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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AP 模型(Hertel, 1997)中對於土地利用的設定,允許一國(地區)之農地在 各種不同作物部門間轉移耕種,這樣的設定並不與現實相符。例如寒帶地區的耕 地適合種植小麥,卻不適合拿來種植水稻或甘蔗,無法如 Hertel (1997)中之設定 僅單純透過相對地租來調整各部門之農地使用量。此外,作物生長所需的溫度及 降雨等條件會影響農地在各作物部門間移轉使用的可能性。因此,我們利用 GTAP 土地利用資料庫(Lee, et al., 2008)之資料及土地分類來設定本研究所使用 GTAP 土地利用模型中農地利用模式。3.2.1 節介紹 GTAP 土地利用資料庫;3.2.2 節介紹 GTAP 土地利用模型。

3.2.1 土地利用資料庫

GTAP土地利用資料庫Lee, et al. (2008)採用聯合國糧事與農業組織(FAO, 2000)以及(Fischer, Shah, Velthuizen, & Nachtergaele (2002)所共同開發農業生態分 區(Agro-Ecological Zoning, 簡稱AEZ)方法將土地區分為 6 個土地區塊。農業生 態區係以作物生長期(length of growing period,簡稱LGP)2

圖 3.4

製品(rmk)、羊毛(wool)與非反芻動物(oap = 豬和家禽)。Lee, et al. (2008)假設定 非反芻動物部門在生產過程中不會使用大量的土地,乃因集約農業中,這些家禽 都養在籠子中,所使用的飼料皆經由其他土地所種植出來之作物(如:穀類作物)。

因此非反芻動物部門的地租在各 AEZ 區中皆為 0。

而 ctl、rmk、wool 三部門在計算地租的過程中,因為他們並非直接使用土 地,而是透過間接使用飼料的方式。因此,利用穀類作物平均生產力作為畜牧用 地生產力之指標來計算這些 AEZ 區位的土地地租。

(C) 林業用地在各 AEZ 區位土地的地租

首先須計算出全球林業用地地租占林業總生產成本的比值。Gouel & Hertel (2006)估計全球林業用地地租占林業總生產成本的比值為 38%。其次,在 GTAP 第六版資料庫中,林業附加價值與林業土地成本的比值為 62%。結合 Gouel &

Hertel (2006) 估 計 之 值 , 可 推 算 出 林 業 用 地 地 租 占 林 業 附 加 價 值 的 比 值 為 61%( 38% / 62% )。假設此關係式於每個地區皆成立,利用 GTAP 第六版資料庫 整理出每個地區的林業附加價值後,再乘上 61%即可得到該地區的林業用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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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最後將所計算出每個地區的林業用地地租再依據 Sohngen, Tennity, Hnytka,

& Meeusen (2008)所估計各 AEZ 區位林業土地地租的份額,將各地區的林業用地 地租分配到各 AEZ 區位的林業土地上。

3.2.2 GTAP 土地利用模型

農業部門的生產結構下,圖 3.5 所示,如同傳統模型的生產者結構。第一層 中農業部門生產要素主要分為二大類:中間要素投入及初級要素,第一層的要素 關係是由 Leontief 關係式組成。第二層為初級要素與資本、勞動、土地、自然資 源的關係,假設資本、勞動、土地、自然資源之間可以相互替代,利用 CES 關 係式來呈現。最底層土地部分再區分為 6 種 AEZ 區位,農業部門對此六種 AEZ 區位的要素使用係以 CES 函數來呈現。

各 AEZ 區土地供給的巢式結構圖,如圖 3.6 所示。土地供給採弱可分割性 (weak separability)假設而分為三層,並設定 CET 函數按相對價格變動來分配土地 於各部門使用。AEZi 的土地供給,第一層可供給林業及農業使用。第二層農業 用地再分配為農作物用地及畜牧用地。第三層農作物用地再分配給不同的作物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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