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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定義與研究範圍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相關名詞定義與研究範圍

一、相關名詞定義

(一)清治末期

歷來對於清治末期有多種的斷限方式。例如林淑慧在其《台灣清治時期散文 的文化軌跡》一書中,將清治後期界定為 1867-1895 年。5這樣的斷限,有其用 意。由於該書所探討之清治後期散文,主要為時事議論的書寫,故以 1867 年美 國船羅發號(Rover)事件之發生,為清治後期之起始。而張世賢則將清治末期 界定為同治 13 年至光緒 21 年(1874-1895 年)。6張世賢如此斷限的用意,是因 為他要探討晚清的治台政策,故以影響治台政策較為深遠、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出 兵台灣之 1874 年,為清治末期之起始年。

雖然羅發號事件與牡丹社事件皆為國際事件,但筆者考量牡丹社事件對台灣 的影響較為重大且深遠,故不以羅發號事件之發生為清治末期之起始年。另外,

筆者又考量日本雖然於 1874 年出兵台灣,但此一出兵是肇因於 1871 年琉球船員

5 林淑慧:《台灣清治時期散文的文化軌跡》,頁 34。

6 張世賢:〈前言〉,《晚清治臺政策:同治十三年至光緒二十一年》(台北: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 作獎助委員會,1978),頁 1。

之遇害,也就是若無 1871 年之事件,則無其後 1874 年之出兵台灣,故本文將清 治末期之斷限,界定為 1871-1895 年。

(二)散文

散文(prose),傳統上或簡稱文。就廣義而言,是指和韻文、駢文等相對的 散行文體。就此定義來看,則雜文、碑碣、書信、日記……等,皆為散文的範疇。

而狹義的散文,則僅包括文學性的散行文體而已。

筆者對於散文,是採取廣義的定義。而《全臺文》對於「文」也是採取廣義 的定義,並以姚鼐《古文辭類纂》中的文類(論辨、序跋、奏議、傳狀、碑誌、

雜記、辭賦、哀祭)為選文準則。7因此,筆者在廣義的散文定義下,亦參照《全 臺文》的取材標準,來選擇散文文本。

(三)文化論述

文化(culture)一詞,向來有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Chris Jenks 以四個範 疇,來說明文化的概念。他認為文化是一普遍心態,是代表社會中知識與∕或道 德發展的狀態,是社會中藝術與智識作品的集合體,以及是一民族的整體生活方 式。8而 Carol R. Ember 及 Melvin Ember 認為,文化是「一特定人口或社群思考 及行為的慣常方式」9。因此,文化包括語言、宗教信仰、食物偏好、音樂、性 別角色……等,以及物質文化,如房屋、樂器、工具……等。所以,文化的範疇 是極為廣闊的。雖然各家對文化的定義有些許差異,但仍不脫一大致的範疇。李 亦園先生將之歸納為三大部分:物質(技術)文化、社群(倫理)文化,以及精 神(表達)文化。10而筆者亦採取上述廣義的文化定義。

而論述(discourse)原先是用以指涉言談的形式,但在當代,論述是指某種

7 黃哲永、吳福助主編:《全臺文(第一冊)》(台中:文听閣圖書,2007),頁 12。

8 Chris Jenks 著,王淑燕、陳光達、俞智敏譯:《文化》(台北:巨流,1998),頁 23-25。

9 Carol R. Ember and Melvin Ember, Cultural Anthropology, 12th ed. (New Jersey: Pearson Education Inc., 2007), p. 6.

10 李亦園:《田野圖像:我的人類學生涯》(台北:立緒文化,1999),頁 72-74。

社會知識的特殊領域。也就是說「論述」是一種陳述的系統,藉由這種方式,社 會的現實世界可以被世人瞭解、應用且運作,並進一步形成主體與客體間的權力 關係。所以,人們可以透過「論述」自身,來認知世界並生產意義,進而形成一 種隱藏在人際間的權力網絡。亦即論述是透過說與聽的方式,使讀者與作者之間 產生自我瞭解的意識與可能,並形成彼此的互動與關係,進而建構其不同的主體 性。11

目前學術界涉及文化論述的討論範疇,有族群認同、視覺文化、文化政策、

倫理價值、審美意識、風俗、禮儀、文教、政治、經濟……等眾多面向。但由於 筆者無法兼顧各個文化論述的面向,故本文所探討之文化論述,僅涵蓋政治、教 育、產業、經濟,以及風俗等面向。

二、研究範圍

本文雖採取廣義的散文定義,且將小說排除,但在選擇文本時,亦參考了《全 臺文》的取捨方式,再將方志中藝文志以外的門類排除,而僅選擇文集、奏議文 與雜記文等類別。12

在時間上,筆者鎖定在清治末期(1871-1895 年),亦即從牡丹社事件發生,

到乙未割台為止。之所以鎖定此一時期,是因為台灣在清治末期不論內政、對外 關係,或產業經濟等許多面向,皆有所改變。這些改變,往往成為文人書寫、議 論的對象。此外,陳其南提出「土著化」(indigenization)的理論。他指出台灣 到了清末時期,漢人的社會意識已逐漸拋棄祖籍觀念,而以現居的聚落組織為其 主要的生活單位。也就是社會群體構成的認同意識之轉變,使得台灣由「移民社 會」(immigrant society)轉型為「土著社會」(native society)。13因此,清治末期 的台灣風俗相較於清國內地,有其特殊性。由於此一時期在台灣歷史上有其重要 性與特殊性,是以筆者選擇清治末期(1871-1895 年)的散文為探討對象。

11 廖炳惠:《關鍵詞 200:文學與批評研究的通用詞彙編》(台北:麥田,2003),頁 85。

12 《全臺文》文本的取捨標準,可參見黃哲永、吳福助主編:《全臺文(第一冊)》,頁 11-13。

13 陳其南:《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台北:允晨,1989),頁 155-159。

本文的研究素材如表 1-1 所列。筆者將以下表所列之文本,來探討其中的文 清臺南刻書研究》(台中:東海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2001),頁 146-151;黃哲永、吳福助主 編:《全臺文》;許雪姬總策畫:《臺灣歷史辭典》(台北:文建會,2004);費德廉、羅效德編

吳德功(字汝

劉銘傳(字省 理,George Leslie

MacKay)

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