而是要統整到學校所有的課程 中。」

多科性融入式環境課程是在不影響原有課程目標及內容的情形下,將適 當的環境主題或環境成分(包括概念、態度與技能)融入現行各科課程中(楊 冠政,1998),如圖2:

化學

生物 物理

語文 環境教育 數學 社會學科 藝能科

地球科學

圖 2 多科性融入式環境課程

(資料來源:楊冠政,1998)

融入式的環境教育方面,可依各科或各單元的教學目標,配合戶外適當 的教學資源,編寫學習活動單,或者課程中有需要用到戶外教學資源時,則 將教學活動的場所,由室內移到室外進行,例如:國語科讓學生抒寫戶外自 然體驗的心得;數學科例題採用與環境有關的題目等。教師將環境教育融入 各科教學的情形以自然、社會、鄉土教學、國語科居多(黃家懋等,1999)。

目前環境教育是以融入式的方式放進各學科之中,但是各學科之間由於缺乏 足夠的溝通和協調,融入式的結果卻是零星陳列的環境知識。國內學者陳佩 正(1996)認為,環境教育有學科整合或跨學科的特性,故主張未來仍以課 程整體的改寫為重點,以環境教育整合各科課程達成「為環境而學」的目的。

2、從活動過程區分

根據活動過程的方式區分為四種模式(丁冰如,1998;楊冠政,1998):

步道式、多點式、定點式、綜合式。

聯合國國際環境教育計畫建議之教學方法中,教室內進行之教學方法 有:小組討論、班級討論、腦力激盪、辯論會、角色扮演、模擬遊戲;教室 外進行之教學方法則有:野外旅行、環境步道(引自楊冠政,1998)。

不論是哪一種方式,教學資源還是需要經過教師或教材的引導才能讓學 生學習。目前國小規劃的「校園步道」、「學習步道」或「在地課程」, 整 合了校園內、外的教學資源作為教學活動的教材或內容,而規劃出一條有助 於學習的活動軸線,其所涵蓋的範圍可以包括語文、數學、社會或自然等科 目,活動過程的方式則不盡相同(引自余宗翰,1999)。

二、戶外教育

夏普(Sharp)是戶外教育的始祖,他在1943 年時提出:「最適合且必 須在教室內教授的課程,就在教室內教授,而必須以大自然的事物為直接體 驗的學習,以及在學校之外的生活情境,最適合在戶外進行,就應該在戶外

教授。」而他當時的主張也奠下了往後戶外教育(outdoor education)的基 礎(周儒、呂建政譯,1999)。

(一)戶外教育的定義

美國戶外教育學者 George Donaldson 對戶外教育指出一個簡單而清 楚的定義(引自李崑山,1996)「戶外教育就是戶外教學,含有關戶外的教學,

以及為戶外而教學」(education in ,about and for the outdoor);即是將 戶外教育的意義擴展,強調戶外教育是「在戶外的教育」外,更包含了「為 戶外而教育」。美國倡導戶外教育的改革者和 Sharp (1968)也認為「不要試 圖將整個世界帶到教室,而應該將學生帶進世界裡」(丁冰如,1998)。

Hammerman,Hammerman 和Hammerman 認為從「戶外教育」的字面來看,它是

「發生於戶外的教育」,因此他們所下的定義是「應用戶外做為學習的實驗 室」(周儒、呂建政譯,1999)。

王鑫(1995)認為:戶外教育是指課堂外的活動,基於發現學習原則與 感官的使用,使學生從直接的、實際的、生活的體驗中學習,並藉這種戶外 習得的智能,促進學生認識自我以及他在社會環境中的角色,同時有助於他 對特定主題的瞭解。李崑山(1999)指出戶外教學應該是離開教室走入校園、

社區、大自然及社會裡,運用現場的素材作教學活動,是有目標導向、有系 統性、有計畫性及有程序性的教學活動,它是一種融入教育意義及結合、統 整各科之學習活動。

本研究參考丁冰如(1998)之研究,將國內外學者對戶外教育的定義整 理成表1。

表 1 戶外教育的定義

學 者 對戶外教育的定義

Sharp (1943 ) 不論任何年級、任何學科的課程,若能從戶外教學獲得最 佳學習效果,便在戶外進行教學活動。

George Donaldson(1968 ) 在戶外的教育,有關戶外的教育以及為戶外而教育 (education in ,about and for outdoor)。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1970 )

不是單獨科目,而是所有學校科目、知識與技能的綜合 體。它也不是把所有學校科目搬到戶外進行教學活動,而 是教師運用環境資源幫助學生瞭解各學科、環境與人類間 的相互關係,以協助藝術、科學、社會研究或傳播等學科 的教學。

Fitzpatrick (1973 ) 一種利用教室外資源的方法,以作為刺激學習和使課程豐 富的手段。

Rogers (1973 ) 一種透過戶外直接而具有真實生活般的經驗,以達到教育 目的的方式。

Lewis (1975 ) 是擴展課程學習目的至戶外的一個直接、簡單的學習方 法。

D.R.,W.M.,& Hammerman

(1985 ) 在戶外所實施的教育。

Priest(1986) 是做中學的經驗過程。戶外教育實行的場地主要是在戶 外,主要的重點是人際間的關係和與自然資源間的關係。

綜上所述,戶外教育就是教師為達成教學目標,有計畫性的帶學生至戶 外,基於發現學習原則,透過多重知覺感官,直接體驗學習,藉戶外習得的

綜上所述,戶外教育就是教師為達成教學目標,有計畫性的帶學生至戶 外,基於發現學習原則,透過多重知覺感官,直接體驗學習,藉戶外習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