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綜合九位研究參與者推動 ACP 之經驗及研究結論,並根據本研究之研究目 的提出以下六項研究建議,詳細論述如下:
壹、增加宣導與推廣工作,促使 ACP 的概念普及化
針對研究結果來看,預立醫療制度的內涵與差異不易理解,社會大眾普遍對 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目的與概念不了解,研究者認為宜增加 ACP 宣導與推 廣工作,透過多元的宣導方式,讓民眾有更多管道觸及相關資訊,引發其對此議 題的思考與關注。例如:藉由社區醫療巡迴車推廣 ACP 相關資訊,若民眾有疑 問時,醫療團隊便可以在當下立即為民眾澄清與說明;同時也能夠連結政府在報 章媒體報導上介紹 ACP 的消息,輔以新聞專題的方式,讓想深入了解的社會大 眾可以進一步得知其範圍與內容;或是利用拍照打卡留念的方式,增加 ACP 相 關資訊的曝光率,讓意願人周遭感興趣的親友可以預約諮商門診;邀請知名且具 正向形象之人(如戴資穎)代言 ACP 並拍攝宣傳廣告,提升 ACP 的能見度。
然而,ACP 多為一次性的社區宣導,且囿於時間限制,社會大眾對於其理 念與內涵之認識與理解較為不足。藉由提升社區宣導的頻率,把 ACP 的相關資 訊帶入社區,讓民眾知道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機會可以提前接觸與了 解生死議題,降低個人對於「死亡」的擔心與害怕,促使 ACP 的概念能夠更加 普及在臺灣的社會文化裡,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貳、調整諮商費用的收費標準與財源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諮商費用確實影響社會大眾參與諮商之意願,建議可以 透過不同的優惠方案,比如說諮商費用以場次計費,使所有參與人員共同分擔費 用,降低個人負擔之壓力;或是藉由拍照打卡即享優惠的方式,民眾不僅能夠取 得優惠,同時也可以提升 ACP 相關資訊的曝光率,有助於《病人自主權利法》
之推動。
此外,若能將 ACP 門診服務列為健保部分負擔的項目,又或者放寬與擴大 特殊族群的補助類型,像是除了低收、中低收以及罕見疾病等意願人,建議可以 思考將更多特殊族群納入補助範疇的可行性,例如:身心障礙者、失智症患者、
街友等,使其能夠免費或是低價進行諮商,以降低因考量諮商費用高而對於 ACP 卻步的民眾。
參、彈性調整執行 ACP 的規範與方式
為了因應 ACP 參與者之規定缺乏彈性的情形,建議執行 ACP 的規範與方式 可以稍作調整,若意願人及二親等內家屬時間沒有辦法配合或是不便前往醫院,
宜擅用視訊方式,進行線上諮商並完成 AD 簽署,避免諮商時間、地點以及二親 等內家屬等原因成為簽署 AD 的限制。此外,面對行動不便或罕見疾病的意願人,
諮商團隊透過居家 ACP 的方式,排除其前往醫院進行諮商可能面臨的阻礙與不 便,得以實踐個人的醫療自主權。
然而,隨著社會型態與家庭結構之變遷,單身、無子女、無手足的意願人愈 來愈多,有些意願人確實無法找到二親等內家屬,以協助其完成諮商程序。由此 可知,二親等內家屬參與之法定條件可能成為潛在意願人進行諮商的困難與阻礙,
缺乏二親等內家屬或是家庭關係不佳的意願人之醫療自主權應如何實踐,現行法 規宜再檢視與考量。研究者認為宜放寬《病人自主權利法》裡有關二親等內家屬 參與諮商之規範,意願人身邊的重要他人亦可成為法定條件之參與者;但同時也 應鼓勵意願人在諮商前先讓家人知情與了解,或是在諮商後要告知家人其醫療決 策之內容,以免在完成 AD 簽署之後產生家庭紛爭與衝突。
肆、發展與實施繼續教育訓練制度
ACP 有其建置與施行繼續教育訓練制度的必要性,為了確保在 ACP 的資訊 更新程度與提供品質良好的諮商服務,在取得諮商人員資格之後,每年宜定期接 受持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各家醫院在執行 ACP 與啟動 AD 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進行分享與討論,了解各家醫院的醫務社工師推動與實施之經驗,以作為參考。
此外,隨著罕見疾病涵蓋的範圍日益增加,加上社工養成的背景並非以醫療 或是疾病的專業知能為主,繼續教育訓練的內容應納入罕見疾病的類型與內涵,
以協助醫務社工師吸取新知,得以在 ACP 的運作過程中評估疾病對於個人及其 家庭產生之影響。
執行特殊族群 ACP 的流程及內涵也應有更詳細的規範與說明,讓諮商團隊 在面對不同群體(如精神疾患、心智障礙者、失智症等)之意願人時,可以針對 可能會面臨的困難與阻礙進行因應演練,以利諮商順利進行。
伍、門診 ACP 由安寧團隊負責,住院 ACP 則由原病房團隊負責
ACP 業務由安寧團隊負責的優勢,一方面在於其對於 ACP 的接受度與認同 度比較高,在推動與執行上會更加順利;另一方面,安寧團隊對於人生最後階段 的疾病狀況與照護方式最為了解,能夠提供過往的臨床實務經驗予意願人及家屬 作為參考。更重要的是,由於安寧團隊成員之間已有長期合作之經驗,有一定程 度的了解與默契,知道彼此在諮商團隊中的角色任務應如何分配,以至於發揮最 大效用,且無須花太多時間重新磨合。
然而,為了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加上考量執行 ACP 與啟動 AD 的醫師 不盡然是同一位,不僅是諮商團隊成員,所有科別的醫師對於 ACP 須有一定程 度的理解,住院病人的 ACP 若由原病房團隊負責執行,除了可以更加清楚意願 人對於醫療決策之想法與思考脈絡,後續要啟動 AD 的時候,醫師的接受度相對 會比較高,且知悉應如何執行。
依據研究結果發現,ACP 業務由安寧團隊或非安寧團隊負責各有其優劣所 在,研究者認為門診 ACP 宜由安寧團隊負責;住院 ACP 則由原病房團隊負責最 為適合,不僅能夠發揮安寧團隊的優勢,同時也可以讓各個科別的醫護人員了解 ACP 的概念與重要性,促進《病人自主權利法》之推動。
陸、醫務社工師宜參與 Pre-ACP,以利發揮社會工作專業角色
依照研究結果可知,有別於諮商團隊的其他專業,社會工作專業著重於社會 與心理層面議題之討論,且具備家庭動力評估、溝通協調以及資源連結等優勢。
在 Pre-ACP 的過程中,醫務社工師若覺察到意願人存在著家庭之相關議題,便 能夠及早準備與處理,針對潛在的困難給予協助,避免諮商團隊在 ACP 當下仍 須使用許多時間處理醫療決策對於家庭產生的衝擊,而壓縮到醫療決定或是照護 議題之討論時間。
此外,本研究發現若醫務社工師有參與 Pre-ACP,其為諮商團隊中最早與最 頻繁跟意願人接觸的職類,加上 Pre-ACP 會針對意願人的個人及其家庭狀態進 行評估,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與互動較為了解,且知悉意願人在 ACP 這件 事情面臨哪些困難與阻礙,因而醫務社工師在諮商過程中更加能夠發揮其角色功 能。例如:諮商過程出現家庭紛爭或衝突時,醫務社工師可以成為意願人及家屬 之間的潤滑劑,透過溝通與討論之過程,協助雙方理解彼此的想法與考量。因此,
研究者認為在人力充足與工作負擔許可前提下,宜讓醫務社工師參與 Pre-ACP,
以利發揮社會工作專業角色。