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產業經濟的評論
第三節 財政制度的評論
一個國家的各種施政措施以及公共建設等,皆需用到錢。有充裕的經費,則 政策與建設才得以順利進行;若經費不足,則政策與建設會窒礙難行。因此,一 國的財政就顯得相當重要。而財政的好壞則有賴財政制度的健全與否。清治末期 的台灣,其財政狀況如何?而官員與文人們,對於當時台灣的財政制度又有何評 論?以下將分為開源節流的的建議、賦稅的改革,以及內部控制的加強等三方面
72 同上註,頁 130-131。
來討論。
一、開源節流的建議
清治末期的台灣,財政十分拮据。在台灣建省以前,由於台灣是歸福建省所 轄,所以台灣的財政尚有福建省之協濟。但是福建省之協濟有限(福建每年協濟 台灣 80 萬兩),而且有時仍不能按期如數解到。73因此,治台巡撫之辦公費用若 不夠開支,往往是由巡撫本人賠墊。74而台灣建省之後,不僅所需的經費更多,
而且若政策是屬於地方性者,則由台灣自籌執行,若為全國性之政策,才會有各 省之協濟。75由此可見當時台灣財政之拮据。
解決台灣財政如此的窘況,最直接的方法便是開源節流。而官員與文人們有 何開源節流的建議?就開源而言,林豪建議說:
竊謂淡、蘭之闢,皆由民間漸墾漸拓,略有成緒,而後設官治之。若能開 越界之禁,聽民間自行墾闢,事以漸成,則將闢之初,不費朝廷鉅餉,既 闢之後,擇幹員經理田賦,量入為出,亦可免每歲之津貼,其利益豈淺鮮 哉。76
林豪建議解除禁入番界之禁令,而讓人民去開墾。如此一來朝廷不需花大錢去拓 墾其地,而且闢成之後朝廷又可徵收田賦,一舉二得。而唐贊衮則建議說:
竊思理財之道,開源而外,惟有節流。現基隆議開金礦,將來利源日廣;
再於支應各款,循名核實,可緩者緩、可省者省,節海疆之財,以濟海疆 之用,綢繆未雨,誠自強之道。77
唐贊衮認為開基隆之金礦將來會成為利源,而所得之收入則可用來支應各款,再 配合量入為出,這就是理財之道。
正如唐贊衮所言,除了開源,尚需節流。所以在節流方面,蔣師轍認為:
73 郭廷以:《臺灣史事概說》,頁 254。
74 張世賢:《晚清治臺政策:同治十三年至光緒二十一年》,頁 244。
75 同上註,頁 245。
76 林豪:《東瀛紀事》,頁 65。
77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二)》,頁 96。
一曰節財用。全臺歲入二百萬有奇,錙銖之費,不溢於外,府庫充裕,宜 甲天下;而不能者,耗之之涂廣也。竊謂練軍不可廢,而增募則宜汰,歲 渻可數十萬。他可罷者罷之,不可罷者綜覈名實,使無浮冗,其渻當亦非 細。臺地孤縣巨浸,一旦有警,外援不通,僅恃輸助,其何能久?禮云,
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海外情事,尤可寒心!78
蔣師轍認為台灣的府庫應是充裕的,但是由於在某些方面(例如蔣師轍所言的練 軍之費)太過浪費,所以才導致台灣的財政不佳。針對這點,胡傳也有所評論。
胡傳認為台灣施行開山政策 18 年來,剿番無功、撫番無效,而開墾方面則沒有 任何土地向政府申報,如此便不易被徵收稅賦。此外,防止凶番出草也無效,到 最後只是淪為替富紳土豪保護茶寮、田寮、腦寮而已。然而每年皆花費大錢在這 些沒有絲毫益處之事上,依舊不悔、不悟。79由此可見當時一些治台官員做事既 沒效率也沒效果,以致於經費因此而浪費了。所以蔣師轍與胡傳才會主張要節財 用,以拯救台灣之財政。
二、賦稅的改革
稅的徵收也是財政制度的一環。而徵稅首重公平,包括該徵的稅要徵,不須 徵收的稅也不去徵收。此外,亦不能超徵或短徵。當然,若透過稅務的改革以達 到賦稅公平,就某些面向來說也是可以達到開源(增加稅收)。而此處將「賦稅 的改革」獨立於「開源節流的建議」,一方面是因為此部分主要著眼於「稅」,另 一方面則是賦稅的改革未必全和開源有關,而開源節流也未必全和賦稅有關。
清治末期台灣賦稅制度的改革,最重要者莫過於清賦。清賦是由劉銘傳所推 行的政策之一,其目的是在求台灣財政之獨立,也就是要增加政府財政之收入。
而推行清賦的理由,是因為台灣的田園許久未經清丈,因此存在著許多隱田(也 就是未稅之田園)。此外,又有大租戶的問題,也就是紳民向政府承包土地,再
78 蔣師轍:《臺游日記》,頁 135。
79 胡傳:《臺灣日記與稟啟(一)》,頁 64。
分租給農民,然後再向農民抽收隘租、番租等名目。80清賦的步驟,是先編查保 甲、就戶問糧,然後再逐戶清丈;清丈之後,重定賦則,最後發丈單、收丈費。
81由於清賦前台灣南北的課稅標準不一致,所以需要重定賦則。原先南部臺灣、
鳳山、嘉義三縣是採用明鄭時期的稅則舊例,賦額極重82;而北部彰化、淡水、
噶瑪蘭各廳縣,則比照同安下沙之稅則,賦額較輕。重定賦則後,不論新舊之田,
一律按照同安下沙之例,分數配征,化甲為畝(以一甲作 11 畝)。83此外,「仿 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征榖 價,提充正賦」。84
至於大、小租戶的問題,後來制定了「減四留六」之政策。該政策是光緒 14 年(1888 年)由淡水知縣汪興禕所建議,其內容是按上年所收租額之四成貼 給小租戶完糧,其餘六成則歸大租戶所有,不必完糧。此政策確定了小租戶的業 主權,也承認了大租戶的存在。85一般大多以為此「減四留六」之政策,是政府 在大租戶之抗爭下,為了妥協而做之讓步。然而,李文良的研究指出,「減四留 六」表面上看似沒有解決大租戶的問題,但是此政策其實是要將「就田問賦」對 小租戶造成之強大衝擊,移轉到大租戶身上。所以,這其實是對大租戶利益的進 一步壓迫,並且比較傾向維護小租戶之利益。也就是說,「減四留六」的政策並 不是屈服於大租戶的結果。86
有關劉銘傳推行清賦事業,後人正、反面評價皆有。87那麼,當時的文人與 官員們,又有何評價?首先,先就此政策的推行者劉銘傳來說,他對於自己所推
80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一)》,頁 52。
81 陳哲三:〈臺灣建省之際的清賦事業及其與南投縣之關係〉,《臺灣文獻》49 卷 4 期(1998 年 12 月),頁 36。
82 丁紹儀也說:「殆承鄭氏重歛之餘,未及議減而民不病者,地力有餘,無憂不足耳」。丁紹儀:
《東瀛識略》,頁 14。
83 有關清丈後田園之詳細賦率,可參見陳哲三:〈臺灣建省之際的清賦事業及其與南投縣之關 係〉,頁 36-37。
84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一)》,頁 52。
85 陳哲三:〈臺灣建省之際的清賦事業及其與南投縣之關係〉,頁 37。
86 李文良:〈晚清臺灣清賦事業的再考察──「減四留六」的決策過程與意義〉,《漢學研究》24 卷 1 期(2006 年 6 月),頁 411-412。
87 有關後人對於清賦事業的相關評價,可參見黃秀政、黃文德:〈首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去職研 究〉,《臺灣文獻》49 卷 4 期(1998 年 12 月),頁 11。
行的政策認為:「現丈田園,溢出數倍,每年約可收正供銀七十萬內外。查照全 臺各縣最輕之賦,尚屬有減無增。歷查臺灣田園,素多隱匿,從未丈量,此次一 律丈清,是以定則雖輕,徵數較鉅。民生國計,裨益實多」88。劉銘傳對於清賦 事業能夠替政府增加 70 萬之稅收,並且將賦則減輕,認為是對民生國計都有幫 助的,由此可看出劉銘傳對於該政策之滿意。這是官員對於該政策的評價。而文 人的評價,是否也一樣是持正面看法?史久龍的評價是:
嘉邑素稱繁富。自清丈田畝後,國賦日增,民生日敝。說者謂台民之田多 係開墾荒野而得者。其始也,既非價買,其繼也,復不升科,現雖丈量無 遺,於彼似無大損。不知當丈量之時,從事者豈盡仁人?私壑既盈,則豪 富可免,賂遺未至,則飛灑無窮。事後亦有一二更正者,然非有大力者莫 克挽回,此臺灣通省之大敝政,不獨嘉義一縣為然也。當事者盡昧藏富於 民之義,惜哉!此余擬有請為奏減之議也。89
從文中可以看出史久龍對於清賦政策是抱持比較負面的評價。他認為清賦雖可增 加政府之收入,但因此也使得民生日敝。況且,執行丈量者未必皆秉公處理,於 是對於無錢、無勢者往往就有不公平的待遇,因此也引發了民變。所以,史久龍 將清賦事業評價為「臺灣通省之大敝政」。
清賦所引發的民變,是光緒 14 年(1888 年)彰化的施九緞之亂。原先,彰 化縣的清丈工作,是由蔡麟祥率巡檢黃文瀚、吳雲孫等人執行,他們隨丈隨算、
若有錯誤則改正,因此人民毫無怨色。然而,自從李嘉棠接手清丈工作後,由於 上位者對清丈工作進度的催迫,於是李嘉棠便草率地未按規定來執行清丈工作,
並且催促人民領取丈單。此外,李嘉棠更藉故殺人以示威,所以最後釀成施九緞 之亂。90而彰化文人吳德功對於施九緞之亂的評論,同樣也是抨擊未秉公執行丈 量者。對於施九緞之亂中站在人民立場的相關人士,吳德功也未視之為匪類,就 如同吳德功之學生吳倫明評論吳德功所寫之《施案紀略》說:
88 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三)》,頁 309。
89 史久龍:《憶臺雜記》,頁 14 右-14 左。
90 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97-99。
施九緞如醉如癡,既非亡命無賴之徒,亦非有謀略出眾之才,足見為眾所 推,非存心為亂者可比。故愚民甘為施九緞、王煥掩匿,雖百計購之而不 獲。而施九緞猶得死於牖下也。先生不以匪類書之。宜哉。91
此外,吳德功對於站在人民立場的彰化縣教諭周長庚,也高度評價說:「周莘仲 以現任人員為民請命,激烈與當道爭,其棄官如敝屣,臨行囊空如洗……本邑人 頌公之德不衰」92。從以上吳德功對施九緞之亂相關人物的評論中,便可看出吳
此外,吳德功對於站在人民立場的彰化縣教諭周長庚,也高度評價說:「周莘仲 以現任人員為民請命,激烈與當道爭,其棄官如敝屣,臨行囊空如洗……本邑人 頌公之德不衰」92。從以上吳德功對施九緞之亂相關人物的評論中,便可看出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