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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為在整個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必須謹守其對於研究行為之要求與規 範(Neuman, 1997)。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即為研究工具,同時扮演資料 蒐集者、資料整理與分析者以及撰寫者等多元角色,較容易受到自身的主觀認知 而對研究的客觀且中立呈現產生影響。因此,研究者在進入研究場域之前,必須 培養較高的敏感度與覺察能力,且要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去解讀情境脈絡,了解 自身對於事件可能的盲點與限制,盡可能地減少偏誤的產生。本研究謹守告知後 同意、尊重個人隱私與保密、潛在的傷害與風險以及互惠關係等四項研究倫理原 則,詳細論述如下:

壹、研究倫理原則 一、告知後同意

Weppner(1977)指出「告知後同意」為研究倫理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原則

(引自潘淑滿,2003)。在訪談正式開始之前,研究者會以口頭說明之方式,搭 配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請參見附件三),告知研究參與者有關本研究之重要 資訊,包含研究目的與內容、進行的方式與時間、研究過程中需要配合與完成之 處、潛在的風險與收穫、研究資料隱私的保密與匿名以及研究過程中可以隨時退 出等。待研究參與者充分了解資訊之後,在尊重其自由參與意願前提下,徵求研 究參與者的口頭知情同意與簽署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之後,才會開始進行訪談。

然而,即便已經簽署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研究參與者在研究過程中仍有權利 隨時終止研究關係。

二、尊重個人隱私與保密原則

在資料蒐集的過程中,研究者經常會因為研究的需要,無可避免地進入研究 參與者的生活領域中,以了解其感受、想法以及經驗,因此,個人的「隱私」與

「保密」就成為應關注的重要研究倫理議題(潘淑滿,2003;House, 1990)。在 訪談正式開始之前,研究者應與研究參與者共同討論適切的訪談地點,讓研究參

與者可以在安心且保有隱私的情境下接受訪談,並能夠分享及表達自身的想法與 經驗。此外,研究者必須事先和研究參與者說明資料的「保密」與「匿名」相關 事宜,包含資料蒐集後的處理與使用以及刪除任何可辨識其身分之訊息,且資料 蒐集、分析以及撰寫皆會以匿名的方式呈現,並將資料妥善保管、謹慎保存,以 確保其隱私可以受到保障的。

三、潛在的傷害與風險

在資料整理與分析以及撰寫上,研究者會遵守Lipson(1994)提出的匿名原 則,將可辨識其身分與可能會對研究參與者產生傷害之訊息刪除,避免其因為參 與本研究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擾與影響。然而,在訪談的過程中,研究參與者可以 依照自身的自由意願,決定其揭露想法與經驗之程度。研究者應適時地給予研究 參與者支持與回應,當研究參與者的情緒起伏較大時,可依照其意見與決定,暫 停訪談並擇日再訪或是退出研究。

四、互惠關係

在研究過程中,研究參與者必須提供研究者所需要的資料,可能涉及個人的 內在感受與生命經驗等隱私,故研究者應就研究參與者之貢獻給予口頭或物質回 報(陳向明,2002)。本研究針對研究參與者在研究過程之貢獻,給予每一位研 究參與者600元全聯禮卷作為回饋並表達感謝。

貳、研究倫理議題

一、確保研究參與者之身分無法被辨識

由於本研究會詢問研究參與者之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醫務社 工服務資歷等個人基本資料,在臨床實務現場,具有被交叉比對、辨識身分之風 險。為了降低與避免研究參與者之身分能夠被辨識,研究者在研究過程必須謹守

「匿名」與「保密」等研究倫理,無論是在資料處理與分析以及撰寫上皆會謹慎 且小心地使用,以免研究參與者因參與本研究而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因此,研究 者將根據實際訪談之結果,以選擇性的方式呈現相關資料,以確保研究參與者之

身分不被辨識。例如:研究參與者的個人基本資料,會以區間呈現醫務社工服務 資歷等。且於資料分析與研究論文撰寫完之後,提供給研究參與者檢視,確認是 否符合其感受與經驗。

二、研究者在本研究的位置

研究者本著醫務社工師在ACP諮詢實施過程的角色經驗之好奇,毅然投入了 本次的研究。自研究議題的發想,乃至研究結束期間,研究者為全職學生,未以 全職或兼職等形式從事社會福利實務工作,亦與研究參與者未有任何公務之往來,

故不會因職務因素而與研究參與者衍生利害關係,或是對於資料蒐集產生影響。

儘管研究者立志碩士班畢業之後,能夠發揮所學投入醫務社會工作領域,秉持著 研究者的研究初心與研究參與者的信任,對於研究過程中所獲知研究參與者的個 人資料及相關資訊仍會謹守研究倫理原則,不會洩漏任何訊息,以保障研究參與 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