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巨量資料分析實務與運用
第二節 目前政府單位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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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巨量資料的價值是對公部門的價值是他讓整個公部門覺得 要用 Data do something 做某些事情產生價值,所以我覺得巨量資料對他 們的好處,效果就是這個,…。」(D1-1-4)
不僅僅是從外部的專家學者提到政府使用巨量資料的分析的原因,是為了要 用數據來做一些事情而得到某些目的或是價值,本研究政府單位的受訪者,都是 具有巨量資料分析使用與應用的經驗,其運用的原因主要為了政策的需求或是想 要從廣大的訊息中瞭解他們所想知道的事情等,而使用巨量資料分析為了就是更 深入的了解資料的價值。其中像是 GM3-1 和 GE5-1 受訪者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 時,都有提到跟以往透過數據分析不太相同,除了一般傳統民調方式進行外,亦 可以進行文本分析,呈現有別於量化分析以外的質化分析。
政府單位的人員都期待巨量資料分析時可以帶來一些與一般數字上呈現的 有不一樣的價值,儘管在巨量資料還未興盛發展時,政府還是透過其他方法運用 資料分析來帶來有用的資訊,例如透過傳統民意調查來瞭解民意,透過大眾新聞 媒體來推動、觀測政策,隨著巨量資料的到來,巨量資料的特性以及技術的進步,
使政府能夠將資料更加發揮到更大的功效。不管是透過巨量資料分析,進行預警 並優化資源的配置,或者是說將這些資料進行整合應用來幫助未來政策的應用以 及不管是對內部或是外部之間提供更加完善整理過後的綜合參考,資料並不是只 是單一的數據呈現,更重要的是資料中的內涵與價值。
第二節 目前政府單位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巨量資料時代的來臨,政府運用巨量資料來達到其所需的目的以及價值已經 是不可忽視的事情,但是隨之而來的則是政府在面對巨量資料分析時所會遇到的 困難與挑戰,而使政府在執行前或是執行上會有疑慮,降低運用巨量資料分析的 意願,甚至是對於分析的結果可能產生一些質疑。因此,根據政府單位使用的不 同的資料屬性,包含內部或外部資料而會有所差異,且在運用前後所思考的也會 有所不同,甚至政府機關本身的組織特性也會影響到機關單位在使用巨量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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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節主要是歸納訪談的結果並且與文獻進行討論,整理並歸納下列幾項目 前政府單位在運用前後所會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經費支應侷限在學術研究,且機關在分析上應用經費有限
公務單位的經費來源主要是以編列預算為主,機關單位在實行計畫之前必須 要提出初步估計之收支,且必須經過立法程序審核後才能在法定的預算範圍內,
由各個機關依據機關內部本身的需求依法進行分配實行計畫。也因此,由於預算 必須要事先提出,但是政府單位卻很難預測新的一年可能會發生什麼事件或是會 有什麼樣的政策需要進行巨量資料分析,因此如果是面量到臨時的事件或是突然 需要蒐集相關政策的民意時,可能就會因為經費有限而難以去實行。再加上,如 同在第四章第一節中所提到的,對於政府來說,政府有時在進行網路輿情分析時,
會搭配其他民意調查方式來進行,降低精確性疑慮,無法單一進行,則就會增加 機關調查的成本。
「那經費上當然也是個很大的問題,這個系統都不少錢,如果一旦要簽 約了,要花錢一定也要花人力,…。」(GM3-1-10)
「就是說我們單位在試用的時候,後來已經試用也已經期滿了,那我們 經費也有限就沒辦法在試用,…,但是如果可以把他歸結起來,可以說 是領導人在這樣的一個時機,然後他願意支持這樣的一個方法,又有足 夠的經費,那就可以推行下去。」(GM3-2-8)
受訪者 GM3-1 和 GM3-2 都有提到,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之前,經費的限制 是在運行前就必須要考量到的一個問題,儘管可以進行小額的試用,但卻很難維 持下去,再加上除了購買巨量資料系統或平台,還會有一些額外的花費,例如人 力培訓等,而使政府在運用前就必須要加以考量才能夠成行。另外,行政院前院 長張善政前院長提到,巨量資料目前在應用上面臨到其中一個障礙,因巨量資料 落實應用需要經費來支應,雖然科技部在巨量資料的應用推動上有 70 至 80 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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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在推動進行,但是主要都侷限在學術研究上(蔡淑芬,2015)。雖然政府對於 巨量資料應用是支持且也有撥出經費來支應,但是主要還是以學術研究為主,加 上上述受訪者 GM3-1 和 GM3-2 的個案為例,雖然他們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與應 用是透過政學合作的方式,但是他們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時主要都是由外部的廠 商提供系統和技術上的協助,因此可能就會需要支出一筆系統的使用費以及專業 指導費用,且對於政學合作並非長期的合作,因此如政府需要長期的進行巨量資 料分析,就可能要找其他方式進行甚至可能會因此而中斷。
此外,從受訪者的特性來看,都可以發現比較偏向業務單位的長官對於經費 的限制以及運用會有他的考量,雖然受訪者對於巨量資料分析會因為經費的關係 而會有所疑慮,但是本研究認為這可能也與機關本身對於巨量資料分析不太熟悉 有所關係,因為對於他們來說不管有沒有運用巨量資料分析都必須要投入人員培 訓來瞭解系統跟平台,且多半都必須要仰賴外部廠商和學術單位來一起合作,因 此在經費上除了系統設置費外,專家學者指導費用也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於 巨量資料分析有它一定的限制,所以可能需要搭配其他研究方法,因此如果可以 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研究,巨量資料分析則就可以做為次要的考量,所以更不會將 經費撥付到巨量資料分析的研究上,而降低政府運用巨量資料分析的可能性。
因法規限制而產生行政程序冗長與風險規避的行為
法律規範一直都是政府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時所面臨到的挑戰,廖洲棚等人
(2013)也曾在研究中提出政府的行政部門應該再運用巨量資料分析時具備相關 法規的掌握能力,也就是說,政府單位的行政部門在進行相關的資料蒐集分析時,
必須要考量到是否有牴觸到現行法規的規定而侵犯到人民的權利,像是個資法或 是隱私權。不管是從外部蒐集資料或者是政府本身已經擁有的巨量資料,都有一 些法規上的疑慮,如同 GI4-1 和 GI4-2 受訪者所提到的:
「法規面的問題比較是在資料存取上會遇到的問題,…。」(GI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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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困難是這些業務資料常常有機密在裡面,像是個資法就很頭痛,
所以我們是說在於研究者真正取得資料前我們希望他能夠確認這份資 料是它們要的,符合他要的,那之後再經過一定的授權程序再把資料取 出來。」(GI4-1-14)
從訪談中也可以發現受訪者對於法規的規範的疑慮,尤其是提供資訊的人員,
如 GI4-1、GI4-2 等資訊單位的公務人員,其原因在於這些人員必須要提供相關 的資料不管是給分析者或者是外界,都會因怕揭露了個人隱私等而有觸法的可能 性,加上又未有相關規範來保障提供資料的公務人員,所以會使得公務人員不敢 將資料跨機關提供給政府單位人員,或是提供前必須要經過繁瑣又複雜的程序來 取的資料,更不用說開放給外部的組織或是擁有專業資料分析的專家學者,而使 得分析資料前因為資料取得不易以及怕觸及相關法規而退卻。但是 GI4-2 受訪者 亦有提到的,如果能夠有效的解決法規程序上的問題,並且在合法的限度上開放 給真的需要的組織,反而能夠使政府的資料發揮更大的效益,在技術上也能得到 幫助是資料只存在政府內部所無法得到的效益。
「如果現在有一個方案可以解決掉大家程序的問題,那說真的資料面是 小事,為什麼?因為這個資料是真的能夠很有效率的去改善它既有的流 程,或者是這個資料是外界迫切需要的,而且也沒有什麼疑慮的,因為 外界使用資料的人其實很聰明,他們並不會去要你做違法的事情,那技 術面很快就可以解決,你業務單位就算不下來,你願意放手,就是在合 法限度內放手,很快就可以解決掉,…。」(GI4-2-17)
除了,上述所提到是對於內部巨量資料在法規的疑慮,蕭乃沂等人(2015:
87-90)也提出了對於網路輿情分析在法規上疑慮的見解,雖然網路輿情分析應 用上符合個資法與著作權所界定的適用範圍內與情境,但是為了降低使用上的法 律疑慮,在應用上還是以去識別化,以及對於特定言論時以言論摘要或是附上超 連結,來提升使用的正當性。且為了能夠降低巨量資料分析在法規上的疑慮,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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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政府部門的報告書中都能看到為了保護數據資料的安全和隱私的資訊都進行 相關的法案,我國政府為了要能夠有效的運用巨量資料分析,亦以提出「政府巨 量資料應用先期研究計畫」除了各部會運用巨量資料的需求與情境,更重要的就 是能夠了解涉及到的相關法規的規範。
本研究認為內部巨量資料與外部巨量資料在法規上的疑慮有些許差異,但是 對於資料取得所牽涉到的個資法,都是政府再進行研究分析時必須要加以考量的 部分,使研究結果能夠更加受大眾所接受。雖然個資法或是隱私權一直都是政府
本研究認為內部巨量資料與外部巨量資料在法規上的疑慮有些許差異,但是 對於資料取得所牽涉到的個資法,都是政府再進行研究分析時必須要加以考量的 部分,使研究結果能夠更加受大眾所接受。雖然個資法或是隱私權一直都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