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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禮俗與歲時節令的評述

第五章 民情風俗的評述

第二節 生命禮俗與歲時節令的評述

各民族皆有其生命禮俗與歲時節令,而生命禮俗與歲時節令也反映了一民族 的文化內涵。直至今日,傳統的生命禮俗與歲時節令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本節 將分別就清治末期散文中的生命禮俗評述與歲時節令評述,來作討論。

51 馬偕(George Leslie MacKay)著,林晚生譯:《福爾摩沙紀事:馬偕台灣回憶錄》,頁 300-301。

52 同上註,頁 299-300。

一、生命禮俗

所謂生命禮俗,又稱人生禮儀或通過禮儀(rites of passage),是指「圍繞著 人的生命歷程中的關鍵時刻或時段而形成的一些特定的儀式活動」53。而生命禮 俗的作用,是為了區隔前一個生命階段的結束,並迎接下一個階段的來臨。54生 命禮俗的範疇,若依照生命階段的先後順序,則主要有生育習俗、成年禮、婚禮、

喪禮等。而清治末期散文中的生命禮俗評述,主要是婚禮與喪禮的評述,其他生 命禮俗的評述不是沒有(例如史蒂瑞有書寫到水番的成年禮55),只是極為少數。

因此,以下將分別只就婚禮與喪禮的評述,作一探討。

(一)婚禮

嫁娶是人生的終身大事。在台灣,漢人的婚俗與原住民有別。但在散文中,

對於原住民婚俗的評述,卻是遠多於漢人婚禮的評述,這或許是因為原住民的婚 俗對作者們來說是較奇風異俗的。首先就漢人婚禮來說,蔣師轍認為婚姻之禮是 很重要的。他說:「蒙謂婦女廉恥,亦其固有之良,淪喪以漸……維持之術,在……

重婚姻之禮(俗每買幼女長而贅婿,謂之招硬,此風最惡。人倫之始,既已不正,

蕩檢踰閑,安能禁之於後?)」56。儒家很重視人倫關係,而夫婦是一切人倫關 係的起源,因此蔣師轍對於台灣童養媳之俗此一不正的人倫之始,是抱持非常負 面的看法,所以他才極力提倡要重婚姻之禮以維持婦女固有之良。

而隨著台灣開港許多傳教士來台宣教,基督教式的婚禮也傳到台灣來。馬偕 提到第一次舉行基督教的婚禮是在五股坑,流程是雙方先互換信物,再依基督教 的婚姻儀式和勸勉進行。而漢人對於基督教婚禮的反應,馬偕記錄說:

53 王娟:《民俗學概論》,頁 180。

54 李豐楙、謝宗榮:〈臺灣信仰習俗概說〉,《國立歷史博物館館刊》67 期(1999 年 2 月),頁 29。

55 史蒂瑞:「他們有一個很奇怪的習俗,那就是把上排中間兩個牙齒旁邊的牙各敲掉一個。讓中 間那兩個單獨直立著,像個松鼠一樣。這似乎只有對男孩快達成人時期時,才如此做」。史蒂 瑞(Joseph Beal Steere):〈來自福爾摩沙的信件〉,收於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 臺灣──十四位西方旅行者的福爾摩沙故事》,頁 82。

56 蔣師轍:《臺游日記》,頁 124-125。

對於宣教師要到當地主持婚禮的消息,很快就傳遍了當地。而且全村的人 都變得很興奮、警覺或憤怒。最荒謬的謠言包括有:「新娘將先做宣教師 的妻子一個禮拜。」或「宣教師會先和她接吻。」或「她的雙眼會先被挖 出,再把別的東西放進去。」或「付給宣教師的錢將毀了婚姻。」57 若以當代人們的觀點來看待這些村民的謠言,大多會覺得很好笑。這是因為人們 已見過多次基督教婚禮,早已習以為常。這樣的反應,也如同馬偕一樣。由於馬 揭早已對基督教婚禮習以為常,所以這些言論對馬偕來說,只是「荒謬的謠言」

而已。但是由於當地之前未曾有過基督教婚禮的舉行,在這樣的情形下,人們自 然會有許多的猜測與想像,以致於有現今看來很可笑的謠言流傳。而馬偕為了謹 慎起見,在典禮結束後便到附近的教堂去,以避免眾人對此婚禮的各種猜忌。果 然,這樣就順利地化解眾人的疑慮。58

而原住民的婚禮,在清治末期的散文中,又是呈現怎樣的樣貌?羅大春記錄 了原住民男子要「得一頭顱,方能得婦」59。而丁紹儀則記錄原住民婚前婚後的 情形說:「擧家同室而處;男娶婦、女贅婿,始另居。彰化番則異是,男女未婚 嫁者另築小屋曰『籠仔』、或曰『猫鄰』,女居之;男所居曰『公廨』」60。對於 原住民這樣的婚俗,蔣師轍評論說:「即以舊俗言……子女未婚姻,皆別居,則 秩秩有廉恥也。……因固有之良而導之以禮教,業處安善,何渠不若閩粵民?」

61。由此可看出蔣師轍認為未婚別居是良好的,並可由此教導他們禮教,如此他 們也能如同閩、粵人民一樣。

雖然蔣師轍認為原住民婚前別居是固有之良,但是他對於整個原住民的婚俗 評論說:「無婚姻之禮,意合相偶(男女梳妝結髮,遍社游越,互以觜琴挑之,

意合則成夫婦。……然亦有自幼訂婚者。聘用螺錢海蛤珠粒之類)。夫死輒他適。

57 馬偕(George Leslie MacKay)著,林晚生譯:《福爾摩沙紀事:馬偕台灣回憶錄》,頁 114。

58 同上註,頁 115。

59 羅大春:《臺灣海防並開山日記》,頁 21。

60 丁紹儀:《東瀛識略》,頁 75。

61 蔣師轍:《臺游日記》,頁 61-62。

反目失歡,亦輕離異」62。蔣師轍此一評論,顯然是以漢人的角度來看待原住民 之婚俗。漢人傳統婚禮之儀節,主要有六項:納采、問名、納吉、納徵(納幣)、

請期、親迎,也就是所謂的「六禮」。63蔣師轍認為,就是因為原住民無婚姻之 禮,所以才造成他們輕易結婚、輕易離婚之弊端。丁紹儀也是特別強調原住民無 婚姻之禮,所以他記載:「番俗皆先通後娶,不納聘,無媒妁。男女及歲,意相 悅,遂野合焉;然後各告其親,因訂為婚」64

而唐贊衮不僅書寫原住民無婚姻之禮,也記載其男出贅、女招夫之情形。他 記載說若熟番男女意合,則女生會招男子同居,一個月後各自告訴父母,並以紗 帕、青紅布為聘。而女方父母則準備牲醪,會親友以贅。婚後女赴男家灑掃屋舍 三日,此後男歸女家。若夫妻反目則離婚,且不論有無小孩,均平分財產。65後 來,熟番受漢人之影響,也開始有了婚姻之禮。唐贊衮說:

邇日番社亦知議婚,令媒通好,以布帛酒果或生牛二,先行定聘禮;亦有 學漢人娶女,不以男出贅者。至漢人牽番女,儀節較繁;近奉嚴禁,其風 稍息。生番婚嫁與熟番初歸化時相類。66

對於熟番也學了漢人的婚姻之禮,唐贊衮並未加以抨擊,由此可看出唐贊衮可能 認為這是好的現象。

此外,外國人對於原住民的婚禮,又有何評論?英國的泰勒(George Taylor)

評論排灣人的婚俗說:

排灣人的婚禮習俗有些特別,但同時也是滿有道理的。年輕男子求偶時,

待其選上的女子願意後,就會去提一桶水和一捆柴,放在對方的家門前。

年輕女子的父母若同意,就會把柴和水收進去。反之,則讓其留在門外。

父母同意後,就會大宴慶祝,此村子的酋長即宣布這對男女成為夫妻。但

62 同上註,頁 61。

63 黃俊郎:《禮儀之邦的寶典──禮記》(台北:黎明文化,1993),頁 121-123。而佐倉孫三所 記載之六禮,則為「問名、訂盟、納采、納幣、請期、親迎」。佐倉孫三著,林美容編:《白話 圖說臺風雜記》,頁 75。

64 丁紹儀:《東瀛識略》,頁 76。

65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二)》,頁 188。

66 同上註,頁 188。

父母若不同意,男子就得設法送禮來討好。還是沒用的話,他剩下唯一的 辦法就是說服女子與其私奔了;父母不能阻止她,因法律規定大家都能自 由嫁娶。除了酋長外,沒有人能從中干涉。67

泰勒對於排灣族人若女方父母不同意婚事,則男子可設法與該女子私奔,且女方 父母不能阻止一事,認為雖然有些特別,但是卻「滿有道理的」,從這裡可看出 泰勒對於自由戀愛的嚮往。

(二)喪禮

死亡是人生的終點,同時也是一件重大的事。就如同婚俗般,台灣漢人的喪 俗與原住民有別。但在散文中,對於原住民喪俗的評述,一樣也是遠多於漢人喪 俗的評述。就原住民而言,龔柴對其喪俗的記載是:「人死即葬於死所。死於路 者,葬路側;死於床者,葬床下。掘地深數尺,然後埋之。其生平所用劍戟,同 瘞穴中,附食物少許,以為奠祭之儀。此外別無喪禮」68。相較於漢人繁重的喪 禮儀節,龔柴特別強調原住民之喪事幾乎沒什麼儀節,隱然透露了他認為原住民 們是不懂禮節的化外之民。

而蘇格蘭宣教士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也記載了原住民的喪俗。他說:

有人告訴我以下的奇怪習俗是這些生番的慣常做法。當任何一個人去世的 時候,他的朋友會把房間一端總以文火悶燒的木段清除,就在那個地方挖 一個深洞。將屍體以坐姿放在洞內。屍體旁邊擺些死者生前用的煙斗、菸 草,以及其他物品,然後舉行一個簡單的儀式來表現悲痛。兩個最親近的 朋友將墓填好,爐火再放回原處。一切都照常過下去。69

甘為霖的記載,印證了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中,所述平埔族的埋葬

67 泰勒(George Taylor):〈福爾摩沙的原住民〉,收於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臺灣

──十四位西方旅行者的福爾摩沙故事》,頁 273。

68 龔柴:《臺灣小志》,收於《臺灣文獻匯刊(第五輯第三冊)》,頁 319。

69 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福爾摩沙的「野蠻人」〉,收於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 世紀臺灣──十四位西方旅行者的福爾摩沙故事》,頁 124。

多屬室內葬,以及陪葬品多為衣服、器皿、平日雜物之俗。70而人們對於異文化 或罕見事物之反應,大多會認為是奇特的。甘為霖的反應也是如此,所以在他眼 中,對於原住民這樣的習俗,認為是「奇怪」的。

此外,蔣師轍則對原住民的喪俗記載說:「人死輒瘞屋內。不為父母制三年 喪(有一年者,有四月者,有數十日者)」71。漢人傳統上所穿戴的喪服分為斬 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統稱五服),為父母所服之喪為最重之三年 喪。72蔣師轍特別提及原住民不為父母服三年之喪,看似是在貶低原住民之不懂 孝道,但他又說原住民「父母之喪,覆笠不敢見天……則未始不念親也。祀祖有

此外,蔣師轍則對原住民的喪俗記載說:「人死輒瘞屋內。不為父母制三年 喪(有一年者,有四月者,有數十日者)」71。漢人傳統上所穿戴的喪服分為斬 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統稱五服),為父母所服之喪為最重之三年 喪。72蔣師轍特別提及原住民不為父母服三年之喪,看似是在貶低原住民之不懂 孝道,但他又說原住民「父母之喪,覆笠不敢見天……則未始不念親也。祀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