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本章總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第二節為研究動機;第三節為研究 目的與研究問題;第四節為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人生為一段出入之歷程,由生而來,回死而去,也就是人世間分分秒秒都 有人出生也有人死去,就像花開花落一般都是屬於大自然的生命節律。」
生、老、病、死是一個自然的過程,亦屬於每個人一生當中都會面臨到的生 命階段,就如同一年四季有春、夏、秋、冬,萬物皆有定時。當人們因為疾病或 意外變得孱弱,由於年老而悄然邁向生命盡頭,其實距離「死亡」僅只一步之遙。
在這個時而緩慢,亦可能為突如其來的生命衰退過程,人們除了生理機能有所退 化,也將從其習以為常的家庭及社會角色中淡出,甚至還可能喪失其獨立決策的 自主性與生而為人的主體性。
在傳統的醫療哲學中,強調的主要核心概念為「醫病」和「救命」,希望醫 護人員在服務的過程中能夠竭盡所能,將傷害或是死亡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十 餘年前,臺灣的醫療體系受到國際醫療思潮影響,現代的醫療哲學愈來愈強調「醫 人」和「增進生活品質」作為主要的核心概念,希望能夠讓病人行使自主權、使 生命獲得最大的尊重以及促進其生活品質的提升。
然而,現今醫療科技的發展與進步,許多病人都曾有過被醫療團隊施以插管、
心臟電擊、靜脈注射藥物等心肺復甦之循環操作的經驗,直到家屬要求醫師停止 急救或是所面臨的情況已經無法起死回生的時候,才肯放棄進行無謂的急救,但 在過程中可能會為病人帶來身、心、靈層面的痛苦,且無法促進其生活品質與生 命意義,因此,亦成為各國推動病人自主權相關法令之契機。
1970年代,法律與道德團體有感於父權主義於醫療情境之壓迫,病人無法享 有其醫療自主決定權(李欣慈等人,2015),因而致力於提倡病人尊嚴死亡之權 利,促成了美國於1990年通過《病人自決法案》,保障病人拒絕醫療之權利。接
著,英國、德國及韓國陸續於2005年、2009年、2016年通過《心智能力法》、《病 人自主法》以及《臨終關懷與延命治療決定法》,藉由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以確 保個人在意識昏迷或是無法表達意願及決定時,醫師跟家人可以遵循病人之醫療 決策,決定是否接受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陳榮基,2015;陳鋕雄,2018;蔡甫 昌、郭蕙心,2017)。
後續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5年12月18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 於2016年1月6日公布生效,且已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a),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作為規範主體之專法(吳振吉、蔡甫昌,2016;
陳世宜,2016;陳再晉等人,2019;孫效智,2017),讓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意 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以下簡稱ACP)程序,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 以下簡稱AD),針對五大特定臨床條件
(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性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疾病狀況)下的醫療選項做決策,以保障個人有知情、選擇以及做決定 之權利(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a;吳振吉、蔡甫昌,2016)。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與第14條規定涉及生死的拒絕醫療權之行使,必 須先經過諮商過程,由諮商團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提供醫療、
法律、社會、心理等不同層面的專業資訊,促使意願人、家屬以及醫療委任代理 人等重要關係人進行溝通與對話,以確保所有參與者得以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
之範圍與內涵,方可簽署AD,並經由見證或公證的程序且註記於健保卡,始生 效力(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a;孫效智,2017;蔡甫昌、郭蕙心,2017),待病 人處於上述五大臨床條件下,執行其AD,以落實善終之理念。
孫效智(2017)與馬瑞菊等人(2019)皆表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 病人善終權益」以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為《病人自主權利法》之三大核心理 念,以保障個人的「醫療自主權」為核心價值,實屬一大突破。
首先,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的部分,《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1項提 到病人在知情、選擇以及決定之權利是受到保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a),
因此,在疾病狀況、醫療選項以及不同選項的可能成效和風險預後,病人享有知 情的權利;同時,針對醫師提供的醫療選項,亦有選擇與決定的權利,不得受到 其他關係人之妨礙。此外,《醫療法》與《醫師法》均指出醫護人員必須善盡「告 知」義務,告知對象包含病人、配偶、家屬或是關係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則 強調「病人最具優先性」,醫護人員必須將病情、治療、預後的相關資訊告知病 人,而非僅告知配偶、家屬或是關係人,以落實病人自主權之提升。其次,在「保 障病人善終權益」的部分,《病人自主權利法》促使意願人可以針對五大臨床條 件之醫療選項預作安排與規劃(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a),希望能夠預防及緩解 病人的痛苦與不適,減少不必要的心肺復甦術或是無謂的急救,以提升其生活品 質,讓病人處於最舒適的狀態,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最後,在「促進醫病關係 和諧」的部分,不僅期盼能夠協助病人實踐其自主權,醫護人員的專業自主亦可 以受到保障,避免因為執行病人的AD而面臨罰則之處境。
《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意味著臺灣在病人權益上的一大進步,由於家屬多 為主要照顧者與醫療費用負擔者之角色,故醫療團隊往往較重視家屬的意見更甚 於病人自身,過往的研究(馬瑞菊等人,2019;楊秀儀,2019)亦指出在醫療的 家屬父權文化背景之下,醫療決策的參與者多為病人家屬,而非病人。藉由《病 人自主權利法》之推動,個人得以在符合相關程序上為自身的醫療決定做抉擇,
同時也能夠減緩家屬對於未來照護過程決策之壓力、焦慮以及憂鬱等情緒
(Brinkman-Stoppelenburg et al., 2014;Detering et al., 2010),醫療團隊亦可打破
「盡力救治病人到最後一刻」的傳統醫療哲學,降低其因執行病人AD伴隨而來 的壓力,並促使臺灣邁向更成熟的醫療自主文化之契機。
然而,社會大眾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目的與概念的理解有限,因此,
社工師作為諮商團隊一員,在宣導期,除了ACP宣導工作,同時也應引導民眾對 於生命議題之討論與規劃,以作為宣導者與啟發者之角色;在準備期,須向意願 人說明簽署AD的條件(必須先經過諮商程序才能簽署AD、至少有一位二親等內 家屬之參與等),並了解其對於ACP的想法與期待,以及目前面臨的困難,提供
正確的專業資訊與協助;在諮商期,作為引導對話與溝通者之角色,應具備高敏 感度,覺察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與互動,適時地引導意願人及家屬針對醫療決策 與生命末期相關議題進行溝通與討論,了解彼此的想法與考量,並協助意願人及 家屬對於ACP在醫療、法律等不同層面的專業問題進行提問與探討,解決其對於 ACP之問題(林芳如,2018;林珊伊,2018;林素妃等人,2020)。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不僅為醫務社工師的工作內容帶來改變,在推動 ACP的過程中,醫務社工師扮演多元的角色,亦會在不同情境下面臨諸多問題與 挑戰。臺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2018)認為「人的素質」為推動 ACP的關鍵因素,謝至鎠等人(2013)也提及在推廣ACP時,諮商團隊成員必須 接受足夠且有效的教育訓練,但研究顯示醫療團隊缺乏ACP相關概念,且不知道 如何與意願人開啟生命議題之探討(林妙穎等人,2010),接受過正式對話培訓 的諮商團隊成員僅有29%,同時覺察到自身尚未做好教育準備的醫師亦超過50%
(柯莉珊、王筱珮,2012),顯示事前的教育訓練對於推動ACP的諮商團隊成員 之重要性,以提升其在推展ACP工作的專業知能。此外,由於社會大眾對於《病 人自主權利法》的概念相對缺乏與不足(陳世宜,2016;陳瑞娥、林秋菊,2016),
因此,整個諮商的過程需要較長的時間(陳再晉等人,2019;蔡宗達、楊君宜,
2020),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聯醫)與奇美醫院為例,平均諮商 時間約為1.5小時,較容易壓縮到醫務社工師原有的工作業務,因此,在有限的 人力與時間條件下,會影響其投入意願。
特別的是,醫務社工師在推動ACP時,可能會受到傳統社會文化、家庭關係、
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諮商費用等因素影響,進而增加了醫病關係溝通與協調之挑戰。
首先,在「傳統社會文化」的部分,羅光(1994)表示華人社會文化不談身後事,
悠關生死的相關議題,多半避而不談或不去多想(李欣慈等人,2015;林慧美等 人,2011;Hsiung & Ferrans, 2007),王永會(1998)、鄭曉江(2000)都提及華 人文化對於生死議題相關的思想影響甚鉅;其次,在「家庭關係」的部分,東方 社會深受家庭主義之影響,由家庭關係式主權所共同進行決策為普遍存在的現象
(李欣慈等人,2015),社會支持理論亦指出個人與家庭的關係愈好,或因著家 人的支持與理解,愈可能引發參與ACP的動機(Boerner et al., 2013);接著,在
「社會經濟條件」的部分,研究顯示完成ACP與否跟社會經濟條件有關,北市聯 醫簽署AD的意願人超過九成為一般身分者,而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以及中低 收入戶等弱勢群體僅占7%(劉靜女等人,2019);最後,在「諮商費用影響施行 意願」的部分,調查指出有76%的社會大眾願意參與ACP,但若無健保給付而須 自行付擔諮商費用,其參與意願會降至9%(馬瑞菊等人,2019)。
「社會經濟條件」的部分,研究顯示完成ACP與否跟社會經濟條件有關,北市聯 醫簽署AD的意願人超過九成為一般身分者,而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以及中低 收入戶等弱勢群體僅占7%(劉靜女等人,2019);最後,在「諮商費用影響施行 意願」的部分,調查指出有76%的社會大眾願意參與ACP,但若無健保給付而須 自行付擔諮商費用,其參與意願會降至9%(馬瑞菊等人,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