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生質燃料政策相關之研究分析
2.2.2 生質燃料政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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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受限於有限的生質燃料相關經濟數據,也限制了模型有新的發展。
2.2.2 生質燃料政策發展
(A) 補貼政策相關文獻
(A.1) Schmitz, Moss, & Schmitz (2007)建立一個福利模型來探究兩種補貼方式:直 接對玉米生產者補貼與直接補貼生質酒精生產下,市場上誰能從中獲得利益或誰從中 因而受損害?其結果顯示,在油價每桶(barrel) 70 美元且玉米每蒲式耳(bushel) 3.5 美 元時,縱使移除對生質酒精的扣抵稅額,生質酒精之生產仍具有市場競爭力。此狀況 下,有利於生質酒精產業之發展。對生質酒精生者有利的利得,相對而言事實上是有 一部份經濟無謂損失則移轉至社會一般大眾所吸收。
(A.2) Gardner(2007)則探究玉米生產者會偏好政府直接對玉米補貼或是補貼生質 酒精之生產。該研究建立一個包含生質酒精、玉米、及玉米附產品的垂直整合市場模 型。該研究模擬顯示,生質酒精補貼生產不可能產生社會福利淨利得。無謂損失則依 據模型所面對不同的供需彈性大小成同向之影響。儘管會產生無謂損失,該研究指出 當飼料業與外國對美國玉米的需求彈性低於生質酒精對玉米的需求彈性時,會產生玉 米生產者面對不同彈性需求的差別取價,縱使政策是對生質酒精生產業者進行補貼,
此狀況下玉米生產者仍能從中獲利。
Schmitz, et al. (2007)與 Gardner(2007)皆由福利角度來探討生質燃料補貼之相關議 題,其模型架構屬於部分均衡模型,並未納入土地利用變化之考量因素。任何國家皆 可採取生質燃料補貼政策,從中無法考量是否為可耕地受限之國家。因此,針對可耕 地受限國家發展生質燃料,進而要討論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訂定之政策。
(B) 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設定政策之相關文獻
生質燃料政策中,其中對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設定之政策,以第一代生質燃料技 術為考量,生質燃料使用需求量的增加,將引申需求需要更多的土地投入生產能源作 物。將造成生質燃料與人爭糧、與糧爭地之議題。本研究所討論可耕地受限國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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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篇研究共同特色:(1)皆以第一代生質燃料技術為研究基礎;(2)除了 Saunders, Kaye-Blake, Marshall, Greenhalgh, & Pereira(2009)外,其餘四研究皆討論及土地利用變 動之影響。所以,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設定之政策,直接的影響就是土地利用之變動。
(3)皆未探討福利變動之分析。底下分別說明此五篇研究:
(B.1) Banse & Grethe (2008)使用 ESIM(European Simulation Model)部分均衡模型 探討歐盟 2020 年要達到 10%的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對其土地利用與農業部門之影響。
(B.2) Banse, et al. (2008)使用Burniaux & Truong(2002)所建立之GTAP-E為其模型 基礎來評估歐盟生質燃料發展規範(EU Biofuels Directive,簡稱 BFD)1
1 BFD 是指 EU Biofuels Directive,該規範為要求歐盟會員國使用生質燃料占運輸燃料的最小比例。2010 年底要達到 5.75%;2020 年底要達到 10%。
對全球農業、糧 食市場與土地利用之影響。使用GTAP第 6 版資料庫,將地區加總成 37 個地區,部門 加總成 23 個部門。為了將能源作物納入模型考量,將生產的巢狀結構加以修正。在土 地要素市場中,土地使用的配置結構結合Huang, Tongeren, Dewbre, & Meijl(2004)之土 地需求概念,此土地需求利用土地替代性程度來解釋,取代以往利用土地形態來解釋。
並利用Meijla, Rheenen, Tabeau, & Eickhout(2006)對地租地設定使其土地供給能夠考慮 地租,使土地供給不再僅是外生給定。該研究認為,若沒有政策干預刺激生質燃料之 需求,將無法達成BFD之目標。相對的,若考慮BFD之目標,將促成能源作物需求大 增,並嚴重影響全球農業市場,也導致土地使用需求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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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Hertel, et al. (2008)研究 US 與 EU 兩大經濟體發展生質燃料訂定使用目標對 全球生質燃料市場與土地利用之影響。該研究利用 GTAP-E 模型為其研究基礎,並將 生質酒精加入模型中。此外,模型中考慮能源作物生產過程之附產品所帶來的 DDGS(Dried Distillers’ Grains with Solubles)效果。應用 Lee, Hertel, Rose, & Sohngen (2008)所建立的 AEZ 土地利用模型。針對美國 2007 年能源自主與安全法案(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of 2007)所計畫 2015 年達到 150 億加侖之生質酒精使用 量;與歐盟採用 2015 年達到 6.25%的生質燃料占運輸燃料使用比例目標為其研究政策 模擬。利用 Harrison, Horridge, & Pearson(2000)的拆解技術,研究結果顯示美國油脂作 物(oilseed)部門產出增加主要受到歐盟政策影響;而美國土地利用改變有三分之一來自 歐盟政策之影響。至於其他地區如拉丁美洲、非洲等土地利用改變皆深受美國與歐盟 政策之影響。
(B.4) Özdemir, Härdtlein, & Eltrop(2009)討論歐盟發展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下,若 考慮生質燃料能源作物之附產品的土地替代效果,對歐盟土地利用變動之影響。研究 結果顯示,不考慮土地替代效果下,土地使用需求量為 18.5 到 21.1 百萬公頃;而考 慮土地替代效果下,歐盟 25 將可省下 0.7 百萬公頃,而巴西可省下 7.1 百萬公頃之土 地利用。說明考慮了能源作物之附產品的土地利用效果,將減輕對土地需求的負擔。
(B.5) Saunders, et al.(2009)從紐西蘭角度探討美國發展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對紐 西蘭農業部門之影響。該研究使用 LTEM(Linc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Model)模型,
探討美國在實施 RFS 政策(renewable fuels standard,美國對一般燃料混合再生燃料之 標準規範)對紐西蘭之影響。結果顯示將造成美國玉米生產價格上升,亦造成農畜國際 價格上升。由於紐西蘭畜牧業並非以玉米為飼料,因此玉米國際價格上升並未影響紐 西蘭畜牧業,反之有利紐西蘭玉米產業之生產。認為紐西蘭受到衝擊相對小之下,反 而適合發展生質燃料,但應以第二代生質燃料技術為優先考量。
此五篇皆考慮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對個經濟層面考量,我們發現上述五研究,面 對政策面的衝擊,不外乎從土地利用,與農業部門或生質燃料部門變動角度著手,未 見有從福利角度來思考此議題。且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難發現有研究關心可耕地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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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生質燃料之議題。因此,綜合之前學者的研究,本研究從可耕地受限國家為 研究出發角度,對其發展生質燃料所訂定的生質燃料使用量目標,以土地利用變化、
各部門產量、價格、貿易量變化、以及福利變動之影響,來探討可耕地受限國家發展 生質燃料之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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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se & Grethe(2008) Banse, et al. (2008) Hertel, et al. (2008) Özdemir, et al.(2009) Saunders, et al.(2009)
研究目地
資料來源:Banse & Grethe(2008);Banse, et al. (2008);Hertel, et al. (2008);Özdemir, et al.(2009);Saunders, et al.(2009)。
註:”V”表示該研究有進行研究目的分類項目進行分析。
“X”表示該研究未進行研究目的分類項目進行分析。
“_”表示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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