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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研究中心與地方政府協力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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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學者以超然的地位,分析社區防災能力的優缺,並提供相對改善方法,協 助社區擁有更妥善的流程與技術。例如周瑞生與吳家輝(2014)在臺北市社 區防災的研究中便觀察到榮光里會定期舉行模擬演練,並進行教學內容分享 與討論,經由專家學者的協助,使居民獲得諮詢與所需技能。

第二節 研究中心與地方政府協力動機

壹、防災社區中的大學研究中心

多數社區工作中,外部專家係以團隊的形式進入社區,整個工作團隊一起進 行工作,協助推動社區發展的工作(Hadley et al., 1987,轉引自李易駿,2011:

82)。在建置防災社區上,大學研究中心逐漸成為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或深耕計畫 等災害防救計畫中輔導社區的主要外部專家團隊,由研究中心的數位研究人員7 組成專業團隊,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執行政府委託,協助社區強化防災能力。以下 將針對研究中心的特質及參與災防協力之意義進行討論,以了解研究中心為何成 為政府近年的主要協力夥伴。

一、研究中心之特質

晚近以降,研究中心在臺灣各大學內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竄出,上至校級、院 級,下至系級,各單位紛紛成立各種不同特色的研究中心,設置研究中心儼然成 為一股趨勢。Bozeman 與 Boardman(2003: 17)將研究中心定義為:「一個在大 學內以研究為目標的正式組織,且由來自一個以上系所的研究人員所組成」,此 定義強調研究中心成員來自跨領域專業;除此之外,資源共享、成員相互學習等 特質亦在相關研究中被反覆地提及,這些特質正係研究中心的基石,影響著研究 中心的運作。對防災社區而言,此些特質更是研究中心能超越其他單位,成為政 府協力夥伴的關鍵。

7 研究中心的成員有具教職身分的教師、不具教職身分的研究員、研究助理等等,為避免產生混 淆,本研究統一以研究人員(researcher)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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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領域整合

研究中心強調涵蓋多個不同領域人才,在彼此合作與相互激盪之下,替 製造新知提供源源不絕的能量,突破傳統以學科領域為區分的學術環境

(Boardman & Corley, 2008)。研究中心宛如一個平台,開放不同領域的學者 共同合作,強調匯聚不同領域而增加研究能量,解決過往因為僅以單一領域 進行研究而導致結果過於侷限的弊病。棘手問題(wicked problem)是現今 政府面臨的最大挑戰,其具有非結構性、多層次、難以窮盡的特質:一個社 會問題連接著許多子問題,當嘗試解決問題時,結果勢必影響其他層面,因 此在充滿不確定性之下,對於問題的認知與解法總是難有共識且遍布衝突

(Weber & Khademian, 2008)。研究中心在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計畫中往往 扮演領導的角色,成為政府尋求解決較大規模,且需跨領域整合之科學與科 技問題時的起始點(Bozeman & Boardman, 2003: 4)。防災社區也是如此,建 置社區的過程涉及諸多學門,例如土木工程、災害管理、社經心理等等,傳 統委託單一領域學者的模式往往造成結果侷限於特定一方,而研究中心彌補 了此一缺失,以研究中心為整合知識的場域,提供更完整的計畫,全面地強 化社區防災能力。

(二)資源整合與共享

研究中心不僅幫助研究人員相互交流,亦有助於資源共享,研究人員各 自提供擁有的資源與設備,彼此共享,一來避免重複購置的浪費,二來研究 人員增進研究人員使用資源的機會。以研究中心將學者之間的協力制度化被 視為是大學進行的研究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其中原因即為成員資源及設備 的整合與共享,尤其對工程領域、自然科學、醫學領域的研究人員而言,此 一特質更是重要(Landry & Amara, 1998; Bozeman & Corley, 2004)。就務實 面來說,研究中心共享與整合資源的特質使其能夠承攬大型計畫,例如成功 大學研究總中心成立的契機為過往欲承接彰化濱海工業區的開發計畫,總計 畫經費達一億八千多萬(鄭昱芸,2011),如此大型的計畫難以由單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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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所能負擔,但在研究中心的整合之下,團隊有更大能量負荷計畫所需的 人力、物力、財力等花費。防災社區計畫亦是如此,多數縣市的水患自主防 災社區或深耕計畫預算皆達數百萬元,臺南市更投入近四千萬元的預算於第 三期深耕計畫之中,唯有研究人員共享資源,更有效率地使用資源,使研究 能量能夠集中而不發散,這類涵蓋全縣市的大型計畫才得以完整地執行,社 區防災能力亦才可以獲得提升。

(三)成員間相互學習

對研究人員來說,研究中心不僅是一個工作的地方,亦是一個學習的機 會。Bozeman、Dietz 與 Gaughan(2001)提出科學與技術人力資本(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human capital)(以下簡稱 S & T 人力資本)的概念,其係一套 研究人員在進行研究中可使用的特別資源,為個人擁有關於科學、技術、社 會知識、技巧與資源的總和,例如曾受的正規教育訓練、人員之間的社會網 絡等等。研究發現研究中心使研究人員能夠從彼此合作中學習到不同領域的 知識、獲得關於實務操作的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並且掌握解決複雜 問題所需要的知識與技能(Bozeman & Corley, 2004),而許多研究亦證實研 究人員彼此協力對學術產出有正面效果(Landry, Traore, & Godin, 1996;

Ponomariov & Boardman, 2010)。在防災社區上,研究發現工程背景與社區 營造背景的協力團隊在輔導社區上會出現優先項目不一致的情形,前者傾向 防災工程,後者偏向公共議題的操作(吳杰穎、康良宇,2007),但若能利 用研究中心內多領域的專業,使研究人員相互學習並瞭解兩者皆是防災社區 所必須,而不可偏廢特定領域,便能以更完整的方式輔導社區。

二、參與災防協力對研究中心之意義

研究中心的出現讓許多人相信大學除了能夠發表學術文章,更能達成過往不 被鼓勵,或是被認為難以實踐的行為,例如應用導向的研究、將研究成果應用於 商業、技術轉移等等(Boardman & Corley, 2008)。過往大學習慣與世俗隔絕,例

如德國教育學家洪堡德(W. Humbolt)以學術自由不受其他勢力干擾、學院生活 單純化為原則設計柏林大學的組織,發展「為學術而學術」的精神,使大學免於 獻來自提供教育訓練計畫(Henry, 1976,轉引自 Apfel & Worthley, 1979)。以知 識傳播的觀點,與地方政府協力使學術機構8能夠克服理論與實務間的鴻溝,將 知識轉移於現實生活之中。知識的影響力來自於其之可行動性(actionable),可 以被研究人員、企業、政策制定者所應用,而可行動性的知識來自於結合理論與 實務、知識與行動,使行為人得以擁有更充足的力量,更全面地瞭解問題

(Antonacopoulou, 2009)。研究中心在社區裡扮演賦能者的角色,肩負將日常生 活的防災觀念向下紮根,透過社區幹部、社區居民及社區宣導,讓知識廣泛地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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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給予了研究人員進行研究的空間。從研究理論與實務的差距中,研究人員得以 調整或修正過往理論,形成更貼近現實的新知。藉由產學合作,知識不再一成不 變,而是在學術與實務間反覆修正,成為社會發展的助力。

另一方面,學術機構與地方政府協力是知識產業化的具體展現。具備供高等 教育與研究發展能力的大學不僅是無償的服務機構,更是一個珍貴的知識性商品

(許麗萍、李培元,2015)。結合自身的技術研發與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輔以 商業運作模式,學術機構可以將自身的知識商品化,一方面提高其在研究與教育 方面的社會價值,並同時獲得所需資源(溫肇東、樊學良,2013)。研究中心與 合作機構之間的關係就如同商業間的關係,在彼此合意的契約之下,甲方提供服 務,乙方支付酬勞,雙方各取所需。許多研究中心被賦予解決國家問題、帶動區 域經濟發展、技術轉移等諸多使命(Bozeman & Boardman, 2003: 8),而研究中心 則可從服務中賺取收入(陳恆鈞,1995;Bozeman & Corley, 2004)。建置防災社 區也是如此,地方政府透過契約外包的方式,向研究中心採購勞務,工作團隊將 知識轉移至社區居民,政府因此得以提供公共服務,而研究中心則獲得報酬、名 聲、設備、人力等資源。

貳、地方政府與研究中心協力之動機

學術機構進入社區並非新的協力模式,從過往的《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到 現今的《社會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R)等等,其皆鼓勵大學走入地方,陪伴當地社區,協助居民解 決社區問題。在建置防災社區的過程裡,大學研究中心的身影遍布其中,然而為 什麼地方政府要選擇大學研究中心為協力夥伴呢?雖然研究中心具備上述的特 質,但除了研究中心之外,許多的私人顧問公司都能提供相同的輔導功能,亦確 實有數縣市政府與顧問公司協力,然為何仍是以研究中心為多數呢?在初步分析 研究中心之特質後,本段將接續探討更根本的問題:地方政府與研究中心協力之 動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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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要求與組織慣性

符合規範要求是組織行為的基本準則,組織必須服從規範以獲得金錢、權力 等資源;具有權威的組織,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透過相關規範來設定組織間的場 域,讓不同組織加入跨領域的網絡當中,而個別組織為了合乎規範要求,縱使可 能不願意但也需要接受與其他組織互動(Benson, 1975)。在深耕計畫中,消防署 規範參與計畫的單位有消防署、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區),以 及各縣市擇定之協力團隊,其中協力團隊負責提供專業技術及服務、培育災害防 救專業種子人才,且團隊之組成建議廣納工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人文領域

符合規範要求是組織行為的基本準則,組織必須服從規範以獲得金錢、權力 等資源;具有權威的組織,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透過相關規範來設定組織間的場 域,讓不同組織加入跨領域的網絡當中,而個別組織為了合乎規範要求,縱使可 能不願意但也需要接受與其他組織互動(Benson, 1975)。在深耕計畫中,消防署 規範參與計畫的單位有消防署、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區),以 及各縣市擇定之協力團隊,其中協力團隊負責提供專業技術及服務、培育災害防 救專業種子人才,且團隊之組成建議廣納工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人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